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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绩效考核细则

时间:2022-11-24 03:48:05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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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绩效考核细则

  派出所公安民警的绩效考核激励,是推进公安工作改革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载体。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派出所绩效考核细则,希望能帮到你。

  派出所绩效考核细则

  上城区公安分局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进分局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打造“敬业、专业、公正、廉洁”的和谐警队,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三项建设”和“一查二打三整四建综合行动”专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圆满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经分局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确保“三项建设”工作深入推进,努力打造“敬业、专业、公正、廉洁”的和谐警队,着力提升“五个能力”,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推动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上品质,紧紧围绕 “打造最安全城区、建设最满意警队”的总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分局的工作目标实施分级、量化考核的措施,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正规化建设。

  二、组织领导

  分局设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局长刘一明为组长,政委吴志平、常务副局长章强为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由政治处、监察室(督察队)、办公室、户政科、行政科、法制科、科技科、治安一大队、刑侦大队等负责人参加的绩效考核办公室(下称考核办),分局考核办设在政治处,协调分局日常的考核工作。

  各单位根据分局设定的考核内容,建立有民警代表参加的绩效考核小组,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考核并上报考评结果。

  三、序列设置

  分局绩效考核根据各单位的不同职责分三个序列:

  第一序列为分局派出机构;(湖滨、小营、望江、南星、紫阳、清波、站前等七个派出所)

  第二序列为分局直属单位;(国保大队、经文保大队、治安一大队、治安二大队、禁毒大队、经侦大队、刑侦大队、巡(特)警大队、看守所)

  第三序列为机关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行政科、法制科、户政科、科技科)

  四、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工作:(1)打防控工作(2)信息化建设工作(3)执法规范化工作(4)基层基础工作(5)业务指导满意度考评(6)业务工作认可度考评。

  2.队伍建设:(1)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2)效能督察工作。

  3.专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开展的专项行动或阶段性专项工作要求考核。

  4.机动加分:根据《机动加分考评标准》考核。

  以上考核内容祥见各序列的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一)。

  五、考核方法

  采取季考的方式进行。设基本分100分制,其中业务工作80分;队伍建设10分和效能督察10分;另外设附加分:专项工作和机动加分。各相关职能单位于当季末月25日前将季度考核成绩结果上报考核办。考核办审核、汇总后,交分局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结果上网公布。

  绩效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为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12月20日止。第一季度为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3月20日止,其它季度依此类推。

  六、考核统计

  1.考核公布。每季按序列公布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或排名。

  2.系数设置。根据民警工作岗位不同,工作强度和难度不同,绩效考核设置相应的考核系数,以1为标准。同时,每季可视情调整,但每个单位内部民警的考核系数分配总体上要基本持平。各单位考核系数分配名单以及变动情况必须在当季末月20日前报考核办。

  具体考核系数划分参考标准:能够正常上班,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正常开展工作的民警(包括参加夜间工作、值班和加班),一般考核系数为1,其中因工作强度和难度不同可视情再上下调整考核系数。

  考核系数划分特别规定的几种情况:(1)考核系数高于1的情形:分局确认或聘任的岗位能手(1.35);“星火工程”中的“师傅级”民警(1.25);分局确认或聘任的兼职法制员(1.2)。(2)考核系数低于1的情形:“星火工程”中的“徒弟级”民警(0.9)(作为骨干培养的民警和转岗民警以及部队转业干部除外);工作不满1年的见习期新民警和不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民警(0.85)。出现两种以上身份类型的民警按最高一种考核系数计算。

  3.考核计算。绩效考核实行二级考核,考核办负责牵头、组织对分局各单位的考核,各单位负责对民警的考核。

  分局统一确认岗位能手、“师傅级”民警、兼职法制员。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将个人考核系数因素,统一计算在考核结果中。

  季度考核中,各单位必须本着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上报各类考核名单和数据,发现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分局将给单位领导通报批评。

  4.记分标准:季度考核中涉及分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排名考核,其记分以各序列中间排名为标准,排名上升(下降)一位加(减)1分;涉及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考核,其记分标准为,完成(未完成)目标加(减)1分。

  七、考核运用:考核结果的运用主要以荣誉激励为主,各单位和民警个人的考核情况作为分局评比先进集体和个人各项荣誉奖励的依据。

  八、几点说明

  1.科、所、队领导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进行。各单位应根据领导和民警的岗位职责、任务,确定考核重点,并建立考核台帐。队伍建设根据《上城区公安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考评为主。业务工作由各单位根据分局确定对各单位考核的内容和分局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所定目标、任务、阶段性行动、专项斗争专项整治等工作,结合本部门自定的重要工作,制订本部门考核细则,考核细则须上报考核办审核同意后执行。

  2.科、所、队领导考核参照局领导的考核办法根据分管工作的目标完成情况和体现一岗双责的相关工作结果,捆绑设置考核内容,内勤以及其他各警种民警根据各自岗位任务设置考核内容,不能不参加考核(特殊说明除外)。各单位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公布3天,民警无异议的,报考核办备案,考核办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各基层单位可以每月进行考核情况通报,然后根据每月通报情况积累,形成季度考核结果。

  3.季度内累计病(事)假在一个月(30天)以上的,当季不参加考核;全年病(事)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全年不参加考核。

  4.见习期民警、新任军转干部民警在到本岗位工作1个季度内,新调动单位民警在调动的该考核季度内,不参加业务工作考核,第二个季度开始正式参加全面考核。由分局外派工作的民警、借调到本局其他部门工作的民警,参加原单位考核,分局外派各管委会、指挥部工作民警,不参加考核。以上民警若违反队伍建设规章制度,按规定考核。

  5.季度中无法考核的工作目标放在第四季度一次性考核。遇有上级部门当季考核数据不能及时通报的,拿上季度数据考核。

  6.专项工作考核由分局牵头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考核方案报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并落实考核,考核结果报考核办计入各单位绩效考核成绩内,每个专项工作设基本分5分,同时,考核办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对分局该专项工作考核的结果计入分局牵头的相关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成绩内,具体计分标准为:该专项工作在上级公安机关考核同类各单位中间排名为标准,排名上升(下降)1位加(减)0.5分,如专项工作受到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一次加或减1分,在总评时获得优胜单位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后三名的分别减1分、2分、3分。

  7.分局考核办在组织相关单位倒抽查工作中,遇到认为有必要对民警考核直接加减分情况,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以通知单形式通知各单位,在当季考核中,对相关民警加减分。

  8.分局考核办可以根据局考核领导小组要求,有针对性地增加或减少阶段性和临时性任务的考核内容并确定考核分值及标准。

  9.本办法由局考核办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二O一O年四月修订后实施。

  附件一:各序列季度考核评分标准 1:上城区公安分局各单位季度绩效考核内容.xls

  附件二: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 2: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doc

  附件三:机动加分评分标准 3:机动加分评分标准.doc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绩效 考核 办法

  主送:分局各单位

  抄送:区委、区政府、市公安局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2014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二:上城区公安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

  上城区公安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

  单位整体管理评分标准

  1.领导班子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的扣2分。

  2.单位负责人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命令、决策和工作部署,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每人每次扣2分。

  3.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缺一次扣0.5分。

  4.每周组织一次政治学习,少一次扣0.5分。

  5.严格执行枪支使用规定,做到枪支、弹药分开存放。违反规定的扣1分。

  6.枪库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交接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违反规定的扣1分。

  7.各业务部门使用枪支,必须事先填写《使用枪支登记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交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使用,用后应立即交还。不及时交还的扣1分。

  8.定期检查、保养枪支。淘汰报废的枪、弹要及时造出清册。违反规定的扣1分。

  9.每月各单位应组织开展一次对民警的内部安全和机动车驾驶安全教育,进行一次内部安全检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每少一次扣1分。民警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车辆交通事故,每起扣1分。

  10.所在民警被分局谈话告诫的,每人次扣0.5分,黄牌警告的每人每次扣1分。

  11.民警有违法违纪苗头,所在单位领导主动报告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不扣分,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扣5分。民警违法违纪查实被追究刑事责任扣10分,被纪律处分每人次扣5分,被通报每人次扣1分。

  12.民警岗位交流、有违规违纪苗头、遇困难挫折有情绪及家庭重大变故时,单位领导必须在三天内进行谈心。不按时谈心的每人次扣1分。

  13.不重视信访工作,对交办的信访件未按期报结的每件扣0.5分;虽按期报结,但调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解决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落实,要求重新查报、查处的,每件扣1分。

  14.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失误、过错造成后果的每次扣1分,被上级信访机关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2分。

  15.在日常工作中产生公安有责涉法信访的,每起扣2分,因工作不力造成公安有责涉法信访稳控对象赴京上访、大规模集体访、以及其他恶劣影响的每件次扣3分。

  16.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信息安全保密的“八条纪律”和“四个严禁”,违反相关规定的每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视情加倍扣分。

  17.严格执行《上城公安分局计算机使用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每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视情加倍扣分。

  18.被上级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各级部门和领导现场查到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各级新闻媒体曝光,给分局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扣0.5分5分。

  19.各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队伍分析会,并邀请分管局领导参加,每少一次扣1分。分管局领导每年参加各联系点和分管部门的队伍分析会各不少于2次。分析会上班子成员根据平时履行一岗双责和队伍管理的工作要求,做到逐人发言。队伍分析会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根据记录撰写队伍分析报告。一岗双责、重点人员帮扶、苗头预报三项工作应在分析报告中具体体现。每少一次队伍分析报告扣1分。各单位在队伍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帮扶对象,落实帮扶措施,不落实的每人次扣1分。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20.在立案和打处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每件扣510分。

  21.对装有的警务监督系统要落实日常的应用、管理和音像资料保存。应该正常使用而没有正常使用的发现一起扣0.5分;应保存而没有及时保存或造成音像资料缺少使事故、信访、投诉和举报无法查证的,每起扣1分。

  22.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应及时规范录入和维护,未按规定及时录入、维护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23.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宣传信息的,每次扣0.5分。

  民警行为规范评分标准

  (一)内务管理

  24.民警上班期间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统一着装。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

  25.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做好交接班。擅离职守的,发现一次扣2分。

  26.全局民警应保持通讯畅通,接到单位紧急通知应及时到岗,无故联系不上或未及时到岗的每人次扣1分。

  27.值班期间凡遇重大案件或突发事件应先作应急处置,并在10分钟内汇报,处置不当或不及时汇报的扣2分。

  28.值班人员必须保持警惕。本单位发生被盗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扣2分。

  29.民警接处警发生推诿,导致延误时机的一次扣1分;处警时未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的每次扣1分。

  30.处警民警必须佩带、携带警械和有关装备,违反的扣1分。

  31.处警结束后,半小时内作好处警记录。属110指令处警的,应及时反馈,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

  32.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扣3分,部分属实的每件扣1分。

  33.未经批准,擅自公车私用的,每次扣2分。

  34.严禁擅自将警车交外单位人员驾驶。违反规定扣2分。

  35.警车、警械、通讯工具等装备应认真维护保养,保持性能良好。因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坏的每次扣2分。

  36.严禁擅自将装备、被装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出租,违反的扣5分。

  37.非因工作需要将警车停放在娱乐场所风景区的发现一次扣1分。

  38.驾驶公安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除按规定赔偿外,每次扣2分。

  39.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或驾驶警车耍特权的每次扣2分。

  40.办公室物品必须摆放统一、整洁,寝室内床铺整齐。违反规定的每次扣1分。

  41.下班或离开办公室应整理好内务。资料、物品摆放无序、不及时关闭电器,关好门窗,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每次视情扣1分。

  42.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按半天扣1分累计。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43.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各种罚款、预交款物不登记建帐、手续不健全的每次扣2分。

  44.罚没、暂扣款物和预交款不及时移交内勤保管,每次扣2分。

  45.科、所、队副职干部离开市区的须分管局领导批准,正职干部需局长或政委批准,民警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离开市区三天以上(含三天)均需书面报批并报政治处备案,其中民警离杭三天以上的由政治处批准,违反的扣1分。

  46.民警需请婚假、探亲假、哺乳假、晚育护理假、年休假以及三天以上病事假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经各单位领导同意,报分局政治处批准,违反的扣1分。

  47.各单位负责人违反分局《关于保障民警休息、休假的规定》,每次正职扣2分,副职扣1分。

  48.执行传唤、拘留、逮捕、看管、押解和审讯等各项任务时,应认真组织,防止发生脱逃、自杀、自残、暴狱、袭警等事件。违反规定尚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扣2分。

  (二)教育训练

  49.民警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少一次扣1分。党团员无故未参加党、团及公益活动的,少一次扣1分。

  50.分局组织的训练科目抽考中,单位被抽考民警达标(合格)率不到100%的,一个百分点扣1分。

  51.分局组织的集中训练中,民警的考核科目达标(合格)率不到100%的,一个百分点扣1分。

  52.在省厅、市局以及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因纪律作风差被通报的或考试不及格的,每人次扣1分;在分局组织的各类训练或培训中因纪律作风差被通报的或考试不及格的,每人每次扣0.5分。

  53.民警无故不参加分局及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教育训练任务的,每人次扣2分。

  (三)监督制约

  54.民警在执勤过程中违反执勤纪律被本局督察人员当场纠正制止,每次扣1分。被上级部门督察人员指正的扣2分。

  55.在上级部门各类明查暗访过程被批评的每次扣2分。

  56.民警被黄牌警告,每人次扣2分,受纪律处分或责令辞职、辞退的,每人次扣5分。

  (四)表彰加分

  57.个人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英模级,分别加2分、5分、8分、12分,所在单位加1分、2.5分、4分、6分,集体得奖比照个人获奖单位加倍加分。

  58.获区委、区政府以上奖励的,参照前条规定加分,其中市级以上单位奖励的比照同级政府降低一级标准加分。

  上述评分标准自绩效考核实施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在实际考核中遇到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未明确的加减分项目,如违反《五条禁令》、《内务条令》、《训练条令》以及其他有关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等内容的,可将情况报考核办审核,提交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考核中不明事项由分局考核办负责解释。

  上城区公安分局

  二O一O年四月重新修订

  附件三:机动加分评分标准

  机动加分评分标准

  1.破获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加分。(1)被市局、省厅、公安部评为精品、典型、经典案件的,每件分别加1分、3分、5分;被市局、省厅、公安部各级业务部门评为精品、典型、经典案件的,每件分别加0.5分、1分、2分。(2)专案组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案件的,每件分别加2分、5分、8分。(3)破获团伙性、系列性案件中,打处移诉5名以上、或者破获15起以上本市刑事案件的,每件加2分,其中移诉每超1人、或者破案每超1起,再分别每人(起)加0.5分。(4)国保重点人员教育转化达到省厅规定的彻底、明显、有所转化标准的,每名分别加2分、1.5分、1分;被省厅、公安部业务局评为一、二、三级情报信息的每则分别加2分、1分、0.5分;全国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中流转破获3人以上跨市作案5起以上的团伙案件每件加2分。以上案件遇有重复情况,按最高加分统计。

  2.公安业务学术研讨调研论文被市局、省厅、公安部(办公室或政治部)认可并获奖评优的,每件分别加1分、2分、3分;创新工作被分局以上公安机关肯定或者推广的,每项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获得区委、区政府以上肯定或者推广的,每项分别加3分、4分、5分、6分。以上获奖内容遇有重复情况,按最高加分统计。

  3.个人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英模级,分别加2分、5分、8分、12分,所在单位加1分、2.5分、4分、6分,集体得奖比照个人获奖单位加倍加分。

  获区委、区政府以上奖励的,参照前条规定加分,其中市级以上单位奖励的比照同级政府降低一级标准加分。

  4.全年工作经上级业务部门考核获得全市同类单位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单项业务工作减半加分。

  5.代表分局参加各项技能比武、竞赛等获得名次、受表彰或获奖评优的。(1)区、市级加0.5分,其中第一名0.5分,第二名0.4分,第三名0.3分。(2)省级以上加1分,其中第一名1分,第二名0.8分,第三名0.5分。(3)集体项目按省、市级标准加倍加分平分给参赛选手单位。

  6.其他需要机动加分的情况,由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内容和加分标准。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二0一0年四月

  下城区公安分局二О一一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为提高警务工作效能和队伍管理水平,推动全局各部门加强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确保全年各项任务目标的圆满完成,经分局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分局各科、所、队、室及全体民警。

  单位考核分为四个序列:

  第一序列: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行政科、法制科、户政科、科技科。

  第二序列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国保大队、经文保大队、禁毒大队、看守所;第二层面: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经侦大队。

  第三序列为分局派出机构:天水、武林、长庆、潮鸣、朝晖、文晖、东新、石桥派出所。

  第四序列: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下属中队。

  二、考核目标

  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力争在市公安局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在全省打防控工作考核中力争成为优胜单位;队伍正规化建设力争先进单位;执法质量考核中,力争成为执法优秀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分局的工作目标实施分级、量化考核,全力打造“敬业、专业、公正、廉洁”的下城公安队伍。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为打防控工作、专项业务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队伍建设、满意度测评和创新创优。

  (二)考核标准: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上不封顶。

  第一序列:业务工作35%,执法规范化建设15%、队伍建设20%,满意度测评30%;

  第二序列:

  第一层面(国保大队、经文保大队、禁毒大队、看守所):业务工作35%,执法规范化建设15%、队伍建设20%,满意度测评30%;

  第二层面(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业务工作45%,(35%打防控、10%专项业务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25%,队伍建设20%,满意度测评10%;

  第三序列:业务工作45%,(35%打防控、10%专项业务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25%,队伍建设20%,满意度测评10%;

  第四序列:由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自行制订考核办法,报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实施。

  1、业务工作:

  第一、二序列:

  (1)完成本单位工作目标。由分局政治处按照2011年部门本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比例扣分(见附表)。

  (2)完成全局性工作目标。由分局办公室根据《全区公安机关2011年度打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进行考核,按比例计分。

  分局被评为全省执法质量优秀单位的,主要责任单位法制科、刑大(预审中队)各加1分、其它责任单位监察室、办公室各加0.5分。被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为整改单位的,被扣分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按主次责任分别扣1分、0.5分;被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为不达标单位的,被扣分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按主次责任分别扣2分、1分。

  分局队伍正规化建设被市局推荐为全省优秀单位,主要责任单位政治处加1分;监察室、行政科各加0.5分,其他责任单位户政科、科技科各加0.3分;队伍建设考核排名全市后三位的,被扣分项目的责任单位按主次责任分别扣1分、0.5分。

  分局在全市创建“无违纪所队”活动中,被评为全市先进单位的,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室加0.5分,其他责任单位政治处加0.2分;列全市后三位的,被扣分项目的责任单位按主次分别扣1分、0.5分。

  第三序列:由分局办公室按照《全区公安机关2011年度打防控工作考评办法》和专项业务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数进行考核,按比例计分。排名列第三序列后三位的,分别扣5分、3分、1分。分局在全市考核中被扣分的,该扣分项目的责任单位按主次分别扣1分、0.5分。

  2、执法规范化建设:

  由分局法制科根据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和《下城公安分局2014年度执法规范化综合考核办法》牵头负责该项考核内容(其中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按比例计分。

  3、队伍建设:

  由分局政治处牵头,监察室、行政科等部门按照《2011年度下城区公安分局队伍建设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按比例计分。

  4、满意度测评(年底一次性计分):

  第一、第二序列:由派出所评议和分局党委成员评议组成。派出所评议占70%,分局党委成员评议占30%;

  第三序列:由派出所民警评议、辖区群众评议、分局业务部门评议、分局党委成员评议组成。派出所民警评议占30%,辖区群众评议占20%,分局业务部门评议占20%,分局党委成员评议占30%。

  5、创新创优:

  此项工作作为加分项目由各部门自行申报,分局统一评定。

  (1)创新工作。各部门在11月底前将本部门今年的创新(特色)工作上报分局政治处,由分局统一审核评定后给予加分(同个项目不重复加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2)各类先进加分。当年业务工作被市局、省厅、公安部评为先进或受其表彰的,每次分别加0.2分、0.6分、1分;被、市政府及以上单位评为先进或受表彰的,每次加0.4分、1分、1.5分。各单位在上级公安机关各单项考核排名列前三位的,分别加0.1分、0.2分、0.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6、未完成分局在“全区2011年度综合考评考核”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被扣分的,相关责任单位按主次扣2分、1分;业务工作被上级业务部门通报批评的,相关责任单位每次扣0.5分;未及时、准确通报、提供分局绩效考核有关数据的,每次扣0.5分。

  7、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1) 民警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以上或违反“五条禁令”等情形的;

  (2)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核未达到优秀的;

  (3)因工作失误、失职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的;

  (4)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考核办法

  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年终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目标实施后取得的绩效为主要依据,由分局政治处统一组织实施。

  (一)每月通报。对派出所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目标和数据的完成情况,每月进行统计并通报。

  各单位对民警考核结果于每季末的28日前报分局政治处。并及时在分局的“考核专栏“中公布。

  (二)年终评定。各单位根据分局要求,对照年初制订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分局政治处组织各业务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实绩,核定分数,报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上网公布。

  各单位对民警的年度考核成绩于12月28日前报分局政治处。

  第四序列由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自行考核并在规定时间上报考核结果。

  (三)复查复核。各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网上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形式向分局政治处提出复查申请,分局政治处核查后提出意见,经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核准,变更或维持考核结果。

  分局建立自上而下的考核网络,分局政治处建立各单位的《绩效考核档案》,各单位建立《民警考核档案》。

  五、奖惩措施

  年度考核中排名第一序列前二位的,为先进单位;排名第二序列前三位(其中第二层面至少有1个)的,为先进单位;排名第三序列前三位的,为先进派出所;第四序列特警治安大队、刑侦大队下属中队中排名第一位的,为先进中队;作为评先推优报功对象,并在次年适当倾斜民警个人表彰奖励名额。

  各序列设置达标分值:第一序列95分、第二序列第一层面93分、第二层面90分、第三序列80分;未达到达标分并排所在序列末位的,为整改单位,由分局领导找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一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分局党委提交专题整改报告。连续两年被评为末位的单位,调整领导班子。

  六、其他说明

  1、分局政治处可以根据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增减阶段性和临时性任务的考核内容并确定考核分值及标准。

  2、分局政治处在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检查中,遇到认为有必要对单位、民警直接加减分的情况,经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以通知单形式通知各单位,在对单位、民警考核中,对相关单位、民警加减分。

  3、新警、军转干部参加公安工作一个季度内,外地新调入的民警在该季度内,可不参加业务工作考核,第二个季度正式参加考核。

  4、分局政治处作为考核主管部门,参加考核不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

  5、各考核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地提供各项考核数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分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6、本考核办法中所列的项目加减分均不重复计算。

  7、考核时间跨度为上年12月21日到当年的12月20日。

  8、本考核办法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9、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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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015年绩效考核以“促发展,惠民生,保平安”为总目标,以“示范、责任、纪律、精神”为方针,深入贯彻实施“八大工程”,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和“三项建设”,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原则;考核标准与结果公开,考核结果与年终评先创优结合,与岗位交流、干部使用相联系。

  第三条 全年考核实行百分制,分月考核、年度加考和专项工作考核,分别占总分60%、20%、20%。

  全年月考核累计总分按60%百分比纳入全年考核。月考核设定分值共800分,其中队伍建设考核100分、公安信息化建设考核100分、打处绩效考核300分、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100分、信息化应用考核100分、基础工作建设考核100分。月考评细化考核项目不设基本分,在六大考核内容分值基础上加、扣分。

  第四条 为增强可比性,尽可能体现公正、公平,对全局15个派出所(不含水上、风景区派出所)实行分类考核,具体分A、B、C三类进行考评,A类所为城区四所:金城、华城、城东、城西,B类所为6个农村建制镇派出所:薛埠、儒林、尧塘、直溪、朱林、指前,C类所为非建制镇5个农村派出所:建昌、社头、水北、茅麓、西岗。各类按月考核分从高到低确定排名。派出所按类别连续三个月月考核排名末位,专项工作连续两次考核排名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局长办公会议上说明情况。

  第二章 月考评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当月考核为零分,并取消单位年终评先创优资格。

  (一)单位民警发生违反 “五条禁令”、“三条铁规”等的;

  (二)单位民警发生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在候问室发生候问对象非正常死亡、脱逃等责任事故的;

  (四)公安安全保卫措施未落实到位而发生群死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的治安、灾害事故的;

  (五)辖区内黑恶势力长期未发现、查处、打击,影响恶劣的;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民警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分管领导视而不见、压案不查、查而不处,或不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建议,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七)其它经局党委研究需要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 队伍建设考核(100分)。数据由纪委提供,局办公室汇总。

  (一)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民警行为规范100条》和其他各项局规禁令制度,被市局或上级部门检查、督查发现违反的,每人次扣10分。对自查主动上报的违规行为不列入考核。

  (二)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及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未及时报告民警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情况的,每人次扣10分。

  根据市局重要决策执行情况、督办件办理情况、效能投诉情况、警务督察情况,每查实1人次扣10分;采取强制措施向督察报备每少1人次扣5分;市局每发1份督查督办通知书另扣10分。

  因违规违纪被市局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每人次扣5分,书面警诫每人次扣10分,公开问责每人次扣15分。受到常州市局通报批评每次扣20分,被省厅通报批评每次扣30分,被常州市局以上公安机关列为重点整治单位的扣40分。

  第七条 公安信息化建设考核(100分)。数据由局办公室汇总,其中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情报信息转化应用由信息中心提供,公安宣传报道和政工信息由政工室提供。

  (一)情报信息采集报送。派出所民警每人每月收集上报情报信息不少于3条(涉及维护政治稳定的情报信息不少于1 条,其中,涉及国保类信息的报送及录用情况由国保大队核实报局办公室汇总),并及时录入有关信息系统,总量每少1条扣2分。对“全市公安网站信息会战”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及时向本局归口部门报送各种报表、信息、工作情况汇报及工作小结、总结等,违反规定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案件、事件、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值班局领导和办公室,违反规定迟报、漏报或瞒报的,每次扣10分,因迟报、漏报或瞒报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或倒查的,每次扣30分。A类派出所每月上报4条档案信息,B、C类派出所每月上报2条档案信息,未完成的扣10分。录用数按情报信息档次减半加分(同一条档案信息被不同级重复录用的不累计加分,按最高值加分。档案信息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二)情报信息采集质量。情报信息主题鲜明、要素齐全、表达清楚。情报信息粗、滥、差的,局办公室将予以退回,情报信息每退回一次,扣2分。发现弄虚作假的,扣10分。

  (三)情报信息录用情况。凡被市局《每日公安情况》采用的,有1条加2分;被市局《公安社情民意》、《国保信息》采用的,有1条加1分;被金坛政府或常州市局采用的,有1条加5分,被常州、市政府和省厅采用的,有一条加20分,被江苏政府和公安部采用的,有一条加50分。上报信息被上级领导批示予以肯定的,另加5分。

  (四)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本单位因情报信息预警分析研判不及时、舆情导控不得力、值班制度不健全发生重大敏感问题的,每次扣5分。A类派出所每月、B类派出所每季、C类派出所每半年上报录用1条预警信息,分别在每月、季度和半年末考核,未完成的扣10分,每超1条加2分。

  (五)情报信息转化应用。对市局发布的查控指令、预警信息,各派出所认真落实并在2个工作日内签注反馈(以网上签阅的形式进行签注反馈,签阅内容必须注明如何落实及采用那些工作措施等内容);通知等其他签注事项在1个工作日内签注反馈。不及时签注反馈或反馈内容达不到要求的,每条扣2分。针对查控指令、预警信息及时落实措施,抓获1名嫌疑人员加5分,破获年内本地案件的,有1起加10分;破获年前本地案件有1起加5分。

  对市级情报平台下发的重点人员要按时签收、反馈,超时签收或反馈的,有一条扣2分;反馈内容必须详尽,要素齐全,因反馈质量被常州通报的,有一条扣5分。通过银行系统报警抓获网上逃犯的,有一名加10分;根据情报平台下发的重点人员预警,通过落实管控经营措施抓获1名嫌疑人员加3分,破获年内本地案件的有1起加10分;破获年前本地案件有1起加5分(以警务平台数据为准)。

  下发的重点人员预警管控不到位,被部、省、市倒查的有一人扣20分。

  (六)公安宣传报道和政工信息。A类派出所月均撰写的地级以上(含)新闻稿件录用达2条,B、C类派出所录用达1条,未达标的,扣20分。在达标基础上,每超1条按档次分别每篇(全国)加10分、(省级)加5分、(地级)加2分、(金坛级)加0.5分(宣传报道加分不超过30 分)。政工信息A类派出所每月、B类派出所每季、C类派出所每半年被常州市局政治部《政工快讯》录用1条,未完成则按月、季、半年分别扣20分,每超1条按档次分别(公安部)加30分、(省厅政治部)加10分,(常州市局政治部)加2分。

  第八条 打处绩效考核(300分)

  数据由刑侦、治安、法制、经侦部门提供,局办公室汇总。

  (一)破案考核

  1、破刑事案件数。各单位破获1起年内在帐案件计20分,破获1起年内在帐“八类”案件另计30分,破获1起在帐积隐案计5分(以入警务平台案件数为准),破获外省市案件每起计2分。追回一辆被盗抢库内汽车计200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另行计分:

  (1)破本辖区年内在帐案件的,每起另计10分;

  (2)破获盗窃汽车案件的,每起另计50分;

  (3)破获本市年内盗窃摩托车案件的,每起另计20分。

  2、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办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参照以上标准加分。对侦办治安部门管辖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并执行“一案一奖”。

  3、查处治安案件。对查处治安案件数实行任务分解,未完成的每少1起扣3分,报市局裁决查处1家场所加40分;查处一起涉危案件加20分,对违反规定跨区域查处赌、毒、娼案件的,发现一次扣50分。对经文保行政执法进行月考评(具体任务数量另行公布),少一起扣5分,报市局裁决处以罚款以上处罚的,有一起加30分。

  4、扫黑除恶工作。年内每个派出所必须打掉涉恶势力团伙(3人1起)1个,其中城区四所每所打掉3人3起恶势力团伙1个。在月考核中,每摧毁1个3人3起恶势力犯罪团伙计60分, 每摧毁1个3人1起恶势力犯罪团伙计30分。

  破案季度加考部分:

  1、破案绝对数加考。根据市局明确的破案绝对数(目标任务已下发),每增加一起加10分,每少一起扣15分;

  2、查处治安案件加考。对涉危案件每季加考,每增加1起加10分,每少一起扣15分;

  3、扫黑除恶加考。根据市局明确的扫黑除恶目标数,每多完成一个3人3起恶势力团伙数加60分,每少完成一个3人3起恶势力团伙数扣80分。每多完成一个3人1起恶势力团伙数加30分,每少完成一个3人1起恶势力团伙数扣40分。

  (二)打击处理考核

  1、刑拘数:每刑拘1人计10分。

  2、逮捕数:每逮捕(含直诉)1人计50分,通过特种行业治安管理逮捕1人另加20分(不含旅馆业抓获网上逃犯数)。

  3、劳教数:每劳教1人计30分。

  4、强制戒毒:每强制戒毒1人计50分。

  5、查处治安案件涉案人员。每查处一名赌、毒、娼人员计15分,治安拘留另计5分,通过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治安处罚1人另加5分(以行管中队检查认定为准)。

  6、及时侦破“法轮功”、其他邪教以及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的案件,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计80分。

  7、网上追逃工作。每抓获一名外省网上逃犯计40分,抓获一名本省外市网上逃犯计20分,抓获一名本市年内网上逃犯计2分;每抓获1名命案逃犯计30分;每抓获一名本市历年网上逃犯计50分,每抓获一名外省、本省外市历年逃犯计100分。

  打击处理季度加考部分:

  (1)全部刑事拘留数加考。在每季度末对照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加考,每多刑拘1人另加10分,每少1人扣15分。

  (2)全部逮捕数加考。在每季度末对照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加考,每多捕1人加20分,每少1人扣30分。

  (3)对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打击处理季度加考。在每季度末对各单位经济案件打击处理(含直诉)数进行加考,A类所每季度打击处理3人,B类所每季度打击处理1人,C类所每半年打击处理1.5人。未完成指标的,每少1人扣5分,超出部分可累计推至下季度,年底每超1人加 20分(抓获刑事作案成员的,参照刑侦考核标准加分)。

  (4)全部劳教数加考。在每季度末对各单位劳教数进行加考,每少1人扣20分,每多1人加30分。劳教案件因质量问题被常州市局一案一考评下发执法建议并扣分的,在季度执法质量考评中双倍扣分。

  (5)查处治安案件人员数加考。对查处娼、赌、毒涉案人员数实行任务分解,每多一人加10分,每少一人扣15分。

  (6)查处涉毒人员加考。全年完成逮捕涉毒人员50人,强制戒毒40人。在季度末进行加考,各项指标每多完成1人加30分,每少完成1人扣40分。

  (7)抓获网上逃犯加考。根据常州市局追逃目标数,公布各单位全年追逃指标,(外省逃犯:A类所每月2名,B类所每月1名,C类所每月0.5名;本省外市逃犯:A类所每月1名,B、C类所每月0.5名)。每季度多抓1名外省网上逃犯加60分,每多抓1名本省外市网上逃犯加40分。

  第九条 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100分)。(具体考核办法标准另定)。数据由法制室提供,局办公室汇总。

  第十条 信息化应用考核(100分)(具体考核办法标准另定)。数据由网监大队提供,局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基础工作建设考核(100分)。数据由指挥中心、治安、刑侦、出入境、消防大队、交巡警大队提供,局办公室汇总。

  (一)110指挥中心考核派出所基础工作

  1、接警。各派出所网络派单未登录、电话无人接听的,每次扣1分;通信装备失灵未事先申报的视为无应答,每次扣1分。

  2、处警

  (1)各派出所和处警民警对指令执行不力、拖延出警、推诿扯皮、影响警情处置的,每次扣2分;造成群众投诉、媒体炒作等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10分。

  (2)各处警单位和民警接到处警指令后,应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并与110保持联络。一类警情应按照城区中心区域5分钟,城郊结合部中心区域 10分钟,农村地区以最快速度的要求赶赴现场处置;二类警情应按照城区中心区域10分钟,城郊结合部中心区域15分钟,农村地区尽快的要求赶赴现场处置;三类警情应视情尽快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的,每次扣1分,因联络不畅导致群众投诉等严重后果的,每次510分。

  (3)需要移交的案(事)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交并履行相关手续,违者每次扣1分。接受单位推诿、拒绝的'每次扣2分。

  3、反馈。对重大紧急警情,处警单位应在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通过警务综合平台反馈处警的初步结果,未及时反馈的每次扣1分;对一般警情,处警单位应在接到指令后24小时内通过警务综合平台反馈处警的初步结果,未及时反馈的每次扣0.5分,反馈内容不规范的每次扣0.5分。

  4、回访。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要求,指挥中心对处警单位出警人数、到达现场时间、携带装备、处置措施等内容每月进行回访,满意率达到95%以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5、大巡防

  (1)巡逻民警每人每天盘查嫌疑人员(车辆)不低于5人(辆)次,并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市局治安巡逻盘查系统,人均每低一次扣2分;

  (2)“两抢”警情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每少1起加1分,每多1起扣2分;盗窃警情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2分。

  (3)城区四所每月报送巡防信息不少于2条,少1条扣1分,其他所每月不少于1条,少1条扣1分。信息被常州市局录用1条加1分,被省厅录用1条加2分。

  (二)治安大队考核派出所基础工作

  1、情报信息报送及预警。群体性事件及突出不稳定因素未事先预警或及时先期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有一起扣20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治安危险分子未落实管控措施,每人次扣30分;群体性事件及突出不稳定因素先期预警或成功先期处置的,有一次加20分;治安管理数据中的治保会信息、保安联防组织信息未按规定录入警务平台的扣5分;治安案件信息数据质量存在差错,被市局巡查通报的,有一处扣5分,被常州市局通报的,有一处扣10 分。

  2、人口管理和社区警务。警务室信息系统录入不及时、点评不规范的,每人次扣2分;常住人口主项差错一人扣2分,次项差错超过1%的扣2分;工作对象、暂住人口、房屋出租主项目每缺一项扣2分;办理二代身份证过程中,被省厅退回一条错误信息扣5分;公安部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预警的重点人员,少核查或未落实管控措施的,有一人扣10分;少录入工作对象信息的,有一人扣3分,符合重点人口列管(包括当年刑满释放人员)条件的,漏列管或失控一名扣5分;对“八类”案件和重特大刑事案件作案成员进行倒查,漏管、失控一名扣30分;各类重大活动安保中,不及时、如实上报有关背景审查人员数据的,有一人次扣10分;3月份完成15个社区警务室和第一批20个农村重点警务室“一警四辅”工作,6月份其它农村重点警务室“一警两辅”全部到位,有一个不到位扣10分;社区和农村重点警务室公布民警接待时间,民警无故不在岗的有一次扣5分;全年推进社区警务室 “1+N”和“社巡合一”模式,每完成一个加20分,推进警务室等级评定工作,每创建一个一级警务室加30分,创建一个二级警务室加20分;按规定时间完成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的派出所加10分,社区入室盗窃案件和“三车”案件发案数同比下降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户口办理操作错误造成维护省库异常错误的扣5分;违规办理户口的,一次扣10分;不及时注销逃犯暂住人口信息的,有一人次扣5分;在市局每月对社区警务室及农村重点警务室的考核中,位于全局前5名的,分别加25分至5分,位于全局后5名的,分别扣10分。

  3、行业场所管理。全面采集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基础信息,按照实时、准确的要求录入省厅警务平台,并实行备案登记,按规定开展治安检查,将使用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情况及检查结果情况录入治安信息系统并上传。采集录入不实时、不准确的发现一家扣5分;派出所未备案的,发现一家扣5 分;未按规定检查的,少一次扣5分;无证经营旅馆的,有一家扣10分;旅客登记传输率达到100%,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传输旅客信息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传输旅客信息项目有一项错误扣2分;对旅馆信息系统抓获部厅通缉通报人员、网上逃犯、省厅布控对象实行任务分解(金城5名,华城 14名,城东6名,城西5名,薛埠、儒林、尧塘、直溪各2名,其他所各1名),完成任务基础上,每增加一名加10分,少完成一名扣10分;抓获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违法人员,有一名加5分;因不及时上传旅馆信息数据,造成网上逃犯脱逃或抓捕中脱逃的,每例扣20分;公特场所(旅馆、歌舞、游戏、洗浴、收旧场所)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达100%,未安装的有一家扣5分;场所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率、持证刷卡率达100%,发现不登记、不持证刷卡的一人(次)扣2分;娱乐服务场所丑恶现象等治安问题突出,被市局以上公安机关直接组织查处、暗访通报的,每次(家)分别扣20分、10分;被新闻、网络等媒体曝光并查实的,每次扣50分;查处、取缔违法违规特种行业经营单位,有一家加10分;每收缴一台赌博机计2分(以上缴治安大队电路主板为准);在公特场所治安管理中有小发明、实战技法等创新举措取得成效并被上级公安机关推广应用的,有一项加20分;认真做好各类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凡市局部署的重大活动安保任务,领导不重视、不到工作现场的扣10分。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按规定着装、携带装备的,发现一次扣5分。不履行安保工作职责,发生人员伤亡等安保责任事故的每起扣50分。

  4、危险品管理。对涉危、涉爆单位进行日常治安检查,记录规范,法律文书齐全(对危险物品单位派出所每月检查至少一次),达不到要求的扣5分;各配枪单位网络指纹枪柜畅通率达到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及时发现系统故障并报备的不扣分,实地检查系人为原因的予以扣分);按规定领用归还枪弹、擦拭保养、检查复核、及时处理开门记录并做好台帐,被上级公安机关检查不规范的,每次扣5分;因系统维护不到位,不能快速取枪的,一次扣10分;辖区发生危险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的,有一起扣20分(案件及时破获的减半扣分)。

  5、经文保工作。辖区发生保险箱被盗抢案件的,有一起扣20分;发生银行“把行”案件的,有一起扣20分;辖区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及时采集录入警务平台,每新增一家,且数据质量达到要求的加5分;加油(气)站、金银珠宝店安防建设完成率100%,未完成达标验收的,有一家扣10 分;完成市局确定的重点市场警务室建设,经验收合格一家加10分(不重复加分)。

  6、辅警队伍管理。新招录辅警人员必须经治安大队保指中队审核批准后方可录用,不经审核使用的,每人次扣5分(市局不予认可发放工资等);辅警人员辞职、辞退以及工伤事故情况,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治安大队保指中队备案,重大情况2小时内报备,未及时报备的,每次扣5分;辅警因违法违纪被查纠或辞退的,有一人扣10分(主动查处上报减半扣分);发现辅警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弄虚作假的,每人次扣5分;辅警工作成效突出,得到市局以上领导肯定或表彰奖励的,每人次加10分。

  警民联调室运作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5分;调解民间纠纷(治安案件)运作规范、台账齐全并及时录入警务平台的,一件加2分。

  治安信息员、“红袖标”等群防群治力量建设达到规定要求并规范运作,治安信息员有效利用率达10%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工作中发挥作用,受到市局以上领导肯定或表彰奖励的加5分。

  (三)刑侦大队考核派出所基础工作

  1、刑事案件信息采集录入。刑事警情按规定时间内完成流转,未及时流转的有一起扣1分;录入警务平台中的刑事案件,对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刻画、嫌疑车辆情况、侵害对象、涉案物品特征等没有描述清楚的,有一项扣1分,涉案手机、电脑信息未采集录入的,每查实一次扣1分。

  凡接报的“八类”案件 以及“两抢”案件必须在2小时内报刑侦大队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录入警务平台,未经审核擅自录入警务平台的,每起直接扣人均分2分。

  2、指纹捺印以及被审查人员信息采集。各单位每月必须完成人均5份指标数,人均少捺印1份指纹扣0.5分,送交不合格的指纹有1份扣1分。

  被审查人员信息必须在24小时内录入警务平台,包括人员基本信息、抓获信息,尤其是像片资料,必须采集三面照(正面照、左侧面照、右侧面照)。

  (1)被审查的嫌疑人员信息没有及时录入警务平台的,有1人次扣5分。录入警务平台的被审查人员信息每缺1项扣1分。

  (2)被审查的嫌疑人员必须捺印十指纹,每星期汇总后送交市局指纹中心,捺印指纹采集录入率达到100%,指纹采集合格率达到95%。每少捺印或捺印不合格的指纹,每份直接扣人均分1分。

  (3)被审查的嫌疑人员必须采集DNA信息,每星期送交市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各办案单位必须核准被采集人的基本情况,完整填写采集袋各项内容,贴好条形码,并将信息录入系统。没有采集DNA信息的,有1人直接扣人均分1分。

  3、失踪人员信息采集。各派出所对接报的失踪人员做好报案笔录,采集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填好《失踪人员登记表》上报刑侦大队信息综合中队,并采集DNA血样。发现失踪人员要及时予以撤销。各派出所接报失踪人员没有及时上报的,有1人扣10分,上报信息没有采集完整的(必须附近期照以及失踪经过),有1人扣10分。发现失踪人员不上报撤销的,有1人扣10分。

  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各派出所每月查处的吸毒人员必须及时录入禁毒系统,漏录或信息录入不准确的,有1人扣5分。刑侦大队禁毒中队每月对各派出所管控情况进行抽查(全局在册共68名,具体名单另发),对抽查后不能说明理由的,发现1人直接扣人均分2分。

  5、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应用。通过办案协作平台应用,每破1起案件计10分,协助外地调取户籍、前科证明、制作笔录材料、法院判决书每份分别计10分;没有通过协作平台调取户籍、前科证明、制作笔录材料的,发现1人倒扣20分。

  6、阵地控制工作。各派出所必须加强辖区内阵地控制工作,刑侦大队特情中队对各派出所每月抽查,凡抽查一次阵控不倒位的直接扣人均分2分。

  7、现场勘查工作。

  (1)按照公安部、省厅“三个必须”工作要求,责任区刑警中队必须设立12名专职技术员,其它派出所必须设立1名兼职技术员,没有设立的,每月扣10分,直至设立为止;

  (2)对辖区内有现场可勘查的“八类”案件、投放危险物质、入室盗窃、撬盗保险箱案件、盗窃汽车、破坏生产案件勘查率必须达100%,其他案件 A类所勘查率达80%,B类所勘查率达90%,C类所勘查率达100%,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现场勘查完后两天内将现场照片、简要案情表格、痕迹物证照片上传达室技术服务器,每起案件照片不得少于6张,七天内按要求完整、合格录入《现场勘验系统》,笔录、现场图电子档传到技术室保存,现场纸质草稿与报案材料以及受立案材料合并在派出所存档。现场勘查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5分,入库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5分。

  8、案件审核工作。刑侦大队案审中队负责对全市刑事案件办案流程进行监控,凡不按流程办理、超过刑大案审规定期限送审的,发现一案直接扣人均分1分。

  9、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各派出所每采集一名来源不明儿童、失踪儿童父母DNA信息并准确录入信息库计10分;破获拐卖妇女案件每起计50分,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每名计50分。

  10、二手机、电脑管控工作。二手机、电脑信息采集不全的,发现一次扣2分,利用二手机语音报警系统,每比中一只被盗抢手机直接计人均分1分;利用电脑MAC地址监控比中的,每次直接计人均分2分。

  (四)出入境大队考核派出所基础工作

  1、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对辖区内境外人员未及时进行住宿登记申报的,每人次扣1分;对辖区内境外人员进行住宿申报项目不全、信息错误的,每人次扣0.5分;及时准确申报住宿登记的,每人次加1分。

  2、常驻境外人员。将常驻境外人员纳入实有人口管理,对辖区内常驻境外人员底数清,境外人员购租房情况明,漏登每人次扣0.5 分;非法居留未发现的每人次扣2分;非法居留30日以上未发现的,每人次扣5分。对境外人员租赁房屋的,与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比例达100%,未建档的扣1分,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3、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的重点人口或监管对象应及时办理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手续,及时通报备案一人加1分。

  (五)消防大队考核派出所基础工作

  1、落实消防责任制。派出所未明确分管领导的扣2分,未明确专(兼)职消防民警和辅警的扣2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扣2分。

  2、建立基础工作台帐和管理台帐。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辖区基础档案、台帐和专项治理档案的,每缺1项(类)扣3分,未及时更新修订的每处扣1分。

  3、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派出所未设立固定消防宣传栏的扣3分;每半年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活动四次,每少1次扣2分(半年考);未开展“119”消防宣传日活动的扣3分,活动内容单调的扣1分(11月份考)。

  4、派出所消防警务室建设到位。按消防警务室建设标准,每少1项扣1分。

  5、落实各项消防工作制度。按月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少1次扣2分,法律文书未落实领用、审批、登记制度的,未按月归档的,分别扣1分。

  6、完成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月(年)度量化目标。A类派出所每月发责令改正通知书4份、当场处罚5起、一般程序处罚1起,罚款额不得少于5千;B 类派出所每月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处罚2起、一般程序处罚1起,罚款额不得少于2千;C类派出所每两月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处罚2起、一般程序处罚1起(录入消防监督系统),每项未达标的,分别扣20分,超过基础数据的每项加5分。

  7、做好辖区火灾的接处警并担负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和调查工作,对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且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及时开展调查并统计上报消防大队。接到报警不及时到现场的每次扣5分,火灾调查处理不及时的,每起扣3分,不积极配合消防机构调查火灾的,每起扣5分。辖区发生重大或亡人火灾每起扣5分,发生特大火灾每起扣15分。因监督措施未到位发生火灾的,每起扣10分。

  (六)交巡警大队考核派出所基础工作

  1、协助侦破死亡逃逸交通事故的,每起加10分;协助侦破其他逃逸交通事故的,每起加5分。

  2、辖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引发当事人上访、堵路等,积极协助做好重大事件稳控工作的,每起加10分;积极协助做好其他事件稳控工作的,每起加5分。

  第十二条 对部分数据在12月份进行加考,对落后单位在11月份发督查督办通知书。

  (一)各单位破案绝对数参照全年目标任务,每升降1个百分点,加、扣0.5分;

  (二)本辖区年内年内在帐“八类”案件破案率达85%以上,每升降1个百分点,加、扣0.5分;凡发现该立而未立案或立其他类别案件的,有一起扣20分;

  (三)年内“飞车抢夺”案件同比下降10%,每升降1个百分点,加、扣0.5分;

  (四)城区四所刑事发案数同比下降5%,每升降1个百分点,加、扣0.5分;凡发现该立而未立案的,有一起扣20分;

  (五)年内人均打击处理总数每多或少0.1人,加、扣0.5分;

  (六)年内人均抓获外省市逃犯总数每多或少0.1人,加、扣3分;

  (七)全年对各所逮捕涉毒人员、强制戒毒、查处吸毒人员完成情况考核,每多或少1人,加、扣1分;

  (八)派出所全体民警物建刑事特情数、特情档案达标,缺一名或档案不全有1人扣1分;利用特情提供线索破案达到本单位破案总数的35%以上,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2分;

  (九)全年通过技术(指纹、足迹、DNA)直破案件,城区四所达5起,薛埠、儒林所达3起,其它所达1起,每多或少1起,计、扣10分。

  (十)经济案件打击处理数(含直诉)全年目标达标后超出部分,每多1人加10分。

  (十一)劳教数全年目标达标后超出部分,每多1人加5分。

  (十二)凡发现迟报、漏报、瞒报敌对势力滋事破坏信息,”法轮功”等邪教顽固分子、”213”工作对象、”1982”人员、重点上访人员、治安危险分子等动态信息, 酝酿策划赴省进京上访信息,堵塞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的群体性事件信息,以及在全国、全省、本市有重大影响案(事)件、事故等重要信息的,每一起扣10分。

  (十三)及时侦破“法轮功”、其他邪教及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案件,每侦破一起加10分。

  (十四)加强国保“217”基础工作建设,及时完善“217”基础工作台帐。无台帐或台帐不完备、底数不清楚的,每项扣5分。

  (十五)对国保管控对象实时开展动态管控,每年对管控对象考察不少于2次,重点对象情况随时掌握,每少考察一次扣2分。

  (十六)全年各派出所必须上报调研论文2篇,被市局录用一篇加5分,被常州市局录用一篇10分,被省厅录用一篇加30分(加分不超过40分),未完成上报基数的,每少一篇扣10分。

  (十七)全年,平安企业创建少完成1家扣10分。

  (十八)因工作突出,被常州市局(含)以上公安机关评为消防工作先进者的加10分。

  第十三条 月考核分根据六大考核权重,以最高分为满分计算,其他部门分值除以最高分值再乘以考核权重即为单位实际得分。

  第三章 专项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专项工作次数,按各派出所单次专项工作考核分从高到低确定排名,并按排名确定各派出所单次专项工作分值。

  第四章 考评方式

  第十五条 市局成立部门工作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由严月林政委任组长,办公室韩云峰主任、政工室宋秀芳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考评办公室成员由市局办公室、政工室、纪委(督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考评日常工作扎口在市局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月考数据的起止时间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局机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评项目,如实统计、提供有关工作数据和情况,做好汇总评分工作,并于每月 25日至28日在部门网站公布,29日前将当月相关工作情况报市局办公室。办公室进行汇总报审后,于次月5日前发出《派出所主要工作绩效考评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需作适当调整的,由市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办法由市局考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年4月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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