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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基药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卫生室基药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村卫生室基药管理制度 篇1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为补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村卫生室临床用药需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使用过渡期药品的种类和比例。2012年1月1日后,对原采购的其他药品原则上不再使用。临床确需使用的,要盘点造册,提出使用计划,报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3月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不再执行《浙江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2015年)》。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库存的其他药品如系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也必须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
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和管理。配送企业将药品直接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代购、储存、分发药品,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配送企业直接将药品配送至村卫生室。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管理。
(四)建立村卫生室经费保障机制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经费补偿,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村卫生室各项收支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
经费补偿主要从以下两个渠道解决:一是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安排村卫生室运行补助。二是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由新农合基金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偿。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村卫生室每年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核,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卫生、财政部门并与运行补助挂钩。
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各地应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支付比例。
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加快以县为单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人、财、物、技术、服务的信息化管理。
四、工作要求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各地要按照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缜密组织、统筹安排,以坚定的方向、有效的措施、务实的作风,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创造性地完成这项任务。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地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落实部门职责和具体措施,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目标考核,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保障,落实经费
积极引导和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村卫生室建设、运行经费补助政策,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村卫生室补偿水平。
(三)加强督导,齐抓共管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各地、各级医改实施部门要主动作为,督促各项配套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检查,动态跟踪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舆论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尤其是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村卫生室基药管理制度 篇2
一、村卫生室药品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由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不得自行采购。采购药品应遵照区(县)卫生局规定的"用药目录品种。
二、购进药品必须对药品的内外包装、标识、外观性状进行检查,并有真实完整的验收,验收记录和配送清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应拒收。
三、药品必须储存在村卫生室药房(库)内,不得存放于其他场所。药品存放应符合其性能要求,有避光、通风、防潮、防霉、防污染等措施。冷藏药品放置冰箱,温度控制在2—10℃,阴凉处存放药品控制在20℃以下,常温存放药品控制在30℃以下,药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每天做好温湿度和冰箱温度监测记录。
四、药品做到分类陈列并有分类标志,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服药、易串味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红色“不合格”标志。
五、药箱保持清洁,拆零药品必须保留原包装及其标签,不得重复使用旧药瓶及其标签。药箱内不得存放冷藏药品,需要使用时随用随取,使用后及时按要求存放。拆零药袋必须注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
六、定期检查所有药品质量并做好药品养护记录,发现不合格药品要做好登记,及时报损。不合格药品必须交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销毁和处理。
七、药品实行效期管理,先进先出,近期先用,效期一年内的药品要有明显标志,并做好记录。
八、凭处方调配药品应严格审核处方,详细告知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九、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染等不合格药品。
十、随时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随时或每季度集中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及时报告。
村卫生室基药管理制度 篇3
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为农民群众提供有效、安全、放心的药物。
二、村卫生室必须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规范药品的`采购、使用与管理。不得将村卫生室作为企业药品零售点。
三、药房独立设置,布局科学、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方便病人取药。
四、药房管理规范,分工明确,陈列、摆放有序,特殊药品专人负责保管。
五、村卫生室药品以区为单位集中统一配送,建立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药品购进票据存放不得少于5年。
六、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注意配伍禁忌,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七、药房必须凭处方调剂发药,认真核实、查对,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八、定期清查药房,做到药账相符。及时清除变质、过期、失效药品。
九、按规定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器械,使用后毁形、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
十、主动配合药品监督部门的检查与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村卫生室基药管理制度 篇4
一、药品不良反应(ADR),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为促进合理用药,提高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范围;
1.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列入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
2.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严重、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
三、药品器械不良反应事件主要包括药品(器械)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严重的`药品器械不良反应主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引起死亡;致畸、致癌或缺陷;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四、一经发现可疑药品器械不良反应需详细记录、调查,按规定要求对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
五、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药品器械不良反应信息,每季度直接向县药品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严重、罕见的或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事件)不良反应病例,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各科室、药房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本单位临床用药用械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
患者使用药品器械出现不良反应情况,经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房工作人员发药时,应注意询问患者有无药品不良反应史,讲清必须严格按药品说明书服用,如用药后有异常反应,要及时停止用药并向医生咨询。
六、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和个体病例,须随时向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村卫生室基药管理制度 篇5
1、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
2、加强对本卫生室的'各项医疗工作的管理。
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加强无菌观念,杜绝医源性传播,防止交叉感染。
4、对患者要关心体贴,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
5、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负担。
村卫生室基药管理制度 篇6
一、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二、拆零药品应设立专门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药勺,药盘、拆零药袋等,并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
三、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药柜(架),不能与其它药品混放,拆零药品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四、拆零药品包装袋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五、药品拆零时,如发现拆零药品的内包装及外观质量可疑,应按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处理,不得拆零使用、销售。
村卫生室基药管理制度 篇7
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底垫、货架及避光、通风调温等药品储存设施,在库药品应堆放整齐,离地距离不小于10cm,离墙顶、散热器及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
二、在柜(架)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分开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分开存放。
三、二类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上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四、应设置与其开展的'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并根据药品储存要求逐步做到设置常温库(0-30摄氏度)、阴凉库(不高于20摄氏度)、冷库(柜台)(2-10摄氏度);药房、药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药房、药库应配备温湿度检测设备。药品养护人员,每天上下午应对药房、药库各进行一次巡行,并认真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节。
五、药房应做好防尘、防潮、防污染及防虫、防鼠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村卫生室基药管理制度 篇8
一、购进药品时应选择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药品集中招标的医疗机构应在中标企业购进药品。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行验证。应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并对供货企业销售人员进行网上核查。
三、应有明确的'书面质量条款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四、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五、购进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六、购进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七、购进胶囊制剂应按照政策要求向供货企业索取电子版质量检验报告书。
村卫生室基药管理制度 篇9
一、不合格药品是指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相符的药品,以下为主要情形:
1、药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2、药品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购进的药品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药品,不得入柜(架)使用,应及时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在药品储存、养护、上柜、使用、销售过程中发现过期失效、裂片、破损、霉变,药品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等不合格药品,应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做好记录,完善相关手续。
四、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1、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销毁记录。
2、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采用焚烧、深埋、毁形等方法处理。
村卫生室基药管理制度 篇10
一、验收人员应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待验收的药品应放在待验区,并在当日内验收完毕。
二、验收药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逐一进行检查。
1、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饮片及中药材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中药饮片外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的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三、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柜台(货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合格字样,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不得入柜台(货架)。
四、验收药品应填写药品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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