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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合同

时间:2023-06-13 13:45:29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共同投资合同 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共同投资合同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共同投资合同 15篇

共同投资合同 1

  甲方: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____________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4、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_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企业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 元

  (1)甲方出资___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___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企业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账号:______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企业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企业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_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企业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企业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企业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企业股东分红。企业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年内,企业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一方企业股东同意,另一方企业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企业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元。

  2、退股:

  (1)一方企业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企业股东向公司借款,该企业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企业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企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企业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企业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企业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企业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企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企业股东的一致同意。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企业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共同投资合同 2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XX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

  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

  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

  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

  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

  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共同投资合同 3

  甲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联系电话:____

  乙方:____

  身份让号码:____

  联系电话:____

  丙方:____

  身份让号码:____

  联系电话:____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作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____

  第合作模式

  三方拟共同投资设立 ,具体如下:____

  企业性质:____

  注册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经营范围:____

  第二条:____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三方另行协商合作时间,如未协商,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股权比例及出资情况

  (一)店铺由三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金额为 万元,

  其中:____甲方出资 万元,占股 %;

  乙方出资 万元,占股 %;

  丙方出资 万元,占股 %。

  (二)该投资金额主要用于设立和运营,包括成立费用(包括装修费、其他基础设施、行政审批费用等)及前期运营费用(包括人工、场地、设备维护费用等),所有开支需经三方一致同意,并能提供发票等财务凭证做账,任何一方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因出资不足导致X项目无法正常设立和运营的,三方可按照股权比例追加投资。

  (三)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双方将上述投资金额打入以下临时账户:____(户名:____ ;开户行:____ ;账号:____ ),店铺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转入指定的店铺账户。

  (四)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运营管理及职能分工

  (一)店铺成立后, 作为法定代表人;

  (二)甲方主管财务,主要负责为设计新颖的经营模式以及提供技能培训;

  (三)乙方作为管理员和会计,主要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出售产品、备货和处理账务(日结日清);甲丙同意乙方除分红外,可按月领取工资,经三方协商后,工资暂定为 元/月。

  (四)丙方主要负责对外开展业务;

  (五)合作期间,运营管理事项由三方共同研究讨论,意见不一致的,按人头进行表决。

  第盈亏分配

  (一)利润和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持股的比例分享和承担。

  (二)利润和亏损,均于每年 月 日进行结算和分配。

  第协议终止

  (一)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宣告终止:____

  1、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二)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____

  1、如有违约,违约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3、若清算后资产有剩余,甲乙丙三方须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4、若清算后资产有亏损,三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由此造成未能如期成立或给造成损失的,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除上述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元。

  第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三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按印):____

  乙方(签字/按印):____

  丙方(签字/按印):____

  签订时间:____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____

共同投资合同 4

  甲方:__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投资入股有限责任性质的________(以下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为体现双方公平公正,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________。

  2、经营范围:________。

  3、注册资金: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三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投资各方须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当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打入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设立的____________银行帐户,缴足全部出资金额。

  第四条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双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早办设立公司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第五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双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守约方有权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前几年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资合同 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XX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当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当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当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共同投资合同 6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发廊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发廊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发廊,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发廊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专业美发沙龙,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甲方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工资为底薪一千元加公司业绩百分之五为经营管理策划待遇。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甲(姓名)

  合伙人:乙(姓名)

  合伙人:丙(姓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共同投资合同 7

  甲方:______有效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______有效身份证号码: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______项目事宜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甲方以风险投资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经营公司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整,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整,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乙方以负责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作为出资资本,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公司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

  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

  公司账号:______

  开户行:____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另每月付予乙方作为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人工资作为酬劳。工资金额由双方商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

共同投资合同 8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受让30%投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方式,共同出资为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占总额的。

  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以投资总额的多少为限,对出资形成的股份及物资为其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如转让后,投资人按其比例取得财产。

  四、事务执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甲方有权参与管理)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持有股份及出资额,投资人不得随意从事抽回出资额。

  五、出资人要私用共同物资或财产时,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才能使用,包括公司证件及印章等,如未对方同意,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

  共同投资合作协议14

  第一条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____________甲方出资______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投资合作协议15

  甲方: 住所:身份证号:

  乙方: 住所:身份证号:

  丙方: 住所:身份证号:

  丁方: 住所:身份证号: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进行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项目情况简要描述:(项目名称 投资地点 等)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 丙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丁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的指定账户: 。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该项目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财产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四条 事务执行和财务管理

  1. 事务执行人和财务管理人

  (1)共同投资人一致同意委托 方为该项目的事务执行人,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项目的日常事务。

  (2)共同投资人一致同意委托 方为该项目的财务管理人,管理共同出资的财产及投资所产生的孳息收益。

  (只是笼统的规定一下,如果有具体约定,可以加上)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方(事务执行人)和方(财务管理人)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方作为事务执行人,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重大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约定而给其他共同投资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 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或 方管理财务情况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或暂停财务管理工作。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该项目的出资;

  (2)以上述出资对外出质;

  (3)以共同投资的项目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处分该共同投资项目的不动产;

  (5)更换事务执行人和财务管理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事务执行人、财务管理人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财产;

  2.共同投资人在该项目运营后年内,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3.如果该项目最终无法成功运营,对为该项目的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各出资人应按时缴纳出资,不按期出资的,按照元/天向其他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不按期出资给该项目发起或经营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其他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出资延期2个月、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出资的,除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其他守约方支付预计出资额 %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丁方(签字):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共同投资合同 9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根据甲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董事会决议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及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元。

  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业性质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投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投资方式、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

  甲方以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为____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投资金额为______元(具体以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准),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乙方以现金投资,投资金额为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四、投资时间及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亦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达新公司银行账户。

  未按期履行投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新公司缴纳尚未投资部分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五、新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共同投资合同 10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市 ,房产总价款 万 元人民币。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 元人民币。

  乙方出资 元人民币。

  甲方、乙方各出资 50%

  三、产权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 50% 的产权。

  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 50% 的产权。

  四、物业考察、购买 甲乙双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

  五、购置物业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置房产相关款项的支付、《房产预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办理、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等所有购房相关手续。

  由 方依法出具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委托期限。

  委托人有权监督和过问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受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通知。

  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 所购物业的所有权凭证要依法载明共有比例情况,即甲乙各享有 50% 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乙方依法办理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七、物业装饰装修由 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各承担 50% 。

  八、物业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由 方负责所购房产的管护、维护、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业管理事务, 但出租价格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应在正式签署前取得甲 方或甲方委托律师得书面同意。

  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各分享 50% ,每一个月结算一次。

  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 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正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 50% ,并以现金支付;

  十、物权行使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 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

  十一、物业出卖及优先购买权行使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 损均由甲乙双方各自享有或承担 50% 。

  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一方决定出售房产,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出售房产,应书面告知。

  不同意出售的一方应按公平价格购买同意出售的一方的房产份额。

  如果接到出售房产通知后 30 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出售房产;

  如果不同意出售房产又不愿意购买或 30 日内不以实际行动履行购买承诺的,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并应给预积极配合。

  十二、甲乙双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物业,具体约定如下:

  1 、购房首付款 元人民币由 甲乙双方各付 50% ,并以现金支付;

  2 、主贷人为乙方 先生;

  3 、按揭贷款的期限为 年;

  4 、由甲乙双方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各自承担 50% ;

  房产出租后,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各自支付 50%

  十三、甲乙双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产权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共有,所有权由双方共同行使。

  十四、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五、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十六、争议解决办法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十五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次性的,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十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十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律师事务所保存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投资合同 1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婚前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以乙方名义贷款购买一套位于市区街号的房子。房产总价款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首付款甲、乙双方按照各%比例出资,即:甲方出资元人民币,乙方出资元人民币。贷款由双方按照以上比例共同出资还款。

  三、产权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

  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

  四、购置物业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置房产相关款项的支付、《房产预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办理、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等所有购房相关手续。

  五、该房产属于甲、乙双方共有,将来一旦还清贷款或者具备加名条件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加上甲方的名字,所需税费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双方分手、离婚或者还清贷款之后乙方不同意加上甲方的.名字,该房增值部分还有本身的价值有甲方一半,乙方必须按照市值的一半无条件偿还甲方价款。

  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

  所购物业的房产证上虽注明乙方一方的名字,但实际是双方共有,即甲乙各享有%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乙方依法办理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七、物业装饰装修由双方共同办理,所需费用各承担%。

  八、购置物业税费承担

  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并以现金支付。

  九、物权行使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

  十、物业出卖及优先购买权行使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各自享有或承担。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双方均可诉诸法律,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双方分手、离婚或者还清贷款之后乙方不同意加上甲方的名字,甲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内容结算房屋价款。

  十二、争议解决办法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房产原总价款10%的违约金。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共同投资合同 12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决定将公司生产经营事宜与丙方共同合作,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乙方与丙方协商一致经甲方同意确认,对 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宗旨: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亨利润,共担亏损。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服装有限公司服装生产及销售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年,自___年 ___ 月 ___ 日起,至 ___年 ___月 ___ 日止。

  第四条合作方式、期限

  1、合作人乙方:___服装有限公司现有设备财产(详附件)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丙方经营管理。

  合作人(丙方)为履行经营管理义务,愿出资现金人民币 万元,并以出资为限承担亏损。

  2、 合作人(丙方):______。

  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付乙方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人同意指定乙方管理上述及经营期的资金、

  3、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不得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现有设备由乙方所有,新增设备由乙方丙方共同所有。但合作期间乙方所有的设备不计提折旧、如生产经营需再次投入资金,另立投资协议,各合作人签字确认生效。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按约定比例分配, 乙方占 %,丙方占 %,其中由乙方按每月丙方签名确认的财务报表,出具利润分配确认书给丙方,并由乙方每半年分配一次利润给丙方。

  2、债务承担:本合作协议订立之前债务由乙方承担,债权由乙方所有。本协议订立之后的债权债务以各合作人的盈余分配为据,按比例承担。

  3、经营风险的承担:甲方仅具有注册登记人身份,已全权委托方乙方及丙方经营,盈余与甲方无关。投入资金全部由乙丙两方投资,独立经营,独立管理,自担风险,自负责任,自负盈亏,涉及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与责任由丙、乙两方承担。甲方不干涉甲、乙两方的合法经营。

  第六条出资的转让及退资

  各协议人出资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三年期间不得转让,也不得要求退还出资。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乙方为合作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对外代表公司,不参与生产经营日常事务的具体管理。

  其主要权责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其所订合同所产生的收款承担收款及收款不能的赔偿责任。

  ②决定重大财务支出,按月按定额拨付资金到财务账户给丙方作为日常开支。

  ③保管公司印章及财务章,支付合作债务,承担合作终止的债务、

  ④按约定时间支付合作人报酬及应分配的利润、

  2、合作人 担任厂长职务,每月薪金为人民币 元,

  其权限为:

  ①履行厂长的职责,对所有资产进行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及承担资产安全责任

  ②履行厂长的职责,对合作事务的生产,行政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及审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的活动。如因违法或违规经营,企业受到有关部门查处而造成停业、歇业或被取缔的;因经营形成对外拖欠债务、工人工资等情况的;因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疏忽,造成治安事故或消防事故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承担赔偿责任

  ③按乙方订单要求按质按量组织生产及组织交付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生产所需原材料;对生产产品的质量及期限承担责任

  ④具有月预算定额内日常财务开支审批权。凡涉及 元以上的开支、费用需 签字方可生效。但不得以本合同项下公司名义对外举债,不得对外签署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签署的文件;不得持有本合同项下公司的财产及印章、 丙方的对日常事务进行监控、

  ⑤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报乙方批准。

  3、丙方 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其每月薪金为人民币 元,其权限为协助丙方 对合作事务的生产,行政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对乙方报告生产工作

  4、丙方 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其每月薪金为人民币 元,其权限为:

  ①监督丙方各合作人的工作情况;

  ②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5、 由丙方 负责业务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 每月薪金为人民币 元

  6、 由丙方 负责处理财务及主持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每月薪金为人民币 元

  7、由 任总经办主任,负责各印章的加盖及报关事务及日常行政事务、 每月薪金为人民币 元

  8、合作人的共同权利:

  ①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禁止合作人经营与合作竞争的业务。

  3、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5、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九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作期届满;

  ②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③合作期间地亏损达到100万元;

  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如双方不能就继续合作达成协议或合作终止,丙方应无条件退出,并交付资产给乙方、超出乙方现有资产部份应按投资比例返还给丙方、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东莞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协议人违反本协议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包括诉讼所支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作人:____________

  合作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日

共同投资合同 13

  甲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补充):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共同投资合同 14

  甲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约地点:

  一、概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项目合伙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合伙经营范围

  三、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大写元)。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双方出资合计 元(大写 元),为双方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时,需经另一方同意。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 %盈余,乙方享有 %盈余。债务承担:由双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甲方承担 %债务,乙方承担 %债务。

  五、入伙、退伙与出资转让

  入伙:承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退货:不可在合伙不利时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应在月之前,应告知另一方,且经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但需经另一方同意。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并且必须承认本合同,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六、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七、合伙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②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③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④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甲乙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八、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共图发展的目标,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并进行补充、完善。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同投资合同 15

  甲方:(管理决策人)

  乙方:(共同经营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股出资煤炭坝安居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名称:

  工程地点:

  二、经营范围:安装煤炭坝安居工程铝合金门窗。楼梯扶手。百叶窗,阳台栏杆,卷闸门。

  三、甲、乙双方的姓名

  1、甲方:

  2、乙方:

  四、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出资方式及数额

  乙方以现金方式于 年7月30前向甲方入股人民币大写 万圆。(小写: 万)。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反还。

  六、利润分配

  1、乙方不负责有关工地的任何事情,及向公司结算的事宜,只投资,并要求甲方以全部结现金的'方式结款(不受门面)。

  2、乙方要求甲方工程结束后连本带利结款人民币大写 ( 小写: 万)

  3、乙方要求甲方在阳历 年 月 日前结款人民币 给乙方,剩余的在XX年 月 日前全部结清。

  本合同一式两分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签字)

  乙方(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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