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5篇【优秀】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
为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巡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各类事故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四、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的登记,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帐,对学校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五、每周召开一次班子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每月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校长,校级领导研究决定后上报主管部门。
七、学校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八、学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励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处室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处室和个人予以奖励。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2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为了防治事故隐患,把事故泯灭在萌芽之中。现结合当前工作具体实际,特制定煤矿企业规章制定如下:
第一条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组织召开、整改、资料的形成要求:
1、矿每周星期一的隐患排查会议由矿长主持,各分管副矿长、副总、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专业每天的隐患排查会议由分管副矿长或托付的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相关基层单位治理人员和部门人员参加;基层队每班的隐患排查由值班队长主持,班员参加。
2、对所排查的隐患必须按照“六定原则”降实整改,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负责人、定完成时刻、定复查人。
3、矿每周一的隐患排查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按照“六定原则”明确整改;专业部门、基层队及班组排查的隐患“六定原则”和闭锁循环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严格按要求予以降实整改。p
第二条“现场隐患”是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和“六条线”经过现场执法检查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对现场隐患按以下程序进行闭锁循环治理。
1、发觉隐患:各级治理人员在执行下井带班或日常入井检查时,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尤其是重点工作头面、日常安全治理的“死角”、“空白地带”纳入列表治理,有打算地开展别定期的现场隐患排查。
2、填报隐患:各级治理人员出井后马上在矿安全信息站填报隐患事情。
3、汇总隐患:由安全信息站人员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信息处理(在矿业公司安全信息系统上进行公布并跟踪降实整改事情)。
4、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监部门在收到信息汇总后,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梳理归类,按“六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且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履行签字手续。
5、实施整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依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各基层单位要按矿的统一要求建立隐患公示牌,对本单位负责整改的隐患整改事情进行公示,并及时修改、填充相关整改信息。
6、反馈整改信息: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复查部门反馈整改信息。一是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整改完成事情,二是将隐患整改复查申请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7、复查验收:由安监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复查事情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销号或再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条对隐患复查的要求。
1、整改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填写复查申请单,交安监部和专业部门后组织复查,并在安全信息系统上录入整改事情。
2、复查时,负责复查的部门人员必须将复查卡带到现场逐条逐项对比复查。复查后签名返回信息站,由信息站统一进行销号。
3、经复查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信息中心应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并由安监部门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实行隐患整改报告制度。
对查出的隐患按照a、b、c、d四级进行分类治理,分级整改。其中a类隐患(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各专业部门每月24日前报矿安监部统一上报矿业公司组织整改,各专业部门并且报分管上级分管部门备案;b类隐患(普通重大隐患)即由矿组织整改的隐患,每月25日前由各专业部门报次月隐患整改项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完成时刻等到安监部,必要时在矿长安全办公会上提出并降实整改方案;c类隐患(相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由各专业部门组织整改,并报矿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和专业部门作为重点进行日常监控;d类隐患(普通现场隐患)由各单位组织降实整改,整改事情报矿安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事情的日常监控力度。
安监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每天对信息系统内的已通知隐患整改完成事情进行查询,发觉未完成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对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在每周一的矿隐患排查会上通报本周所有隐患的整改完成事情,并对未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的处罚进行通报。
第七条安全信息系统的治理。
1、各单位由队长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信息的录入和治理,一经发觉系统别正常或使用过程中浮现咨询题或疑咨询,及时与矿信息中心专管员联系。
2、安全信息系统的要紧功能:
⑴安全治理制度查询和上传。
⑵全矿职员身份信息查询、井下全员考勤统计查询。
⑶安全活动的记录及查询。
⑷隐患排查整改
①隐患登记:对各级检查人员检查的现场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②整改通知:对登记建档的现场隐患进行筛选,通知到整改单位。
③整改事情:整改单位将整改实施内容及相关事情反映出来,确认完成整改。
④整改监控:对隐患进行复查和对隐患相关信息实时监控。对隐患到期未整改的用红色报警;对整改完成未复查的用黄色报警;对复查经过的用绿色显示。
⑸重点监控:录入重点工程和重点防突头面的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跟踪监控。
⑹报表统计。
⑺数据上报。
第八条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考核
1、基层单位隐患迟延整改或整改别合格的,按100元/条予以处罚,并按迟延日数累计。隐患罚款一律由单位治理人员承担,其中单位党政正职各承担总额的25%,剩余部分由单位其它治理人员均摊。严禁将隐患罚款分摊给职员或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抵扣。
2、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赋予专业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100元/次的罚款(未按要求形成相关资料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的,视为未开展)。
3、未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录入完成事情,赋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天,未及时填写并返回复查申请单,赋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次。
4、全矿各级治理人员月度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纳入安全业绩考核,由安监部每月5日前按规定考核,报矿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工资科严格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属矿。
排查隐患是指经过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包括矿每周、专业每天和单位每班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为了预防事故,及时发觉和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矿井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日常监控机制,最终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锁循环治理,结合矿业公司的规定和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3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
2、学校安全隐患搏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点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
(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5、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又是安全管理责任人。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责任人的责任。
6、排查责任人在排查吋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应急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由学校讨论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7、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8、学校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4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20xx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所在车间部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五条公司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1、公司建立隐患自查制度,全公司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班检查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
2、公司建立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制度,由工艺、设备、电气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外聘安全技术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名单应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专家排查应采用表格式(检查表式另行印发),对照企业现状逐项如实记录,检查结束后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并及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3、重点部位“十必查”制度,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供电、供水、供气、供风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联锁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五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串)料制度执行情况必查;六是公司防雷、防汛、防火、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七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八是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清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九是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十是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必查。
4、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车间、公司以及安环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制度,公司每月25日前要向上级部门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表,公司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报当地政府。
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排查依据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
第六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后5日内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按照事故隐患整改“三定四不推”(“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 “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公司
里能整改的不推到集团公司。)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公司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来自:小龙文档网: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车间部室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5
一、目的和内容:
1、为了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惩办法。
二、适用范围:
项目部全体员工
三、职责:
1、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工区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3、安环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4、各职能部门及工区负责人按照只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技术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四、事故隐患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和局部停止施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程序
1、组织机构
项目部城里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及副经理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窒设在安环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及工区负责应按照项目部《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工区负责人或安全员,各部门报安环部,安环部对各类隐患进行分类。
3、报告形式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事件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环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4、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4.1安环部在接受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项目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环部,安环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只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噶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最后由安环部复查落实结果。
4.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环部提交项目部,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环部应进行监控。
七、奖惩
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100-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环部申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性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4、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项目经理处理。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责任分工。
(一)生产部:组织公司各级人员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二)设备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工业建筑(含建筑物和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三)人力资源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开展必须检查项目内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财务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七)工程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八)安全科:
1、编制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公司各相关人员在湖北省统一编制的“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细化标准,确定隐患排查的频次,并结合公司发展情况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及时修订
2、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或督促本公司各级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3、组织对重点危险源隐患情况进行监督监控;组织制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急性职业中毒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4、负责事故隐患的收集归档,安全科信息员至少15天要登录“两化”管理系统进行一次隐患的检查、登记、整改、销案工作。重大隐患安全科信息员要立即登录“两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重大隐患登记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统计上报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明确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排查周期要求,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安全科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分部门级、区域级和班组级三级排查制度,均建立“隐患台帐”,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签认。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分别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汇报。(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
第十三条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一)一般事故隐患
1、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2、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班组上报作业区,由作业区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3、将事故隐患处理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汇报。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月、年进行统计,于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科分别上报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年报表”
第十五条各级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专业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进行治理整改。由上级部门下达(附件:3《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及时整改并填写(附件:4《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上报。
第十六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业主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边排查、边整改原则,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限期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专业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进行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科信息员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重大隐患登记表上报主管部门。
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然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并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部门。
第六章事故隐患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上报,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7
校园安全工作,是整个学校的最重要的工作。为了贯彻各级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防范重职责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广师生生命安全,建立“平安校园”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学校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主要项目:
1、师生安全教育
2、校园秩序管理、型群众活动和课余活动安全
3、饮水卫生安全
4、防盗安全工作
5、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6、交通安全
7、防火安全
8、疏散通道安全
9、学校附属设施安全
10、校舍安全
11、学校财产安全。
二、建立安全检查督促制度,加强校园秩序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督察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2、实行“安全周讲周查周报制”,值周领导及成员负责检查督促本周内学校安全工作,包括早读、上课、课外活动等时间,协调处理安全事务,发现问题及时向上报学校。
3、定期对各学校各班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评比,确保安全工作的深入性和持久性。
4、学校将安全工作列为各教学班的管理、评估的重要资料。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安全职责事故的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安全检查日常工作
1、师生饮水要有专人负责,严禁外人入内。保证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有避免发生传染病流行的措施。
2、加强防火和消防工作。认真排查各种火灾隐患,经常检查用火点和电源线路,及时维修和更换,添置和保管好灭火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落实,如不能解决的要向有关部门上报状况。
3、保管好贵重物品,如电脑、电视、录音机等教学仪器。教导处、总务处每月检查卫星接收室等现代教育装备的使用状况。
4、经常对学校围墙,厕所,旗杆、树木枝干等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凡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要及时修缮,保证使用安全。
5、加强对校舍的.维护和管理,严格执行校园校舍管理条例规定。注意经常查看校舍各部位的`安全状况,个性注意主、间墙是否断裂倾斜,屋面是否平整,下弦与主墙节点支撑处是否稳定,内外墙罩面是否松动脱落。对有危险的部位要及时排除,消除不安全隐患。
6、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将疏散门上锁封死,上课期间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7、从严执行封闭管理,严格进出校门管理。门卫要从严执行来人来客登记制度。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教室等,防止发生侵害学生人身安全事件。夜间值班人员要全方位的巡逻,重点部位要重点察看,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8、对校舍、围墙、体育设施等要坚持日看、周查、月检制度。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检查登记(日看、周查、月检)制度,对每月内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措施,逐项处理,堵塞漏洞。以保证学校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四、全员参与,重视安全。
1、学生进校后,教学时间学生凭教师出校证明方可让其离校。放学后,凡滞留学生,教师务必在场。
2、学生、出操、扫除、课外活动,班主任均应在场,维持秩序。
3、课间活动讲礼貌,杜绝打架现象发生,不玩危险性游戏。值日教师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处理偶发事件,阻止学生玩不正当游戏、危险性活动。上学、放学时值日教师校门值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组织性纪律性教育,并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中记载。
5、未经校长同意,任何教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不得提前放学。
6、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禁止学生骑自行车。上学放学路上,要注意来往车辆,不随便乱跑。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8
一、在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并委任小组长(原则上由企业最高主管担任)。
二、拟定排查程序。
三、事故排查程序:
1)排查事故隐患;
2)查处事故隐患;
3)整改事故隐患;
四、责任追究。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9
消防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为了防治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现结合当前工作具体实际,特制定企业规章制定如下:
第一条、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组织召开、整改、资料的形成要求:
1、每周星期一的隐患排查会议由厂长主持,各分管副厂长、副总、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专业每天的隐患排查会议由分管副厂长或委托的分管总工程师主持,相关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部门人员参加;基层队每班的隐患排查由值班班长主持,班员参加。
2、对所排查的隐患必须按照“六定原则”落实整改,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定复查人。
3、每周一的隐患排查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按照“六定原则”明确整改;专业部门、基层班组排查的隐患“六定原则”和闭锁循环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严格按要求予以落实整改。
第二条“现场隐患”是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和“六条线”通过现场执法检查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对现场隐患按以下程序进行闭锁循环管理。
1、发现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日常检查时,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尤其是重点工作头面、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死角”、“空白地带”纳入列表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不定期的现场隐患排查。
2、填报隐患: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后立即填报消防安全隐患情况。
3、汇总隐患:由各级管理人员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信息处理(在公司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上进行发布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监部门在收到信息汇总后,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梳理归类,按“六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履行签字手续。
5、实施整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各基层班组要按公司的统一要求建立隐患标示,对本班组负责整改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修改、填充相关整改信息。
6、反馈整改信息: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复查部门反馈整改信息。一是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整改完成情况,二是将隐患整改复查申请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7、复查验收:由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复查情况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销号或再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条、对隐患复查的要求。
1、整改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填写复查申请单,交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并在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上录入整改情况。
2、复查时,负责复查的部门人员必须将复查卡带到现场逐条逐项对照复查。复查后签名返回信息站,由信息站统一进行销号。
3、经复查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复查人员应及时反馈到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实行隐患整改报告制度。
对查出的隐患按照a、b、c、d四级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整改。
其中a类隐患(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各部门每月24日前报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公司组织整改,各部门同时报分管上级分管部门备案;
b类隐患(一般重大隐患)即由公司组织整改的隐患,每月25日前由各专业部门报次月隐患整改项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到安监部,必要时在公司消防安全办公会上提出并落实整改方案;
c类隐患(相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由各专业部门组织整改,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作为重点进行日常监控;
d类隐患(一般现场隐患)由各单位组织落实整改,整改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日常监控力度。
安监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每天对信息系统内的`已通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未完成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对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在每周一的公司隐患排查会上通报本周所有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并对未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的处罚进行通报。
第六条、消防安全信息系统的管理。
1、各车间由班组长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信息的录入和管理,一经发现系统不正常或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或疑问,及时与消防安全专管员联系。
2、消防安全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
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查询和上传。
⑵全体员工身份信息查询、全体员工考勤统计查询。
⑶消防安全活动的记录及查询。
⑷隐患排查整改
①隐患登记:对各级检查人员检查的现场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②整改通知:对登记建档的现场隐患进行筛选,通知到整改单位。
③整改情况:整改单位将整改实施内容及相关情况反映出来,确认完成整改。
④整改监控:对隐患进行复查和对隐患相关信息实时监控。对隐患到期未整改的用红色报警;对整改完成未复查的用黄色报警;对复查通过的用绿色显示。
⑸重点监控:录入重点工程和重点防突头面的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跟踪监控。
⑹报表统计。
⑺数据上报。
第七条、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考核
1、基层单位隐患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100元/条予以处罚,并按拖延日数累计。隐患罚款一律由单位管理人员承担,其中单位党政正职各承担总额的25%,剩余部分由单位其它管理人员均摊。严禁将隐患罚款分摊给员工或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抵扣。
2、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给予专业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100元/次的罚款(未按要求形成相关资料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的,视为未开展)。
3、未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录入完成情况,给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天,未及时填写并返回复查申请单,给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次。
4、全矿各级管理人员月度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纳入消防安全业绩考核,由安监部每月5日前按规定考核,报矿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工资科严格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属公司主管部门。排查隐患是指通过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包括每周、每天和车间每班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为了预防事故,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公司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日常监控机制,最终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锁循环管理,结合公司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0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 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5.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1
1、目的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全员排查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xx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xxx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xx〕10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定义及分类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与分工
4.1隐患排查治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安保部、生产部、设备部及相关工艺、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公司的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4.3各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并组织群众性的安全自查活动。
5内容与要求
5.1隐患排查工作可与公司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按下述方式进行: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5.1.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5.1.2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5.1.3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5.1.4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1.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5.1.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5.2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5.2.1隐患排查的频次:
(1)岗位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各车间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各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职能科室等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公司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各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5.2.2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5.2.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3隐患排查内容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隐患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基础管理;
(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3)工艺;
(4)设备;
(5)电气系统;
(6)仪表系统;
(7)危险化学品管理;
(8)储运系统;
(9)公用工程;
(10)消防系统。
5.3.1安全基础管理
5.3.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5.3.1.2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5.3.1.3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5.3.1.4开展风险评价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情况;
(2)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情况;
(3)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5.3.1.5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5.3.1.6危险作业和检维修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控制情况;
(2)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与过程监督情况。
(3)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情况;
5.3.1.7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5.3.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5.3.2.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场所的安全距离。
5.3.2.2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防范情况。
5.3.2.3公司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5.3.2.4内部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以及安全距离,主要包括:
(1)控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机柜间以及人员密集区或场所;
(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3)空分装置、空压站;
(4)点火源(包括火炬);
(5)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等;
(6)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5.3.2.5其他总图布置情况,主要包括:
(1)建构筑物的安全通道;
(2)厂区道路、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通道等重要道路(通道)的设计、建设与维护情况;
(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4)其他与总图相关的安全隐患。
5.3.3工艺管理
5.3.3.1工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工艺安全信息的管理;
(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控制;
(4)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
5.3.3.2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3)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4)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xx〕116号)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
(5)其他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方面的隐患。
5.3.3.3现场工艺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1)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控制;
(2)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与恢复;
(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情况;
(4)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与检维修的现场管理。
5.3.4设备管理
5.3.4.1设备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
(3)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台账。
5.3.4.2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1)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
(2)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维护到位,备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3)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三级过滤”;
(4)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况;
(5)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5.3.4.3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账;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5.3.5电气系统
5.3.5.1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2)电气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5.3.5.2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
(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
(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
(3)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
(4)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
(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
(6)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
5.3.5.3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状况。
5.3.6仪表系统
5.3.6.1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1)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仪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账管理;
(3)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
(4)安全仪表系统的投用、摘除及变更管理等。
5.3.6.2系统配置,主要包括:
(1)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满足安全稳定生产需要;
(2)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情况;
(3)仪表供电、供气、接地与防护情况;
(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
(5)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仪表满足要求等。
5.3.6.3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情况,主要包括:
(1)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稳定可靠,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需求;
(2)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3)现场仪表位号标识是否清晰等。
5.3.7危险化学品管理
5.3.7.1危险化学品分类、登记与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
(1)按照标准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2)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档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5.3.7.2化学品安全信息的编制、宣传、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
(2)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或应急代理;
(4)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信息的宣传与培训。
5.3.8储运系统
5.3.8.1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储罐区、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5.3.8.2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
(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
(2)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
(3)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球罐或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或半冷冻低温储罐的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
(4)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
(5)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5.3.8.3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5.3.9消防系统
5.3.9.1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情况;企业消防安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制度的制定,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5.3.9.2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1)消防站设置情况,如消防站、消防车、消防人员、移动式消防设备、通讯等;
(2)消防水系统与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消防水炮、泡沫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
(3)油罐区、液化烃罐区、危险化学品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4)甲、乙类装置、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
(5)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
(6)其他消防器材。
5.3.9.3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5.3.10公用工程系统
5.3.10.1给排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与能力能否满足各种状态下的需求。
5.3.10.2供热站及供热管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隐患。
5.3.10.3空分装置、空压站位置的合理性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各部分具体排查内容详见附件。
5.4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5.5各项检查内容应包括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定置管理、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用品(具)的保管等情况。
5.6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开据《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车间及其它部门进行的各项隐患排查,排查记录于《隐患排查记录表》上,并将处理意见方法上报相关部门领导。
5.7对事故隐患存在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由部门专题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5.8隐患治理
5.8.1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实行“五定”管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5.8.2对一般事故隐患,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8.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安保部负责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
5.8.4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风险处于很高风险区域时,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尽快进行隐患治理,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
(2)当风险处于一般高风险区域时,企业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
(3)对于处于中风险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尽可能将其降低到低风险。
5.8.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5.8.6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5.9隐患上报
5.9.1公司安保部负责定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隐患统计汇总及存在的重大隐患情况.
6、考核与奖惩
6.1凡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隐患,无故未及时整改的,根据隐患大小,每项次经济罚款100-500元。
6.2对于积极排查隐患并及时上报的,安保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判定,根据贡献大小每项次奖励200-1000元。
6.3由安保部提出申请公司专门设立安全奖罚基金账户,专款专用,以上奖罚均在安全奖罚基金账户中落实实施。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专项费用,在义保经费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学校安全办学条件,治理安全隐患,确保隐患整治资金的落实。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处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安全费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监控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四、总务处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隐患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校长对安全隐患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学校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学校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排查治理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学校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排查治理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按照有关规定再行列支。
九、安全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排查治理费用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学校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3
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是搞好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力措施。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检验。
1、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2、对学校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3、学校不得将现有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
4、校舍安全检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要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在通常情况下,学校应每学期初、末进行两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是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专用室,包括道路、围墙、花坛、食堂、配电室、仓库、车棚等各项建筑设施等)。在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要进行突击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安全隐患、不留安全死角。
5、必要时,邀请当地城建部门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6、每次安全检查均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安全档案保存备查。
7、总务处应经常性的做好检修保养工作,以确保安全使用。校舍维修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特殊情况的要及时整改)。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4
为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定隐患排查、整改、登记消除报告、隐患排查责任、事故隐患奖惩五项制度。
一、隐患排查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执行。
5、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及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按照《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奖励。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1、隐患整改的基本原则是:“六定、五不准”。六定:定安全隐患项目、定隐患整改措施、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定隐患整改时间、定隐患整改质量要求、定整改验收部门。五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准推到班组;凡本班能整改的不准推到下班;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到车间(或分厂);凡车间(分厂)能整改的不准推到公司;凡立即能整改的不准延迟时间。
2、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3、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基层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5、建立隐患整改督办验收制度。安全员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到位后,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对车间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车间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全员审查同意后整改。
7、凡本部门无力制定整改措施计划的,应报安全科,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9、各专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验收人对安全隐患的整除结果承担验收责任。
10、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列入下步整改计划。
11、物资供应部门应对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及时供应和产品质量负责,严禁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12、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3、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指令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协调整改到位后,书面申请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组织验收。
三、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
1、设立“两本台帐”即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填写、上报和存档备案工作。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主管负责人接报告后应根据隐患等级作出立即整改决定或报告请示主要负责人。
4、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治理台帐上记录并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申请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验收销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销号。
6、局面复查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类别,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资金,整改到位情况以及整改责任人。
7、对排查出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消除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总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公司将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二条、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公司举报。公司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三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四条、结合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公司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五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或者停止作业,对难以暂停或停产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公司领导组织检查验收。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八条、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个
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5
一、目的和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
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三、定义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四、职责
1、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性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公司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2、车间主任负责各自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班组长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3、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公司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4、公司安全办公室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
5、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6、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办公室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2、重点部位“十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
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五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六是企业防雷、防汛、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七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
八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必查;
3、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企业建立车间(部门)、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机制,即:班组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给车间;车间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厂级安全办公室;企业每月25日前要向乡镇(街道)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表,企业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六、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1、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县监局申报,由县安监局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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