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公司合同模板汇编九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9篇,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合同 篇1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临沂市兰山区颜顺门窗厂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泉口村的房屋,约计4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一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20年,甲方从 年12月0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 年12 月01日收回,租赁期满后,经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抵押、担保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拖欠租金1个月或空关2个月的,但承租方因装修房屋或办理各项手续导致未营业的除外。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出租方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责任协议双方议定年租金四千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交付,以后由承租方在每一租赁年度的10月1日前交纳给甲方。乙方经营期间水费、电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卫生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 如出租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所欠租金的日百分之一,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2. 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承租方有权拒付。
3. 承租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日百分之一,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10%,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5. 出租方应保证对出租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为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并赔偿承租方的相应损失。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免责条件
1.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市政建设如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公司合同 篇2
演出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愿签订该协议。该协议宗旨在于保护双方权益,实现双赢。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提供景区水上舞台作为乙方演出场地。演出场地的搭建、灯光、音响等一切设施设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演出要求作出适当的调整,包括以下内容:
(1)演出地点:景区水上舞台
(2)表演时间:每周六场,分别为星期一、三、六、日(注:星期六、日白天晚上各一场),表演时间:每天14:30、6:30。 (3)表演时长(小时/场):
(4)节目类型: 歌唱节目、舞蹈、小品、杂技、魔术等 (5)表演场数:(场) 一年为400场
2、甲方对乙方的演出节目有权严格审核、经审核后达不到甲方要求的节目质量,乙方需作出调整。经甲方确认后,乙方不得随意更改演出形式与节目内容。乙方将审核后的节目作为景区固定节目进行演出。如有更换需书面报请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作为违约处理。
3、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的正当权益。
4、甲方有权无偿向乙方提供演出用电。
5、甲方不提供乙方演出人员的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达到甲方对表演节目水平和质量后,有权获得本协议商定的报酬。
2、乙方有权援引适当法律及法规条文拒绝不适当的表演内容,且该拒绝事项不在违约之列。
3、乙方应不得耽误甲方所制定的与乙方相关的`工作进度并应积极配合。
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表演,包括以下内容:动作、力度、协调、音准、等具体内容和感情处理、投入程度等抽象内容。
5、乙方与游客、演艺人员、其他演出公司等人员在景区内发生纠纷,所造成的民事、刑事、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款项支付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演出费用支付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演出费用总金额:(元)(大写:)(详见附件清单)
2、支付方式:甲方按季度分四次向乙方支付演出费用。
3、支付时间(4次):
4、考虑到乙方前期投入较大,在合作满一月后,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前一月的演绎费用。除此外,其余款项支付方式不变。
四、附加条款
五、合同履行地:四川省蓬溪县宝梵镇。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双方签字
或盖章即生效。
附件:设备清单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年月 日
公司合同 篇3
定作方: 烟台华路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承揽方:合同编号:项目归属: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广告物料制作合同
定作方(甲方):烟台华路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通讯地址:烟台市机场路183号(春天公寓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成
联系电话:xxx
承揽方(乙方):
注册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进行的广告物料制作 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
三、验收标准和方法
1、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制作要求(包括材质、画面、规格等)为准进行验收。
2、乙方完工后通知甲方派人员验收,如甲方未在 天内派人员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 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乙方指定如下账户用于收受广告物料制作费用: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乙方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前 3 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结算及付款时间:
(1)本合同采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经双方确认的月结制对账单及相应金额的发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上个月的全部款项。
(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完成广告物料的制作任务。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并书面确认制作物品的小样稿,便于乙方按小样稿进行制作。
3、甲方中途变更制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在变更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前3天通知乙方。
5、及时组织对制作物品的收货验收工作。
6、在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对于送货上门的物品,将物品送至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逾期交付物品超过合同限定的期限、交付的物品在质量或数量上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所有物品,并不予支付货款。
7、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价款。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小样稿、设计方案等要求进行制作,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履行制作物品的交付义务;对于乙方包安装的物品,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物品的安装义务。
2、对于需要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乙方应负责承担运费、装卸费及人工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物品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供甲方收货验收。
3、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对物品的包装有特殊要求时,乙方应从其约定。因乙方包装不善造成物品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4、对于以样品为检验标准的物品,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应提供样品,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封存保管,作为验收依据。
5、对于合同约定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共
同开箱检验。如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物品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更换或补足,其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6、本合同生效后,对于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物品交付给甲方(交付以甲方在约定的收货地点对物品验收合格,并确认签收为标志)前,在制作、设计、成品保管、运输、搬运及装卸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一切责任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7、如因乙方设计、制作的.物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导致甲方被诉,乙方应赔偿该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对于乙方包安装的广告物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工艺、标准、合同附件及其他要求制作广告,规范施工,合理地安装广告版面,在广告制作项目过程中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有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9、乙方制作、施工、安装广告物品时不得损坏甲方的有关物品和设施,否则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
10、乙方在广告物品的制作、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若因施工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11、本合同中乙方所负责制作、安装的全部广告物品交由甲方验收合格之前,在制作、安装、成品保管过程中若发生毁损灭失的,一切责任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12、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若甲方委托乙方对相关广告物料或广告进行备案或审批,乙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致使相关广告或广告物料遭受政府工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价款,自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届满起超过 个工作日,自第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委托事项,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委托项目相应金额的‰;逾期超过 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拒付任何款项。乙方同意:因自身迟延交货或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
3、在合作期限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后,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以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解决纠纷。
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公司合同 篇4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工程地址: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地址: 乙方代表人: 工程监理及电话: 本工程设计师:联系电话: 本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均以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及面积 ; ;
1.2工程造价:¥ 元,大写(人民币):; (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1.3工程承包方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工程有效期限 天;
预计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预计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第三方监理,甲方(或乙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或甲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3.1如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 年 月 日,图纸为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3.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3.3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开工前天内,甲方应为乙方入场施工提供施工条件,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自行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物品应认真清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4.2开工前应将原有的电话等设备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物业、邻里等之间的关系;
4.4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确需拆该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道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户外主供水供电设施及线路;
4.5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阶段性与竣工的验收;
4.6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资料手续。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5.2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谨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3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保护好住宅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住宅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开荒保洁由双方另做协商);
5.6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与乙方的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见附件七: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10%的项目变更费用。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货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含未完成),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人工费、材料费、货运费、机具费、管理费及拆人工除费与清运费;
6.3甲方第二、三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6.4工程项目完工或验收后,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再增加、减少施工项目的要求。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他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7.2由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7.3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应备注乙方代购),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管费(材料款的 %)+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在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7.4除合同中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备、洁具、灯具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若需要乙方代购,加收所购材料款 %的采购费及运输费。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方案变更;
(2)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法定假日、物业规定、停水停电、恶劣气候及自然灾害);
(3)甲方未按时参加各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要求增项或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及乙方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8.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1)《 GB50210-20xx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 GB50327-20xx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 GB50325-20xx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4)其它规定:
9.2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1)可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家庭装饰装修投诉中心或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进行调解;
(2)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侧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的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
公司合同 篇5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合同 篇6
广告刊户(甲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广告经营单位(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有关广告业务达成下列项目:
广告种类:_________;广告内容:_________;广告面积:_________;广告字数:_________;广告费用:_________。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甲方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_________。
三、本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但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并按规定赔偿损失费:
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报有关部门_________份。
五、附则:
_________。
六、本合同严格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告公司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文
公司合同 篇7
公司+农户养殖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满足急需,增加群众收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名称及品种:_________。
2.产品数量:_________只。
第二条 销售日期及价格。
1.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保证供给乙方所订_________只。
2.合同约定每只_________元。总计_________元。
3.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购的20%作为定金,合计_________元。
第三条 交货及结算办法
1.乙方按约到甲方取 时,一般采用现金结算,如采用银行票据结算时需要款到甲方帐户后方取货。
2.甲方在回收乙方的 时,实行现款交易,收货付款。
3.需要甲方提供运输工具时,乙方必须派人押运,运输费用及风险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约定的,如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如数补交,并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不交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_________%违约金。如乙方不需要的,甲方应按逾期或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1—20%的幅度)偿付违约金。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提货或中途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5%—25%的幅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提货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如需提前提货,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提货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和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优惠条件
1.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如乙方需深加工应向甲方支付营业额5%的技术服务费。
2.乙方养殖的可以纳入甲方的销售网络或由甲方代销。销售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销售额的15%作为甲方的网络服务费或代理费用。
第七条 解决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8
出租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经办人: 手机:
承租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经办人: 手机: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汽车长期租赁(带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准:租期、押金、支付、行驶里程限制
1、出租方同意将 年月日至年(以下简称租赁期间)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并为该车配备驾驶员。车辆由出租方保管,出租方驾驶员每日在承租方指定时间开至承租方指定地点,并接受承租方指示开往他处,但车辆行驶区域限湖南省境内。
2、承租方以方式 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预计共为人民币元(含税带司机),以实际结算为准。承租方应在_____年___月____号前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 余款_______元在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剩下的所有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按逾期日数,每日加收租金_______%的滞纳金,但不超过逾期租金的_______%。
3、租金增项:
(1)驾驶员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具体休息时间由承租方提出提前通知承租方驾驶员。因此,租赁期间内工作日折算为_______天,租金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元/辆/天。若驾驶员休息日内承租方需要安排工作则亦按¥_______元/辆/天计算。
(2)驾驶员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___小时。承租方承担司机工作期间_______元/天的餐费补助
(3)出租车辆在租赁期内限行_______公里,超出按¥_______元/公里计算,作为车辆磨损费计入租金中。用车结算明细格式详见附件,承租方将签字确认。
(4)油费、路桥费,停车费、驾驶员去外地(xx城市以外)食宿费由承租方承担,去外地餐费按¥_______元/餐计算、住宿费可按¥_______元/晚结算。
(5)双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将根据以上实际增发的项目进行结算,由承租方统一支付。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租方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规定不能通行和停车的区域及其它违反交通法规的要求,驾驶员有权拒绝。
2、 车辆只限出租方驾驶员驾驶,驾驶员连续驾车4小时,有权休息1小时。
3、 交通事故出险时,出租方免费负责处理,并提供同等车辆替换。
4、在租赁期内,租赁车辆出租方负责保管。
5、提供车辆设备齐全,车辆及驾驶员有效证件齐全,保持车况良好及车辆的整洁与安全防护。
6、出租方驾驶员在租赁期限内不随意拖延工作时间,不拒绝乘载客户,不违章。
7、出租方在车辆租赁时间内,允许承租方在车身两侧粘贴广告喷画,广告由承租方制作安装。在租赁到期后由承租方负责把车身广告清除,如造成车辆油漆损坏的则承租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8、车辆全额保险费、养路费、车船税、车辆保养维护费、司机的工资等费用由出租方自行负担,承租方仅支付第一条中注明的租金及实际发生的租金增项。
9、若因出租车辆出现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出租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若承租方因此承担损失的,出租方应负责全额补偿。
10、出租方应承诺其具备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所有资质资格,否则将视为具有过失。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 租金按合同规定,司机每天早下班,(其中包括小时午餐时间),超时超公里、承租方按合同额外向出租方支付费用。
2、 如需要驾驶员在外加班过夜,承租方按规定承担驾驶员(食、住宿)等。
3、出租方驾驶员的接待工作需保持热情的服务态度,如承租方对驾驶员不满意,承租方有权让出租方提出调换司机,出租方将尽快给予安排。
四、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车辆出现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协议时,承租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
1、要求出租方立即提供同等档次代替车辆;
2、解除本合同,租金费用按天结算,多退少补,同时出租方应按租金总额的_______%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3、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4、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超过十五天,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5、 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如在合同期内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_______%的.违约金赔偿对方。
五、全部合同
附件<<车辆用车结算单>>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全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 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任何一方的注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签订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合同 篇9
甲方(借调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出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须借调乙方的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三方就此借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调丙方的期限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调期间甲方可根据需要,安排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甲方按年向乙方支付借调费_________元。
(二)借调期间甲方可要求丙方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教育。可根据工作需求及丙方的表现,决定将丙方退回乙方,但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和丙方。若丙方严重违规违纪,甲方可随时将其退回乙方,且不属违约行为。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调期间乙方应负责对丙方进行管理、教育和违纪处理,并按月向丙方支付税前工资______元,乙方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为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二)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丙方撤回,但应提前60日通知甲方和丙方。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调期间丙方继续享有乙方员工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且承诺不向乙方提出辞职请求。
(二)借调期间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各种安排,遵守其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其商业秘密。
(三)借调期间丙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出辞职请求,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并承担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乙方可按本协议第3条第2项约定将丙方撤回,同时为甲方推荐替补人员。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60日通知对方进行协商。协议期满前60日,双方均无提出终止合同的意向,则本协议自行延续一个周期。否则,期限届满,协议即行终止。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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