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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助标准制度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出差补助标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提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 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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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长期出差补助标准
适应范围及定义: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驻外指被集团公司派往深圳以外的地点工作,连续30天(含)以上,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人员,在当地招聘人员及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调动不属此范围。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1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第一部分 员工差旅费补贴
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等。
二、审批权限
(一)出差审核权限
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
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总监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副总监核准,2日以上由总监核准;副总监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总裁助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
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员工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总裁助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出差申请与报告
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见下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部部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
相关说明:
1、往返交通费:包括火车票、火车票订票费、机票、机场建设费、乘坐飞机的人身保险费、船票等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必要支出,往返交通费支出凭合法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2、住宿费:员工出差住宿费凭合法有效票据在规定的限额内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员工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3、伙食补助费:按照上表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据报销餐费。
4、市内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在出差城市的市内交通费,出发地和到达地至机场、火车站往返交通费两部分。按照上表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据报销餐费。
5、通讯补贴:出差期间手机漫游费凭手机缴费单实报实销。 (三)差旅费补贴计发办法
1、员工在出差当天往返超过8小时的,可享受一天的出差补贴。
2、远途出差者,计算出差补贴一般采取“去头留尾”的原则。例如:9日出差12日返回者,给予3天的出差补贴。
3、如果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招待或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予发放相应部分出差补贴;如果出差期间发生了已经批准的招待费,招待期间不发放相应的餐费补贴。
4、员工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由主办单位统一支报或公司统一缴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及每天的伙食补助费。
5、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
6、下属与上级一起出差时,下属差旅费可比照上级标准支给。出差期间不得另外报支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出差的另计。
7、不按上表规定而超出报销标准时员工必须提交书面说明,写明理由,经总经理(总裁助理)签字后方予报销,否则由出差申请人自己承担。
第二部分 员工驻外费用补贴
一、驻外补贴标准:
二、相关说明:
(一)交通补贴:外派地点在500公里以上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报销每月一次来回探亲交通费用;外派地点在500公里以内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报销每周一次来回探亲交通费用,乘坐标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范围内按实报支,超出部分自理。
(二) 住房补贴:
1、员工被派驻在外3个月及以上,在某一地点工作15天/每月以上的,应按本规定在当地租房,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总裁助理)批准。
2、公司可给予派驻在外工作人员15天的找房期,驻地分公司负责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最高期限。在15天内住宿费按差旅费住宿标准给予报销,超过此期限,按本办法执行。
3、初次外派人员可享有实际购买生活用品费用的80%(最高可报销1500元/月),作为一次性安置补贴购买生活必备品,并凭发票报销。
4、外派人员的住房标准在上表标准内凭票报销,如由驻地分公司租房解决的,应符合本标准。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总裁助理)批准,并抄送驻地公司综合办公室。如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租金超标准,超额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5、驻地分公司视实际情况可租用一间二室或三室房,作为公司短期派驻或出差人员使用,驻地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作为租用房的管理者,应保证在前一人离开后及时更换日常住宿用品,保持清洁,以保证后来人员能立即入住,以降低公司出差成本。
6、外派人员租住房间的水、电、气等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包括分公司租用的公用房)。
(三)外派补贴(含餐费补贴、市内交通、通讯及杂费等):按照上表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据报销。
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各项补贴标准可随年度物价的变动由综合办公室修订、总经理审批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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