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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服务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塔吊服务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塔吊服务合同1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减少与避免施工现场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与《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101-62- )和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要审查乙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同出租单位及时签订塔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按照乙方提供的塔吊路基施工图纸及技术条件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完毕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填写“塔式起重机基础检验记录”并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乙方才能立塔。
3、塔吊安装完毕由出租或安装单位提供“郑州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表格” (表AQ-C8-1)并经安装单位(法人单位)盖章后,甲方才能使用。
4、负责编制“塔吊作业方案”,并经甲方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与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5、负责配备专业指挥信号工(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按操作规程负责塔吊信号指挥工作,如需隔楼吊装,要加配接力信号指挥,对信号指挥人员应配备信号工服装。
6、负责对塔司、信号工、挂钩工上岗前的应知应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对甲方信号工、挂钩工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塔吊作业方案”及规程、规定等,同乙方联合向塔机组人员和信号工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
7、负责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测定记录,每月至少两次定期检查,遇有6级以上(含6级)大风及大雨后不定期检查测定记录,发现隐患及时通知乙方检修。
8、负责收集与整理甲乙双方的塔吊相关资料。
9、未按上述1~8项条款履行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有关责任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下述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1)出租单位的相关资料
①出租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②塔吊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订的原件);
③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④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⑤塔式起重机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⑥塔吊操作人员操作证(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⑦出租单位对塔机组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及签字手续(塔吊使用前办理);
⑧塔吊出租单位自检、月检记录,维修保养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塔吊使用后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
(2)拆装单位的相关资料
①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法人单位公章);
②拆装单位的“拆装合同”(原件);
③塔吊拆装安全管理协议书(复印件);
④拆装单位的“塔吊安(拆)装施工方案”,要有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原件);
⑤郑州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表格(表AQ-C8-1)原件;
⑥拆装人员操作证(复印件盖公章);
⑦对拆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及签字手续。
2、根据向甲方提供的塔吊路基施工图纸与技术条件要求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塔式起重机基础检验记录”并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够立塔。
3、塔吊安装完毕后,向甲方提供“郑州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表AQ-C8-1)并经拆装的法人单位盖章后,方可交付甲方使用。
4、对进入施工现场塔吊拆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与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报甲方专职安全员一份存档。
5、同甲方联合对塔机组人员和信号工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报甲方专职安全员一份存档。乙方机组人员进驻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应知应会考核。
6、对塔吊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并要求操作人员每天要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运行检查与交接班记录,填写“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AQ-C8-2),此表由出租单位自备,填写后存放在塔司负责人处备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检修,禁止带故障运行与违章操作,将自检、月检记录、维修保养记录,隐患整改记录报甲方专职安全员存档。
7、乙方塔吊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十不吊”的原则与“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有权拒绝甲方人员的违章指挥,
8、乙方未按上述1~7项条款履行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与相关的经济损失。
9、因塔吊设备问题和塔吊在拆装与进出场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0、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正确的工作安排,保证24小时正常运转。乙方每月有24小时的保养维修时间,超出的时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经济处罚,超出半小时以里,罚款一千元,超出1-2小时,罚款五千元,超出4-8小时,罚款一万元,超出48小时以上罚款三万元。造成其他的经济损失,按实际的损失赔偿。
11、乙方的塔吊司机在盲区工作时,必须服从现场信号员的指挥,在可视区工作时,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信号员和塔吊司机有连带责任。根据损失的程度给与赔偿,并给与五百至两千元的罚款。所有罚款,为现金罚款,三天之内交齐,超出三天罚款加倍。超出七天,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租费里成倍的扣除。
三、本协议书中未明确的相关责任以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北京市政府与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塔吊拆除退场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现场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塔吊服务合同2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
签订时间: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检测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第一条 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检测项目如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具体的检测项目、数量见附件。
第二条、甲方职责
1、甲方指派 (电话: )为甲方代表全权负责与乙方的沟通和协作。
2、甲方应提前(预埋件检测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竣工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工作联系函与乙方商定进场检测时间,负责协调和通知人防工程监管单位项目验收、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的陪检人员按时到场陪检,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与待检设备相关的以下资料和文件,并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①待检测的设备清单;②相关人防工程战时平面图及设计说明;③相关人防通风水电战时平面图及其设计说明;④产品图纸(需要复核时提供);⑤产品合格证。
3、在双方商定的现场检测时间前,确保现场已具备检测条件,并负责做好与检测活动有关各方的沟通工作:①待检设备/预埋件已按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安装到位;②乙方检测人员可以安全出入检测现场;③其他保证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的现场环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必要的照明设施、提供现场标高参考点等。
4、为乙方现场检测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授权至少一名现场监理代表甲方全程配合乙方检测人员完成现场检测工作,并签认现场检测记录。
5、保守乙方的'商业机密。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三条、乙方职责
1、乙方指派 (电话: )为该项目检测负责人负责与甲方的沟通与协作。
2、按照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参照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__);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__);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__);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__);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__)等标准及相关设备的技术图纸等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检测工作。
3、现场检测发现不合格项时应书面告知甲方或设备安装单位,待整改完成后并在接到甲方复检通知后进行复检。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项目现场人防检测的相关图纸及资料,否则可以拒绝出具该项目的检测报告,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各种图纸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向甲方提供相应资质文件配合甲方进行工程报监报验工作。
5、在隐蔽工程防护设备现场检测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竣工工程人防设备现场检测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一式贰份检测报告。有项目需要复检的,待所有检测项目均检测完成后再出具检测报告。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约定。
6、乙方对此工程出具的防护设备安装(隐蔽)质量检测数据结果仅对设备受检时的状态负责,检测报告仅对本次样品及检测条件有效。
第四条、检测费用
1、经双方商定,根据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服务项目清单”的检测内容,本次检测费用为:人民币 整(¥ )。在项目检测完成后如果发现实际检测内容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服务项目清单”内容不一致,经按有关收费标准核算后,如最终结算总金额与原合同总价比较变动超过1000元时,最终检测费按实际检测的设备型号、数量及原单价进行结算。
2、检测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在人防设备隐蔽构件检测完成后乙方出具隐蔽构件检测报告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0%,余款在甲方领取设备竣工检测报告前一次性付清。
3、上述款项均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乙方在每次收到检测费用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给甲方。
4、需要复检的,乙方只对需复检设备按该设备检测价格的30%收取费用,因复检产生的差旅费用按600元/天收取。
五、违约责任
因一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违约方负责;导致守约方损失的,按守约方实际损失(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金额)进行赔偿。
六、争议解决
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测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与乙方协调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
1.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若因保管不善,导致乙方已移交的检测合同或检测报告(移交份数依据双方约定)资料丢失、缺损失效,要求乙方加印、制作相关检测资料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资料制作工本费、装订费等费用;合同资料按150元/本收取,检测资料按300元/本收取。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由甲方负责上交壹份给广西民防协会备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后终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检测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塔吊服务合同3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传真: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自然人身份证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金额等概况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高度(米)月租金(¥)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
其他备注吊钩以下的高度:
附件
注:
1、设备配套情况以发运交接清单为准
2、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包括进出场运输费、首次人工安拆费、设备加节附墙费、检测费、维修费、税费。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乙方负责免费提供汽车吊装卸、安拆。若设备在使用中需拆除移至本项目其它地方使用,则乙方必须支付甲方元移机费,此费包括人工安拆费、设备加节附墙费、检测费。
3、本工程安装拆卸高度为米,安拆附着道,附着杆由乙方提供材料甲方制作;如因乙方施工要求需增加附着,每增加一道附着,乙方另支付甲方元/道;根据目前乙方提供的安拆图纸及现场条件,安装所需汽车吊为T,拆卸所需汽车吊为T;如因乙方安拆条件不满足以上条件导致汽车吊吨位增加,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目前安拆现场,道路可满足 米长运输车通过,并不需要转运。如因乙方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导致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本服务设备使用地点及用途
1、仅限用于工程,地址:。
2、仅限于在垂直起吊重物使用。
第三条、服务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设备在服务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服务期间,仅享有服务设备的使用权。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所服务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移设备使用地点或将设备转租(借)给第三人,更不得作为自有财产进行处置(如转卖、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四条、服务期限计算方式:
1、服务时间月。开始服务日期:_______甲方设备到达乙方工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安装,超过5个工作日不安装,甲方从第6天开始计算设备使用费。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设备检测手续,设备安装完毕具备使用后,如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不使用设备,甲方从第6天开始计算设备使用费。
2、终租日期:_______终止服务日期以乙方书面“设备终止服务拆除通知书”通知的日期为准。
3、服务费自服务设备开始服务之日起连续计算,不考虑停工和节假日以及天气情况,及设备中途拆除移机等情况。
4、超过服务期限使用不足一月按实际天数计算,每天按元计。
5、甲方安排操作人员两名,人员工资由方负责,满足乙方工程需要,甲方操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如甲方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0%以上的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增加操作人员,增加人员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增加人员的工资按3000元/月/人计算。因特殊情况,未增加操作人员的,乙方需支付甲方操作人员的每日超过8小时的计时加班费。
备注:设备退场时间乙方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
第五条、结算和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时,设备进场前乙方支付甲方设备元整作为设备押金,在设备退场前甲方退还乙方。
2、本合同签订,设备进场后安装前乙方支付甲方进出场费元整。如乙方不按合同支付进出场费,甲方有权不予安装设备,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设备退场前,乙方支付甲方预埋支脚折旧费元整。
4、设备在检测合格后,乙方支付第一个月的设备使用费用。从第二个月开始,乙方提前两日支付甲方的服务费。甲方在收到乙方服务款时,向乙方出具正规发票。
5、 结算方式:每使用完一个月为一结算期,甲、乙双方在每月10日办理结算手续。
6、付款时间:乙方在每月25日前支付甲方上月设备使用服务费结算金额的100%。
7、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应汇入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现金结算、以物抵债必须经由甲方财务总监另行书面特别授权,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8、在设备退场之前,乙方应付清全部费用。
9、双方其他约定:在甲方预埋支脚到达乙方工地后,乙方需支付塔机预埋支脚元/套给甲方。
第六条、设备的交货和验收:
1、设备在合同所列的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工作人员交货。乙方现场工作人员签字或乙方盖章都有效,乙方对现场工作人员的真实性负责。
2、乙方应在货到交货地点当天验收设备,同时将签收后的设备验收单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没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设备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为乙方已经将签收后的设备验收收单交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二天内将以上情况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设备符合本同约定要求。
第七条、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在服务期内由乙方使用,甲方负责服务期间服务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吊钩以下钢系丝绳由乙方承担。
2、服务设备在服务期间发生小故障,甲方应在8小时内修复,若无特殊情况,大修应在24小时内修复,以保证工作正常使用。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2天。
3、设备在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发生安全事故时,由责任方承担。
4、乙方对妨碍塔吊回转半径内安全作业的变压器、供电线路、房屋、人行道等设施进行防护。
5、吊钩以上(含吊钩)的机械故障或塔吊司机人为操作造成的安全责任由甲方负责,吊钩以下的作业不当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设备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甲方设备及部件、配件、线缆等物件在乙方工地施工现场的看护保管责任并保证设备正常拆除及安全退场。因乙方工地现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设备部件、配件被盗丢失被损坏或灭失,乙方应按所丢失或损坏的物件的当时的市场价格照价赔偿。
2、在服务设备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案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⑴将设备复原或维修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⑵更换与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⑶当设备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
第九条、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承担设备故障或停机造成的乙方施工事故及损失。
2、甲方操作人员应服从乙方合理的工作安排,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乙方现场管理制度。
3、甲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乙方工作人员的违规指挥。
4、甲方向乙方提供塔机基础设计的相关技术数据,配合乙方进行基础施工。
5、甲方负责编制塔机安拆方案,提供特殊工种证件,负责塔机安装后的验收工作,并将资料移交乙方备案。
6、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负责安排进场计划。地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五日内进场,在乙方通知安装之日起七日内塔机安装完毕,遇大风、大雨等不可抗拒原因则顺延。
7、甲方操作人员应服从乙方生产指挥,不服从指挥或不具备熟练的操作能力的操作人员,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更换。
8、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基础隐蔽记录(经监理签字认可的)后,将按计划开始安装。
9、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塔机基础设计的相关技术数据,根据现场地质情况,进行塔机基础设计,负责施工。及时将监理签字确定后的基础隐蔽记录交甲方,以便甲方办理塔机报装手续。塔机初次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在两天内将联合检查报告交甲方,以便甲方办理塔机报检手续。
10、塔机正常运转所需电力由乙方无偿提供,并按三相五线为甲方塔机单独设置配电箱,配备200A空开及漏电保护装置(一机一闸)。保证输出电压为380V±5%,并将电源接至塔机基础节1.5米高。
11、塔机拆除后,乙方应在5—7天内挖出预埋支脚退回甲方,挖出的预埋支脚应保证几何尺寸达到原几何尺寸的99%,预埋支脚由乙方负责发运至甲方武汉基地,如乙方超过15天未挖出预埋支脚或挖出的预埋支脚损坏不能修复使用,乙方预付的预埋支脚款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12、在设备进出场时,乙方须提供必需的场地、道路、空间、电源等现场条件,并做好配合工作。如现场不符合塔机正常的安拆条件而导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非甲方的原因导致设备不能正常拆除或出场,由乙方承担设备误工损失(每台塔机设备误工损失按合同约定的'月服务使用费计算)。
13、甲方以设备现在状况服务给乙方使用,乙方须严格按设备操作说明书安排生产任务,施工条件应严格控制在设备的技术性能标准内。
14、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操作人员提供住宿及用餐,乙方安排甲方操作人员单独房间,不与其他人员混住__。
15、即使本合同终止之后,双方均无权向第三者透露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获的商事秘密。
16、墙体以内的埋体及施工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相关数据。
17、塔机安拆时,如需要电焊、切割或氧割等设备,如乙方施工现场有,则由乙方免费提供并予以配合。
18、乙方扣减甲方的服务费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生效,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甲方不予以认可。
19、乙方有义务每月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上月结算手续须在每月10号以前办理完毕。服务期满与甲方办理总结算手续,结算手续乙方盖章或工作人员签字都有效。
20、若不需甲方配指挥,乙方指挥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通讯设施。乙方指挥人员证件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21、在初次安装完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加节、附墙或拆除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22、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乙方负责设备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因乙方安全检查不到位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23、甲、乙双方均需给现场操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死亡全残赔偿限额50万元。如甲乙双方造成对方人员伤亡的,应承担扣除保险应赔付金额以外的费用赔偿。如因没有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发生人员伤亡的,未购买保险的一方承担本方人员因伤亡应由保险赔付的部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果延迟支付服务费,甲方有权按延迟支付时间每日向乙方收取延迟支付金额1%的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向甲方支付预付金,租金及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支付服务费(含预付金、押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2)停止乙方对所服务设备的使用权,停机期间服务费继续计算,停机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终止本合同,并调走所服务设备,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进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执行,合同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
1、本合同的附件为设备交接清单及双方通过协商作出的补充协议。设备交接清单经乙方现场工作人员签字或乙方盖章都有效。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名称:
账号:
大额支付行号:
法人代表:
合同经办人:
日期:年 月 日
乙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账号:
法人代表:
合同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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