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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职工把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本职工作中,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规定实行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特殊情况另行安排),工作日一般情况不准请假。
二、关于请销假
请假应履行逐级请示的程序,并填写《大碱厂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采用书面审批登记。
1、婚丧假
按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结婚或直系亲属 (指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死亡,经书记批准给予七天婚假丧假。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增加四天。
2、产假
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剖腹产的再增加十五天,晚育的(女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三十天。
3、探亲假
探亲假,适用于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跨省市居住的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4、病假、事假
领导干部请假经书记审批,中层干部及以下请假一天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请假两天以上或出本区的必须经镇长和主管机关领导审批。休假完毕,要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工作期间迟到、早退、中间离岗的,领导干部需向书记请假,中层干部及以下需向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请假。突击点名时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说明情况,一旦发现未请假者视同旷工。因事、因病迟到、早退、中间离岗四次视同事假一天。
因病请假需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以备存查。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考勤制度
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登记,如实反映每个人的出勤情况。如遇弄虚作假,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党委政府研究给予处分。
四、备案制度
每月考勤表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本月的《大碱厂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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