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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差补助标准
为压缩管理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因公出差的办理程序
1、 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 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领导签批,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款。
3、 出差人员回公司应在“出差申请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 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分管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5、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
报销。
二、 费用标准
1、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实行按出差地区和人员级别分别制定标准(扣除在途时间以每天为标准计算)为:地 区:
特区 直辖市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市及以下(1)住宿标准:
总经理 实报实销付总级 实报实销经 理 180 130 120 100 80
其余人员 150 110 100 80 60(2)
伙食补助费:
总经理 实报实销付总级 实报实销经 理 60 40 40 40 40
其余人员 60 40 40 40 40(3)
市内交通费:
总经理 实报实销
付总级 实报实销
经 理 10 8 5 5 3
其余人员 10 8 5 5 3
两人以上出差人员,原则上就随行高一级人员标准执行。对于自带车辆人员,交通补助费予以取消(乘坐出租车办事需经主管领
导同意);
4、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市内交通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实列支,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5、外出学习、驻厂人员,伙食补助每天16元,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包干,途中可享受交通、伙食补助费。
6、 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全额补助(包括次日晨抵达本地)。
7、 出差人员除外出学习和驻厂人员,每天补助5元通讯费。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几点具体规定:
1、 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补助费。
2、 (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伙食费;
(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伙食费。
(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伙食费;
(4)、中午12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伙食费。
3、 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
4、 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5、 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
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部门负责人签证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签报。
6、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其余人员可乘火车、轮船三等舱以下舱位,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批准,方可报销。
7、出差人员乘座直达列车,没有铺位区别的,允许乘座软卧(或软席)。
8、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司机住宿费以省内40元/天,省外45元/天的标准支付,小车司机按车同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每天20元给予伙食补助。
9、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10、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报帐,超过一星期报销差费,每一天按3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担保负责人责任。
11、出差时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帐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2、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差旅补助报销暂行规定
2012年10月版
一、外出员工差旅补助:一般地域,普通员工115元(90元餐宿费+20元市内
交通费+5元话费)/天;内聘工程师130元(105元餐宿费+20元市内交通费+5元话费)/天;学徒或见习人员90元(70元餐宿费+20元市内交通费)/天,工地负责食宿时,学徒或见习人员40元/天;副经理级出差人员,连续出差超过10天者,所有天数的补助为163元(130元餐宿费+25元市内交通费+8元话费)/天。连续出差不超过10天者,住宿及交通费用费用按实际发生报销(一般情形限于如家、汉庭及同等级宾馆及以下等级,必须开具真实有效发票,特殊情形需请示说明),其他补助60元/天;部门经理连续出差不超过20天者,住宿及交通(含市内)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一般情形限于如家、汉庭及同等级宾馆、酒店,必须开具真实有效发票,特殊情形需请示说明),其他补助70元/天。部门经理连续出差超过20天者,按178元(140元餐宿费+30元市内交通费+8元话费)/天执行;经理、副经理在工地住在且食宿者,按工地领队补助执行。
二、在高消费城市发生住宿情形,普通员工150元/ 天;内聘工程师170元/天;
副经理超过10天(10天内按(一)执行)者,190元/天。城市如下:广州、深圳、珠海、厦门、上海、苏州、杭州、南京、温州、青岛、大连、北京。有罗列不到的特殊城市另行处理。(市内住宿的情况)
三、出差日计算:中午12点之后走、中午12点前回来算半天。
四、火车补助:实际行程超出500km之普快、快车硬座连续乘车可享受补助;
补助票額的60%。
五、除(一)项中关于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的规定外,其他人员不再报销市内交
通费用。
六、出差期间,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七、工地上,领队话费补助按部门经理标准执行,其他人员通讯费补助为每日
两元;工地施工人员补助(连续超过10日的),工地负责食宿的,普通员工(施工期间,除领队和部门经理、副经理外的其他任何人员均视为普通员工)每人补75元/天,领队每日90元/天,见习人员参照(一)项规定;在工地之外食宿的,每人补助55元/天(领队75元),旅馆费每人不得超过30元/天(领队凭正规住宿发票报销(特殊无票的情形在住宿前请示主管经理批准)。餐费不得超过20元/天(领队统一报销)(超过部分不予报销)。凡是工期在10日内完成,加班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且人数在四人以下(含四人),按一般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处理,即按(一)项处理。
九、外地驻办事处人员,到外地调试服务,按本规定(一)项执行,通讯费5
元/日;在办事处住在期间,每日补助按(一)项数额减去30元,通讯费5元/日。办事处公用电话及手机按实际发生报销(私人通话除外)。
十、本制度自公历2012-10-1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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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助标准
2、住宿费:
住宿费按级别和地区类别执行以下标准。
1)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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