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制度通知

时间:2022-05-18 13:33:02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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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制度通知

第一条

薪酬制度通知

为充分调动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机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加快项目推进,促进经济跨越发展,现结合大丰实际,制定本办法。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条

开发区机关人员薪酬制度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开发区的建设、发展业绩和各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确定其工资报酬的分配制度。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开发区机关人员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在编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副主任科员、党委委员、各办局负责人、办事员和开发区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条

开发区机关人员薪酬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管理作为发展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

(二)责任、风险、业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四)与建设苏北一流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相配套的原则。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实行年薪制,其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奖励薪酬三部分组成。管委会主任年薪收入包括在一个管理年度内从开发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除目前尚未纳入工资总额范围的保险福利、劳保费用和市政府给予的其他专项奖励外,管委会主任不得在开发区获取其他收入。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六条

管委会主任基本薪酬依据开发区的规模、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适时调整,按月发放。

二oo三年管委会主任基本薪酬为每月1200元。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七条

管委会主任绩效薪酬主要依据开发区建设、发展业绩确定。

二oo三年管委主任绩效薪酬基数为4万元。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八条

管委会主任绩效薪酬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开发区招商引资实绩,财政收入增长率,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九条

管委会主任绩效薪酬实行百分考核,其中招商引资70分,财政收入20分,基础设施建设10分。

二oo三年,开发区完成招商引资项目实际投入4亿元(镇、部门、企业引进的项目按投资额20%折算考核),得基本分70分,每增减1%加减1分,完成任务少于70%不得基本分;完成财政收入同比增长30%,得基本分20分,每增减1%加减1分;按时完成当年基础设施建设,得基本分10分,每提前或拖延一个月加减2分。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条

管委会主任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基数×考核得分÷100。年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不享受绩效薪酬;

考核得分超过100分,享受的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年度绩效薪酬基数。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奖励薪酬依据开发区自身招商实施的重点工业项目规模确定。奖励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进度适时调整。奖励薪酬只有在享受绩效薪酬后方可享受。

根据、市政府[2003]44号《关于全市项目推进工作的考核意见》要求,二oo三年开发区必须实施千万元以上项目10个,其中3000万元以上项目1个,5000万元以上项目1个,10000万元以上项目1个。年度引进实施的重点工业项目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时,享受奖励薪酬:超目标完成千万元项目,1个项目奖励1500元;超目标完成3000万元项目,1个项目奖3000元;超目标完成5000万元项目,1个项目奖5000元;超目标完成10000万元项目,1个项目奖10000元;对引进实施的特大型项目或大型外资项目,由市政府另行重奖。跨年度项目按当年项目投入量的比例对档结算奖励薪酬。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奖励薪酬在市财政列支。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三条

开发区除管委会主任外,其他工作人员实行浮动绩效工资制。浮动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四条

基本工资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国标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五条

浮动工资由开发区年终依据各人分工工作实绩、招商引资实绩、配合中心工作情况考核评分,进行奖励兑现。管委会副主任最高可上浮到基本工资的200%,享受副科级待遇的工作人员最高可上浮到基本工资的150%,其他人员最高可上浮到基本工资的100%。

考核细则由开发区自行研究制定,报办、市政府办、市计委备查。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六条

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由主任提议经管委会研究另行给予重奖;在服务客商、跟踪项目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出现失误的工作人员,有一次下浮全年浮动工资的20%,造成客商改变投资意向或引起恶劣影响的,取消全部浮动工资,并视情况采取黄牌警告、解聘免职等措施。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副主任科员、党委委员、办局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浮动绩效工资在开发区财政列支。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绩效薪酬、奖励薪酬由市计委会同相关部门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

开发区其他人员的浮动绩效工资由开发区依考核细则自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计委,由市计委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九条

开发区机关人员原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存入个人档案,纳入档案管理,财务报表、工资花名册仍按原规定编制和上报;如人事部门进行政策性调资,开发区机关人员仍按规定进行调资,并存入个人档案;开发区机关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开发区机关,仍按档案工资办理有关手续。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xx-x年一月起开始实施。

本办法出台前已领付的标准工资及补助在二oo三年年终考核兑现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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