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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小学校考勤制度
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出勤要求
1、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缴交学费后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系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见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与统一组织的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
4、学生按规定准予免修的课程,其不参加听课时不作旷课论处。
第二条 考勤办法与程序
学生的考勤由各系具体负责,学生每天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或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严禁包庇、打击报复、虚报等行为。考勤程序是:
1、由辅导员指定的学生干部每天按课程节次做好考勤记录,每节课的考勤登记须经任课教师核准签名,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须每周将本班的考勤记录情况及请假审批单报送系。
2、每月十日前,系教学秘书应统计好本系上月学生考勤情况,填好学生考勤月报表一式三份,报系领导审定、签名后,一份系存档,一份向班级公布,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3、每学期期末考核前,各系由教学秘书填好班级学生学期考勤统计表一式三份,班级公布、系存档和教务处备案各一份。
4、对旷课达到处分节数的学生,系要及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予以处理。
第三条 请假办法
1、学生因故需请假者,先向系领取并填写《学生请假审批单》后,按下列规定报批,然后交给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作为请假凭证:
(1)请假2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2天以上、1周以内者,由系领导批准;
(3)请假1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
(4)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由领队教师批准。
2、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必须有本校医务所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回农村的要乡镇一级医院证明);经批准公假者,应持批准证明向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登记。
3、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系履行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如本人确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四条 旷课、缺课的处理
1、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间回校注册,或不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处。
2、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集中活动(指实习、见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政治学习等活动)旷课1天,按每天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达20分钟及以上的,按旷课1学时论处;迟到、早退在20分钟以内的,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3、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以后,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1-15学时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20学时予以警告处分;旷课21-30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1-40学时予以记过处分;旷课41-50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1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如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限60学时以内)。
4、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作休学处理。
5、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或擅自离校达2周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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