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

时间:2023-10-05 07:14:30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经典【3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合同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合同经典【3篇】

公司合同 篇1

  购猪方:武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售猪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在乙方完全按照甲方的可控盈利保障体系的其它相关规范进行养殖,并生产出了合乎甲方要求的商品猪后,将由甲方负责回收。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一、 甲方将乙方加入了可控盈利保障体系,体重在105—115Kg

  以上的良种商品猪。

  二、 乙方保证所出售猪只的体况健康,无违禁药物残留。

  三、 收购价格的制定:按照中国农业部委相关网站的当日当地

  生猪牌价;湖北省农业厅相关网站的当日当地生猪牌价;当地现场良种猪收购价格,三者取其平均值。根据当时猪肉行情,由甲方往上做0.4元每Kg的调整后定为收购价格。

  四、 义务与责任

  1、 甲方有义务及时回收乙方的合格良种商品猪

  2、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对猪只进行回收,同时为配合甲方

  全进全出的规范管理模式,售猪时应无条件全栏同出。

  3、 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乙方将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A. 甲方或第三方检测出猪肉中有违禁药物残留而并非

  出自甲方提供的饲料内的.的

  B. 乙方擅自将商品猪留作父母代母猪进行饲养,产出

  商品猪导致种源弱化的

  C. 乙方将自己猪场公猪提供给他人配种的

  D. 以其它商品猪以次充好售給甲方的

  E. 将合格猪只卖给其它个人、组织的

  五、 免责条件

  1、 租赁期间,若猪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

  成猪场损毁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猪场失去

  养殖功能,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2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武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公司合同 篇2

  一、模糊词汇生事端

  在装修合同中,有些含糊不清的说法,责任认定带来了隐患。诸如,让万先生吃了哑巴亏的“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费用”等。相关人士说,“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费 用”是个水分很大的概念。什么是实际发生额,也不好界定。一方面,业主无法限制工人的施工损耗,另一方面,工人的人工费用计算也不统一,有按人头算钱的, 也有按项目工时算钱的,业主很难准确地掌握有多少工人干了多长时间。

  二、自购建材成负累

  一般情况,对于家装公司购买的建材,业主都会比较谨慎,会严格审查其品牌、厂家等,并在合同中注明,但对自己购买的建材却疏忽大意,为家装公司 留下了把柄。如果业主自己购买建材等装修材料时,在合同中务必要标明产品的序号、名称、厂家、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有的.业主觉得自己采购的东西肯定没 问题,就不在合同中注明,给了家装公司可乘之机。一旦出现问题,家装公司就会据此推卸责任,说是业主购买的建材有问题。

  三、“增项”暗藏机关

  在家装合同中,一般都会有这样的约定:除由于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增项外,业主要求修改和增加的项目由业主承担费用。家装公司就 经常利用这一条款来钻空子,胡乱收取费用。比如,在下水管道的改造中,只标明水管的价钱,但不标明需要用多少管道。最后,实际使用了多少,只能听家装公司 的说法了。对于埋 藏在墙体内的电线等,就更容易发生此类状况了。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有些业主为了使房间个性化,主动要求增加一些设计。本来业主增加项目的做法会打破房间 的整体风格,但家装公司为了多收取增项费,也对此不予制止。

  四、“保修”亦不可轻信

  虽然现在有的合同也约定,在保修期结束后,业主才付质量保证金(即尾款),但这部分款项通常只占工程款的5%。实际上,家装公司早就从别的地方把这点钱找齐了。即使出了问题,业主拒付质量保证金,家装公司也没多大损失,事情也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公司合同 篇3

  我入职某公司后,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公司让我学习了公司制定的《关于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其中规定: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作辞退处理。

  入职后,公司向我发出了《通知》,要求我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并配合单位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但我并不想办理社保,于是未将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个人证件提交。

  半年后,公司因为我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严重违反了我公司规章制度,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我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

  之后我越想越委屈,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裁决后,双方又不服裁决,进入一审程序。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职工知道该规章制度。但未按时提供个人证件,且在公司向其下发催交通知书后,仍未提交个人证件,在此情形下,某公司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无不妥。一审判决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那么,我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我有胜诉的可能性吗?

  答:《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均应当参加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由此可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样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这项法定义务,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使风险不当地转嫁给了用人单位,因此这是劳动者的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

  在法律对劳动者拒绝提供办理社保所需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防范这一点。具体来说,作为解除条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将这种行为规定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中,或将其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之一。此外,也可以录用前就明确:交不全社保缴纳所需的材料就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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