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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年终奖励细则

时间:2022-03-25 06:43:19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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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年终奖励细则

为加强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切实发挥考绩“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根据2013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和相关奖惩考核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绩效考核年终奖励细则

一、实施原则

(一)依绩定奖。贯彻落实《2013年度乡镇绩效考核办法》、《2013年度县直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实行绩效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坚持注重实绩、打破平均、奖罚并举,进一步体现工作绩效与薪酬收入的关联度。

(二)依类定奖。绩效考核奖的确定,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平衡的总体要求,按照条线区块、单位类别、功能性质实行分类确定,不搞“一刀切”。

(三)依规定奖。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苍南绩效考核办法的实施,确定绩效考核奖。

二、绩效考核奖的设定

(一)实施对象 

绩效考核奖的实施对象为列入绩效考核的乡镇和县直机关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

附属于县直机关部门的事业单位,人员统一使用,经费统一预算的,作为参照县直机关部门实施绩效考核奖对象。

(二)奖罚标准 

1、对乡镇和县直机关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评定档次,按照“加大奖励力度”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2、年终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合格单位”和“基本合格单位”的,分别按绩效考核奖基数的2.0、1.5、1.0和0.7倍发放绩效考核奖。

3、未列入绩效考核的县直机关部门绩效考核奖按下列办法确定:

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按办、县府办绩效考核奖的平均值发放。县人武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驻杭办工作人员参照县府办绩效考核奖发放,驻京工作人员参照县信访局绩效考核奖发放。未列入绩效考核的临时机构, 能明确工作主管部门的,其 绩效考核奖按主管部门 发放 ;尚不明确的,另行研究决定。

三、经费来源

乡镇和县直机关部门绩效考核奖奖金,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发放办法

(一)单位绩效考核奖金总额核定。单位绩效考核奖金总额由单位年度考核档次和单位在职人数来核定。2014年2月20日—25日各单位向县考绩办报县财政统发的上年12月份工资表上在册人员及上年在职人员变动情况表(含新增、调动、退休、辞职、借用、抽调等情况);县考绩办审定后,与全县绩效考核结果一并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计算并下达各单位绩效考核奖金。 副科长级以上领导干部以组织任命之月起计算,一般工作人员以组织人事调令之月起计算。

1、涉及工作单位变动的人员,如在本县范围内调动,其绩效考核奖奖金按实际工作单位考绩结果和实际工作月份计发。如调至县外其他单位,其绩效考核奖奖金标准参照调出单位考绩结果,由调出单位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

2、因工作需要涉及抽调、借用的人员,如在本县范围内抽调、借用,其绩效考核奖奖金标准按实际工作单位考绩结果和实际工作月份计发。如抽调、借用到县外其他单位的,其绩效考核奖奖金标准参照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绩结果,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

3、 当年退休人员、辞职(自动离职)人员及试用期(或见习期)人员,按当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奖金。

4、工资不在现工作单位领取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一律按现工作单位标准发放。

5、 退出领导岗位干部按照《中共苍南关于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的实施意见》( 苍委发〔2013〕72号文件 )执行,参与工作安排的,按原职级100%发放;未参与工作安排的,按原职级50%发放。

6、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龙港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服务窗口,由县审管办考核定档,派出单位根据窗口定档情况给予窗口工作人员发放绩 效考核奖金。

(二)绩效考核奖具体分配办法。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施的全员绩效考核情况,按照核定的绩效考核奖金总额,分等次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具体等次原则上按不同职级和系数执行(详见附件),事业干部参照执行。

五、组织实施 

2013年度绩效考核奖实施办法,在县绩效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办、县府办、县考绩办牵头,纪检、组织、人力社保、编委办、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由县考绩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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