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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管局考勤制度
为加强队伍建设,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岗位责任,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上下班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期间不得擅自脱岗、溜岗、串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打牌、玩游戏。
二、严格考勤制度。局机关由办公室统一建立考勤登记表,确定专人负责。各执法大队分别建立考勤登记表,确定专人负责。每月5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上月考勤登记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汇总公示,与绩效工资挂钩。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
⑴事假、病假要及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局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协管员请假1天内由各科室、各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及科室(大队)负责人请假1天的,由分管局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2天以上及局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按程序报批。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需提前电话报告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须补办手续。
⑵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病历。
⑶请假期满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⑷局集中行动或突击行动由分管领导现场进行考勤。
四、实行外出报告制度。局领导和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因公出差,除按规定请假外,应向办公室报告去向、时间;其他人员因公出差,应向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报告去向、时间。
五、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未按规定请假或销假,年度累计旷工一天的;
(二)迟到、早退、脱岗,年度累计五次以上的;
(三)年度累计病假(因公负伤除外)超过二十天的;
(四)年度事假超过十天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取消其所在单位(科室)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按规定请销假,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年度累计旷工超过五天的;
(二)迟到、早退、脱岗,年度累计十次以上的;
八、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九、因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人员,予以辞退。
十、本制度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指市局、执法大队根据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不同的工作性质,特别制定的上下班时间(包含法定上下班时间)。迟到,是指未按法定的工作时间及特定的工作时间要求按时到岗到位延迟15分钟的行为。早退,是指未按法定的工作时间及特定的工作时间要求,提前15分钟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脱岗,是指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责任区域、路段)达半个月不回到岗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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