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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反思总结

时间:2022-05-23 17:54:11 事故反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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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反思总结

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的重大话题。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一家一个孩子,出了事故,对于一个家庭就是100%的重大损失。

事故案例反思总结

全国一天一个班 。

教育部、公安部、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等单位对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省市的调查显示,平均每天约有40名学生非正常死亡,其中约80%的非正常死亡是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得到避免的。而北京每学期有50余名学生非正常死亡。 

对10个省市的抽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多名学生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或安全事故,这其中排除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约80%的非正常死亡本能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避免。

内蒙古教育设施重大事故案审判

2002年9月19日,内蒙古丰镇市第二中学校长樊启主持召开行政会议,决定9月23日下午放学后,从18:15---18:55分补课。补课前,该校一名教师向校长提出教学楼楼道照明已损坏,不能照明。但未引起校长及其他领导重视、注意,仍忙于接待他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23日补课结束后,学生忙于回家,由于楼道没有照明灯,在底楼楼梯处,近百名学生发生拥挤,21名学生被挤窒息死亡,47名学生被挤压受伤。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樊启身为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在得知教学楼楼道照明灯损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检查、维修。在学生放学时没有进行必要的疏导,对造成学生重大伤亡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戈育身为校总务主任,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对学校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责任。虽然案发时出差在外,但对教学楼楼道、楼梯内照明灯的早已损坏,未能尽职尽责进行及时维修,亦应负直接责任,

法院判决:两被告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樊启有有期徒刑三年,戈育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前苏联车尔尼雪夫斯基曾说过: 

“生命是美丽的,对人来说,美丽不可能与人体正常发育和人体的健康分开”。 

原国家教委何东昌主任也说过 

“人的生命都没有了,哪来的学校教学”。 

学生伤害,一个也多了!唯愿校园里不再有伤害事故的发生。

1996年开始,国务院七部委共同决定,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李岚清强调:

“中小学生能否得到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时刻把学校安全工作放在心上,不能有丝毫的官僚主义,要以对国家、民族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对青少年儿童的保护,把中小学师生的安全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估计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不能指望搞几次大的教育活动就能解决问题,要常备不懈,持之以恒。”

-------1997年3月30日《中国教育报》

典型事故: 

2000年4月13日,河南省新野县某乡一名13岁的初中生樊建功,上晚自习时被歹徒骗出校门活活勒死,并把汽油泼在尸体上放火焚尸。 

2000年11月13日晚,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楼梯间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2000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楼梯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2001年3月6日,正值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发生一起校园爆炸案,一栋教学楼被拦腰炸断,42人遇难,其中37人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级学生。

安全教育日主题:

2014年:“珍爱生命、安全第一”

2014年:“强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

2014年3月31日为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

今年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的主题是:

“迎人文奥运,建和-谐校园”

对于学校安全工作最忌讳: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最可怕的是心存侥幸,放松警惕;最可恨的是藏忧报喜,遗漏隐患;最可悲的是追悔莫及,痛心疾首。 

校长对安全工作切记:不要“不出事不想事,出了事怕事,事情过后就忘事。” 

我们要记住:说过了永远不等于做过了,做过了永远不等于做成了。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含义与界定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以及死亡事故。不包括中小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 

2003年6月9日下午,兰州市三十五中学初二(8)班的学生雯雯在学校打排球时,被班主任煽了三个耳光,经X光线拍片检查,雯雯的颌骨竟然被老师打折 。

图片说明:                                              兰州三十五中老师用煽耳光回答学生   

2003年6月9日下午,兰州市三十五中学初二(8)班的学生雯雯穿着在学校打排球时穿过的运动衣去上体育课,但是班主任老师于红却让她换上学校发的运动衣,雯雯感到莫名其妙,其他学生都可以穿别的运动衣,为什么就她不能穿呢?于是她便问了于红老师一句为什么?不料,班主任于红不由分说,一个耳光就打在了她的脸上,并说:“我告诉你这是为什么”,雯雯不满地看了老师一眼,可没想到这更加激怒了老师。于红直接将她从队列里拉出来又在她脸上煽了三个耳光。随后,感到委屈的雯雯便回到了教室。 

下午放学时,于红老师来到教室让雯雯收拾自己的书包,并让她给家长打电话。迫于无奈地雯雯只好给妈妈打了电话。5时15分,雯雯的妈妈赶到学校听了老师的讲述。她告诉记者,因为当时只听老师说把孩子打了,她以为情况并不严重,也就没有责怪老师就回家了。等到晚上8点多钟,雯雯没有回家,她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她便给于红打了电话后,自己就出门找孩子,一直到晚上11时,才把雯雯从黄河边找到。雯雯的妈妈还说,当时她见孩子情绪非常低落,幸亏没出事,万一有个三长两短,他们一家人可怎么办?她还气愤地说,老师教育孩子是应该的,但也要讲求个方式。 

6月10日上午,在家长的强烈要求下,学校终于派人领着雯雯来到兰医二院看病。令雯雯的父母吃惊地是,经X光线拍片检查,雯雯的颌骨竟然被老师打折。记者在医院采访时看到,雯雯的右脸部仍然红肿,她的病历上也明显地写着是颌骨骨折。根据医生的嘱咐,雯雯只得住院治疗。 

下午2时许,兰州市三十五中学彭校长在记者采访时说,于红老师打学生的事,她是在早上才知道的,学校就此事立即召开了行政会议,已经停止了于红老师的工作,让她等候处理。彭校长还说,发生这样的事,她也没有料到,经学校调查,自始至终学生都没有错,责任全部在老师,因为雯雯穿的运动衣符合学校的要求,但不管怎么样先把孩子的病看好,至于于红老师,学校会报请主管部门批示做出处罚的。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1、中小学生在校伤害是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与学校的管理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2、 如果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管理行为违法或违反通常的合理的行为标准,造成学生伤害,并且学校主观上存在过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中,界定学校管理的范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从空间上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学校管理范围,包括校内的全部范围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其门前的可控范围是指学校门卫、保安和值班教师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校门外及其附近的学生活动的管理范围。此外学生校外活动如果是在学校安排的老师带领下,或虽无老师在场,但学生参加学校安排或组织的活动,仍属学校管理范围。 

2、从时间上看,凡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期间都属学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从早晨校门开放时起至下午放学学生全部离校时止,包括自习课、课间休息时间、中午时间等,如果是住校生,则包括全部在校期间。虽然尚未到开放时间或已过放学离校的最后时间,如果学生在校园内活动,学校仍有责任管理该学生。

3、从职责上看,学校管理范围包括学校及其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和学校公权力介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确立过错责任,可以产生以下的影响:

1、可以确定学校的行为标准。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尽到对他人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结果。将学校的责任限定在过错即学校未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可以督促学校自觉履行对学生的法定义务,有效地增强学校的法律意识。

2、可以起到预防伤害发生的作用。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为人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应该像一个谨慎的、勤勉的、细心的人那样,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损害,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 

3、可以合理地协调利益冲突。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合理地协调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利益纠纷和冲突,平等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校舍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等用于教学的建筑物,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等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附属物如:门窗、楼梯阳台的栏杆、教室中的黑板、吊扇、吊灯等;场地是指学校的操场、运动场地等;其他公共设施则是指学校中其他的公共性建筑、设施,如学校的校门、旗杆、厕所、水房、浴室、体育运动设施等。

学具是指学生按照教育教学的要求,在教学活动或课外活动中进行手工组装或操作,所需的基本的材料和器件;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则包括学校为教育教学的需要而装备的各种仪器设备、教具、体育器械、实验器具等,教学楼、学生宿舍中的各种生活设备和固定设施。

“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制定的有关校舍及学校其他建筑的建设标准,各种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等;所谓的“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则是指根据学校管理者自身的知识和常识,如果处于谨慎注意的情况下,应该预见也可以预见的危险。

将校舍不安全因素列为学校首要的责任因素,不仅是考虑到因客观环境的不安全所造成的事故,学校的责任更大也更明确,而且是因为在全国范围内的一次调查显示,学校的环境不安全是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首要因素,大概要占全部事故的近50﹪。

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此外,由于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危险,特别是校舍倒塌等危险,则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因此,未尽到维护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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