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的合同

时间:2023-11-10 09:23:55 合同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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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的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内贸的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内贸的合同

内贸的合同1

  合同编号: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签约地:

  双方就以航次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事宜,经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托运货物及船舶

  1. 货种与数量

  2. 船舶资料

  船名: 航次号: 总长: 米 满载吃水: 米 载重吨:

  吨 总舱容: 总吨∕净吨: ∕ 舱口:

  装卸港和受载期

  3. 装卸港:装船在安全泊位,卸船在安全泊位。

  4. 受载期:乙方派船于 年 月 日正负 抵达装货港锚地,如遇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船期顺延,

  共承运壹载。船舶抵达时间以航海日志为准。

  运价及运费支付

  5. 含税运价为

  6. 船舶实际装载量少于

  7. 付款方式: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前,甲方应一次性付清全额运费。乙方在收到全额运费后个工作日

  内出具正式运输发票。乙方账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费用划分

  8. 甲方负担费用:港口装卸费,基建费,建港费(或港后建设基金等),使用港口起货、运输设备(如拖

  车、驳船等)费用等。

  9. 乙方负担费用:引航费、拖轮费、签证费、代理费等船舶本身在港口发生的费用。

  10. 乙方船舶在装、卸港各有一次安全靠离泊位义务。若需移泊,移泊所用时间计入装卸时间,且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实际发生的移泊费用。

  11. 装卸港经甲方指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甲方要求更改装卸港,须取得乙方的同意,由此发生的.一切

  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消耗、港口使费支出及船期损失等)均由甲方负担。

  12. 甲方负责货物保险,乙方负责船舶保险,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装卸时间及延滞责任

  13. 甲方应按照当地港口通常的装卸速度装卸货物。无滞期,无速遣。

  货物交接

  14. 载货数量以水尺计量(吨)为准,甲方自行委托商检、理货或港方商务人员在船方大副的配合下检验

  水尺确定载货量。

  15. 装船货物的质量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货损。货物原装原卸、原来原转。

  特约事项

  16. 甲方须在时之前办妥货运手续,或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船舶在抵达锚地前甲方已办

  妥货运手续,否则视为甲方货源落空,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17.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传真签署)有效。

  18. 若甲方未按合同及时付款,无论货物是否已转卖,乙方有权拒绝靠泊,关舱停卸(影响时间计入装卸

  时间)以及留置或处理部分货物,以弥补营运损失。

  1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或按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裁决。

  20. 本合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月日

内贸的合同2

  (甲方):

  (乙方):

  现就 设备 运输事宜,经双方友好磋商同意签订本协议,条文如下:

  一、 乙方提供 ,受载期为:

  二、 货名: 规格: 数量: 包装:

  三、 起运港: 目的港:

  四、 运费: (开发票)

  五、 货物在广州黄埔港浮吊吊费人民币

  在广州黄埔港码头包干费计人民币

  六、 货物在装卸两港的一切费用、货物绑扎费、货物保险以及货物在卸港浮吊吊船费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七、 乙方负责货物在船舱内正常的绑扎、加固。

  八、 甲方必须保证货源,如因手续不齐全而不能装船或货载落空,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按本协议总运费的 支付给乙方。乙方保证船期抵港受载,如船舶落空相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按本协议总运费的 支付给甲方。

  九、 乙方船舶抵达装港和卸港前,甲方必须做好起运港的装载工作和卸货港的接卸工作,规定船舶在港总停时为:装卸时间为: 小时,总停时是以船舶抵达港口(锚地)报到(或联检完毕)12小时算起至装港或卸货完为止。如在港发生滞期,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滞期费每吨天 元,不足一天按比率计算,甲方不得拒付。

  十、 两港一个安全泊位,若须移泊须经乙方同意,而且移泊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时间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货物引起的'有关费用,包括装卸港口的困难作业费乙方负担船舶引起的有关费用。

  十一、 结算运费方式:货物装到船后即一次付清运费款。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运输规章办理。

  十三、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代表在XX年12月28日在黄埔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四、 货物交接按原装原卸,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安全由乙方负责。

  十五、 运输周期正常为玖天到达目的港(不可抗力除外)。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内贸的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1、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欲购买乙方生产的_____________型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台,购买价格_____________元。

  运输方式。

  2、甲方确认产品无误后,方能将购货款汇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太平洋卡上,乙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号:_________________持卡人:_________________

  农行卡号:_________________持卡人: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应该将检验合格的产品及时、准确地提交给甲方,并遵守对用户的售后服务承诺(该条款详见《质量保证书》),甲方应及时将所需货款汇至乙方指定的帐号上。

  4、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承诺不将该产品用于非法的盗版活动。

  5、本合同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有效)

  6、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顺利实施,如出现问题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商管理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7、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内贸的合同4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的配舱、装船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

  乙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甲方代理安排运输。

  第一条 乙方责任

  1、 订舱时,乙方应正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甲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

  2、 乙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若乙方托运危险货物或者其他国家限制运输的货物,则乙方必须事先征的甲方同意并由乙方负责办妥一切相关手续。如果托运单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3、 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乙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4、 乙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甲方限定的重量,否则,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乙方或收货人原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责任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滞箱费收费以业内行规为标准,堆存费按各港口规定,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承运人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运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3、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货物装箱的,乙方应当及时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装箱,并事先告知甲方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乙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运价及其他

  本协议运价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乙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第四条 费用结算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月结方式结算运费:

  1、乙方每月__15__日前结清上月乙方所有费用并到帐,如果乙方不能按协议时间准时付费,甲方有权将甲方的结费方式改为见款放单。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支付费用:

  A、 现金的付款方式;

  B、 电汇, 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 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海洋运费,双方另行签定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3、汇款账号(指定如下)

  人民币户

  美金户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甲方支付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乙方拖欠费用,则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运单等之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运单单证;

  5、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同时,乙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甲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乙方或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因遇洪水、火灾、地震、战争、罢工、瘟疫等人力所不可抗拒的事实而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权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不适用于个人,仅适用于公司行为。

  2、乙方协议签章请依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签字为凭。

  3、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4、协议双方执行协议发生争议,先行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将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1、协议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之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起,以一年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接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延长执行一年。

  3、本协议一式正本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日期:

内贸的合同5

  我司专业经营我国沿海及内河地区各省港口之间散装船运输服务,可提供各等级吨位(1000-50000吨)船舶30多条,能承接各种矿产、粮食、钢材、水泥、沙石,大型机械设备等货物的运输。我司与各地区码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装卸费用优惠,操作专业,并能为各客户量身订做最佳的物流方案,能做到汽运、铁路运输及海运相结合,能有效节约成本,为各客户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欢迎各位致电咨询

  我司经过多年的经营运作已拥有广泛的代理网络,使航线优势拓展到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水系。丰富的驳船、海船资源平且和码头、仓库有良好的战略伙伴关系,专业周到的服务团队,与众多的客户建立起牢固的业务合作关系。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精神,形成了以“降低客户经营成本”为根本,以“伙伴式双赢策略”为准则的物流服务模式。

  启运港 上海港 目的港 湛江港 最迟装运日 随时

  经营项目:主营国内散杂货海运,运价咨询、船舶出租、仓库出租等业务。

  承运货类:煤炭、矿产、钢材、木材、水泥、沙石、化肥、粮食、机械设备、器材等散杂货。

  行业优势:承运800吨—20000吨单次货物,自营和长期合作驳船、海船180多膄,提供门到门、门到港、港到门等便捷优质服务,每月运载量达到十万吨以上。

  服务航线:海南港、防城港、钦州港、湛江港、广州港、深圳港、汕头港、厦门港、泉州港、福州港、温州港、台州港、宁波港、上海港、太仓港、张家港、江阴港、南京港、芜湖港、镇江港、南通港、连云港、日照港、青岛港、烟台港、天津港、京唐港、秦皇岛港、营口港、大连港等之间的往返及内陆港口的相互中转。

  联系人:1392223****李小姐!或邮件

  合 同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托运方): 上海市地接纳东方路

  签订地点:上海市康宁路物流货运管理中心内B23

  乙方(承运方):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物流货运管理中心内B23签订时间: 20xx 年11 月 02 日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水运运输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 货物名称、数量、起讫港、收货单位以及联系方式:

  甲方现有钢材 货物7.5万吨,要求在 3日内自 上海 港口,委托乙方调遣 散货 船,运往 湛江 港口,收货单位吨 联系方式 0759-317****

  二、 装卸货时间:乙方在指定时间( 11月03日)到港后(以乙方船舶到达目的港报港时起算),装货限时在2小时,卸货限时在1小时内完成。

  三、 货物运输的数质量保证:乙方船到起运港码头装货前,其货舱、货油泵和皮管等都应清洁干净,并且明确告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告知范围验舱合格,经双方签字后才能装油。装货时甲方应派员或委托人员监装。装船完毕,甲方应派员或委托起运港检测货舱空高并签封。到达目的港时甲方应派员验封、检验空高尺寸。乙方应保证签封完好,货物数量不少。

  四、计量方法及损耗:

  1.正常溢耗为 3 ‰,乙方参加计量全过程。

  2.超出正常溢耗部分 , 损失以3% 计算,盈余以 3% 奖励。

  五、货物由甲方保险,保险费由甲方自理 ; 船舶由乙方保险,保险费由乙方自理。乙方包干运输,由乙方负担保险费及其它一切费用。

  六、运输和运费结算:

  货物不足船舶核定吨位,按船舶核定吨位7.5万吨计算;超过核定吨位,按实际吨位计算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按托运方要求运送。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3%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5000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2 份,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上海广泛企业 承运方:广州华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小姐 代表人:郑先生

  地址: 湛江市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物流货运管理中心内B23 电话:0759-XXXXXXX 电话: 0759-3173322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 开户银行:

  农业银行

  帐号:XXXXXXXXXXX 帐号: XXXXXXXXXXX

  20xx年11月02日

内贸的合同6

  合同号编:********

  签订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进口****在乙方港区内进行装卸、仓储等作业事项,甲乙双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遵照执行:

  一、甲方责任:

  1.1 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提供船舶、货物有关信息:

  1.1.1 每月28日前告知次月船期计划;

  1.1.2 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告货物、船舶明细资料及具体抵港时间。

  1.2甲方委托乙方作业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对于法定或约定的危险货物、特种货物、限制性流通货物,甲方应在作业前两天内提供法定或约定的完整证明文件,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1.3 货物进港前的运输工具、装载方式符合法律法规与乙方操作习惯,运输工具与所载货物应当相适应,装卸作业应满足乙方正常作业要求,不存在导致乙方违规作业、非常规作业、作业难度系数加大、损坏作业设施或其他含有不安全因素的作业。

  1.4 甲方对乙方作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在预报中明确说明作业所需的特殊工属具、特殊作业方式等要求,并应乙方要求派员现场指导乙方人员作业,必要时甲方还应提供特殊的作业工属具。

  1.5 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乙方所有费用。

  二、乙方责任

  2.1 受甲方委托在乙方港区范围内对甲方***进行卸海轮、水平运输、堆存、装驳船(汽车)作业。

  2.2 乙方凭甲方在乙方存有样式的`提货单和其他有效单证(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放货。如甲方变更出货凭证式样的,甲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并确认送达乙方,否则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提货凭证通知前已经按合同约定出运货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作业。

  2.3.1 作业过程中,乙方对甲方货物实行单独作业、单独堆存。

  2.3.2 乙方将装卸、堆存的甲方货物全部交付给甲方提货车、船后,即完全履行货物交付义务。

  2.4 货物在储存期间,如属货物自身属性问题、内在品质问题、包装不符国家规定标准、超过免费堆存期等因素或甲方及其委托人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费用条款

  3.1 港口装卸作业费用以包干方式计收,包干费内容为卸海轮、港内水平运输、***天免费堆存、装驳船(汽车)。

  3.1.1 散进散出装卸包干费¥**.**元/吨(含税)。

  3.2 堆存费:自卸货之日起,免费堆存***天,超过免费堆存期后,每天按¥**.**元/吨计收堆存费。

  3.3 过磅费:如甲方需要过磅,每过磅一次收取¥1.03元/吨过磅费。

  3.4 遇上列未列明的费用发生时,如困难作业费、增加作业内容等由双方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另行协商确定执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参照交通运输部《港口收费规则》执行。

  四、计费数量依据:

  4.1 货物装卸包干费外贸货物以海轮提单数为结算依据,内贸货物以海轮运单数为结算依据。

  4.2 过磅费以实际过磅数为结算依据。

  4.3 堆存费以货物实际出运数为结算依据。

  商检水尺数、海轮提单数、过磅数只作为计费依据,不作为甲乙双方货物数量交接的依据。

  五、费用结算及支付:

  5.1 乙方在海轮作业完毕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规的装卸费发票;收到乙方的发票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港口包干费用。

  5.2 若因甲方原因暂时缓开发票,甲方应按海轮提单数先行支付95%的港口包干费用,待开具发票后结清费用;堆存费用每月25日结算;货物全部离开港区前付清港口所有费用。

  5.3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港口费用时,乙方有权留臵与甲方未付款额相当货值的甲方货物。

  5.4 甲方应通过银行以电汇或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各种费用。甲方采用其它方式支付乙方费用时,应承担该种方式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合同变更与补充条款

  6.1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市场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约定内容,双方可进行协商解,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xx年发布,20xx年施行)的规定执行,或者遵循港口作业惯例实施。

  6.3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装卸、堆存等过程中,遵守安全、健康、环保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安全、健康、环保责任。甲方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相关事宜,应满足乙方安健环管理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七、违约责任条款

  港口费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按日交付迟付款额万分之八的滞纳金。

  八、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无效。

  九、纠纷解决条款

  9.1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9.2 除正在发生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均包括各方的隶属于的各分子公司、职员、代理人、受托人。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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