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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精品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
为了贯彻落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单位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巩固和提高我厂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实现我厂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单位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制氧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检查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周期根据我厂精品文章
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厂部领导、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等不定期下车间检查,并形成记录。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根据季节变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
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后,职工注意力在芝节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我单位每月应各做一次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五、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七、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单位有关规定,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精品文章
2、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单位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单位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厅局或政府报告。
4、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逐条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减产情况等详细登记、记录。
5、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6、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单位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合单位情况,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和群众监督。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进展和动态趋势,推动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开展实施。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2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本矿对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各个生产环节和所有工作岗位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检查的目的是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一、安全检查的形式分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巡回检查、日检查和班(组)自查和特殊时期检查:
1、定期检查:全矿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大检查;
2、不定期检查:全矿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的安全生产状况1—2次抽查活动;
3、巡回检查:安全检查人员每周对矿内的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巡回检查;
4、日检查:安全检查人员每天对生产系统以及有关生产辅助岗位,随时进行安全检查;
5、班(组)自查:专(兼)职安全检查员和班(组)长对本班(组)的所有工作岗位和生产、辅助环节进行每班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
6、特殊时期检查:雨季三防期、春节期间和其它节假日期间及特殊情况,要随时对矿内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7、对查出的所有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采取三定的方法(定专人、定时间、定措施)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
8、对查出的三违现象(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反劳动纪律)要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9、对在安全检查中所查出的问题,要详细作好检查记录和处理情况记录,以待备查;
10、对安全生产搞得好的班(组)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排查改善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3、对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改善;
4、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在工作岗位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发放和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要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行业标准;
7、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不要违章指挥,不要强令从业人员冒险操作;
8、检查各类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各类隐患事故的防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3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及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科(保卫)报告。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安全(保卫)科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视情况给予50-200元物质奖励,并予表彰。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科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生产技术人员有权对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科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公司领导班子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科室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各科室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科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科室和施工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科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安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4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一)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区域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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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顾客、消费者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一)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区域部门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三)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一)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查实,并登记造册,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二)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三)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进行彻底整改。
(四)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应对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精品文章
一进行详细记录。
四、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盈江县阳光出租车服务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出租汽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由出租汽司负责人按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对象及范围应包括。出租汽车等机动车辆及相关装置;管理制度、管理台帐、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和消防设施;以及营运证件等。
三、列入安全检查范围的项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四、对检查出的隐患,检查人必须下达整改通知书,各项安全检查及隐患的整改,实行责任人及受检当事人签字制度和隐患整改跟踪排查制度。对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并作好隐患的跟踪控制工作。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公安机关吊扣、吊销驾驶证后,应主动向公司汇报,公司应收缴被吊销驾驶员的营运证件并上交管理部门,要教育、督促其不能驾驶车辆。
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台帐”。各项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必须规范化,保存期不少于3年。
精品文章
七、对违反本制度及违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5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2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3.4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3.5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3.6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4.1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d)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e)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4.2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b)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4.3隐患评估
4.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评估报告和管理方案。对危及人身安全、导致设备、设施事故的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隐患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科,提交安委会审定,落实整改措施。
4.3.2隐患评估的内容:
a)评估报告。
b)评审意见。
c)技术结论。
d)隐患治理方案。
e)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f)资金概预算情况。
4.4隐患治理
4.4.1一般隐患整改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负责实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科。
4.4.2重大隐患的治理
4.4.2.1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公司隐患项目治理方案,在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经理批准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立项。
4.4.2.2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由隐患治理负责人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a)重大隐患治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b)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护。
4.4.2.3重大隐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a)竣工后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b)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4.5隐患治理资金管理
隐患治理项目,其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4.6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4.6.1隐患治理验收
a)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b)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5.工作要求
5.1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各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5.1.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5.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5.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科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5.2.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2.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2.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2.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3安全管理科应当定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综合检查,路检路查,车辆和驾驶人资质排查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4安全管理科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5各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6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定人、定资金、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5.7各部门在事故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科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6.监督管理
6.1公司安全管理科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6.2安全管理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3安全管理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管理科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6.4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
6.5安全管理科应当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罚则
7.1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7.2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罚。
7.2.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2.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7.2.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7.2.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2.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3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给予处罚。
7.4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8.1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8.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9.附录
附录1、安全检查记录表CCJ/jl/13
附录2、安全隐患整改目录CCJ/jl/14
附录3、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表CCJ/jl/14-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6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提高源头预防潜力,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治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急状态、人的担心全行为和治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马上整改排解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需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解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解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专人专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
水利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监视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治理人员,对事故隐患进展随时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对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建立档案和台帐。
排查资料包括:
1、水利工程建立。以重点在建工程为重点,防范坍塌、起重机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工程落实“三同时”原则状况;工程建立中工程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治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职责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水利设施如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支护、脚手架安拆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农田水利根本建立、在建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安全监视治理,负责在建工程水库、水电站及大坝的安全监视治理。
2、水利工程运行。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职责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治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职责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立治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察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治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
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立和运行。以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和用电户为重点,对水电开发、工程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标准农村水电工程建立市场。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电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电站分类年检安全治理和“两票三制”执行状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立;农村水电企业设备检修、试验和农村水电供电区的安全供电。
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治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治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职责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治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视;河道防洪、桥梁和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以野外勘察、测量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局部)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状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协作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
五、隐患登记制度。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专管人员每月要对本股室、本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状况分别进展登记,逐级汇总。
六、隐患报告制度。
对一般隐患要准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治理部门报告,要区分事故隐患的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职责,加强监视检查,彻底进展治理。对较大隐患应向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七、隐患督查检查制度。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对本股室(单位)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综合监管,每季度应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自查、抽查和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状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状况;重大危急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状况;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状况;职工和农夫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遵章守纪状况;特种作业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状况;隐患排查治理登记、销号的台帐标准状况;信息报送状况等。
八、隐患公示和整改制度。
对事故隐患进展登记报告后,应当准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职责人、整改资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能够马上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马上整改,时间不超过7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进展公示并确定专人监控治理,确保万无一失。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派专人24小时值守,同时制定出整改时间表,严格根据隐患治理工程、措施、资金、时间、职责“五落实”制度,限期整改。
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实行挂牌督办的方式进展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惩罚。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职责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退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7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巩固和提高我合同段的安全目标,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交通部提出的“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建立和完善“五项制度”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四)《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建设项目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四、排查治理范围和检查类型
1、排查治理范围:整个工程项目。
2、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周期根据我合同段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施工正常进行。项目部领导、安全员等不定期下工地检查,并形成记录。
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由于节假日前后,职工注意力在过节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对某个专项问题或在施工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和检验则属专项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我标每月应各做一次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五、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和使用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5、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6、施工设备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9、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是否达100%。
10、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高边坡工程、支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12、边通车边施工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13、施工临时用电、生活用火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七、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项目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上报责任制。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整改。
2、项目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3、项目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解决的,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
4、项目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逐条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管措施、管理责任人、监管责任人、检查时间等详细登记。
5、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6、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项目部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合项目建设工程情况,建立监督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其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进展和动态趋势,推动个阶段任务的开展实施。
八、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8
为加强我公司顶板治理工作,防治顶板事故,依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每班在开工前,现场工作负责人务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工作面安全状况进展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消退顶板隐患危急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严禁空顶作业现象。
3、工作面消失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是否有安全技术措施。
4、是否坚持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是否把握老顶活动规律。是否把握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步距,是否监测支柱工作阻力、顶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支柱下缩量、下缩速度及其变化状况等。
5、严禁在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是否马上恢复或更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9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执行。
5、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及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按照《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奖励。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二、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制度
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其绩效大小,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三项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隐患排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而避免事故发生、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事故隐患排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工作者。
4、及时制止违章和误解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经济罚款、调离或辞退处理。
1、排查开展不力或不开展隐患排查者。
2、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期完成或拒不整改的.。
3、发现各类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者。
4、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经劝阻不整改的。
5、不按规程运行安全设备、设施的。
三、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1、隐患排查责任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状重要内容,单位内部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落实任务目标。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3、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4、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一般隐患当场整改到位,重大隐患立即上报主管负责人。
5、主管负责人日常安全巡查,对专(兼)职安全员上报或巡查时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主要负责人。
6、主要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专(兼)职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落实整改资金,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兑现奖惩,对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签字把关,并负责组织人员对上级有关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对挂牌督办的隐患,负责分解落实整改责任,按要求和期限整改到位。
7、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1、隐患整改的基本原则是:“六定、五不准”。六定:定安全隐患项目、定隐患整改措施、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定隐患整改时间、定隐患整改质量要求、定整改验收部门。五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准推到班组;凡本班能整改的不准推到下班;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到车间(或分厂);凡车间(分厂)能整改的不准推到公司;凡立即能整改的不准延迟时间。
2、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3、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基层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5、建立隐患整改督办验收制度。安全员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到位后,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对车间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车间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全员审查同意后整改。
7、凡本部门无力制定整改措施计划的,应报安全科,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9、各专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验收人对安全隐患的整除结果承担验收责任。
10、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出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列入下步整改计划。
11、物资供应部门应对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及时供应和产品质量负责,严禁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12、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3、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指令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协调整改到位后,书面申请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组织验收。
五、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
1、设立“两本台帐”即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填写、上报和存档备案工作。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主管负责人接报告后应根据隐患等级作出立即整改决定或报告请示主要负责人。
4、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治理台帐上记录并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申请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验收销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销号。
6、局面复查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类别,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资金,整改到位情况以及整改责任人。
7、对排查出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消除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总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0
为加强我公司煤尘治理,防治煤尘事故,依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主要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2、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坚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
3、井下务必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雾化好,灵敏牢靠,使用正常。
4、净化通风实现自动化,采区进、回风道、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井都务必安装净化水幕,并实现自动化,水幕应封闭全巷道断面,灵敏牢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冲刷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积累。
6、隔爆设施标准化,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务必贴合规定要求。
7、放炮前、后务必冲洗煤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1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一)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区域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
三是顾客、消费者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一)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区域部门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三)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一)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查实,并登记造册,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二)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三)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2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进行彻底整改。
(四)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应对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
四、排查的重点
(一)加强对机器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性能可靠,安全运行。
(二)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三)经营期间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设有明显的消防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
(五)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六)电源插座是否靠近易燃物品;
(七)在营业结束时,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等安全情况,关闭所有电源、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2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建立的职责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务必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对日常检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隐患经信息治理员汇总统计,按一般隐患、重大隐患进展分类汇总编号报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经每日安全碰头会讨论,制定隐患整改目标、整改人员、整改范围、整改时限,责成一相关负责人员领号催促落实,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状况,准时把握重大隐患整改善度,催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展治理,彻底消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验收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建立经营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后,报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予以验收销号,全过程登记建档,同时,严格根据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县局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治理员要对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整个过程建立档案,明确登记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所检查出的问题、隐患编号、整改时间、整改要求、整改督办人和整改完成销号状况。
四、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工作要求全矿各科室严格根据程序要求进展,坚持谁整改、谁督办、谁负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科、生产科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除此之外,质安科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科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科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公司质安科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公司生产科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4
为加强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给视情修理提供依据,鉴定车辆维修质量,预防车辆非正常损坏,保证安全运输生产,特由公司第二负责人汪鑫城车辆主管制定本制度并执行。
一、车辆主管的主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车辆检查、检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2、负责制修定本公司车辆检查、检测管理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3、组织推广和交流先进的车辆检查、检测技术和经验,及其培训工作。
4、贯彻执行公司发布的有关车辆检查、检测标准和规定。
5、检查、检测车辆的复杂小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季节性维护、强制维护和大修送修前、修竣后。
6、定期不定期抽检各车辆的技术状况。
7、长途车出车前的安全检查。
8、对每次车辆检查检测做好书面记录。
9、定期对驾驶员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掌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定期检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货运知识、港口、堆场作业规则、工厂内作业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掌握情况。
2、定期检查驾驶员对车辆检查、检测技术的掌握情况。
3、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车队长对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驾驶员的工作状态及态度。
三、奖励与处罚
奖励:
1、对工作认真、检查仔细,工作积极的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奖励100元。
2、通过车辆“日常检查”、“月检查”和“换季维护竣工检查”等,发现隐患,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奖励100元。
3、对考核低分驾驶员,进行积极教育,并在下一次考核中取得明显成绩的安全管理人员,奖励200元。
处罚:
1、一次未实施定期安全检查,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予以辞退。
2、车辆检查、检测管理混乱,玩忽职守或无人管理,严重失职,使车辆检查流于形式,连续发生车辆损坏事故的,即时辞退。
3、违反检查、检测管理规定,敷衍了事,发生较大机械事故或运行安全事故的即时辞退。
4、不经规定程序进行车辆检查、检测,私自将车辆投入使用的,罚款200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带队或分支机构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技术人员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生产管理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复查(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法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法人)应按照《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和《公司抽查时间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对达不到规范和公司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
3、对现场安全生产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条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参照《抽查(检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分支机构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经理,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相关《检查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经理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协助公司负责人上报南方集团公司。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于每半年底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七条处罚细则:
1、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公司领导(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其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发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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