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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考勤制度
市物价局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团结、廉政、务实、创新”的良好形象,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南省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勤考核制度。
第一条 凡本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条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四条 公务员上下班实行“签(销)到制”,签到由各单位负责。上午上班到岗后应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10分钟内签到;月底以签到册的登记为准。考核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他人不得代签。
第五条 各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的上个月签到情况上报人事科,由人事科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并予公布。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信息依据。
第六条 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公务员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所在科室、单位的干部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1天内可口头申请;1天以上(不含1天)需书面申请。
第八条 公务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公务员请休公休假,须到人事科办理登记手续,人事科凭各单位和局领导批示,开具请、休假批复。请、休假结束后,须到人事科销假。
第十条 公务员脱产学习一周以上或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报人事科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务员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交本处室、单位转报局人事科;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扣发年终奖并取消年度考核优秀等级和评先资格;连续旷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天(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公务员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公务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 10年工龄以下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的累计超过3个月、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组织纪律的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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