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1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议工作,保证合作社财务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处理合作社各项经济业务。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合作社的全部财务工作、会计核算过程都在国家有关财会工作的政策法律严密指导下进行。
三、会计核算
1、每项经济业务的处理,必须取得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薄,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记账。
3、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并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4、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完整、做到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5、在财务报销过程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一律不予办理。
6、对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四、会计监督
1、会计人员对本合作社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会计人员对于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并进行制止和纠正。
五、财务会计人员岗位主管责任制
1、会计主管岗位
(1)对各项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要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要积极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把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地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2)组织编制财务成本计划,银行借款计划,筹措资金计划、并组织实现。
(3)定期开展财务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找出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或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不断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
(4)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决策。充分运用会计资料,分析经济效果、提供可靠信息、预测经济前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5)审查并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合作社及其他经济文件。
(6)负责向本合作社领导和全体股东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7)稽核,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会计报表。
2、出纳岗位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款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
(2)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
(3)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款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
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4)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
(5)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本社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社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社财务主管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本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本社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本社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本社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社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本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理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本社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长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社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五条本社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理事长签字。
第十六条理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本社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条本社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发票及报销单经理事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是本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四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六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计人员批准。
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四)保留帐外款项或将本社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本社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挪用本社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4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________包括社员会费、社员股金、经营收益、专项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
(2)提取风险金。
(3)向投资者分红。
(4)向社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及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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