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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合法吗
近日,遂宁一读者王女士来电询问:我去某服装公司应聘,职工以年轻人居多,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这家单位决定招聘我。我提出了要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人力资源经理却对我说:“按照单位的决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请问:1、该单位的这种规定合法吗?2、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王女士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1、该单位的这种规定不合法。在招聘新员工时,一些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4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在试用期之前。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是可能将自己“套牢”。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终适得其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可以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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