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

时间:2023-11-02 07:57:31 合同书 我要投稿

【推荐】房屋合同9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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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 篇1

  一、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但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合同。

  二、 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 方括号""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的,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 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六、 签订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证件材料。

  七、 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编号号码必须相连。

  八、 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 甬 (县、市、区) --- 中介 年第 号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卖方(甲方):

房屋合同 篇2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①],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②]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③]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房屋合同 篇3

  建房人:

  搭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建房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新搭建住宅房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建房人在取得蒸湘区国土局土地使用证手续后建房用地,建房人xxx同意搭建人周能建出资建第四层。

  2、建房人与搭建人在杨柳村第六组陆元瑞原四层楼房东面国土局所批地基建一栋加楼顶为六层的住宅房,砖混结构。

  3、建房人陆元瑞与搭建人周能建协商同意周能建出资每平方500元面积为150平米一次付给陆元瑞柒万伍仟元(75000元)建第四层。

  4、房屋全部竣工,保证地层到四楼畅通生活用水价面议,电到户,电表由搭建人出资安装,电价与建房人同等。

  5、第四层室内装修由搭建人周能建自己出资负责装修。

  6、如遇害国家或开发商拆迁,建房人与搭建人一起与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第四层一切赔偿费用归搭建人周能建所有。

  7、如拆迁房屋一赔一就按面积(150平方)赔偿,如国家按人口面积赔偿,搭建人就按房屋协商单价赔偿,不得争议赔偿房屋面积。

  8、如遇国家征收房屋多占面积税,搭建人自己负责自建面积税。

  建房人签字:证明人签字:

  搭建人签字:证明人签字:

  年月日:

房屋合同 篇4

  出租单位: (甲方)

  承租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地点: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 交易市场 房。

  二、租赁时间:

  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以上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租赁期限壹年。

  三、租赁金额及交纳时间:

  1.甲方按年租金 对乙方收取租金。

  2.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后,房屋起租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一年的租金。

  四、租赁其他费用:

  1.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向乙方一次性收取租赁保证金叁仟元整,待租赁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2.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用电费用,由甲方按有关收费标准向乙方按月收取。

  五、其它相关规定: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

  ⑴乙方如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的`;

  ⑵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⑶乙方拖欠租金达1个月以上的。

  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其保证金。

  3.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退租后,对于乙方的装修费用,甲方不予补偿;同时乙方不得毁坏房屋租前原貌。

  4.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发生损失,甲方不予补偿;如遇甲方整体规划,提出收回或变更要求,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5.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租赁金额的15%收取。

  六、凡在我交易市场入驻客户必须在入驻后3个月内在当地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可延续签定。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双方议定遵守事项如下:

  房屋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 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一、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

  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______元,乙方应于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租约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有效。一或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十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6

  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买卖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

  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4、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6、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人(签章):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受人(签章):

房屋合同 篇7

  合同编号:117796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甲方自愿将其从村民龙XX购买的建房地基以总额肆万元(40000.00元)的价款转卖给乙方,乙方用于房屋修建,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土地概况,该地块位于____区河西办事处新庄村云XX懂前至公路,后邻 ,左邻 ,右邻 ,地面面积 平方米。

  二、款项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权责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负责将土地原有的全部手续和票据转交给乙方。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土地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2、甲方负责协调地基开挖过程中的`39;土地纠纷。

  3、如因甲方原因出现权属纠纷的,甲方负责承担相应损失。

  4、该块土地出卖过程中的相关费、税全部由乙方负责。

  5、如遇国家征用,房屋及土地相关补偿全归乙方所有。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若擅自违约或者终止本合同,违约方除承担已产生的费用外,还要按对方已付资金数额支付违约赔偿金。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 证 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8

  出租人(甲方): 登记备案:

  承租人(乙方): 查询电话:

  年 月 日

  根据国家《合同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房屋情况表:

  房屋坐落

  所有权人

  房产证号

  结构及层数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房屋用途

  抵押权人意见

  房内设施

  二,该房出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租金为每月 元,在每月 日前交付.

  三,甲方依法出租自有房屋,有收取房租的权利,有依法交纳税费,及时养护,维修房屋,保障租户的使用安全的义务.

  四,乙方租用甲方的房屋,应每月依期缴交租金,不得拖欠.逾期缴交,由甲方按月租额的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乙方同意预付保证金 币 元给甲方.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对房屋扩建,改建,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改变约定用途;乙方不得利用租住房屋从事违法违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活动.

  六,租赁期间,甲方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自用时,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如期搬出,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可在本合同第十条商定补偿条款.

  七,租赁期间,乙方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退回房屋给甲方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本合同第十条中商定补偿条款.乙方如续租甲方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八,甲方如出售出租的房屋,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但在甲方通知后半个月内乙方不作购买表示的.,应认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 方式解决:

  1,提交河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房管部门各存一份.

  十二,本合同必须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呈 批 表 ( ) 号

  申请人

  出 租 人

  身份证号码

  承 租 人

  身份证号码

  出租房情况

  房屋权属人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承租用途

  租赁期限

  备案类别

  1,签订合同 □ 2,变更合同 □

  租赁双方当事人具结

  租赁双方当事人就签订的房屋租赁(变更)合同,向出租房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登记备案.出租人和承租人郑重具结:申请合同登记备案事项是在符合相关法规及如下具体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有不实,不符,愿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房屋已取得了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

  ②房屋的产权无争议,产权没受到限制;

  ③已取得了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有共有权人的);

  ④房屋不属违章建筑;

  ⑤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⑥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有抵押的房产);

  ⑦房屋不属拆迁的范围;

  ⑧承租人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要求.

  出租方签名(盖章): 承租方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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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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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意见

  受理人员: 年 月 日

  所长意见

  所 长: 年 月 日 (章)

  登记日期

  终止日期

房屋合同 篇9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是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定情形的。

  (一)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二)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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