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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在岗员工培训
超市员工培训规定
第一条培训目的
1.1通过培训,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进行规范服务的要求。
第二条上岗培训
2.1上岗培训是指员工到岗后至试用期满前的业务培训。
2.2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部门职能与工作目标;
部门岗位结构和岗位职责;
岗位应知应会;
操作技能和工作程序;
本公司和本部门规章制度;
2.1.2上岗培训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2.2上岗培训的考核结果与员工转正评定相结合。
第三条在岗培训
3.1在岗员工业务培训由各部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凡公司出资培训的,培训前员工应根据公司要求签订培训协议。
3.1.1在岗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配合。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来公司培训或组织有关员工参加公司外培训。
3.1.2在岗培训可采取岗位交叉培训、业务提高培训、新规范新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
3.2公司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对现有主管以上人员进行培训。
3.2.1对管理人员的统一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组织实施。
3.2.2管理人员统一培训的内容包括管理理论、管理能力、管理技巧、新知识、新技能、等等。
3.2.3对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由本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专项申请,报店长或区经理批准执行。
3.3培训考核的资料应归档保存,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条待岗培训
4.1待岗培训是指员工离开原岗位,列入编外,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培训。
4.1.1待岗培训的内容为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等。
4.1.2待岗培训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4.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无效,可列入待岗培训。
多次违反员工手册及公司和部门的规章制度,尚不足以辞退;
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部门认为应待岗培训;
绩效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
4.3员工待岗培训按下列程序办理:
所在部门负责办理呈批手续;
由所在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主管集体讨论决定;
店长或区经理批准执行。
4.4员工待岗培训期间待遇如下:
待岗期内,发基本工资,停发任何形式的奖金和津贴、补贴。
对延长待岗期三个月的,从延长期的当月起其基本工资逐月递减20%,但最低额不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待岗培训员工不享有当年年休假。
4.5员工待岗培训考核合格,原则上安排回原部门,若原部门无法接收,公司将另行安排岗位,员工工资按新岗位重新确定,若员工不服从分配,公司可与员工终止合同。
4.6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后,若再次被列为待岗对象,可劝其辞职或作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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