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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中心考勤考核制度
本溪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实行绩效工资考核制度
为深化本溪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向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要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并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绩效挂钩”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按照制度规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5%,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5%。绩效工资总量由中心在职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补贴构成。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设有综合目标考核奖励和特设奖励。综合目标考核奖励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95%,是对职工日常工作的量化考核;特设奖励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5%,主要针对国家、省、市活动中为康复中心争得荣誉的,在工作中勇于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及在日常工作中表现优异取得上级部门表彰的职工进行奖励。
本次制定的综合目标考核办法主要有工作考核、日常考核、临时考核三大部分。职工考核按百分制计算。考核的最后得分乘以每分所对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数,就是职工每月获得95%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依据《本溪市市直事业单位提高收入水平实施意见》的要求,事业单位从2010年9月开始施行绩效工资。施行绩效工资后,中心在职人员工资由原工资统发管理改为工资统发与中心帐户拨付并存式管理。中心经市人社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中心,再由中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配到个人,其他工资部分仍按工资统发管理。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标准直接发放到个人。
同时制度还明确对在岗在编职工迟到早退、病事假、违章、违纪等现象都进行了严格详细的规定与奖惩。
本溪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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