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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基药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26号),为做好我省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在我省的覆盖面和可及性,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省行政村卫生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所同步纳入新农合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多渠道补偿政策。
二、基本原则
(一)一村一所的原则。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选择一个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但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以增加选择1所。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积极申请,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试点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县(市、区)村卫生所设置规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乡村医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遴选确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所名单。
三、基本条件
(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所的用房和基本设备应当达到建设标准,房屋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实行“三室分开”,基本诊疗设施齐全。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应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支出有凭证,公共卫生服务有记录,疫情有报告,新农合管理有台账,药价比其他诊所低。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其业务用房性质为村集体提供或者租赁性质的,优先纳入实施范围;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医疗技术和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度较高的乡村医生优先纳入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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