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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大队绩效考核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水平,根据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人员考核评议,是指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对考核评议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路政管理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励等活动。
第三条 考核评议对象为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管辖的路政人员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在编的路政人员。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各自的考核评议制度,并成立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路路政人员考核评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民-主原则。要实事求是、从严考核,正确评议,激励为主。
第五条 公路路政人员考核评议内容为德、能、勤、绩等。考核评议内容:
德:法制观念、廉洁性;团结协作精神;职业道德及人品等。
能:政策水平;业务水平;综合分析及解决问题能力;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表达能力、理解能力、创造能力、观察能力等。
勤: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及敬业精神;工作主动性、服务性及责任心等。
绩: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创新精神;任劳任怨及工作踏实程度;超额完成任务情况等。
考核评议应采取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通过组织个人自评、民-主评议、量化考核、集体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日常考评分数不得超过年度考核评议总分的40%。
第六条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94分以上,称职75—94分、基本称职60—74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公路路政人员有违法、违纪以及公路“三乱”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议为不称职。
地市级以上路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绩效考核细则,并结合地市级公路管理局的要求进行考核。省管高速公路各路政队伍按照《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结合实际执行。
第七条 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应将考核评议结果告知考核评议对象。考核评议对象对考核评议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向所属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反映,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应认真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没有错误的,向本人说明情况。
第八条 公路路政人员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奖惩、培训、辞退、调整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评议优秀等次的,可给予奖励;考核评议不称职的,应调离路政管理岗位。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考核评议后,应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将考核评议结果上报至省公路管理局路政处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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