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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14篇(必备)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1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__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__〕2861号)要求,从20__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所属期为20__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
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__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___________(市地税局)
___________(市社保局)
___________市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2
各缴费单位(个人):
为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用人单位(个人)凡在____年12月31日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____年6月30日前欠费的,不予核定加收滞纳金;经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____年7月1日后产生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___________
__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___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3
各缴费单位(个人):
为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用人单位(个人)凡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20xx年6月30日前欠费的,不予核定加收滞纳金;经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xx年7月1日后产生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xxxxxxxxxxx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xx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4
x年10月28日之后离职的xx市xx区环卫合同工,请在x年12月5日17:30分之前到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307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金补缴手续,逾期办理者,则视为自动放弃补缴,将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放弃补缴的环卫合同工自行承担因放弃办理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不利后果、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为便捷、高效开展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工作,凡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的员工,请在来局办理补缴手续前,与工作人员联系、咨询补缴的相关具体事项。
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地址:xx市xx区曲塘路70号
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工作人员:
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办公电话:
特此通告!
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5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____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____]2861号),____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____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____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州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市地税部门补缴。
二、请将本次7、8、9月份的基数上下限差额补缴与其他月份及其他类型的.差额补缴区分申报,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数差额补缴的最后期限的____年12月31日,请需要补缴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这期间完成相关补缴工作。
特此通知。
__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____年12月2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6
xx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裁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应依据判决或裁定办理。
二、对已审核确认的欠费单位申请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进行核查,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人数10人(含10人)以下,连续欠费六个月、累计欠费不足一年的,由各区(县)社保分局审核办理;人数10人以上或连续欠费超过六个月、累计欠费一年以上的由各区(县)社保分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市社保局审批。长期欠费户及欠费10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由区(县)社保分局提出意见,提交市社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区(县)社保分局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市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从下达通知书或报告书当月起办理社保登记和正常缴费申报手续。凡新参保单位及个人应从注册登记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业务时,须填写《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并提交书面申请。本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由区(县)社保分局审核确认;上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由市社保局审批;法院判决或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裁定涉及其它年度补基数业务的,各区(县)社保分局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
五、参保职工调动因组织原因间断缴费的,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调函证明材料和工资发放凭证,到所在区(县)社保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
六、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处理程序
(一)养老保险补缴
1、国有单位职工(含大集体身份)因各种原因脱离原单位自谋职业的人员,申请补缴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该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本人档案,按新劳社养字[20xx]84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各区(县)社保分局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补缴。对参保职工要求补缴个人账户中断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其国有身份后按规定给予办理补费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养字[20xx]1号)的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由于社保信息系统程序原因导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由区(县)社保分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社保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补费。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其它退役军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失业保险补缴
参保职工按单位费率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失业保险费;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的,不予办理失业保险补费业务。
(二)医疗保险补缴
1、参保职工由于办理退休手续,未能及时按退休人员类别办理增人缴费手续的,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社保分局审核后,方可办理。
2、按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办理续保的人员,间断缴费2个月以内的(含2个月),可按《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乌政办[20xx]xx7号)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补费,补缴费入帐后方可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应从正常缴费月开始计算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补缴
参保单位因漏报、少报等原因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允许办理补费手续,期间职工因工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四)生育保险补缴
参保单位因漏报、少报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允许其办理补费手续,期间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7
xxxx年10月28日之后离职的xx市xx区环卫合同工,请在xxxx年12月5日17:30分之前到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307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金补缴手续,逾期办理者,则视为自动放弃补缴,将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放弃补缴的环卫合同工自行承担因放弃办理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不利后果、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为便捷、高效开展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工作,凡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的员工,请在来局办理补缴手续前,与工作人员联系、咨询补缴的相关具体事项。
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地址:xx市xx区曲塘路70号
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工作人员:xxxxx
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办公电话:xxxxxxxxxxxx
特此通告
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xxxx年x月xx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8
各缴费单位(个人):
为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用人单位(个人)凡在x年12月31日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x年6月30日前欠费的,不予核定加收滞纳金;经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x年7月1日后产生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xx市地方税务局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x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9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xx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xxxx]2861号),xxxx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xxxx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xxxx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州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市地税部门补缴。
二、请将本次7、8、9月份的基数上下限差额补缴与其他月份及其他类型的差额补缴区分申报,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数差额补缴的最后期限的xxxx年12月31日,请需要补缴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这期间完成相关补缴工作。
特此通知。
xx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xxxx年12月2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10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861号),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x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x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州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市地税部门补缴。
二、请将本次7、8、9月份的基数上下限差额补缴与其他月份及其他类型的差额补缴区分申报,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数差额补缴的最后期限的x年12月31日,请需要补缴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这期间完成相关补缴工作。
特此通知。
xx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x年12月2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11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__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__〕2861号)要求,从20__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所属期为20__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
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__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_______(市地税局)___________(市社保局)
__市地方税务局__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12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2861号)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所属期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
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xxxxxxx(市地税局)xxxxxxxxxxx(市社保局)
xx市地方税务局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2月12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13
_年10月28日之后离职的__市__区环卫合同工,请在_年12月5日17:30分之前到__市__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307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金补缴手续,逾期办理者,则视为自动放弃补缴,将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放弃补缴的环卫合同工自行承担因放弃办理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不利后果、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为便捷、高效开展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工作,凡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的员工,请在来局办理补缴手续前,与工作人员联系、咨询补缴的`相关具体事项。
__市__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地址:__市__区___路___号
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
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告!
__市__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_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14
各缴费单位(个人):
为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用人单位(个人)凡在xxxx年12月31日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xxxx年6月30日前欠费的,不予核定加收滞纳金;经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xxxx年7月1日后产生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xxxxxxxxxxx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xxx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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