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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管理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现制定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如下:
一、考勤
(一)学校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出满勤,干满点,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二)教职工工作时间缺勤两节课以上内按迟到处理。超过两节课的按缺勤处理,并累计扣发全勤奖。
二、病假
(一)教职工须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院的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以及超过六个月的按北教字(2004)39号文件执行。
(三)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教职工为了休病假而开证明小病大养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学校必须与上级联系,停发其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无故旷工不上班的,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三、事假
(一)教职工因私事须请假时,须事先经领导批准,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期间待遇:教职工请假全年请假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三)逾假者事后必须尽快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婚假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经单位领导批准,假期3天。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婚假15天。
(二)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产假(含计划生育假)
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工作人员的正常产假为3个月。晚婚的再给予45天假的奖励。如果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产假的基础上,增加奖励产假30天。
六、丧假
(一)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办理丧事需去外地料理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假期的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自理。
七、旷工
(一)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教职工旷工不发给工资。
八、此规定自20xx年12月6日执行,原北劳人字[1998]16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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