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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文明卫生村制度

时间:2022-03-25 08:53:19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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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文明卫生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创建文明卫生村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世博精神,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指导,以提高上海农村居民的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为目标,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巩固和发展上海农村基层建设成果,促进新一轮文明村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上海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服务社区化、居住田园化、产业生态化的要求,吸引农民群众创造美好新生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礼仪文明建设,改善提高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民向市民、进而向文明市民转变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文明村的创建范围是,全市郊区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上海市文明村是在村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建设中成绩突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是成绩突出、效益明显、村民安居乐业的先进单位,是行政村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本规定为上海市级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各区县可根据本规定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创建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镇(乡)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村工作作为本地区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强领导和指导,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  文明村标准

第六条 文明村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创建基础扎实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村内三室一站一店、大型公共绿地建设达标,按规定设置公共设施;村级经济健康发展,农民人均年收入逐年提高;村容村貌整洁,河道及两岸环境整洁;创建工作有保障,精神文明创建有组织、有规划,并取得实效,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经费投入,获五好村党委称号。

(二)村务管理民-主规范:领导班子建设坚强有力,干群关系满意率高;村民自治民-主有序,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治安管理规范有效,治安力量配备到位,村内无聚众赌博现象,村内无黑势力,无非法出版物;基层综治有效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环境管理规范有效,落实低碳环保要求;未成年人保护落到实处,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机制,培养法律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村风民俗文明健康:村民教育广泛开展,注重“四德”教育,开展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形势任务、普法、科普教育,建立规范的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依托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和民间文化资源开展文体活动;公益活动蔚然成风,群众参与广泛,积极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扶贫帮困形成机制,关心困难群体;社会风尚良好,文明创建活动形成氛围,引导村民遵守“七不”规范,邻里关系和睦,倡导科学文明,无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

第三章  文明村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文明村的创建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村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授权所在的区(县)文明委及办公室管理,由镇(乡)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指导,提供支持。

第八条 创建文明村要有一定资金投入,保证各项活动进行。

第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创建文明村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创建文明村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

1、制定本地区的文明村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创建工作,指导行政村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

2、监督、检查文明村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村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4、沟通文明村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协调开展同创共建活动。

5、对获得市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村,各区(县)、镇(乡)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形成激励机制;对经济相对薄弱,但创建积极性高、管理有序的村,各区(县)、镇(乡)要给予积极扶持;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退步的村要给予批评和帮助。

6、建立文明村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村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反映等。

第十一条 各区(县)、镇(乡)文明办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村的检查考核。要在镇(乡)自查的基础上,区(县)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评选标准的基本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二条 文明村是与文明单位并列的荣誉称号,村及村属集体资产企业原则上不再参加文明单位评比,转制后的文明村不转为同级文明单位,需重新创建。鼓励村民集中居住的小区参加文明小区评选。

第四章  文明村的评选、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凡按照文明村创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创建成效显著的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均可参加文明村的申报和评比。申报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期内村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创建期内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和污染严重、影响重大、影响村内居民健康生活的事件及明显的环境矛盾;

3、创建期内村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申报村必须获得市级卫生村;三室一站一店建设齐备。

创建文明村以自愿报名和上级推荐(包括市级各职能部门)相结合的办法,逐级向镇(乡)、区(县)文明办申报。

第十四条 文明村的评选,要统一标准,统一检查。检查要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实效。每两年由文明办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检查,以暗查、抽查为主,由各职能部门参加,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凡按照文明村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村标准的行政村,可向所在区(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市文明村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市级文明村,由各区(县)文明委从区(县)文明村中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报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中共上海、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十七条 申报村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求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命名的文明村,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村在下一届的评选中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如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回收牌匾。文明村如遇更名、更改隶属等情况,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因行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村,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二十条 撤销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村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村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的文明村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村称号的村委,可对组织创建活动的工作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的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14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文明村测评体系

上海市文明村测评体系

一、申报准入条件

1、创建期内村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创建期内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和污染严重、影响重大、影响村内居民健康生活的事件及明显环境矛盾;

3、创建期内村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必须获得市级卫生村,三室一站一店建设齐备。

二、测评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1、结构:测评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上海文明村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了3个测评项目:创建基础扎实有效;村务管理民-主规范;村风民俗文明健康。特色指标(也是“激励性”指标)反映文明村创建工作特色,共5项。

2、测评方法:以“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等方式采集数据,通过网络平台在线汇总审核。

3、分值结构: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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