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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考勤奖惩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社《关于严格执行考勤奖惩制度的通知》(供发人字[2002]13号)和省社机关效能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省社机关考勤及奖惩工作,切实做到真考核、真兑现、真奖惩,特修订本办法。
一、各处室要加强对部门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办私事;要围绕工作,服务大局,增强工作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要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以自我记实和领导审核、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对本处室工作人员考核,人教处受省社主任委托负责对各处室负责人的考核。
二、实行上班打卡考勤制度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打卡考勤制度,严禁他人代替打卡等错误行为。
2、考虑到上班高峰时电梯的运行及打卡等因素,对超过正常上班时间10分钟以内打卡的视为正常,10分钟以后(不含10分钟)打卡的视为迟到。
3、凡工作人员当天因开会、外出办事(限本市)等工作原因不能及时打卡者,应提前(或事后)及时向人教处提交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书面说明,以备查。否则,视同旷工。
4、对因公出差人员,处室负责人须经省社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或会议通知复印件送人教处备查。
三、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各处室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因私请病、事假,必须分别经省社分管领导批准和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送人教处备查。否则,视同旷工。
四、奖惩
按照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84号文件规定,对加班加点工作人员,应计发加班费。由于加班时间和加班费难以考量,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决定对在机关工作中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表现突出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工作人员,结合考勤及效能建设绩效考核情况按月实行奖惩:
1、对部门同志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且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又没有病、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人员,其考勤奖按规定核发到处室后,由处室负责人结合每个同志的加班情况和业务工作量的大小,将考勤奖拉开差距发放;对有病、事假和迟到、早退等超过规定天数情况者,按规定扣减,不得平均发放。
2、凡代替打卡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扣发双方当事人当月考勤奖。
3、凡当月迟到累计达3次,考勤奖减半发给;累计达5次以上者(含5次),不发当月考勤奖。
4、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的(因特殊情况同意续假除外),一律作旷工处理。凡旷工者不发当月考勤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凡病假月累计超过4天、事假月累计超过3天者考勤奖减半发给;病、事假超过8天(含8天)者,不发当月考勤奖;病假未满4天、事假未满3天者,以人均月奖励标准除以月标准工作日乘以病、事假天数作相应扣减。
6、凡出现上述2、4条情况之一者,在年度考核中不得参评为“优秀”。
五、此前省社下发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实施办法由省社人教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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