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时间:2023-11-05 08:41:53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工程合同7篇(集合)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程合同7篇(集合)

工程合同 篇1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现就 保温施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保温面积约 平方米,保温材料厚度 mm计:该工程面积为计划数,双方最终以实际收方量结算为准。

  二、施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三、合同使用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

  合同语言:汉语。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JGJ144-20xx、《居住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程》GB50210-20xx和《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四、计价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单价包干的方式。包干单价 元/m2:包干价中含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上下车费、管理费、损耗、材料检、试验费、场地转运、保管、做材料样板墙、税金、人工费等所有费用,包干价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暂定: 万元(大写人民币: )最终双方以实际面积决算价为准。

  六、付款方式:

  保温材料进场并开始施工一周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20%;保温层施工完成后一周内付至合同总造价的50%;施工完毕在一周内经监理、甲方进行验收,进行实际面积测算,测算完成后一周内付至实际工程款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清一切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付至实际工程款的95%,留5%作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甲方全部退还保修金。

  七、材质要求:

  进场产品均为合格产品,且经“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符合《居住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

  八、甲方工作:

  1、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及时审定施工方案,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水、电、垂直运输及脚手架由甲方负责。

  3、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处理工程质量、进度、验收等事宜,若发现有偷工减料、违反操作程序和原材料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范_文_先_生_网)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收货品。

  4、现场符合乙方进场条件后,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进场。

  5、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6、协调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关系,协助乙方成果保护。

  九、乙方工作:

  1、在施工期间严格货品施工质量、安全、进货时间,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规程。

  2、若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刑事责任,并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3、接受建设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和评定工作。

  4、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处理工程质量、进度、验收等事宜。

  5、向甲方提供企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全套软件资料。

  6、该合同成果未交付甲方验收合格前,由乙方负责保管,若发生损坏和损失,乙方自费按期修复。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其它方建筑成果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十、工程验收及保修:

  1、工程验收:乙方所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2、工程验收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承包内容作为依据,工程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内容,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条款责任。

  3、工程验收包括产品及工程进程中的一切资料。

  4、保修范围:乙方所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若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5、保修期:自该单位工程全面验收合格次日起一年时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进行处理。若乙方不能到场,甲方另行处理,其费用在乙方保修金内支付。

  6、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按结算总价的5%作保修金,保修期满经甲方检验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退还保修金。

  7、乙方保修及赔偿义务不受保修金额限制,保修金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十一、合同价款的调整:

  1、 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应有书面依据),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2、 施工中如增加项目,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按合同总金额每日向甲方支付0.05%的违约金。逾期达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本息,并向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2、 乙方施工不符合约定,按不能按期交工处理,交工特指监理、有关方验收产品及技术档案资料合格,但甲方不得无故拖延竣工验收。

  3、 乙方进场材料及施工过程中达不到约定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和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 甲乙双方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 甲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并向甲方收取每日合同总造价的0.05%的违约金,且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三、安全、文明施工:

  1、 按国家、绵阳市现行安全、文明生产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2、 乙方施工期间www.fdcew.com 房地产E网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十四、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但乙方应负有不可抗力举证责任,并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2、 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未交工验收前的人员、机具、成果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1、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结清决算价款后自然失效。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2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合同 篇3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承包范围: 。

  1.4 承包内容: 。

  1.5 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1.6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对业主的所有承诺及业主对甲

  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 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日竣工,共 个日历天。

  2.3 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 天,按本工程总价的 计算,按天累计。

  2.4 如遇不可抗力影响,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

  2.5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 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6 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均不得延长工期和要求增加费用,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7 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包括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办法。

  同时进一步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除业主明确承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质量

  3.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争优 。

  3.2 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

  3.3 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3.4 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的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对乙方的罚款通知,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

  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第四条 环境安全标化

  4.1 本工程乙方现场文明施工要求为:建立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认证并达到标准要求,并承担安全贯标、一体化贯标和上级部门各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4.2 乙方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标化标准,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全由乙方全额承担。

  且乙方愿意接受达不到安全标化标准的甲方罚款,罚款金额为总结算金额的 %,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也由乙方全额承担。

  4.3 乙方应识别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4.4 乙方严格执行JGJ59-20xx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91高

  空作业、DBJ08-903-9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安全和标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4.5 乙方应编制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模板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6 乙方必须根据施工规范搭设和配置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劳防用品,应在甲方允许的供应商中采购上述物资,且必须加强进场验收和搭设后的使用前验收。

  4.7 乙方应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乙方的专业分包施工队伍进行分部分项和专项安全交底。

  4.8 在施工期间,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统一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按规范操作后果由工人自己承担。

  4.9 乙方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协助甲方作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班组上岗记录工作。

  4.10 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和甲方公司安监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排除事故或抢救人员提供帮助。

  4.11 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进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

  甲方将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将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书。

  乙方必

  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

  发出的罚款通知,甲方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

  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第五条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5.2 本工程计价方式为: 。

  5.3 上述计价方式中包括(或不包括)工程税金。

  5.4 如本工程计价方式含税金,则由甲方实施代扣代缴。

  5.5 本工程结算由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编制完毕,并递交甲方进行结算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甲方提交业主单位,经业主及审计单位确认后形成正式的工程结算书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图纸及工程资料

  6.1 甲方应在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地质水

  文资料和地下管线图等工程资料 套,并进行设计交底。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由乙方自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负责提供归档资料样本及归档资料编制要求。

  6.3 乙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 套,竣工原图由乙方提供。

  编制要求按住建局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满足 合同标段竣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费用由乙方自理。

  竣工资料编制保证金为本分包合同造价

工程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将**科技大厦拆迁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发包方式、合同价款及承包范围

  2.1发包方式:

  2.2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 )

  2.3承包范围: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乙方负责制定拆除工程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按照甲方工期要求,组织现场施工;

  2、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处理意见,并及时改正;

  3、违犯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的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

  4.1、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4.2、工程结算: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时间和方式:

  4.3、付款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

  4.4、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或市场或实际拆除物数量与乙方测算数量发生偏差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第五条工期

  具体开工时间:日期:

  第六条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6.1 乙方将拆除范围内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并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地点,拆除的材料全部运出厂外,拆除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2 拆除过程中要保证拆除范围外的其他生产设施等的安全。

  6.3 拆除的整个过程的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严格相关质量技术规范书执行。

  第七条施工安全

  7.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2 乙方必须设置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7.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工伤等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7.4 乙方应做好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的安全防护工作,严防附近农民在沿途卸车、哄抢建筑垃圾,在堆放场地严防因堆放和防护不当而造成的塌方、滑坡等安全事故,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5 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甲方的设备、人员的安全,如因乙方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6 拆除的整个过程的安全要求严格按本合同所附双方签订安全协议执行。

  第八条甲、乙双方责任

  8.1 甲方职责:

  8.1.1提供拆除场地。

  8.1.2负责审核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进度网络图。

  8.1.3负责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

  8.2 乙方职责

  8.2.1乙方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相关材料办理施工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8.2.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

  8.2.3负责地方关系及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协调,如因地方关系等处理不当造成停工、窝工、工期拖延等,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8.2.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拆除的材料不得任意堆放,不得影响厂区交通和绿化景观,其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外运至指定地点,在垃圾外运期间乙方应确保道路清洁、畅通,道路上洒落的建筑垃圾应当每天及时清理干净。所有的垃圾清理干净后,方可验收。

  8.2.5负责施工现场、沿途及建筑垃圾堆放场地的安全防护及消防工作。

  8.2.6乙方在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能随意更换现场代表。

  8.2.7因拆除工作量大、时间紧、拆除场地狭小等,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的协调管理,严格按照甲方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拆除顺序施工,确保不涉及拆除范围外的其他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8.2.8乙方必须给其所有人员配置明显的标识,乙方人员凭此标识进、出施工场地。

  8.2.9拆除过程中要保证拆除范围外的其他生产设施等的安全。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8.2.10在每个单位工程拆除前,乙方应提前72 小时将拆除的措施、时间报甲方认可,未经甲方认可不得拆除。

  8.2.11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达到使甲方满意的程度。乙方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甲方的指令,应服从甲方在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按照甲方的部署进行拆除工作,不得野蛮施工。

  8.2.12乙方应制订施工措施、安全措施、进度计划网络图报甲方审批。

  8.2.13在开工前乙方应提供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

  8.2.14拆除中对甲方指定的'水、暖、电、汽、煤气、化学等地上地下设施及管线的隔离点,应采取专项防护隔离措施,并报甲方进行备案。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8.2.15施工时发现不明障碍物或者不明管线等,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九条竣工验收

  9.1 乙方在竣工前七天内向甲方送交“竣工报告”(最终验收证书)

  9.2 竣工前五天,由乙方组织预验收,符合要求后,由甲方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供最终验收证书,作为结算的依据。

  9.3 验收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最终符合验收要求日期为竣工交工日期。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料损失由乙方承担,或因乙方原因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10.3 双方中某一方如不能按期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10.4 因乙方施工、保管不善造成的自有及拆除的设备和材料的丢失、毁损,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0.5 按照乙方的施工进度安排,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人员、机具配置不能完全胜任此进度安排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更换(补充)符合要求的人员或机具,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6 乙方不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随意倾卸或道路未及时清理的,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10.7 争议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11.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11.2 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 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3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甲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

  11.3 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1.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乙方或甲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1.5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0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6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乙方承接的 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共 幢,总建筑面积 ㎡,工程总造价 万元,甲乙双方同意该工程项目合作营建,并订立如下条款:

  一、该工程项目由乙方自主组织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施工中所需的资金、材料、劳动力等由乙方出资和筹备,以及负责组织,实现的税后利润归乙方所有,工程出现亏损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二、该工程项目应缴交有关部门的各项规费和应需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乙方负责缴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有关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追讨或清偿,工人工资由乙方负责支付,不得拖欠工人工资。所有税费乙方在工程竣工前要缴清,否则,甲方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其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要按照项目经理负责制组织施工管理架构,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员、安全员,由 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全过程的施工管理并达到建设单位的工期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工程项目程 不达标,不达标部分,则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罚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达到中山市建设局下达的优良率指标。乙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并承担由于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四、工程款划入甲方帐户,甲方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三天内,余额划给乙方,该工程由甲方负责造帐,乙方提供帐户及分包工程缴税发票。

  五、乙方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楼宇保修有关规定,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保修责任。

  六、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报建资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报建。

  2、实行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和咨询,甲方负责工地监管代表为 。

  3、对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实行监督。

  4、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审核、协助业主组织交工验收。

  七、乙方向甲方缴纳管理费为工程总造价的1、2%。管理费在每次收到一期工程款时扣除。

  八、本工程甲方对 实业的协议内容,乙方

  九、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各款项和税金后除有关保修条款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保修条款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6

  发包人(甲方):乐至县恒丰猪业专业合作社

  承包人(乙方):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养猪场建筑。工程地点:乐至县劳动镇七门村。工程内容:1、修建沼气池300立方米;2、改扩建猪舍300平方米;3、修建猪粪堆粪场30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猪舍、办公室、宿舍及仓库建房屋檐面积为准

  三、合同开工日期:20xx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xx年9月25日。合同工期总天数:105天

  四、工程建设标准: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五、工程价款:工程总价款为25万元。在甲方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后付款。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每逾一天,支付误工费1000元。

  2、甲方如果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每逾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滞纳金1000元。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7

  发包单位:(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承包单位:(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调整

  1、工程价款:_______元。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做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窝工损失或其他得有关损失;

  (5)合同条款以外得其他增减或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2、工程付款:该工程由乙方垫资,工程竣工后政府安排资金到位,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3、本工程税金由乙方到当地税务部门自行缴纳。

  第六条: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为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程可以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4)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灾等)。

  3、由甲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由此给乙方造成得窝工损失及其他增加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4、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每超过一天罚款元,反之每提前一天奖励元。但奖罚累计不超过总造价得2%。

  第七条: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应严格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并向甲方递交自检报告。

  2、乙方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方可从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材料设备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一般由承包方组织供应,按规定需群众投工投劳备运砂石料等,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2、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附有合格证,都要经甲方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甲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3、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不合格,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4、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第九条:工程施工前后双方的工作和有关责任

  1、甲方:

  (1)进场前天内,甲方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为乙方提供施工人员生活住宿场地,并在乙方进场前办妥本工程报建和消防以及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解决施工场地的用水用电热力电讯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的需求;

  (3)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4)协调施工现场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施工次序,保证乙方顺利施工;

  (5)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6)组织施工现场的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的验收和签证工作;

  (7)负责本工程涉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8)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乙方:

  (1)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及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情况;

  (2)做好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负责做好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工作;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保修

  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本工程保修期为_____个月。

  第十一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是合同不宜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并将自有机械设备,以及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撤出的一切费用,同时按合同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款项,由甲方承担,应退货的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程限期处理或返工,费用乙方自理。不按甲方意见返工,甲方有权不支付费用。

  3、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施工中若发现乙方不能按设计要求和工期组织施工或保证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变更施工队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纠纷处理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它

  1、如甲方要求变更工程内容,改变安装范围及条件,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办理书面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设计和施工。

  2、工程款项必须汇入合同指定的乙方银行帐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甲方____份,乙方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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