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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绩效考核

时间:2022-05-17 03:55:14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国税局绩效考核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税务人员的绩效,鼓励工作人员创造优良的业绩,建立有效的税务人员评价激励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由考核单位对考核对象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进行全面考核,作为对公务员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适用本办法考核,工人、事业编制人员比照本办法实施考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表现情况。德、廉实行定性考核,年度终了后由测评考核确定。能、勤、绩实行定量与定性结合考核,主要体现在被考核对象平时的工作实绩中,每月以被考核对象所在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折算成个人考核的基础分,加上(或减去)考勤考核加(扣)分及获得各种奖励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加分(出现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发生不良事件的减分),年终再加上测评考核得分,即为被考核对象年度绩效考核最后综合得分。

第六条具体考核项目按照《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绩效考核计分标准》计分。

第七条 公务员的绩效量化为百分制,实行动态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能、勤、绩考核。

能、勤、绩的考核主要体现在本部门的工作绩效上,被考核对象的得分由所在部门绩效考核分数折算为量化作为基础进行计算。

(二)测评考核。

测评考核是对被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的测评评价。测评年终一次进行,分“德廉测评”与“能勤绩测评”两项得分。根据测评表的得分,转换计算出被考核人在这两方面的考核得分。平时每月按照预得分计算测评分,年终按实际测评分计算得分。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及县(市、区)国税局正副职领导进行“德廉测评”与“能勤绩测评”两项测评;班子成员的年度测评得分,按照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测评结果计算。

市局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对本部门一般干部进行“德廉测评”与“能勤绩测评”两项测评;

部门一般干部对本部门正、副职领导和其它一般干部,只进行“德廉测评”一项测评。

(三)特别加分和特别减分。

对在特定的工作中或在某项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被考核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特别加分;对违纪违规的被考核对象,按照一定标准予以特别扣分。特别加分和特别扣分由被考核对象所在部门按月报送至市局税收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录入绩效考核软件,按事项发生当月计分。

第八条 被考核对象的综合得分参考分数为100分,并按不同权重计算。能、勤、绩考核分占综合得分的60%,其中能勤绩基础分占此项考核的75%(即综合得分的45%),能勤绩测评得分占此项考核的25%(即综合得分的15%);德、廉测评得分占综合得分的40%。

绩效考核综合得分=能勤绩基础分×45%+能勤绩测评考核得分×15%+德廉测评考核得分×40%+考勤考核加(扣)分+临时性工作表现突出加分+特别加(扣)分

第九条 绩效考核按照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年度末绩效办组织测评和考核系统运算结果的监审工作。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和年度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市局党组审定。

第十条 考核等次的确定由市局党组以绩效考核综合评价为重要依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相关规定直接定为称职以下考核等次。对连续两年得分末位的(年度)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束后,绩效办将每个被考核对象的综合得分如实记录,并将各年的综合得分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决定不服或存在疑问的,可以向绩效办申请复核和解释。

第十四条:公务员绩效考核中有关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获得相应分数,但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和是否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考核基础分数按新部门(单位)的绩效分数计算,本人年度内加(减)分则不随工作变化而变化。

(三)特殊工作成绩(成效)或事件的加(扣)分,由市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绩效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本考核办法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十六条 市局直属机构、市局稽查局以及各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公务员考核管理权限,可以制定本部门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并报市局绩效办备案。

第十七条 考核年度为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的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对结果考核的数据采集截止到行为发生的次年3月1日前,并列入行为发生年度计算考核分。3月1日后发生的跨年度结果,一律列入结果年度计算考核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绩效考核计分标准

(2014年度)

根据《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计分标准。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能、勤、绩考核

一般干部能、勤、绩考核当月基础分=本部门当月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累计得分/部门月累计基础分×100%×45

二、测评考核计分

年度末召开部门民-主测评会,由被考核对象述职述廉后,按《考核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每项指标考核记分设四个档级,测评人员根据被考核对象平时的表现,在相应的指标后选取分数,最后由考核软件自动汇总,采用平均计分法,生成被考核对象的测评得分。

每月的测评考核计分,暂按第四档预计算得分,年末按民-主测评的实际得分计算,鼓励公务员争先创优,向更高分数的档次努力。

德廉测评考核得分(百分制)=德廉测评得分×100÷40

能勤绩测评考核得分(百分制)=能勤绩测评得分×100÷60

三、考勤考核计分

为了进一步严肃公务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按照职责要求,根据“梧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考勤数据反馈,特在对能、勤、绩的考核中增加设立个人考勤考核部分。

(一)月度出勤率达95%(含)以上的加0.1分/月,出勤率不达94%(含)的,扣0.1分/月。出现由他人代签考勤并查实的,每次扣0.2分。

(二)出现无故不到岗,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的,每次扣0.5分。因故不能到岗,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者均应事先在网上办理请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考勤系统确认后方可准假。特殊情况(如急病、突发事件等)允许口头或电话请假,但事后一天内应在网上补办请假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参照《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各类请休假管理暂行规定》(梧市国税发〔2014〕209号)。

(四)考勤考核的实际天数为办理考勤申辨手续并得到审核批准后的天数。个人考勤情况如需申辨,当事人先向科室提出申请,经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向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办理申辨手续。

四、临时性工作表现突出加分

经各部门领导研究,对在当月市局或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中表现积极或成绩突出的副职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不超过2分的工作加分。

(一)市局每月小结中有反映,并取得突出成效的,可按最高2分/月申报;

(二)部门上报市局的月度小结中有反映,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申报总分值不得超过1分/月;

(三)部门小结中没有反映,但确实有突出表现的,申报总分值不得超过0.5分/月;

(四)业绩并不突出,即使有加分申报,绩效办经过核实后,经市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不予加分;

(五)属于多人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局通报表扬,进行特别加分;

此项加分可根据具体表现或工作成效程度分别给予多名人员加分,但本部门当月各岗位加分累计总分值不得超过2分。在每月终三天内,各部门以书面形式,报请市局绩效办审核,并由分管绩效办的市局领导批准后才予加分。属于特别重大事项或完成市局重要督办事项的突出表现人员,经市局党组研究批准,不受2分分值的限制。

五、特别加分

(一)每获得市级“推荐区局每月一星”的加0.5分/次;每获得区级“每月一星”的1分/次;获得市级“每季一星”的加0.4分/人次。

(二)参加系统组织的各类业务考试,获得全市排名前3名的加1-0.8分/次;获得全区排名前10名的加2分/次;获得全国排名前100名的加8分/次。获得市局评选的相关业务能手称号的加1分/次。

(三)本年度通过考试,获得“三师”等国家承认职业技能资格的加2分/次。

(四)本年度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分别加2分/次。

(五)当年入选区局有关工作人才库的加1分/次。

(六)在税收工作中获市局、市级党委政府、自治区国税局点名通报表彰的加2分/人次,获自治区级党委政府以上通报表彰的加3分/人次(以文件或领导讲话为准)。

(七)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征文、文娱体育、知识竞赛等比赛活动和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按等级奖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表彰的加6-4分/次,获得区级奖励或表彰的加4-2分/次,获得市级奖励或表彰的加1-0.8分/次。

(八)年度内创新项目获得一等奖的主要项目负责或直接参与人加2分/项,二等奖加1分/项,三等奖的加0.5分/项,三等奖以下的加0.2分/项。属于合作的项目,平分获得的加分。

(九)在年度示范点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由示范点工作单位推荐,并由绩效办审核,分管绩效办的市局领导批准的加1分/人。每个部门最多推荐不超过2人。

(十)在“三个年”服务活动中,积极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出谋献策,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由绩效办审核,分管绩效办的市局领导批准的加1分/人。每个部门最多推荐不超过2人。

(十一)荣获年度优秀公务员的加0.8分/人次;荣获记功嘉奖的加1分/人次;荣获三等功的加2分/人次;荣获二等功加6分/人次;荣获一等功加8分/人次;荣获荣誉称号加10分/人次。

(十二)新闻信息宣传加分。

1.结合区局考评办法的要求,按照考评重点将用稿的媒体分为五大类别进行计分:

第一类:广西电视台、广西日报(文章)、广西国税信息(专题)、中国税务报(文章)、广西国税调研,每条稿件计0.3分。

第二类:广西日报(消息)、广西国税信息(消息)、中国税务报(消息)、广西电台、新华网“广西税务”版块、广西国税网站、梧州日报(文章)、梧州和市政府信息简报、梧州电视台,每条稿件计0.2分。

第三类:梧州日报(消息)、《广西国税》、梧州国税调研(电子版),每条稿件计0.1分。

第四类:梧州国税网站、梧州电台、《中国税务》、《当代广西》、梧州市有关部门出版的如《今日梧州》、《梧州人大》、《梧州青年》等刊物及媒体,每条稿件计0.05分。

以上四类稿件,属于办公室信息宣传岗位人员撰写的稿件按半计分。

第五类:各类区级(含)以上税收课题调研文章评比。获得一等奖计0.2分,二等奖计0.15分,三等奖计0.1分,在国家级刊物刊登的计1分,在区级刊物刊登的计0.5分。属于课题组撰写的论文,分值平均计到主要执笔人。

2.在报刊媒体上刊登500字以上的稿件为文章,字数少于的为消息,照片稿等同文章。多人联合署名的稿件,按人数进行平均计分。

3.同一条稿件被两种以上媒体采用的,按照最高类别记分。联合署名的作者平均分摊记分。

4.被评为区局级年度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的加2分,评为工作标兵的加3分;被评为市局级年度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的加1分。

(十三)上缴或拒收纳税人所赠礼金或代金券等财物的,每拒收或上缴一笔(有记录及有证人),加0.5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十四)经市局党组研究给予的其他加分。

以上特别加分同一项目或事项按当期最高级别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六、特别扣分

工作中被考核对象发生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按标准扣分:

(一)由于工作落实不到位或落实上级(包括上级局、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有偏差而被市局或上级点名通报批评(以正式文件或领导讲话为准)的每次扣8分。

(二)受党纪处分的:开除党籍扣20分;留党察看扣15分;撤销党内职务扣10分;严重警告扣8分;警告扣6分。

(三)受行政处分的:撤职扣20分、降级扣15分;记大过扣10分、记过扣8分、警告扣6分。

(四)受到刑事处理的扣20分。

(五)党员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或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5分。

(六)有重大事项不如实报告的,每次扣5分。

(七)在人事任免、经费管理、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事项中有违规行为的,每发现1件次扣2分。

(八)违反廉政规定占、借用纳税人车辆的,每次扣5分;因公车私用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

(九)因作风建设问题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十)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扣10分。

(十一)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扣10分。

(十二)有贪污、受贿、行贿、偷盗等行为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0分。

(十三)违反纪律煽动群众参与集体上访的扣20分。

(十四)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次。

(十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扣20分。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务员培训的扣10分。

(十七)在参加会议、培训、排练等集会或活动中,因不遵守有关纪律或规定,被市局或有关部门督查点名通报的,扣5分/次。

(十八)经市局党组研究批准的其他扣分。

七、部门领导干部和市局领导干部考核

部门领导干部每月的基础分数为本部门当月绩效考核得分乘以中层干部职务系数。其中科级正职领导的系数为109,科级副职领导为107。

部门领导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本部门当月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累计得分/部门月累计基础分)×中层干部职务系数×45%+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对部门领导能勤绩测评得分×15%+部门领导德廉测评考核总得分×40%+考勤考核加(扣)分+特别加(扣)分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每月的基础分数为分管科室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平均值(市局局长为全部科室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的平均值)乘以市局领导干部职务系数。其中市局局长的系数为113,市局副职领导的系数为111。

市局领导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分管科室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平均值×领导干部职务系数×45%+市局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能勤绩测评得分×15%+市局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德廉测评得分×40%+考勤考核加(扣)分+特别加(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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