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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机构制度
为了推动本市相关企业(机构)提高卫生管理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强化企业(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企业(机构)卫生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卫生监管工作机制,提高卫生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延伸卫生监管工作的触角,不断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的卫生监管模式,确保本市公共卫生安全,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制度》,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实施
企业(机构)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内部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督促企业(机构)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卫生管理自查制度,切实履行卫生管理义务,全力做好内部卫生管理工作,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治本之策。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推动企业(机构)开展自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机构)开展自查工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上海市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制度》及相应自查表下发至辖区内各类企业(机构),并指导企业(机构)建立自查档案。
二、采用多种形式,不断完善自查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组织对企业(机构)自查工作的培训,督促、指导企业(机构)加强对自查制度和自查表的学习,指导企业(机构)建立内部自查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机构)法律责任意识,逐步实现全市企业(机构)规范、有序开展自查工作的目标。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开展对企业(机构)自查工作的评估,推进企业(机构)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监督机构在自查评估工作中,发现上报的自查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企业(机构),可加大对其的行政处罚力度,并应加强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在自查工作中能如实反映问题、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加强自身管理的企业(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应积极开展指导服务,帮助其进一步提升自我管理的水平。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自查管理工作档案,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对自查表相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不断完善自查管理工作。
三、以自查为契机,逐步提高卫生监督效率
各区县要将开展企业(机构)自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通过自查工作开展,督促企业(机构)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机构)诚信自律体系的形成,从而更好发挥卫生监管效能,逐步提高卫生监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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