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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和保洁制度
1.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二次供水保洁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能从事二次供水保洁工作。
2.从事二次供水保洁工作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从事二次供水保洁工作。
3.从事二次供水保洁工作的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二次供水保洁工作。保证被清洁的水箱不受污染,防止水质二次污染。
4.使用的清洗工具必须做到专用,使用的器械,消毒物品,清洁剂,除垢剂等必须经卫生部门批准和检验合格。
5.各保洁单位必须建立保洁档案,每次清洗必须记录入档案,每次的清洗记录应有被清洗水池的业主或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签名确认。
6.在清洁保洁过程中,必须做好对水池人孔加盖密封、加锁,对透气孔、溢流孔等要有防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等工作。
7.每次清洗保洁后,保洁单位应取水样送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检验,检验报告必须交水池业主或管理机构保存备查,保洁单位则将报告书副本存入档案及记录检验日期。
8.每次清洗保洁后,应投加消毒药于水箱中,混和消毒30分钟后,使水池水游离余氯不低于0.3mg/L,确保饮水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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