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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建立与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新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薪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层是指: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监事;
2、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管理层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实行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发展;
(四)管理层的薪酬考核标准以净资产收益率、增加值、应收帐款回收率、职工收入等指标为依据,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又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管理层的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六)管理层的薪酬收入坚持“先考核、后发放”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管理层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管理层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具体测算和兑现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实施。2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管理层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管理层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政策与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管理层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方案;
(三)审查管理层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管理层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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