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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风险管理

时间:2023-07-29 09:53:18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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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精选15篇)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1

  [论文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控制;建议

  [论文摘要]: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战略地位,但其中存在许多风险,特别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人力资源管理越来越复杂,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随之增加。本文分析了招聘、培训、绩效考核方面的风险,在此基础土提出了完善控制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建议。

  人力资源风险存在于整个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因此,正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问题,在人力资资源管理中树立风险意识,积极探索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管理模式,对于识别和防范风险,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

  (一)招聘环节风险

  由招聘双方共同的因素引起的风险主要存在于甄选环节,招聘队伍的组建中使用了不合格的招聘工作人员,很难保证被招聘者合格,如果企业招聘基础没有做好准备,会使招聘进来的人员数量,质量和结构不符合企业发展的要求,造成招聘人员不足、过剩或结构失调,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筛选和测试方法选择错误,操作不当,有可能造成招聘不符合企业要求且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多数求职者会同时到几个单位应聘,如果录用不及时,求职者很有可能被别的用人单位抢先录用,造成前功尽弃,招聘策略和信息发布渠道选择错误,有可能招不到合适的员工,还会增加招聘成本,影响企业正常运转。

  (二)培训环节风险

  1培训观念风险

  观念风险指的是由于高层领导或者受训员工对培训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定位而可能对企业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洲,如高层领导认为“培训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培训会使更多的员工跳槽,造成大量人才一流失,等等都属于错误的培训观念,这些无疑会影响着培训的效果。作为直接参与人的受训员工,他们对培训的认知及参与态度也直接影响着培训的成败。例如,受训员工认为培训是摆花架子,搞形式主义,因而不能正确对待培训,导致培训流于形式。

  2培训技术风险

  培训技术风险是指在培训需求分析,制定培训计划、风险评价及培训实施过程中,因不能及时正确地做出判断和结论可能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有些企业由于培训需求不明确,培训需求调查不深入,没有与企业远期、近期目标结合起来,企业没有明确的素质模型或岗位需求,培训没有与员工的需求相结合,培训内容选择、形式选择、培训师选择偏离真正需要,培训缺乏针对性,达不到预期目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效。

  (三)绩效考核风险

  1企业战略目标发生调整,导致原有绩效考评体系失衡

  传统的绩效考评一般是这样展开的:用目标管理的方法考评“人们把事情做得如何”,用考评量表评分法考评“人们怎样做事情”,用测评法考评“人们能不能做事情”,分别得到结果、行为和能力。企业开始实施战略,并在一定的周期进行考评,正确地建立考评体系是将考评体系与战略进行有机的结合,人们一直认为这个过程是正确的。但是,现在,大量的资料表明在战略实施的过程中,战术和政策的变化也会导致“结果、行为和能力”的根本改变。于是,战略实施给绩效考评带来丁一定的风险。

  2考评不当,可能会导致优秀人才流失

  根据二八法则得到,一个组织中优秀的人才只占全体员工的20%。由于优秀人才的观念比常人超前、技能比别人多或强、效率比大多数人高、目标甚至比组织要远大、欲望在多数团队里无法满足。同时,公正的考评体系是适合多数人而设计存在的,所以它对优秀人才或者会是一种伤害,容易使优秀人才离开公司。

  3绩效考评要素容易引发内部冲突

  组织行为学把组织中的冲突归纳为个体内部的冲突、认知冲突、情感冲突、程序冲突四种基本种类,无论冲突的形式是什么,它的本质是不相容,绩效考评的每个素要都可能带来和加剧以上四种冲突,调查显示绩效考评最容易引起的冲突就是情感冲突,甚至只要考评就不可能避免,只能在重视的同时降低其风险。

  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建立规范化的招聘流程

  首先,为了消除工作分析的不准确性,应采用风险预防策略。具体作法是通过面谈、问卷、直接观察等方法来收集具体职位的工作内容和对人员的要求,例如在微软公司,招聘人员时常参加各部门的业务会议,以了解其需求,工作分析是人力资源管理者重要的工作,大多数人无法胜任工作的原因是不适应工作。

  其次,为了达到足够的应征人数,需选择合适的招聘方式,一般来说企业招聘员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广告,员工推荐、招聘应届毕业生、猎头行动等等,但通过推荐方式录用的员工所占的比重是最高的,这种社会关系的纽带既然可以成为招聘员工的主要方式,同时也可以成为留住员工的重要方式。从行为科学的角度来看,员工可以背叛公司,但是很难背叛他们的社会关系网,如果他们通过社会关系的.纽带进入公司的话,在他们做出离职决定时,也必须认真考虑这一因素,这是非常奇怪的,虽然本文并不是非常赞成这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在挽留员工方面确有作用。

  最后,在进行筛选工作的时候,排除跳槽倾向大的求职者,在招聘时,特别是招聘技术或业务核心人员时,招聘者除了要考察他的岗位技术能力以外,还要考察他的稳定性,比如,他是否经常换工作?他换工作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个人发展,还是因为待遇问题?如果将这些问题都搞清楚了,就可以基本看出这个人的稳定性了。离职倾向、工作参与度和积极情感属于雇员的个体变量,管理者不期望雇员在进入组织后这些方面的因素会产生变化,因此必须在招聘时注意对这些变量的考查训。

  (二)建立完善的培训程序

  1明确培训目标

  企业的培训不能跟着潮流走,要使培训有效,就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这就需要进行培训需求分析,明确培训刚示。要做好培训需求分析,首先得全面客观地收集培训需求信息,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员工的个人信息。只有同时兼顾好这两个方面,才能使培训成功,使企业受益,得到培训信息之后就要对培训需求进行分析。

  2制定与实施培训计划

  制定周密的培训计划有助于企业有条不紊地开展培训,提高培训效益,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的总津计划,确定企业培训的总体目标,并将其分解成若干分目标,再根据分目标的要求,制定培训项目计划,分别轻重缓急,配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确保计划的贯彻与落实。

  3做好培训的转化工作

  为了确保培训效果的转化,可以采取以下办法:①过度学习,在培训后仍让受训者进行一定的练习,以提高未来保留和转化的程度;②将培训内容和工作相结合;③让受训者在培训课程结束时制定行动计划,指明员工回到岗位时计划采取什么样的步骤应用新技能;④将培训分为几个阶段,分阶段让受训老将所学运用到工作中,并与其他受训者分享经验与教训;⑤在培训后仍提供服务;⑥营造一个支持性的环境,鼓励受训者将所学运用到工作中。

  (三)建立开发式的绩效考核系统

  1完善制度,加强沟通

  实施绩效考核要认真制定各项考核标准,并且事先同相关员工沟通交流,争取达成共识,同时为了减少纠纷,必须签订书面的绩效考核指标书或者相应的文件。在此基础上,绩效考核实际上成了员工履行约定的过程,可以减少很多纠纷,对于员工本人也可以做到心中有数。

  2明确绩效考核定位

  绩效考核的定位即是绩效考核的目标与方向的问题,做好绩效考评,必须首先明确其目标,使其从一开始就走在正确的道路上。绩效考核的目标是企业战略目标的辅助,通过有效的目标分解和逐步逐层的落实帮助企业实现预定的战略。

  3设计和实施绩效考核计划

  一份切实有效的绩效考核方案对它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实施绩效考核之前,必须认真细致地研究理论方法,并依据绩效考核的目标任务,设计系统化的绩效考核流程。实施时将绩效考核作为经理和员工对话的过程,而不要只单纯做考核。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2

  医药行业近年以来发展迅速,大部分医药企业在严峻的竞争形势中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或者重组等手段,逐渐转变了医药企业规模不够完善和经营不够集中的问题,转而形成大批专业化生产,规模较大的医药企业。但在医药企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招聘作为医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招聘的初始阶段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对企业长远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影响至关重要。

  一、医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招聘的现状

  (一)招聘门槛设置不规范

  目前很多国内医药企业的招聘核心人才任务是在医药代表上,作为负责相关药品的推广工作人员是联系药企和客户的纽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药企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高低,而医药代表这一角色最早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合资药企引进的,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开来。国外很多医药企业很早就形成了自身医药企业相关招聘的规范,而且国外有相关医药代表职业认证以及法律规范,但在国内由于法律制度、资格认证制度、企业自身招聘设置不完善等一系列原因,使得医药代表在很多企业变成了零门槛的现状,很多对医药行业并不了解以及没有相关基础医学知识的人员在从事这一行业,逐渐在招聘环节的质量也大打折扣,仅凭销售方面的技能去衡量一个医药代表,逐渐形成招聘门槛过低以及不规范的现状。

  (二)招聘环节系统不完善

  大多数医药企业沿用行业统一的招聘规范,但并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特点和现实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招聘考核的体系,医药企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有其独特性,目前许多医药企业招聘缺少一定的规划,招聘考核过程不完善,仅从单一方面去考核而没有从多方面去分析考证一个员工的能力,同时对人力资源管理招聘不够重视,对于员工突然离职情况发生后常出现紧急招聘的情况,而没有做到很好的提前规划与配置。在整体招聘完成后对招聘效果评估不到位,不能对下次招聘提供较好的典范。

  (三)招聘安排不合理

  目前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应使用正确的招聘原则,如果盲目招聘不仅会对员工质量无法保证,还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招聘安排上应注重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并重的原则,不能单独依靠某一种招聘方式,而目前一些医药企业内部选拔存在裙带关系,外部招聘人员存在招聘标准不合理的情况,在面试与笔试的安排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医药行业基础知识以及了解程度的笔试内容涉及较少,面试也逐渐偏离符合医药行业特点问题,逐渐趋于大众化。

  二、医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招聘有效途径

  (一)规范招聘制度,提高人才质量

  医药企业首先应该制定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招聘制度,可以选择通过技能、学历等限制提高招聘人才的质量,并通过招聘前期规划、中期实施、后期总结等一系列的手段加强对人力资源招聘的全方位控制,在招聘以及录用的环节应该保持公正性、透明性,对员工的选择应注重其价值观与企业匹合度以及自身实际能力等综合素质考量。同时注重招聘的社会化和公开化,扩大招聘范围,寻求适合企业核心价值观的人才。医药企业只有形成了规范化的招聘制度后才能更好的进行招聘规划,在出现紧急或者临时招聘需求时,能够快速有效针对性的提供出招聘方案,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二)加强招聘规划,完善招聘流程

  医药企业的离职率相对较高,人员流动性不够稳定,所以在招聘前应该做好完善的招聘规划,例如针对不同的职位应该有不同的招聘方法,在招聘不同的岗位人员应该制定不同层级的招聘方案,避免临时招聘存在的准备不足等问题,提高招聘的效率和质量。在完善招聘流程方面,应该简化过于繁琐的招聘环节,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等浪费,做到资源合理优先配置,使招聘环节摆脱形式化,更加灵活化,专业化。

  (三)明确招聘标准,扩大招聘渠道

  医药企业在招聘前应该对暂缺的招聘职位进行分析,确定职位的工作属性、职业规划、技能要求等具体形式,可以通过制定该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和工作描述书,进一步明确企业人才招聘的标准,并通过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双重结合的方式扩大招聘的渠道和范围,增加企业招聘选择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由于医药企业的特殊性,应针对企业自身特点进行相关招聘,在面试和笔试的环节,对应聘者能力、潜质、个人品质、心理素质进行考核分析,通过内部选拔可以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减少招聘成本和不必要的.风险,外部招聘可以给企业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对内部员工也能起到激励的作用。

  三、结语

  医药企业的招聘管理应该以企业的未来发展要求和对招聘员工的需求为出发点,在招聘前应该做好合理的招聘前期准备和计划,在招聘中应该规范流程、明确标准,在招聘后应该总结好招聘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把握好各阶段的关键点,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合理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一系列的资源,合理优化配置,提高工作效益。在人力资源招聘中,医药企业更应注重对高级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对基层医药代表的招聘也应该注重人才质量的标准,从不同层次和级别的招聘中汲取经验,形成医药企业自身独有特色的招聘体制,不断为医药企业的发展添加新的活力,使人力资源招聘环节能够得到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3

  论文摘要 为了更好管理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避免和预防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高校有必要建立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本文在全面识别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形式各异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其系统性归纳和层次性分析,设计出一整套应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发生的不同类型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流程。

  论文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 法律风险 控制体系

  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是指,高校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人力资源在引进、管理、解除聘用(劳动)关系过程中,因疏于法律审查、防范或有效救济而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上、名誉上损失的风险。

  构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要设计该体系期望达到的目标;其次,通过目标设定,分析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同类型争议,识别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最后,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设计出系统的、分层次的应对不同类型风险和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一、目标设定

  识别、评估风险并采取行动规避、控制风险之前,首先必须有目标。笔者认为,可以将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分为三个:合规目标、效益目标和战略目标。

  (一)合规目标

  高校构建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最低目标即是达到对人力资源依法管理的目标。高校应对不同性质的人力资源依法按照不同法律规范进行管理和适用,具体而言,对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师、科研人员、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时,若有人事法律规范应优先适用之,对没有人事法律规范可供适用时,可以适用劳动法律规范。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勤人员,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依法进行管理。

  (二)效益目标

  高校构建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应本着最大限度提高人的劳动效能的目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依法管理人力资源,获取人力资源效益最大化。

  (三)战略目标

  高校构建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以“依法依规管理”取代“因人因事管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法治化和程序化,实现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战略目标。

  二、风险识别

  不同的'人力资源在各自不同工作领域和岗位存在或产生不同性质的法律风险隐患或纠纷。高校在对不同性质的人力资源进行管理时,分别产生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

  (一)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有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规范形式。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人事争议概括式界定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人事争议列举式界定为: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对高校而言,人事争议主要有以下9类:人才流动产生争议;国内外培训、深造产生争议;校内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产生争议;辞职辞退产生争议;终止、解除聘任(聘用)合同产生争议;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产生争议;评优评奖产生争议;兑现工资福利产生争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校办产业因关、停、并、转导致人员分流而产生争议等。

  (二)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诸如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争议。高校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等方面。

  三、风险应对

  如前所述,高校对不同性质的人力资源在管理过程中适用不同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导致产生的争议具有不同性质。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人力资源,高校目前都是通过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9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xx]30号)等规定可知,对高校人力资源的合同管理和争议适用法律上,立法既考虑了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本质上的一致性,又考虑到二者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因此对其法律风险的应对和防范,既要考虑到不同人力资源管理的差异性导致的风险差异,又要考量到合同管理带来的相似性风险,从而构建系统化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一)回避

  1.依法制定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回避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法律风险。高校在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时,应特别注意: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确定,并且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将影响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2.严格审查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回避因合同内容瑕疵导致的法律风险。鉴于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本质的一致性,对两种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审查应关注以下方面,回避合同瑕疵导致的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

  (1)严格审查合同,避免出现双方未签字盖章、空白格式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风险存在。

  (2)依法从用工之日起及时签订书面合同,避免未签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3)签订合同的同时要求劳动者对需要劳动者知晓的规章制度签名确认已阅,避免高校陷入劳动者以高校未履行告知义务被诉的法律风险。

  (4)合同约定的工资应符合高校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支付加班费,避免陷入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5)对劳动者违纪处分、开除、辞退等事项应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全,避免承担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

  (6)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国家强制规定的义务,避免引发群体诉讼或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风险等等。

  (二)分担

  1.依靠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或专业人才推荐机构遴选人才,分担高校专业人才引进的法律风险。人才引进风险是组织内所引进人才的行为指向偏离组织期望和目标或违背客观规律、越轨等给组织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和使人才的能力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人力资源浪费的现象。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职业准入和委托专业机构遴选等方式有效筛选专业人才,分担人才引进的法律风险。

  2.通过人事代理制度分担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分险。通过人事代理制度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分担高校对教职工管理和养老的庞大压力,减少高校与该类人力资源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的风险。

  3.利用物业管理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公司分担高校在非业务领域管理、服务的法律风险。高校的后勤和产业集团人员流动性大,通常是劳动争议的高发区。为了规避这些领域产生的劳动争议风险,高校可以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将学校物业的管理、校园保洁、餐饮食堂等工作承包给相关公司,从而分担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

  4.利用劳务派遣合同分担高校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对一些辅助性服务、可替代性服务或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岗位,如校园清扫、绿化护养、校园保安、后勤服务人员等,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高校不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样既满足了高校大量劳动用工的需要,又由劳务派遣单位分担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

  5.以非全日制用工替代全日制用工,分担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承担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等国家强制性义务。对于一些季节性或临时性的工作,比如校园清扫、绿化及食堂杂工等岗位,高校可以采取非全日制用工代替全日制用工,分担高额用工成本和相应法律风险。

  (三)降低

  所谓降低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就是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必须发生的成本或者可能产生的风险,在不能回避,也不能由替代方式分担的前提下,有效采取措施将成本或风险尽可能降低至最低限度的应对方式。

  1.在合规前提下高校采取灵活有效方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一强制义务对高校用工成本增加不少。高校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应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比如对录用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其流动性较大,对于他们的养老保险,可以采取协助其以个人名义参加保险,高校凭有效票据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予以报销方式。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其缴费的连续性,不至于因流动而中断保险,劳资双方均得利。豑

  2.降低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机率。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规定了凡非因劳动者主观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面临被劳动者起诉的法律风险。如果高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存在违法因素,将面临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律风险。所以,高校应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降低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承担经济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4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类型

  1.人力资源自身的风险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首先是来自人自身的风险。人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具有灵活性、创造性的特点,并且具有一定的思维能力,不同于财物资源以及信息资源。因此人力资源由于自身属性,在管理过程中必然会由于多种要素而产生风险。

  2.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是管理手段是否科学、管理模式是否先进、管理内容是否系统,这些在管理人员具体活动中得以体现,并且在企业人力资源的培训、考核等环节中,都会因为管理行为的不当,导致风险等级的提高。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

  1.树立人力资源风险防范意识

  有效地防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首先管理人员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具备风险意识,在任何职业中都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是竞争意识和进取意识的表现,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必然要素。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要居安思危,结合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将人力资源作为企业最重要的发展要素,帮助全体员工树立风险意识,并且在工作中潜移默化构建风险氛围,这有利于员工提高警惕,能够将风险的防范融入到工作中。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内部设立风险评估部门,通过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对于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且增加风险管理的职能,组织相关的模拟演练等,提高企业的应急能力与风险评估能力,将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风险最小化。

  2.构建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体系

  其次,可以构建完善的信息体系。导致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信息的不对等性。因此,企业内部可以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通过掌握人力资源的详细材料来评测风险,一旦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早报告,及时解决,并且进行业务的考评工作。人力资源管理的信息包括内外信息体系两个部分,企业可以通过掌握内部信息,了解员工个人的基本情况,对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备无患。而外部信息通常包括同行业的人才需求情况、同行业的人才供应情况、薪金情况等,掌握这些信息有助于预测离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

  3.科学把控离职风险

  最后,管理人员要科学把控离职风险。无论什么形式的`离职,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威胁企业的利益,如果存在商业秘密,很可能出现泄密的情况。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要采取措施,例如将少数人垄断的技术或者信息进行组织化管理,并且长久存档,避免个人离职而导致技术的流失。除此之外,可以严格控制信息库,保证客户资源、业务计划、生产基似乎等重要信息的安全性,并且建立完备的离职审查制度,主要结合员工的工作内容,审查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书面条款,通过法律手段约束其行为,维护企业的权益,防范员工的离职风险。

  三、结束语

  企业的长久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源的运转,人力资源为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管理人员要认识到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手段来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风险,树立风险意识,构建完善的信息体系,并且重点防控员工的离职风险,最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例,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5

  人力资源是彼得.德鲁克于1954年提出,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中,人们对于人力资源的研究乐此不疲,逐步认识到人力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人力资源是发展的推动力,但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管理不善、劳动力市场变化等因素,进而造成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产生。因此,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防范,建立完善的防范体系,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资源管理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人力资源获取风险人力资源获取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控制人力资源质量的重要基础。在人力资源的获取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或决策不当,导致所招聘的人员与实际需求不符或未能获取,进而产生人力资源获取风向。在实际当中,对于人力资源的需求缺乏调研,人力资源闲置所带来的浪费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推进。

  (二)人力资源投资风险人力资源投资所形成的成本控制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投资的范围比较广泛,如医疗保健、在职教育和家庭等,这些人力资源成本的投入,主要在于获取投资的增值。但是,在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由于人力资源过于频繁的.流动,所投入的人力资源开发成本无法在实际中回收,这就造成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出现。

  (三)人力资源的使用风险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创造人力资源价值的重要保障,但也是管理风险最突出的领域。由于人力资源调配不合理、人事决策失误或人力资源质量不佳等因素,给人力资源的使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进而表现出职业能力风险、道德风险等。一旦人力资源使用风险日益突出,则需要进一步优化力资源管理,确保人力资源最优化。

  二、新时期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防范策略

  当前,人力资源管理正面临诸多因素的影响,进而造成管理风险的产生。为进一步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避免或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应着力于有效防范策略的应用,从思想上、制度上和法律上,强化对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防范。

  (一)在思想上: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意识在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防范过程中,首先,需要在思想上形成良好的风险意识,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成因及表现形式,提高主观能动性;其次,要着力于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人力资源的道德水平,不仅从思想上夯实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意识,而且进一步规范各方的思想行为,为管理风险的防范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再次,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人力资源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强化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让人力资源在价值创造的同时,自觉规范自我行为,这对于提高人力资源质量,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在制度上: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体系人力资源管理涉及面广,且管理难度,这就强调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确保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落实到位。如图1所示,是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体系。从中我们可以知道,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强化战略性发展导向下,防范体系的完备性与有效性,并充分依托组织管理制度、风险监察考核制度等,夯实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的基础,确保将风险降低至最小。

  (三)在法律上:完善劳动关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防范不仅仅依靠于思想道德教育、制度体系,更强调法律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当前,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诱发,很大原因在于劳动关系问题所产生的经济问题。因此,在法律上,应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最大程度的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在相关法律的执行上,要强化法律的执行效力,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为人资源市场营造良好的环境,降低或规避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出现是人力资源管理逐步深化改革的必然结果。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防范,一是要在思想上形成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在制度体系上逐步夯实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的基础;三是要在法律上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力资源市场。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6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人才竞争成为各企业中竞争的重要竞争因素之一。很多企业为节省自身的管理成本,同时也为更好地为企业储备人才,会将企业人力资源项目外包。本文就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风险展开讨论,同时对外包时产生的风险提出对策。

  【关键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风险;防范

  企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为企业的战略计划储备人才并进行合理配置,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人才价值,最后使企业战略的目标得到实现的一种企业管理手段。企业单位人力资源外包是将企业的人力资源相关单位以外包的形式交与其他单位或部门管理。现在,很多企业都在采用人力资源外包的形式对企业的人力进行管理,但是事物都有两面性,外包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企业人力资源外包风险分析

  对人力资源进行外包虽然有管理方式科学,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等很多优点,但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且是新型的手段来说,在很多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1.承包公司不专业

  随着人力资源外包逐渐流行,很多承包公司应运而生,这其中就有很多滥竽充数的公司,没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服务水平也相对较差,而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是近些年才产生的新型企业战略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评判的标准,而且很多企业在外包的时候只是盲目跟风,不考虑公司的实际,这导致企业在人才方面的战略不能得以实现。

  2.外包服务不完善

  很多承包公司自身专业性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在服务前对所承包公司的情况了解不够,便盲目展开管理;在服务后对所承包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跟踪关注不够,导致管理脱节;在后续服务中和被承包企业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且有些人力资源承包公司服务的方式和种类较为单一,服务效果不是很令人满意。因此,外包服务的不完善也是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重大风险之一。

  3.对承包企业监督力度不够

  很多企业在实施人力资源外包之后就不管不问,将企业的管理置身事外。虽然外包的真正目的是降低公司在此方面的精力消耗,从而将更大的关注投入到盈利中,但是从企业信息及经营安全等方面考虑,将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完全交由外包单位还是不太妥当。因为在这个外包的过程中,往往会将招聘、薪酬、绩效考核等部分或全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一并外包出去,更有一些恶意竞争的企业为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会采用窃取同行企业的机密等手段,如不加以防范,会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4.同工不同酬降低员工归属感

  首先,员工是第一生產力,是企业运营和发展不可或缺的主动力,人力资源外包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同工不同酬现象的产生。其次,员工身份的转变会导致员工心理的不稳定,进而降低了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另外,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实施过程中,因缺乏行之有效的沟通导致员工对这一人力资源变革产生抵触情绪,会对企业的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二、防范人力资源外包的策略

  风险具有一定的可控性,对于人力资源外包的风险也是如此。尽管我们了解到这存在着很多风险,为了企业长久的发展,我们需要直面风险并加以防范。

  1.寻找正规承包企业

  现今,很多人力资源承包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真正能在这个行业中有经验站得住脚的单位却少之又少。因此,在选择此类企业时,我们应全方位考虑,既要考虑到承包单位的正规与否,又要想到它的服务范围,还要考虑自身的实际。特别是一些特殊工种的人力资源外包,需要承包企业有相关的准入资质牌照,只有多方位考虑,才能找到最适合的承包商。

  2.明确职责,加强监督

  虽然人力资源外包可以解放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部门,但事实上,企业内部也绝对不能放松对外包部门的监管,保证监管部门能时刻了解动向,对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保持可控的范围内,保证公司的机密不受损害。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职责,并针对此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在问题发生时有据可循。

  3.加强承包与被承包企业的沟通

  承包企业在实施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应及时与外包企业进行沟通,因为外包企业的情况有时会很复杂,会对承包企业的管理产生一定的阻碍,且人力资源的管理是公司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中产生的每一项决定都和外包企业息息相关,及时和外包企业产生沟通是双方相互信任、得到共赢的基础。同时,在沟通的基础上双方应达到战略共识,并在实践中朝着合作共赢的方向不断努力。

  4、搭建无差异化薪酬体系

  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指导外包企业搭建无差异化的薪酬福利体系,让员工理解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发展方向,不是把员工一包不管,而是为了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另外,企业必须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工作的实时监控,确保外包员工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降低人力资源外包风险。

  三、总结

  企业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在近年来颇受欢迎,很多企业都采取此类方法对本公司人力资源进行管理,它即减轻了企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压力,同时提高了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节省了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过度消耗,虽然有一定风险存在,但相信经过一段时期的探寻和摸索,企业人力资源外包这种新型管理方式会在实践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发展模式,在广泛普及中显现它的优势。

  参考文献:

  [1]方舜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决策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20xx.

  [2]苏姗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河北工业大学,20xx.

  [3]刘强:浅析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路径.商场现代化,20xx,(31).

  [4]蒋重秀: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路径--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浅探[J].湖湘论坛,20xx,(04).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7

  一、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风险

  1.更加注重服务作用,丧失战略意识

  中小企业从建立初期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定位,使得不管是从企业层面还是员工层面,都对人力资源部门的认识存在偏差。继续按现状发展,会使企业内部产生对人力资源部门的惯性认识,更多地将其归类为后勤服务部门,丧失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规划作用。

  2.难以应对企业的发展需要

  中小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投入不足以及后续资金的供给颇少不仅会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内部人员在工作中感到力不从心,还会使企业人力需求部门对人力资源部门失去信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

  3.无法有效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人力资源的规划工作不仅涉及企业整体层面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还涉及到各个部门人力的供需及职业发展的规划。中小企业中对人力资源规划模块的忽视使得人力资源的管理达不到有效激励员工积极性,从而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的'目的。

  二、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预防对策

  中小企业必须将防范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意识提高到企业的战略高度去思考,在商业经济优胜劣汰的变动发展中防患于未然。

  1.对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人力管理工作事无巨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必须对人力资源的相关工作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上岗的人力管理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全面的工作培训,并对本企业有一个深入的针对性的理解。这不仅有助于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防患于未然,提升战略意识。

  2.按管理模块划分职责

  人力资源管理分六大模块,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在内部人员明确各大模块职责的基础上,将其拟合。比如:将招聘与培训合到一起,将绩效与薪酬合到一起。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相应地调整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与战略部署。

  3.分块考核,建立内部奖惩机制

  中小企业必须设立人力管理工作内部的分块考核机制,而且一定要将工作的成果与奖惩建立对应关系,避免相互推诿。让员工明确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做、要做成什么样的结果,使员工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统一。

  4.加大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资源投入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不能只是在意识层面建立风险观念,还应当将风险管理落实到实处。这就需要企业加大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资源投入,包括资金的投入,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力的投入。在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上,应当将短期效益和长远规划相结合。

  三、结语

  鉴于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上述分析,中小企业应当在建立相应风险监控和预防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轮岗管理模式。针对中小企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的问题,人力资源部门也应当建立预防机制,特别是针对新入员工,应当让其在各个管理模块进行一定时间的轮岗工作。这种轮岗管理模式能够优化部门内部人员的合作效率,加快员工与公司的磨合速度,也有利于基层员工从一定的高度去思考人力资源工作的问题和改进策略。

  作者:郭高凤 金乐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8

  风险点一: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负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义务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规定,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不允许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风险点二: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

  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对这类员工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企业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侵权的经营者的损失是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合理的调查费用

  总之,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查验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和保密竞业协议,防止连带责任发生。

  风险点三: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不得由一方强制约定。

  (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

  (四)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外约定试用期,或者对劳动者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六)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试用期不得单方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规定,超过规定的试用期时间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定的试用期以外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无效,用人单位就不能利用试用期来保护劳动权益。

  针对上述试用期存在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方面加以注意,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1)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办理

  按照劳办发[1995]16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企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间界限,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便丧失了利用试用期保护劳动权益的权利。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不应出资培训

  按照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就明确地告诉企业,若企业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一旦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不能得到退还,企业将会权益受损。

  (3)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宜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抵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底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4)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精神病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办力字[19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和劳办发[1994]21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患精神病,在试用期内发现,因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超过试用期,应当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提前3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点四:未订立培训协议或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抵御因对员工实施培训带来的风险,有效保护劳动权益,应从以下两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出资培训应签订培训协议

  通过培训协议这种合同方式确定企业与所培训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约束员工的行为,培训协议中要对培训结束后员工的服务期和员工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责任做出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一定要具体,以此有效地防范出资培训员工恶意跳槽,损害企业劳动权益的风险。

  此外,企业财务上应加强培训费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培训档案,以便为日后的诉讼保全证据,提供证据支持。

  (1)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二)从政策层面保障培训员工待遇

  根据培训员工的实际技术业务能力,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和享受薪酬待遇。员工政治地位提高了,经济收入增加了,员工离职意向就会大大减少,员工培训的法律风险就会有效降低。

  风险点五: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将影响该条款的效力,产生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最长不得超过2年。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的是员工择业权,企业限制的是劳动者再次就业的范围,一般包括:地域限制,业务限制和形式限制,如果企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将使条款无效。

  针对以上要求,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规范以下三点:(1)竞业限制条款的主体不能是全体员工,应当限制在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 (2)竞业限制条款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该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竞争性行业或者竞争性业务范围;二是企业的业务区域范围,这两方面范围应当有明确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3)从公平和对等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竞业限制的合理补偿,以适当弥补劳动者的损失,一般不低于劳动者上一年度总收入的50%。

  风险点六:处理劳动关系程序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处理违纪职工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不注意收集证据,不遵守法定程序,不讲究策略,结果相当部分企业败诉。因此,处理违纪职工应针对其不同程度的违纪事实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效化解劳资矛盾。为了避免在程序问题上出现漏洞,化解法律风险,在处理违纪职工时最好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因职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履行特别程序,只要证实职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事实,且用人单位有关于此类违纪规章制度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在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时,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掌握事实证据,例如:旷工职工要有考勤缺勤记录,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法律文书等证据;二是要履行送达程序,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依法向职工本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解除的理由告知工会组织,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从源头上降低法律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应该从以下四方面规范企业行为,履行相应程序:(1)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2)考勤记录是企业实施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无论是日清还是月结,都要清楚准确,最后的清结记录让本人签字认可。(3)由于对有旷工行为的员工给予除名处理必须经过批评教育无效这一法定程序,因此,对旷工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时,都应有文字记录,让员工本人签字后企业留存,这样为以后处理员工违纪行为留下证据。(4)培训和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职工本人签字后,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上述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的若干事项,在具体操作时,有可能遇到职工拒签或者无法找到本人等情况,对此,企业可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处理。如果遇到职工本人拒签时,企业可以约请工会、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包括公证人员到场证明,并当场做好记录,让在场人员签名,以证明职工本人拒签。如果遇到职工离开企业,无法找到本人,也无成年亲属代签和地址不详,邮寄无法送达等时,方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有关文书。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程序”越来越严密,稍不注意就会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未征求工会意见,将违反工会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职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行政处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则用人单位“程序”不到位,为此引起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风险点七: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企业对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企业所做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也是因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的补偿,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除员工有过错行为外,企业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处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风险点八:违背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常常引发纠纷,这种因企业行为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具有普遍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

  1.即时解除及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看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如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此,用人单位就要制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严格规定哪些行为构成违反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行为制定不同的罚则。劳动者会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做到防患于未然。

  2.预告解除及法律风险

  在符合预告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不符合法定的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法定的通知期限(提前30日)、通知的送达等因素,都是法律风险发生的重要成因。

  3.经济性裁员及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严格条件和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遇有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况,违反法定程序是与其他两类解除劳动合同不同的法律风险发生原因之一。而且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往往带有一定规模性裁员,由此发生的法律风险具有集体诉讼的特点,这种因法律风险的关联性决定了该法律风险比前两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法律风险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作了如下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此,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避劳动争议风险。

  风险点九:与没有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风险

  目前,劳务派遣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工作标准上做法不一,约定不明确,员工的薪酬拖欠严重;二是主体选择不当,发生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结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没有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缺少规范和监督,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十分严重。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从法律层面提高了劳务派遣的资质,规范了劳务派遣的源头管理。现实工作中应避免与没有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保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社会保障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企业应通过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企业通过事前预防,科学管理来有效地解决工资、福利等方面可能发现的问题,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风险点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法律风险

  每个地区都规定有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旦劳动者举报,企业则面临补足工资,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和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风险,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损害劳动者利益,给企业埋下法律风险隐患。

  风险点十一:工资支付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能以货币形式按时发放工资,失信于员工,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地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风险点十二: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将产生工伤赔偿的巨额伤残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的法律风险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即在劳动过程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受害者均应得到必要的补偿。用人单位即使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应当对受害者承担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工伤法律风险:

  1.尽管工伤的主体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工伤保险不因劳动关系的无效而丧失,雇主应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三)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2.工伤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对劳动者其他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以及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侵害都不属于工伤。

  3.“因工作原因”是工伤法律特征的核心,也是工伤区别于其他人身伤害最本质的因素。在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必然联系以及排除其他非工作的因素后,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4.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不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得到补偿。

  风险点十三:违反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的法律风险

  女性由于身体的特殊性,法律禁止女职工从事有关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并对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四期”给予特别保护。工作中,企业应规范以下三点:

  (1)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990年劳动部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范围,劳动法之所以规定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是体现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政策。

  (2)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合适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同样《劳动法》第七章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条款,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女职工利益的特别关注与保护。

  (3)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保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风险点十四:企业不按约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行为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由于企业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易引起劳动纠纷,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的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6条的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按照员工的投诉,可责令企业支付员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企业按相当于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1-5倍支付员工赔偿金。

  风险点十五: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休假将受到国家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有权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剥夺和侵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休息休假时间安排劳动者劳动或工作的,是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侵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工时应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强迫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2)超过法定时数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以外,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本文重点介绍了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树立法律观念,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从源头上避免劳动法律风险的产生,同时制定防范措施,有效化解劳动法律风险,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9

  摘要:在目前的高速经济环境下,公司的发展需要人才的带动,因此,公司人力资源的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不仅仅在科学技术公司中需要人力资源的风险管理,在文化艺术领域中涌现的各类文化公司也同样需要。作为以传承为主要承接方式的文化类别中以老带新的方式是对艺术内涵最大程度保留和传承的方法。如何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留住优秀的员工使一条新老更替的传送带不会断裂是值得探究的。员工入职前对薪金、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倾向,入职后对员工的管理和发展都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

  关键词:人力资源;风险管理;路径

  本文以文化公司的角度出发探究人力资源管理当中的风险问题,就目前各行各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探索,通过对文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进行剖析,并且有针对性的对公司提出改进方法。同时积极借鉴一些先进的人力资源风险管理模式为公司人力资源的风险管理注入新的血液,为公司人力资源的风险管理开辟一条道路。目前,文化公司里人力资源的风险管理还不具备完善的体系和架构,因此,本文尝试建立一个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的初步架构为公司人力资源的管理提供参考模式。

  一、文化公司人力资源风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滞后。不得不说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起步较晚,体系不完备,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人力资源的理念相对落后,在经济政治同步进步的同时,一个公司企业的人力管理理念如果出现滞后,与经济政治发展不相适应的话,不但可能没有作用,甚至可能产生相反的作用。由于针对文化艺术行业,新兴事物兴起较快,这就要求文化公司的人力资源风险管理更应该与时俱进。人力资源是一个特别的资源管理系统,管理者时常把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其他资源混为一谈,对人力资源的认识产生了误解,那么人力资源的风险管理也就会存在问题了。

  2)文化公司招聘过程中存在特殊性。文化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类型,在招聘过程中对于员工的要求有相对特殊性,员工素质和技能要与公司发展高度统一。即便是企业的行政员工,在一个文化公司工作也要具备艺术欣赏的能力才能在工作中得心应手,适应公司环境,为公司的.进步起到推动作用。人性化和专业性的管理,也会加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文化公司的特殊工作环境和要求,也给人力资源的风险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3)员工入职后对于员工培训缺乏针对性。文化公司在招聘完员工后,普遍存在对员工的专业培训缺乏针对性,水过地皮湿。对于员工的培训不仅仅是在对其职位做针对性的培训也要加强心理培训,目前职场上需要的不仅要求工作水平过硬,更要具备良好的心里素质,在目前高压力下的职场,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心里素质才能应对职场中随时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对于文化公司来说,员工的入职培训更要加入人文素质的培训,加强员工的人文素质也将会促进公司的发展。

  二、目前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

  1)没有完善的人力资源风险管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在探索和学习的过程中,公司自身的人力资源、不成体系,没有一个完整的人力资源体系支撑,人力资源的管理问题就变得比较复杂。因此,对于文化公司来说,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起一个适用于中国特色和社会环境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2)主观因素造成人力资源风险。由于公司所处环境的相对复杂性,在市场中到处充满着诱惑,公司管理者由于一己私利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屡屡发生,文化公司在这一点上由于涉及到知识产权等问题就显得尤为敏感,所以入职培训加入人文素质培训非常重要,第一可以培养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第二在心理培训中也要加强对员工心理素质的培养,在面对复杂环境和利益的驱使下有强大的抵御能力。

  3)客观因素造成人力资源风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不可能都是顺境,在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下,也对会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客观条件下造成的损失既然不可避免,那就要求公司员工与公司共患难,做好本职工作。在公司受到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的管理作为公司可控的内在因素,对于公司能否顺利度过困境就起到关键的作用。

  三、提高公司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的措施

  1)管理者方面。管理者要切实加强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面对我国人力资源风险管理整体的水平较低,管理者要加强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结合自身公司的工作特点,主动学习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的方法,积极运用到实践上来。相关管理者要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利用,既不浪费也不捉襟见肘。

  2)对于风险的处理。对于公司存在的风险和一切比较隐蔽的风险要有前瞻性,公司在风险来临之前针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做好预防措施,要具备一定的超前性,防患于未然。也要提前准备好解决措施,当对风险进行了预测之后针对该风险,进行应对策划,不至于导致在风险来临后措手不及。而且还要有效的规避风险,规避风险不是让公司停滞不前,而是在适当的时候对于一切重大抉择谨慎处理,稳中求胜也是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3)针对“外派”情况的风险管理。相对其他产业,文化公司的外派需求并不处于少数,外派的风险较大,而且技术含量较高。怎么保障外派情况的安全和保证外派的质量也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外派对于一个公司的员工来说要在不同背景和观念的条件下完成既定任务,公司要对员工加强安全保护措施,这是最基本的条件。在员工执行外派任务时,要保证外派质量就要求员工做好外派工作的事前准备,在工作的过程中也要灵活变通,这就要求职工有良好的职业水平和心理素质,两点都具备才能顺利完成外派任务。外派任务还存在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就公司而言,外派出去的员工因为都是素质较高的员工,在外派工作的过程中不免遇到其他公司抛来的橄榄枝,所以在公司日常工作中要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就显得格外重要。

  四、结语

  文章就目前我国人力资源风险管理问题的现状,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建议,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刚刚起步的文化公司来说,意识到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非常重要,人力资源管理关系到一个公司的未来发展,经济文化的发展也需要人力资源合理分配,规避风险来促进发展,这些对于一个文化公司来说至关重要。鉴于人力资源在各行各业的关键作用,要尽快建立人力资源风险管理体系。相信在看到了人力资源风险管理重要性的企业和公司,会积极加强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在社会各方的团结一致下,未来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不仅会在文化公司内,而且会在各业态中得以健全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彭志远.JB电工公司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研究.工商管理.湘潭大学,20xx(学位年度).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10

  摘 要:有些企业不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存在“务虚”心理,盲目崇“洋”,照搬外国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到头来落得个“水土不服”,适得其反。因此,企业一方面要学习和借鉴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践,并不断总结和修正,找到适合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才能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本;招聘;绩效考评

  一、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笔者在该企业工作了五年多,对其管理情况十分熟悉。现将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概括如下:

  该企业一整套的管理制度是公司董事长在企业成立之初就制定完成了,基本是原版照搬外方公司的,很全面、很规范。

  公司领导对培训十分重视,行政人事部每年年底制定次年度的培训计划。培训种类广泛,包括:职前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岗前安全培训、上岗后技能和安全轮训、专业培训、外送进修培训、企业内训、转岗培训、特殊工种培训等等。

  公司制定了绩效考评制度,使得员工绩效工资与实际工作业绩挂钩,并每月将考核成绩公布,公司各级干部就考核成绩和员工逐级见面谈话。这样,形成了员工之间竞争的氛围,从而有利于公司业绩的完成和提高。

  二、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企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来支撑,企业要认同“人力资本”的重要性,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由于缺乏诸如此类的管理思路,该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企业将面临生存问题的严峻考验。

  1、企业文化没有深入人心

  虽然新员工在刚加入企业时接受过企业文化教育,但是后续教育没有跟上。很多员工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几乎忘记了企业文化的内容,更不用说深得人心了。员工不知道企业的中长期远景和规划,有种朝不保夕的感觉。身处这样的企业员工只会感觉自己是老板的赚钱机器,自身得不到任何的成长与发展,对企业没有感情。

  2、组织结构需要调整和优化

  公司管理口号是施行扁平化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行力。各部门设立主管,不设经理,主管直接向公司正(副)总经理汇报工作,企业组织结构图如下:

  由上图可以看出,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合理,行政和人事放在一起,人事工作只有一个人在兼做,根本一直在做一些繁琐的事务性的工作,根本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做人力资源管理,从而使得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落空。

  3、招聘工作重技能,轻素质测评

  对来公司应聘的人员,一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专业技能考试→身份证、毕业证、操作证等证书的验审→面试→确定录取意向→薪资确认→录用。

  以上程序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即员工素质测评。

  4、绩效考评制度不合理

  所有员工考核分5个方面:遵守公司制度情况、无安全事故、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及考勤情况,满分为100分,实行二级主管打分制,如本月有做不到位的情况,则相应扣分,做得好没有加分。作为最能激励员工的绩效工资虽然有考核,但流于形式,缺乏具体考核细则,各级干部对考核标准理解不一,打分的随意性很大。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对策研究

  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问题与我国不少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下面就前文所述问题进行对策研究。

  1、宣扬企业文化

  只靠一次企业文化的培训远远不够,要采取持续不断的宣传渗透方法,来宣扬企业文化,增进员工对企业的感情。成功的企业文化对于员工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往往比物质的奖励更为有效。

  2、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

  ⑴、考虑企业属于小型企业,高层领导不需要那么多,董事长助理和执行董事中至少精简一位。若董事长日常工作需要协助,则配一名秘书。

  ⑵、因为总经理助理也属于高层领导,在原来的组织结构中不能发挥作用,可以在总经理领导下分管部分职能部门。

  ⑶、成立人力资源部,配置专业专职人员,变原来的'“人事管理”为“人力资源管理”,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逐步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应有的管理模块,真正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3、加强员工的招聘管理,建立素质测评机制

  各岗位应聘人员的专业资格考试是必须的。另外,考虑从以下二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招聘工作的失误:一方面要注重发挥用人部门在招聘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尊重用人部门的意见,人力资源部门起到组织协调作用,对整个招聘过程进行宏观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引进素质测评机制,根据企业需要了解应聘者的素质指标项目,采用相应的专门测评工具对其进行测评。这样,企业就能了解到通过面试不能了解的应聘人员的思想素质水平,为聘用决策提供有力的保障。

  4、优化绩效考评机制

  绩效考评机制和薪酬体系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失去了严格的绩效考评制度,再好的薪酬体系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现结合该公司实际情况将绩效考评制度作如下优化:

  ⑴、进一步细化绩效考核指标,将绩效考评指标分为三大类:即业绩指标、态度指标和能力指标,并分别予以考评。

  ⑵、各岗位业绩指标的确定:切忌企业领导者单方面决定,避免员工带有抵触情绪,不愿接受。

  ⑶、进一步落实绩效沟通制度。绩效考评的分数结果要跟员工本人见面,否则,员工不知道考评结果,不知道自己工作好在哪里,不足在哪里,十分不利于工作改进。

  四、结束语

  该企业存在的问题也是其成熟发展的必经之路,只要清楚的认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一切都可以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 冯现防、体验式培训的准备与实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xx年3月、P45

  (2) 蔡锦培、从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视角探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式、人力资源、20xx年4月、P24

  (3) 张孝伦、国企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xx年3月、P42

  (4) 刘怡、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商业研究、20xx年2月、P66

  (5) 方妙英、制造企业职位薪酬体系的实例设计、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xx年3月、P71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11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表现及原因

  1.1表现

  根据风险事件中,个人所起的作用可以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分为人为风险和非人为风险。人为风险是指由于人的因素产生管理风险,非人为风险是指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产生的风险。人为风险可以通过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作为行为可通过故意和过错造成,故意的作为包括损害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既可以是为了个人利益,以损害企业利益为条件,满足对法的不合理要求,也可以是利用企业管理漏洞或法律漏洞,转移企业财产,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企业财务等等。过错损害企业利益的作为行为,主要表现在不遵循客观管理规律,在管理上存在失误。不作为行为就是当为而不为一定的行为,致使产生损失。职责在身而不行使,将会使得企业进入无序化状态,这也将损害企业的利益。非人为风险主要是由于环境变化和员工身体情况造成的。

  1.2原因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主要体现在人本身,个人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以及任性的复杂性,加上企业管理的复杂性,使得企业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不能事事胜任,从而产生工作漏洞,企业管理风险也随之产生。生活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人,其需求和动机各异,对同一管理模式个体的反应存在差异,管理过程中必须注重每一个个体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自身性质,否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制度也管理风险产生的内部原因之一,具体来说一般有权力结构失衡、监控制约手段失灵、制度变迁等原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主要有社会人文因素、政治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人口因素等方面。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2.1回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回避风险是被动地躲避风险,相比其他措施而言是最简单且最消极的做法,企业害怕员工在接受培训后离开企业而不给予员工培训机会就属于回避风险的做法。但是像员工的健康风险这样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是无法回避的,此外,回避风险的同时也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比如说企业如果仅仅为了回避风险而不给予员工培训机会,对企业长远发展也是有很多弊端的。由外部原因引起的风险,企业常无法采用回避的方法避免,但也不是绝对的,如为了防止极端分子对员工造成伤害,企业可以不到动荡地区投资,再比如企业考虑到不发达地区人才长期工作流失风险,没有能力承担这种风险时企业可以选择放弃。

  2.2转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转移管理风险常通过合同或协议把风险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部地转移到外部。与其他风险相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情况比较少,其转移途径主要通过保险、担保、企业业务外包几种方式进行。现实生活中,企业为了防范员工因健康原因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向保险公司投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保险发生后,企业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一笔保险赔偿款用于支付风险事件,从而减轻自身承担的风险。担保主要为职业介绍所、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所用,承诺其介绍的员工在作出不诚信行为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减少道德风险和员工流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外包业务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部分或全部外包给其他企业的业务的风险也转移到业务承做方,可以依约减少自身损失。

  2.3预防和抑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预防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必须要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尽量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强化企业信息的过程管理,注重信息收集、加工、传输、存储和反馈。强化企业的制度化生产经营,利用制度的规范性维持企业运作,其中应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制度管理,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企业监督管理确保已经制定的制度被合理执行。做好企业员工的激励制度建设,力争实现企业内部公平,分层次推行激励制度,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和谐民主的工作气氛,缓解员工压力。抑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相对于回避风险来说具有更多的主动性,采取适当的事前和事后措施,妥善保管企业商业秘密,在工作中尽量避免工作人员与合作企业建立私人关系。事后措施中可以规定当员工在没有完成规定的服务年限时,按约定缴纳服务违约金。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12

  摘要: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管理者越来越重视人才的重要性,招聘到优秀的人才,开发人才的潜能,将会给企业和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的要求,解决人力资源风险,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发展,让人才实现自我价值,更有利于企业或公司盈利,获得利润。文章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现存风险出发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人力资源;风险

  一、前言

  我国出台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着巨大作用,因此,企业有必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这有利于规避企业人力资源风险,促进企业的良好运营。

  二、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的主要风险

  我国于20xx年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修订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双方关系,但是法律的出台在给企业带来便利的同事,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值得企业进行积极解决。因此,在企业中,只有充分了解当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才能够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已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风险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当企业雇佣方想终止雇佣合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通常情况,补偿金是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的含税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这一补偿金在很大程度来说是隐形的,这就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风险。有些人想通过不终止合同来规避这一风险,这一就不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这种行为只是暂时性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人力资源制度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在企业中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并与企业连续签订两次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以与该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期内的劳动合同会造成公司企业员工大规模流失,造成人才的出走,不利于企业发展。因此很多企业通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使得雇佣方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长久下去。虽然这一方法能够使得员工的工作环境得以改善,但是员工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丧失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与创新。但是没有新鲜血液的注入,企业的活力便会逐渐降低,不利于公司获得利润,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

  (三)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主要是由管理不到位和管理过程不严谨而造成的。企业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雇用劳动者,如果企业在劳动者工作一个月之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可以且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的补签时间超过了一个月,则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中指出企业除了支付在满一个月而没有达到一年的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之外,还需要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时,才可以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除了这个问题,还存在着劳动者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是因个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员工需要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到新的用人单位,这一计算方法和以往相比有着一定的改动,使得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进行计算时出现问题,形成风险。

  三、针对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的措施与方法

  (一)认真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正式的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才开始正式建立。如果雇佣方和劳动者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应该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那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劳动者已经工作满一年却还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将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认真签订劳动合同,这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发生纠纷。

  (二)规避劳动合同签订带来的风险

  上文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应有意识地规避这一风险。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犹如一颗定时炸弹,劳动者期初会要求口头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无论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三)根据法律规定依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每一个过程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跳过步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前一个月对员工进行书面通知,让员工有一定的时间准备相关事宜。其次要向员工出具相关证明来证明本单位已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那么根据规定企业是不需要支付辞退金的,但是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用人单位需要员工提交辞职信,来证明是员工本人主动请辞。

  四、结束语

  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人力资源风险,这是有助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企业如果想长久发展下去,就要和劳动者搞好关系。同样的,劳动者为了自身的权利和意义,也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张翠玉《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人力资源风险》[j]《知识经济》20xx年16期

  [2]周波《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用工风险》[j]《上海企业》20xx年01期

  [3]高杰《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xx-12-01

  [4]杨丽君《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xx-10-01

  [5]代晓静《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xx-02-25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13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国家基本建设市场的变化,各行业面临着极大的竞争挑战,这种竞争其本质就是行业内专业知识型人才的竞争。因此我们必须面对挑战,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风险管理机制。人力资本风险管理对于中小型企业的长期健康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人力资本不同于物化的资本,它的价值量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之中,所以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要以一个全新的角度去评估企业的人力资本风险。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管理

  一、人力资源风险的分类及产生的原因

  一般我们可以按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各环节内容对风险进行分类,如招聘风险、绩效考评风险、工作评估风险、薪金管理风险、员工培训风险、员工管理风险等等。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讲,招聘风险、绩效考评风险、薪金管理风险、员工管理风险等显得更为重要。另外我们也可从已知风险、可预知风险、不可预知风险的角度对风险进行分类。对于已知风险和可预知风险我们要采取积极地措施进行防范。人力资源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复杂性。企业竞争环境的变化使得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复杂多变的经济全球化环境,使得管理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这些都加大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

  二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性。人力资源管理外界环境的变化会引起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特性的改变,相应地引起系统内各部分相互关系和功能的变化。为了保持和恢复系统原有特性及不断发展的潜力,系统必须具有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这也会加大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

  三是信息的不对称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员工的行为具有不可测性,很难准确测度工作人员的行为,加上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就构成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原因。工作人员靠他们自身的人力资源取得收益,从而产生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非协作、非效率的“道德风险”。

  二、风险识别

  人力资源风险包括员工招聘风险、员工培训风险、员工任用风险、员工薪酬管理风险和员工离职风险。其中:员工招聘风险包括信息不对称、招聘者的品质和动机、测评工具的有效性等内容。员工培训风险包括培训观念风险、培训技术风险和外在风险等内容。员工任用风险包括以短掩长、重过忽功、事人不宜、轻视价值观等问题。员工薪酬管理风险包括薪酬制度欠妥、薪酬设计欠佳、薪酬激励机制失衡、薪酬结构难整合。

  三、风险衡量

  人力资本风险具有风险成因多、风险因素复杂、各风险因素间相互关联度大以及风险计量困难等特点,应从系统的全局的角度去评估人力资本风险。将人力资本风险放入企业的整体风险中去加以考虑,人力资本风险只是企业风险网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其它方面的风险均会对人力风险产生不确定性的影响。仅从经济角度或是价值计量角度去评估人力资本风险显然是不充分的。

  (一)人力资本净评估风险

  1、人力资本风险衡量

  我国中小企业应该通过风险识别使自身更充分地认识到人力资本风险暴露,使其意识到那些乍看起来属于个人或者家庭承担的人身风险,事实上也是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本风险暴露。因为,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一人力资本,其风险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果。

  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的生产流程、组织架构、员工素质、员工结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识别,并通过人力资本风险评估表对企业潜在的人力资本风险进行评估,得出风险等级“高、中、低”。这里,评估标准应该根据行业或者地区的实际状况确定,即将潜在人力资本风险引起的不确定性和损失对企业收益的不利影响的'平均概率作为评级标准。

  2、管理团队人力资本风险

  (1)团队结构风险。企业管理团队必须在专业领域、技能、经验等方面保持一个合理的平衡关系,并且其结构要与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主要任务动态适应。而民营企业家族内部,其人力资源显然无法达到这种要求,难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化要求,使企业经营潜伏巨大风险。

  (2)合作与协同风险。许多民营企业一旦取得初步成功,创业成员内部就开始争斗,导致财产、市场、技术、人才分割,最终使企业垮掉。管理团队的合作必须以明确的责、权界定为基础,家族制的主要缺陷是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晰,角色模糊,责任、权力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使得合作协同困难重重。当创业者去世后,家庭成员常会为继承权以及职位安排、报酬分配而产生矛盾,影响企业形象和运行效率。

  (3)元老与任用风险。家族企业用人方面偏重“信任、忠诚”,而对契约、能力不够重视,必然会使部分缺乏管理才能的人员担任高级职务,一些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元老”仍高居权位,其管理、决策失误对企业将造成严重损失,并阻碍企业的创新与人才引进。

  四、风险评价

  建立和完善组织的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其主要内容是员工培训、职业生涯规划与实施、采取多种或复合激励等等,关注员工的个性发展与组织发展协调问题,通过两者间的共同发展以期达成相对稳定的“心理契约”及其机制。人才的流动,知识型人才的流动都是必然的,而稳定只是相对的。随着社会人力资源市场的不断发育,随着企业内部人力资源资本价值与其接近或接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平台建设与环节应当与社会资源实现一定的信息、内容及资源共享。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应注重利用法律、法规降低其风险程度。目前,许多人力资源管理者都有共同的体会,企业、组织与员工个体的司法诉讼事例在不断地增加,既有劳动纠纷问题,也有知识产权等其他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给组织人力资源管理者带来新的、复杂的课题,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和组织带来额外成本支出。因此,企业人力资源探析新经济时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不仅仅是协调与平衡组织与员工双向发展问题,也不仅仅是“心理契约”形成或构建的问题,还应进一步关注和注重如何利用法律法规降低风险的内容管理。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14

  风险点一: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与上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负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义务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规定,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不允许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风险点二: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

  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对这类员工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企业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侵权的经营者的损失是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合理的调查费用。

  总之,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查验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和保密竞业协议,或者要求出具承诺书,防止连带责任发生。

  风险点三: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不得由一方强制约定。

  (二)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外约定试用期,或者对劳动者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五)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试用期不得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规定,超过规定的试用期时间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定的试用期以外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无效,用人单位就不能利用试用期来保护劳动权益。

  针对上述试用期存在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方面加以注意,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一)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办理

  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企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间界限,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便丧失了利用试用期保护劳动权益的权利。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不应出资培训

  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就明确地告诉企业,若企业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一旦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不能得到退还,企业将会权益受损。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宜低于法定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底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精神病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精神病,在试用期内发现,因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超过试用期,应当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提前3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点四:未订立培训协议或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抵御因对员工实施培训带来的风险,有效保护劳动权益,应从以下两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出资培训应签订培训协议

  通过培训协议这种合同方式确定企业与所培训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约束员工的行为,培训协议中要对培训结束后员工的服务期和员工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责任做出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一定要具体,以此有效地防范出资培训员工恶意跳槽,损害企业劳动权益的风险。

  此外,企业财务上应加强培训费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培训档案,以便为日后的诉讼保全证据,提供证据支持。

  (二)从政策层面保障培训员工待遇

  根据培训员工的实际技术业务能力,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和享受薪酬待遇。员工地位提高了,经济收入增加了,员工离职意向就会大大减少,员工培训的法律风险就会有效降低。

  风险点五: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将影响该条款的效力,产生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最长不得超过2年。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的是员工择业权,企业限制的是劳动者再次就业的范围,一般包括:地域限制,业务限制和形式限制,如果企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将使条款无效。针对以上要求,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规范以下三点:

  (1)竞业限制条款的主体不能是全体员工,应当限制在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

  (2)竞业限制条款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该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竞争性行业或者竞争性业务范围;二是企业的业务区域范围,这两方面范围应当有明确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

  (3)从公平和对等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竞业限制的合理补偿,以适当弥补劳动者的损失,一般不低于劳动者上一年度总收入的50%.

  风险点六:处理劳动关系程序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处理违纪职工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不注意收集证据,不遵守法定程序,不讲究策略,结果相当部分企业败诉。因此,处理违纪职工应针对其不同程度的违纪事实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效化解劳资矛盾。为了避免在程序问题上出现漏洞,化解法律风险,在处理违纪职工时最好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因职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履行特别程序,只要证实职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事实,且用人单位有关于此类违纪规章制度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在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时,要把握好两个方面,

  一是掌握事实证据,例如:旷工职工要有考勤缺勤记录,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法律文书等证据;

  二是要履行送达程序,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依法向职工本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同时,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解除的理由告知工会组织,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从源头上降低法律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应该从以下四方面规范企业行为,履行相应程序:

  (1)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2)考勤记录是企业实施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无论是日清还是月结,都要清楚准确,最后的清结记录让本人签字认可。

  (3)由于对有旷工行为的员工给予除名处理必须经过批评教育无效这一法定程序,因此,对旷工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时,都应有文字记录,让员工本人签字后企业留存,这样为以后处理员工违纪行为留下证据。

  (4)培训和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职工本人签字后,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上述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的若干事项,在具体操作时,有可能遇到职工拒签或者无法找到本人等情况,对此,企业可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处理。如果遇到职工本人拒签时,企业可以约请工会、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包括公证人员到场证明,并当场做好记录,让在场人员签名,以证明职工本人拒签。如果遇到职工离开企业,无法找到本人,也无成年亲属代签和地址不详,邮寄无法送达等时,方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有关文书。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程序”越来越严密,稍不注意就会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未征求工会意见,将违反工会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职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行政处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则用人单位“程序”不到位,为此引起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风险点七: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企业对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企业所做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也是因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的补偿,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除员工有过错行为外,企业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处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风险点八:违背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常常引发纠纷,这种因企业行为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具有普遍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

  (一)即时解除及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看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如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此,用人单位就要制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严格规定哪些行为构成违反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行为制定不同的罚则。劳动者会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预告解除及法律风险

  在符合预告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不符合法定的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法定的通知期限(提前30日)、通知的送达等因素,都是法律风险发生的重要成因。

  (三)经济性裁员及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严格条件和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遇有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况,违反法定程序是与其他两类解除劳动合同不同的法律风险发生原因之一。而且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往往带有一定规模性裁员,由此发生的法律风险具有集体诉讼的特点,这种因法律风险的关联性决定了该法律风险比前两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

  (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法律风险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作了如下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此,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避劳动争议风险。

  风险点九:与没有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风险

  目前,劳务派遣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工作标准上做法不一,约定不明确,员工的薪酬拖欠严重;

  二是主体选择不当,发生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结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没有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缺少规范和监督,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十分严重。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规定标准。从法律层面提高了劳务派遣的资质,规范了劳务派遣的源头管理。现实工作中应避免与没有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保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社会保障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企业应通过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企业通过事前预防,科学管理来有效地解决工资、福利等方面可能发现的问题,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风险点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法律风险

  每个地区都规定有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旦劳动者举报,企业则面临补足工资,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和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风险,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损害劳动者利益,给企业埋下法律风险隐患。

  风险点十一:工资支付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能以货币形式按时发放工资,失信于员工,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地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风险点十二: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将产生工伤赔偿的巨额伤残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的法律风险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即在劳动过程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受害者均应得到必要的补偿。用人单位即使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应当对受害者承担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工伤法律风险:

  (一)尽管工伤的主体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工伤保险不因劳动关系的无效而丧失,雇主应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

  (二)工伤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对劳动者其他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以及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侵害都不属于工伤。

  (三)“因工作原因”是工伤法律特征的核心,也是工伤区别于其他人身伤害最本质的因素。在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必然联系以及排除其他非工作的因素后,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四)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不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得到补偿。

  风险点十三:违反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的法律风险

  女性由于身体的特殊性,法律禁止女职工从事有关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并对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四期”给予特别保护。工作中,企业应规范以下三点:

  (一)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990年劳动部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范围,劳动法之所以规定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是体现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政策。

  (二)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合适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同样《劳动法》第七章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条款,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女职工利益的特别关注与保护。

  (三)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保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风险点十四:企业不按约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行为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由于企业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易引起劳动纠纷,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的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6条的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按照员工的投诉,可责令企业支付员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企业按相当于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1-5倍支付员工赔偿金。

  风险点十五: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休假将受到国家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有权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剥夺和侵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休息休假时间安排劳动者劳动或工作的,是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侵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工时应承担以下行政责任:

  (1)强迫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2)超过法定时数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以外,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15

  创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有效防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是企业降低成本、吸引人才,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本文主要从人才的招聘、培训环节、酬薪管理三个方面展开就此问题的探讨。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分布及表现

  1、招聘环节存在的风险

  人才招聘是企业招贤纳士的重要环节,是企业人才引进,增强人力资源实力的基础与保障。招聘会的宣传方式,以及人才招聘的具体流程都影响到引进人才的公平性与人才的优秀程度。由于招聘流程的设计、人情、社会关系等的影响,部分企业人才招聘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在招聘预案与组织环节不科学、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导致无法吸引优秀的人才前来应聘,有可能影响到招聘计划的完成以及人员的及时调动与补充。其次,由于人情、社会关系等影响,加之部分企业对于招聘环节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会有一些不符合企业要求与用人标准的人员趁机进入。还有些应聘人员会伪造个人简历与经历,在应聘过程中无法体现其真实的水平与能力,严重影响到今后企业的发展。

  2、培训环节存在的风险

  在企业人才的培训过程中,主要存在观念上与技术上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企业的管理者及高层对于企业员工的培训认识出现偏差,没有认识到企业员工培训的重要性与给企业带来的无形收益。同时,部分员工在参加培训时,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未对培训的内容对照自己平时的工作,进行及时的总结、反思。使得培训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与意义。在耗费了大量财力、人力资源的情况下,未对企业带来应有的收益与价值。[2]

  另一方面,是培训过程中技术方面的问题,属于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发展规划的制定过程中,未将职工培训的内容、目标、形式等予以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员工培训的积极性。不能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使培训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薪酬管理环节存在的风险

  公平、科学的薪酬制度是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产生企业价值与效益的强大动力。在实际工作环境中,薪酬管理环节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体现为,不同部门、管理层与技术层之间对于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之分歧。例如,管理层人员自己所做的是决定公司发展的重要事宜,认为自己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较大,应该获取较高的报酬,而技术层人员则认为,其所从事的技术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因素,技术层人员对于企业的贡献最为突出,应该比管理层获得更高的薪酬。由于对于薪酬分配的分歧,会影响到各自工作的积极性,给薪酬管理环节带来一定的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成因分析

  1、人的特殊性

  首先,人才是企业发展各项工作、事业有序进行的主体与关键因素。人与人之间由于性格、学历、教育背景的不同,对于自身工作的积极性与态度也有所不同。具有较高职业素养,责任感与事业心的员工,会将自身的进步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其不仅会关心企业的发展与取得的成就,而且会将自己的职业目标与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目标有机契合。在一定程度上,良好的激励措施能够激发起人们努力工作,全力投身于企业发展。

  其次,人才具有流动性。较高的工资待遇、丰厚的福利是企业员工所向往与追求的,由于企业综合实力的不同,待遇会存在一定的差别。部分企业为了吸引人才,会创新与完善薪酬管理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来为自己企业贡献力量。同时,由于年轻人才具有挑战与冒险精神,会不断尝试新的岗位与工作,从而造成了人才的流动性。

  2、环境的不确定性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受到一定环境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了自然环境因素与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比如,企业所处城市的交通便利程度的影响,自然灾害的发生等。一个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的企业必然具有较强的知名度与吸引力,亦方便了企业的对外交流。同时,社会环境因素是一个影响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比如国家政策,税收的调整;经济形势的变化,如房地产市场的变化,都会对企业的发展与总体目标的规划产生一定的影响。积极的社会环境因素会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降低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消极的因素必然会增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性。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控制对策

  1、控制招聘环节风险

  规范招聘流程。为了保证招聘员工能够正常进入公司,减少招聘过程存在的风险,企业在招聘环节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来组织招聘,规范整个招聘过程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制定并落实招聘计划。当新的职位空缺在公司中出现,需要按照职位的类型、数量和时间要求,以确定合理的招聘计划,同时建立相应的招聘团队。通过适当的方式组建招聘小组,通过合法的媒体,宣布招聘职位的数量,类型,并提供被招聘者和其他信息的具体要求,以鼓励满足要求的被招聘者进行应聘。[3]

  2、重点做好培训规划及流程管理

  建立培训体系。培训体系是企业开展正常工作的基本条件,可以使员工符合公司的正常工作要求。只有规划完善的培训体系,才能有效保证系统的培训工作,才能达到良好的培训效果。要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首先,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高层领导,各级管理人员要积极承担人力资源管理和发展的责任;其次,在组织内部,培训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分工;第三,专业培训部门要有明确的责任和职能,并拥有专业技能课程的开发与实施方案。

  3、控制薪酬环节风险

  注重薪酬设计的公平性。为了保证薪酬制度的公平性,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的薪酬制度要统一和透明,能够清楚明白的显示员工报酬的计算来源。员工能够理解并监督薪酬制度开发和管理人员制定的薪酬政策和制度,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政策的制定,减少怀疑和误解,这样企业薪酬制度的风险会大大降低,不公平感会显著减少。

  总之,人力资源管理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必须重视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兰霞,王俊,张燕,吴小康 . 基于 BP 网络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预警模型 [J]. 南开管理评论,20xx(06)。

  [2] 乐章 . 后危机时代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基于 ERM 理念的人力资源风险整合管理框架 [J].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xx(06)。

  [3] 企业战略、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选择--以戴尔公司为例 [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x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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