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1
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甲方)
________装修设计公司(乙方)
为发挥双方的优势,共谋发展,并为今后逐步向组成集团公司过渡,双方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建立密切的技术合作关系,今后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装修设计任务均交给乙方承担。
二、乙方保证,在接到任务后,将立即组织以高级工程师为领导的精干设计队伍,在_______日提出设计方案,并在方案认可后一个月内完成全部设计图纸。
三、为保证设计的质量,甲方将毫无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筑技术资料。
四、装修施工队伍由甲方组织,装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组织实施。施工期间,乙方派出高级工程师监督施工,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五、甲方按装修工程总费用的千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_建筑装修工程集团公司组建意向书》一份。
甲方_建筑工程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_(签字)
乙方_装修设计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_(签字)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地址: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兼传真:__________电话兼传真: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6
甲方: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特色烤猪蹄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商铺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的商铺名为:_______暂定名)。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主要为_________,范围包括________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以_______其现有经营中商铺代资_______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以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以人民币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_______(________%)。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年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汇到三方确认的个人银行卡上,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所持股权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间分工。
甲方负责,店铺的日常营运和内部员工管理。
乙方负责,各类财务管理,账务登记和管理。
丙方负责,产品策划构思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_______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_______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号码:;
2.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3.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4.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5.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1: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3.有限合伙人2: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权,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权的表决办法,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具体执行人有一票否决权。(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当普通合伙人不在场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普通合伙人授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决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3
一、申请登记项目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经营 :_________________
场所 :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类型 :_________________
合伙期限 :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数 :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数 :_________________
从业人数 :____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金额 :_________________
实缴出资金额 :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或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实缴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
缴付期限 :_________________
评估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承担责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_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 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4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协议一致,就合伙经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伙名称或项目:工程承包,主要经营地:_______
二、合伙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三方散伙时止,合伙协议书。
三、出资金额、方式、期限: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甲方与丙方的出资交到乙方保管。
四、出资总额及各方占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甲方出资占_______%,乙方出资占_______%,丙方出资占_______%。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五、盈亏分担比例:本合伙产生的盈利及亏损均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及分担。
六、经营管理:合伙事务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及丙方不参与日常管理,如遇合伙事务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经甲方和丙方的同意。
七、入伙及退伙: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本合伙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合伙人请求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协议书《合伙协议书》。
八、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和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九、财务管理:本合伙每年至少结算一次盈亏,并实际分配,经各方同意,也可不分配。
十、违约责任:各合伙人未经全体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合伙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交_______法院管辖诉讼。
十二、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适宜进行补充。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个持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5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负责。
甲: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 _______项目,总投资为 _______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_______万元,乙方以_______ 方式入股。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项目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 项目债务按照甲方 _______%、乙方_______ %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按比例在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技术和项目现场有关事宜,甲方负责日常管理;与业主、监理方、设计单位的各种工作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及日常事务。
第七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九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6
第一章 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一条 合伙目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市场需求,按照《合伙企业法》规范企业行为,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成立 (有限合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制订本合伙协议。
第二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三条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条 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第三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五条 合伙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注:可续写)
合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非货币出资的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按照出资时间的上一年本市同等工种的平均年收入计算(年收入×合伙期限)。(劳务出资的评估也可采取其他方式,但必须在协议中载明)
以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担。
第八条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与转让
第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退伙的结算:
(一)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二)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三)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四)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五)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六)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十六条 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
(一)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受让合伙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三)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之间不得相互转让,如转让后合伙人达不到法定最低人数的,超过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具有代表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托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委托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期限为三年,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报酬每月底薪 XXXX元人民币,按工作实绩年终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0%作为奖励。
第十九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有赔偿责任。被撤销委托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撤销之日起停止执行合伙事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但对《合伙企业法》第31条所列的六种情形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七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相互转变程序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一)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只能依法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三)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或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两份。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__________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出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五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担: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
(一)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业务联系;
(三)制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
(四)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人事任命、报酬事项;
(五)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违反本合伙协议以及越权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合伙人提出的异议未纠正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终止其执行合伙事务,并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企业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XX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业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及相关责任: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对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合伙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复印件),企业留存一份(复印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8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xx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 合伙人
2.01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地区)正式签署:_______________
(1)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甲方")
(2)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2.02 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3 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
3.01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3.02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
3.05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 出资
4.01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000);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6月______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3) 乙方以第4.03条所列劳务出资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000),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4.02 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4.03 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三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4.04 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4.05 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06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07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01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_______________
(1) 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2) 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000),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5.02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6.0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3) 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6.0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_______________
(1)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
(3) 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4) 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5)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8)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6.04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6.05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9)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7.01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7.02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_____
(1)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4) 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03 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员工的工资标准;
(3)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 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 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6) 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7) 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8) 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
(9)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经理
8.01 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3)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7)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8) 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9) 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8.02 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第九章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02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章 财务会计
10.01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0.02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10.03 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 特别约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
11.03 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_______________
(1) 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1.05 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12.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2.02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 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6.05条约定的义务。
12.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12.05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13.0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0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4.02 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所有,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15.01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六章 附则
16.01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6.02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甲方的出资清单;
(2)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16.03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6.04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16.05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签字页)
本协议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五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甲: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丙: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出资___________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章程、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_______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_______天;
(四)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_______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_______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______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章程、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章程,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伙企业留存________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__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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