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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卫生制度

时间:2023-07-19 09:25:11 丽华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化工厂卫生制度(通用10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化工厂卫生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化工厂卫生制度(通用10篇)

  化工厂卫生制度 1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企业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

  参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企业教育培训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2)企业职业卫生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职业安全知识,企业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企业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技术总则。

  (5)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职业安全教育由车间职业安全组或兼职职业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职业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职业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1)由企业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职业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职业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职业安全责任感。企业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职业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职业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职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企业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写预评价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企业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企业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机关、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等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

  十一、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并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措施、程序。

  (一)发生职业病事故时,企业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二)职业病事故报告程序

  1.当发现企业内出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以规范格式,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

  2.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书面报告卡。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分工

  (一)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组织制定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5)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6)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7)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1)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分别负责治安保卫、消防、抢险抢修、现场医疗救护和物料运输供应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各职能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听从应急救援指挥命令的责任。

  (二)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和报告措施

  按照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制度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演练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企业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十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规范本单位在作业当中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和职业病的预防,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改善操作人员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现有生产条件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A 接触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适用于打磨、粉碎、喷粉、喷砂、爆破、焊接、抛光、称量、投料等岗位)

  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11.生产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一)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12.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B 接触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适用于冲压、切割、打磨等岗位)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11.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C 接触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对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

  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

  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12.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3.对高温作业场所职工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D 涂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适用于喷漆、刷漆等岗位)

  1.通风排毒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2.涂覆作业应在喷漆室或喷漆房(间)内进行。涂覆开始时,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环境及设备情况,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应先打开通风装置,喷涂作业结束后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5至10分钟。

  3.完成每批的涂料调配作业和涂覆作业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将用完的废旧物品集中放置在专用器具内,不得乱扔乱放。不应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机溶剂直接喷洒在地面上清除涂料残留物。

  4.涂料及有机溶剂的储存必须密封,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应直接将残余的或废弃的涂料倒入下水道,废弃物的处置时应符合环保标准的要求。

  5.生产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给涂装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6.涂覆作业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7.涂料或有机溶剂如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洁。

  8.涂装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一)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9.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0.定期组织涂覆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十三)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十四)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掌握本公司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概念

  (一)法定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种类

  我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主要有尘肺病(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和其他职业病(5种)。

  二、管理职责

  1、生产部及其他部门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并停其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3、对确诊的职业病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4、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5、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通知人事部门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6、财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公司财务管理。

  三、职业病人管理

  (一)告知

  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

  1、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2、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

  ①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

  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④其他证明材料;

  ⑤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

  2、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四)职业病人待遇

  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五)职业病人的伤残鉴定工作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化工厂卫生制度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卫生经费是公司为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谨挪作他用。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 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项目;

  (二) 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用于职业危害防治的项目;

  (三) 职业危害防治部门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

  (四) 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培训;

  (五) 经公司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经费开支项目:

  (一) 仪器、设备、劳动用品购置费;

  (二) 安装费

  (三) 调研、资料费

  (四) 宣传、培训费

  (五) 其他

  第五条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每年末向财务部上报次年职业卫生专业经费计划,包括劳保用品费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宣传培训资料费等。

  第六条 使用职业卫生专项经费须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财务部方可列支。

  第七条 财务部要保证资金落实,不得拖延开支。

  化工厂卫生制度 3

  一、施工和维护安全管理制度

  1、维修前处理任务书,指定维修项目负责人,并遵守审批程序。

  2、维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维修人员进行交底,并按照维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维修安全措施。

  3、维修项目负责人统一指挥调度,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

  4、根据维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应为维修单位创造安全的维修条件。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维修单位不得擅自拆除设备、管道。

  5、对用于维修的工具和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6、检修传动设备和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在两次启动审查证明正确后,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禁止启动标志或安全锁卡。

  7、维修人员应检查维修所需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消防材料的准备情况。

  8、维修人员应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手册的批准资料和执行情况,以及设备内的安全操作是否可行。

  二、《设备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1在设备(罐、釜、罐车、排气管等)内作业,必须取得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见以下釜安全作业单)。设备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清洁并更换。

  2、在进入设备运行前30分钟内,应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含氧量。检查合格并取得设备安全操作证后,方可进行操作。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疏散人员。

  3、在含有腐蚀性、窒息性、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设备中工作时,必须穿戴适当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毒面具。

  4、设备内操作必须设置有经验的`操作监督员,监督员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与操作人员保持有效联系。

  5、在设备内作业时,应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设置安全梯和平台,并配备救援绳,以保证紧急疏散的需要。设备应有符合防潮防爆安全要求的安全电压照明。

  6、禁止在设备内外抛掷工具和设备,禁止用氧气吹气。

  7、操作完成后,维修人员必须在维修人员、主管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操作证书后才能关闭操作孔。

  8、检修结束后,检查设备内是否有异物,并进行清理,测试水压和气密性,做好记录,清理现场。

  9、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投入试运行。试验合格后,生产、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三、通用安全管理体系

  1、维修人员应熟悉工作中遇到的酸、碱、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避免发生烧伤、燃烧、爆炸和中毒事故。

  2、维修人员应了解沙箱、防毒面具、消火栓、灭火器的位置,并能正确使用。

  3、维护前,压力容器、设备和管道的压力必须降至大气压力。

  4、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丢弃。如果因维护而拆除,则必须在维护后立即恢复。

  5、维护期间,不要接触电机的带电部件、电缆和照明电线。

  6、使用手电钻时,工人必须戴橡胶手套,电钻外壳应接地。

  7、吊装等危险作业区域应悬挂警示标志,严禁外来人员进入

  化工厂卫生制度 4

  一、认真按照交通法规规定的内容驾驶车辆,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持证上岗,驾驶车辆时必须做到证件齐全有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从业资格证”。做到遵章守法,礼貌行车。

  二、严格按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监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事故隐患。

  三、各种车辆出车时,必须有主观领导签发的派车单方可出车,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超出派车范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思想,做到文明用语,在车辆上做到车身无积泥,无油污,车内无烟尘,车内无尘土,玻璃明亮无痕迹,车身无掉漆现象。对自己所运的货物,特别是运危险货物时,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谨慎驾驶,随时观察路情路况,正确判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早处理,确保行车安全,保质、保量完成运输任务。

  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业务学习,团结同志,互相帮助,敬业爱岗,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化工厂卫生制度 5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对口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

  二、凡新进或调离工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每季度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员安全教育。

  四、各部门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培训内容和组织考试。

  六、培训内容:

  1、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正确使用方法、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和规章制度;

  2、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措施;

  4、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有关内容。

  七、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应认真记录,实行签到,建立培训档案。公司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应组织考核。

  化工厂卫生制度 6

  1、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安全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检查、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2、保管员必须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3、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非涉爆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如同时领取雷 管和炸药,必须由两人以上放可领取。

  4、使用班组要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 管需要量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凭此单据保管员才准发放。

  5、爆破员领取雷 管时,必须出示爆破员作业证,储存库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应登记号数量、规格、条码编号、箱号,领取人签字。

  6、领取爆破物品时雷 管要装入防爆式便携箱中,进入现场后炸药和雷 管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7、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批准人负责核实,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登记表,对爆破器材领取情况、爆破作业情况、爆破器材退库情况要如实登记,确认无误后由批准人、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四人签字认可。

  8、爆破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检查、清理现场,剩余的炸药和雷 管要在当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储存库房;严禁个人私存,退还后保管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9、保管员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10、加强记录仪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遗失、转借,按规定时间及时到上级公安机关上报记录数据,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11、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化工厂卫生制度 7

  一、应制定焊接与动火的许可证审批制度,在危险场所施工或对危险品生产设备检修时,焊工应了解危险平的性质,并有上岗工作正。

  二、宜在危险生产区内设置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焊接动火地点与危险工房或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焊接动火地点周围应无杂草和其他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由企业安全技术,消防部门确定后,不应任意变动。

  三、危险工房内,生产期间或停产后未进行彻底清理并未经安全技术人员验收之前,严禁焊接与动火。

  四、接触危险药剂的设备及其有色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而又须使用电焊时,应由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五、可能残留危险物品的设备或管路应进行销爆处理,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施工。

  六、焊接动火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

  化工厂卫生制度 8

  一、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

  二、装卸人员严禁抛掷、拖拽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踩踏跨越。

  三、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平稳搬运,包装箱不许倒置或倒放。

  四、在装卸过程中,对品种、规格、数量有怀疑时,应及时向负责人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弄清后,方可继续装卸。

  五、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

  六、汽车装卸时,驾驶员不能离开驾驶室、装卸场已有车辆时,另一待装车辆应在装卸场地100m处的地方等候。

  七、非特殊情况,不准在夜间及雷雨、气候恶劣天气下装卸和搬运。

  八、需开箱取拿民爆器材时,应在仓库管理人员参加下,将包装箱搬到库房的'安全地带进行。禁止直接在库房内拿产品,启箱工具为不发火工具。

  化工厂卫生制度 9

  一、单位一把手为安全监督检查第一负责人,负责安全监督的全面工作,分管安全监督检查的领导为各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直接责任人,除配合上级安全检查外,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自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拉网式的监督检查,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总结,并将情况汇总后报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三、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监督检查每天一次,认真做好巡查记录,督促隐患的整改。

  四、召开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安全例会,对于未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制定专人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五、重大节假日必须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局带班领导及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六、经常组织安全知识、消防技能、危险物品特性的学习培训。

  化工厂卫生制度 10

  一、坚持工作岗位,工作认真负责。

  二、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掌握押运物品运输安全规定,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的安全处置措施。

  三、负责装卸爆炸物品的清点、验收、交接和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四、检查运输货物的包装、堆放、防护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状态。

  五、负责运输车辆临时停车、住宿时对爆炸物品进行巡视、检查和看管,监督运输车的行车速度不大于40km/h,行车距离不小于50m和行车路线。

  六、押运爆炸物品,严禁吸烟。

  七、运输途中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应以最快速度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事请求设立警戒,保护现场,组织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发生燃烧和爆炸事故。

  八、严禁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为单位或个人捎带其他物品和搭乘无关人员。

  九、会正确操作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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