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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考勤制度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关键时期有着重要意义。为此,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乡镇干部考勤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乡镇干部考勤制度篇1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机关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培养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制定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一、每月第二周周五全体党员学习,每月最后一周周五全体机关干部学习。
二、每次集中学习全体人员都要按时参加,不得缺席,学
习期间要保持会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不许看报纸、杂志等。
三、集中学习要认真记好学习笔记,党委定期检查。
四、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学习的`,本人向副书记请假,获得批准后,事后要自觉整理好学习笔记。
五、凡是无故不参加学习或无故中途退场者,依照党委、政府考核办法按旷工处理。
六、集中学习实行点名制度,每次点名名单由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以备年底考核。
乡镇干部考勤制度篇2
一、具体要求
1、全体机关干部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2、机关干部离开机关必须填写去向板,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包括到区里开会或下乡等。
3、机关开会、学习时不准接听电话、接待客人,不准处理业务(接待上级领导除外);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开会、学习的,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4、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义务劳动,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5、工作时间不准办私事、干私活,除工会活动外,不准进行各种娱乐活动;不准在办公室从事赌博活动;中午不准喝酒(接待客人需提前请示)。
6、机关干部请病、事假需填写假条。一般干部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两天由主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书记和镇长审批;部门负责人请病、事假一至二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书记和镇长审批;副职领导干部请假半天以上的,由书记和镇长审批。请假条要交办公室备案。
7、机关党政干部休假由镇里统一安排时间集中休假。
8、坚持值班值宿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漏岗。
9、纪检委员和办公室负责机关干部的日常工作考核,每月公布一次考核结果。
二、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属实,扣除当月下乡费: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月累计达到3次,扣除当月下乡费50,请假除外;
2、旷工两天的`;
3、工作时间喝酒(接待客人除外),影响工作的;
4、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的;
5、工作时间在办公室打麻将、打扑克的;
6、未经领导批准,无故不参加机关开会、学习、不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义务劳动月累计达到二次的;
7、值班时擅自离岗、脱岗、漏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属实,扣除当月下乡费和岗位补贴。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月累计超过5次(含5次),请假除外;
2、病、事假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3、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他人向镇主要领导或上级部门上访的。
4、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影响的;
5、因违纪被处分的。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在岗的全体机关干部。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中共××镇委员会。
乡镇干部考勤制度篇3
第一条 凡局属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工勤人员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条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撤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四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每月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公务员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所在科室、单位的干部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1天内可口头申请;1天以上(不含1天)需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公务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公务员请休公休假,须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室(人事处)凭各单位和局领导批示,开具请、休假批复。请、休假结束后,须到办公室(人事处)销假。
第九条 公务员脱产学习一周以上或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局办公室(人事处);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扣发年终奖并取消年度考核等级和评选资格;连续旷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公务员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公务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10年工龄以下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的累计超过3个月、20年以下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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