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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19 10:02:3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2篇【精华】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2篇【精华】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1

  为保证我园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本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幼儿园规定高质量完成检查。

  2、根据本园实际情况,一般应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型玩具和体育器具安全隐患排查;

  (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6)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空调架及其它公共设施)。

  3、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又是安全管理责任人,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幼儿园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的安全性。

  4、排查责任人要每月一次排查,每星期一次小检查,发现问题,保证在最短时间内解决。

  5、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责任人的责任。

  6、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园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应急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幼儿园讨论解决。重险情幼儿园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7、具体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副园长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分管教学的副园长负责幼儿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和安保组长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8、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向广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本单位的重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坚持安全检查月报告制度,幼儿园要将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9、幼儿园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xx)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第八条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厂安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

  2、附件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事故隐患,由厂安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重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厂安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

  四、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事故隐患的;

  二、对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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