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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时间:2023-06-13 09:34:4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集合15篇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集合15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车间主管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安监处(站)协助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山东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资料,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职责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职责: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景;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职责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景;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景;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景;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景;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景;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景;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景;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景;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景;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景。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贴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贴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景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景。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能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景,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职责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职责区划、职责范围向职责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职责单位或职责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景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景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景检查验收,构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景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景。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资料:

  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景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构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景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能够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景;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职责的提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5、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掉。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职责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资料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油站的隐患治理资金由油站经理自行筹措。油站要在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排用于隐患治理的资金,确保隐患整治资金的落实。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控。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公司财务安全费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四、核算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油站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矿安全科等业务科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矿安全科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区域,由矿安全科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矿安全科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各科室、区队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矿安全科。

  停产整顿期间,停产单位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矿安全科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留安全科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矿安全科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矿安全科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科组织验收合格,向生产单位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矿安全科报告。

  第十五条每月28日前,各科室、区队要将本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安全科。书面报告要科室、区队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矿安全科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罚款或者停班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矿安全科。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1目的和内容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3定义

  3.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职责

  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厂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厂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全厂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车间领导负责生产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成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车间领导负责对生产车间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隐患排查专家组负责专家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隐患排查专家组对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安全部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5工作要点

  5.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5.2重点部位“九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九必查”: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2)工艺技术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2

  3)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4)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5)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6)企业防雷、防汛、防台风、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7)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

  8)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清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

  9)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

  5.3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企业建立班组、车间(部门)、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机制,即:班组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给车间;车间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厂级领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

  为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巡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各类事故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四、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的登记,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帐,对学校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五、每周召开一次班子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每月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校长,校级领导研究决定后上报主管部门。

  七、学校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八、学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励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处室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处室和个人予以奖励。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7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定专人每日对网吧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网吧负责人,对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三)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单位负责人应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

  为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定隐患排查、整改、登记消除报告、隐患排查责任、事故隐患奖惩五项制度。

  一、隐患排查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执行。

  5、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及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按照《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奖励。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1、隐患整改的基本原则是:“六定、五不准”。六定:定安全隐患项目、定隐患整改措施、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定隐患整改时间、定隐患整改质量要求、定整改验收部门。五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准推到班组;凡本班能整改的不准推到下班;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到车间(或分厂);凡车间(分厂)能整改的不准推到公司;凡立即能整改的不准延迟时间。

  2、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3、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基层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5、建立隐患整改督办验收制度。安全员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到位后,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对车间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车间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全员审查同意后整改。

  7、凡本部门无力制定整改措施计划的,应报安全科,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9、各专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验收人对安全隐患的整除结果承担验收责任。

  10、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列入下步整改计划。

  11、物资供应部门应对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及时供应和产品质量负责,严禁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12、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3、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指令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协调整改到位后,书面申请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组织验收。

  三、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

  1、设立“两本台帐”即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填写、上报和存档备案工作。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主管负责人接报告后应根据隐患等级作出立即整改决定或报告请示主要负责人。

  4、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治理台帐上记录并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申请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验收销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销号。

  6、局面复查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类别,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资金,整改到位情况以及整改责任人。

  7、对排查出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消除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总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指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全保卫部,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2、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对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通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及时分析总结工作情景;

  6、保证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和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二、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和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一)事故隐患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检查人检查出安全生产隐患后,应立即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能现场整改的除外),整改通知书上应有:隐患单位、检查时间、隐患情景、整改期限、检查人、被检查人。

  2、被检查人接收“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证明文件、资料,交由检查人存档备查。

  3、检查人在接收到整改证明文件、资料后,应立即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4、检查人确认安全隐患已消除,应认真填写《隐患整改记录》,并附上《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证明文件、资料等,由所属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保安部存档备查。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检查、反馈

  检查人员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被检查人进行整改,并掌握事故隐患整改善度,并及时反馈整改的信息,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

  2、学校安全隐患搏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点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

  (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5、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又是安全管理责任人。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责任人的.责任。

  6、排查责任人在排查吋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应急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由学校讨论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7、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8、学校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1

  为及时发现、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是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概念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和上级认定的重大隐患。非此情况为一般安全隐患。我公司规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矿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整改,矿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副总或分管副总负责组织整改,一般隐患由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整改。所定方案和措施,施工队要在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整改。

  二、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责任

  1、总经理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2、隐患排查按照分专业分级定期排查制

  ⑴每月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全矿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分类,确定类别,形成书面资料向由总经理主持的现场办公会汇报。

  ⑵每月下旬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或生产部分管采掘机运通的副部长对本专业下月隐患进行排查分类及按照“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处理、总结当月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资料报安全监察室。

  ⑶每周末由各队队长组织队干及班组长对本单位施工范围内下周的隐患进行详细排查,将排查内容、整改措施、完成期限和整改验收负责人形成书面资料报安全监察室。

  ⑷每班由当班值班队长对当班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在班前会采取措施落实安全负责人进行整改;各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凡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由调度室向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

  三、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日常工作:

  1、通风系统每月负责组织检查防突头面“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三专两闭锁”是否按规定安设及机构是否灵敏,两个风井的主扇风机和瓦斯抽放站设备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的。组织通风队、瓦斯队每周对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及防灭火全面覆盖检查一次;各作业点有无瓦斯超限、积聚,局部通风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风筒出口风量及距碛头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防突头面、启爆硐室是否完好;压风自救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反向(防爆)风门是否能正常使用等作全面仔细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按程序进行处理或不能处理的向调度室和主管通风矿领导汇报。

  2、安监处牵头每月组织综合部、供销科、生产部、运输队对火工产品的安全管理(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是否按照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执行的。放炮方面,重点对撤人、断电工作、布岗到位、严格执行“三人放炮制”和“一炮三检制”操作过程进行检查。

  3、生产技术部要对采掘队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抓好初采、回撤、过断层旧巷、靠近煤柱下的开采、岔口楼眼支护隐患排查。在火灾方面,重点是防灭火管理,加快采面的推进度,减少采空区漏风,做好预防性灌浆,加强对瓦斯的'检查,封闭火区要严格按措施执行。

  4、机运系统重点抓好“五种人”的管理,认真按《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检查三大保护、“三专二闭锁”安设和使用情况。每月对大型固定设备(主扇风机、抽放泵、压风机、主提升绞车、主排水泵、地面变电所等)运行情况及性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安排处理和汇报,组织机电队、运输队对全矿供电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等隐患进行排查。

  水害方面,重点做好洪讯期间的排水工作,检查主排水泵性能和供电设备,一旦发现各种事故隐患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5、采掘队管理人员重点现场事故隐患排查:要对顶板支护质量、碛头是否空顶、工作面通风断面、电气设备失爆、绞车等进行排查,并检查职工在作业过程中是否按规程和措施执行的。

  6、机电队、运输队、综合队负责对所管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处,还必须每周对各机房、供电系统、三大保护、瓦电、风电闭锁、运输系统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处问题、隐患安排处理,对解决不了的应向部门和公司调度室汇报。

  7、生产技术部要参加矿、各部门组织的隐患排查,重点对汇报上来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归类,安排平衡队伍对隐患进行整改,并负责收集隐患整改情况和督促整改。

  四、事故隐患的管理

  1、安监处负责对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安监处下设采掘组、通风组、机运组、地面组。各小组各施其职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三大规程、工程质量、技安措施等的执行情况。每次查到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都必须书面呈报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总工程师批阅,并按批阅逐一落实,原则上谁查处,谁督促处理。能在现场整改的,则立即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临时采取防范措施方能作业,出井后,下达《隐患处理卡》限期整改,并送有关领导签字。对查出的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给矿井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隐患,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有关领导;安监处负责收集各部门科室、队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单归类上报。并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2、在隐患排查管理的基础上,每月由总工程师牵头,进行一次重大隐患排查,并对汇报上来和检查到的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经矿讨论确认后,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业务部门、各单位或队必须解决的隐患。各分管矿领导督促业务部门、各单位或队组织整改,如果矿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书面上报集团公司,争取上级安排安措项目。

  五、事故隐患整改和治理

  1、按照“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各单位或队自查和矿、部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将隐患消除后方准恢复正常作业,若无法将安全隐患处理好,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防不测,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生产。各业务部门对检查出并由矿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派专人进行现场督促和安全技术指导。各单位、队对隐患整改必须限期整改、责任到位,落实人头。

  2、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应付了事,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类别落实到对应分管业务部门或接受整改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具体责任人头上。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公司将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二条、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公司举报。公司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三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四条、结合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公司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五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或者停止作业,对难以暂停或停产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公司领导组织检查验收。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八条、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3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 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5.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4

  一、在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并委任小组长(原则上由企业最高主管担任)。

  二、拟定排查程序。

  三、事故排查程序:

  1)排查事故隐患;

  2)查处事故隐患;

  3)整改事故隐患;

  四、责任追究。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专项费用,在义保经费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学校安全办学条件,治理安全隐患,确保隐患整治资金的落实。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处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安全费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监控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四、总务处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隐患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校长对安全隐患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学校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学校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排查治理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学校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排查治理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按照有关规定再行列支。

  九、安全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排查治理费用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学校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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