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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二

时间:2024-04-07 08:53:5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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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二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二

  一、流动人口“五个一”管理办法

  (一)流出人口

  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3、签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二)流入人口

  1、填写一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2、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签订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每半年一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

  5、建立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信息通报单存根、避孕节育报告单存根、合同书、生育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等)。

  二、两地联系制度

  1、流入地与流出人口较多的乡(镇)、村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

  2、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入地对流动人口查验登记后,确定由乡镇或者社区、村委及时向流出地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流出地乡、(镇)、村收到信息后,在四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馈回复。

  3、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4、两地要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及《生育证》的发放等。

  5、计划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请示各自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办证制度

  1、热情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和服务。2、为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年龄在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社区或村委会填写申请表,带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严格收费标准,不乱收费,搭“车”收费,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验证制度

  1、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2、成年流动人口到达新居住地,在3至15日内持《婚育证明》到乡、(镇)计生部门申报,查验证件。验证机关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签名盖章。

  3、未办理《婚育证明》和持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限期回原籍补办,换领新证时应提交过期的《婚育证明》,省外30日,省内20日,市州内15日,县内10日。

  4、《婚育证明》每年至少查验两次,持证人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办理变便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每年底到现居住地年度检查,不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到户籍所在地接受年检。

  5、对持假《婚育证明》的,应当场收缴,查清假证来源,并报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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