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范文汇编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合同9篇,欢迎大家分享。
经济合同 篇1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们在实践中一般只是重视其调整交易关系的一面,而对于其组织经济的一面,却较少关注。下文将详细梳理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及其具体机制,以促进合同法理论和合同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一、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演进
(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论的发展
作为现代合同法的前身,古典合同法理论侧重调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体利益的对立性为预设、以合同内容的高度确定性和简单的合同执行机制为主要特征,并未充分认识到合同法在组织经济方面的功能。即认为合同所追求的是交换正义,其调整的侧重点是单个的交易关系。按照学者的研究,合同反映交易关系的观点,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者提出了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的概念,并认为合同就是规范交换正义的工具。[1]中世纪后期的经院哲学家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将合同定义为规范交换行为并以追求正当交换为目的手段。[2]到17世纪,以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和沃尔夫为代表的法学家,进一步发展了有关交易理论。[3]而19世纪产生的意思理论,实际上也可以认为是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交易理论,其制度原型仍然是单次交易。
与古典的合同法理论相比,现代合同法或新古典合同法理论更注重合同法的社会性,其核心是信赖利益保护规则和允诺禁反言规则。如麦克尼尔将合同置于社会整体之中予以考察,提出合同不仅是合意的产物,而还应当将合意之外的各种“社会关系”引入合同。在其合同概念中,一方面合同源于当事人合意,但又不限于合意,而是要扩展至与交换有关的各种社会性关系之中;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关注个别交易,而且还要指向未来的长期合作。据此,合同不仅是一种市场交易,还是一种广义的社会性“交换”。此外,麦克尼尔还强调合同关系中的相互性,认为个人选择与公共选择之间存在着“相互性的参与”。[4]除了麦克尼尔外,还有很多有影响力的其他学者也看到了合同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密切关联。如日本学者我妻荣便曾指出:“仔细研究了支持资本主义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懂得了其结果是归结于各种债权关系……只有以这种债权关系为中心,才能理解近代法中抽象的法律原理的具体形态。”[5]内田贵教授也在其《关系契约论》中指出合同对组织社会生活的作用,认为它是构建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基础。[6]可见,学者逐渐认识到合同法并不只是调整单个的交易关系,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组织社会生活的功能。近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合同法在组织经济中的功能。法学家、经济学家如科斯、哈特、威廉姆森等人直接通过研究企业组织中的合同关系来理解企业制度。[7]欧洲学者也开始强调正确认识合同法的组织经济功能。如德国学者Grundmann等人提出了“组织型合同”(organizational contracts)的概念,认为合同法的功能正从交易性向组织性发展。
(二)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日益彰显
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在现代社会日益凸显,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
1.社会分工细化
现代市场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交易关系也因此越来越复杂和专业,而合同是连接不同交易阶段的纽带,对理顺交易关系、促进交易便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和具体的合同类型,为交易双方提供满足基本交易需要的合同范式。这些合同范式考虑到不同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考虑到不同情况下当事人不同的经济地位,规定了合同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交易关系也变得越发复杂和专业,当事人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促成合同的顺利缔结和履行,需要具备大量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合同法通过规定各类典型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的不足,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成本,也有利于保证合同公平性。从这一意义上说,合同法作为社会分工的重要媒介,在组织经济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2.产业组织复杂
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是企业产生的原因。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与企业内部管理协调的边际成本相等之处,是企业规模扩张的界限。可以看出,合同与企业都是组织经济的工具,选择何者取决于交易成本:如果以合同为载体的外部市场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则选择企业作为组织经济的工具;反之,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低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则宜选择合同作为组织经济的工具。因此,合同组织经济的功能与企业组织经济的功能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的。实际上,在一个公司中,也存在着大量合同,内部如公司与员工、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高管之间的合同关系,外部如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甚至与众多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正是这些内外部关系中所包含的合同使公司有效运转。在上述背景下,企业可以说是由雇佣合同、供货合同、销售合同、专利许可合同、租赁合同等构成的“合同束”:
将公司当作法人的说法往往会掩盖其交易的本质。因此,我们常常说公司是“合同束”或一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这种说法也为公司中各种组成人员的复杂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径。通过这条路径,自愿组成公司的各类人员均能解决其自身的定位问题。这种“合同束”的说法提醒人们,公司是一项意思自治的风险事业,同时也提醒我们,必须审视个人同意参与公司所依据的条款。
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司组织经济功能的发挥也离不开合同。
3.新兴技术跃进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给人类的交往和信息获取、传播带来了方便,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互联网交易的发展也使得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日益凸显,主要体现为:一方面,互联网交易的具体规则需要合同法予以规范,如在网络环境下,要约、承诺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消费者、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等,都需要新规则予以规范;[10]另一方面,在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日益发展,出卖人可以根据订单需求组织供给,实现“零库存”,根据个性化需求组织个性化生产。
总之,合同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其对交易关系的调整上,而且还体现在其对经济生活的组织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其他力量可以影响和引导资源配置,但决定资源配置的力量只能是市场。因此,虽然政府在市场发展、培育过程中也发挥一定作用,但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是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即市场应当在组织经济方面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而这些自主交易都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换言之,对待合同的态度反映了经济规制的政策取向,只有尊重市场参与者本身的意志,才能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合同法所调整的交换关系和经济组织功能之所以很难截然分开,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市场主体双方而言,交换的过程是一个相互为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过程,即交换可以促使资源向能够最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转移,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同既组织供给,也组织需求,并有效促进供给和需求的连接。从交易实践来看,过去的交易关系更多地强调对当前经济、社会关系的规划与安排,没有考虑对未来交易的预见性。而现代交易关系越来越重视长期性合同和面向未来的信用交易,如期房买卖等针对未来之物的买卖,又如为了规避未来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而订立的长期供货合同、套期保值交易合同和大宗商品期货交易合同等。
二、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合同与公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两大基本工具,但与公司法组织经济的功能相比,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侧重于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组织活动,如公司的设立、变更、运行等,而合同法则侧重于调整主体的交易活动。合同法虽然也调整经济活动主体的组织活动,如公司的设立、决策及内部的经营管理,但主体的交易活动是合同法调整的中心。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本身并不描述经济活动主体本身,其描述的是经济活动主体的具体行为,因此比较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法在组织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要大于公司法。如果经济活动主体的生产、销售行为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引导,则为市场经济;如果由国家计划引导则为计划经济。因此,作为规范经济活动主体具体行为的合同法,实际上担负了定义经济活动性质的重要作用。如果合同法强调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则是市场经济,如果没有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强调国家对合同的指导和批准,则仍是计划经济。在这个意义上,是由合同法而非公司法决定了国家经济制度的性质,也由合同法决定在组织经济过程中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各自的地位和功能。
(二)合同法是自治法
公司法本身以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结合来组织经济,体现了市场和政府干预的.结合: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借助任意性规范来发挥市场功能和经营者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公司法又针对市场失灵强调政府的干预。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dispositives Recht),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基本取决于意思自治。在现代社会,自治本身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因为当事人最为了解自己的经济需求,也最有动力以尽量低的对价实现该经济需求。这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这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尊重了当事人的私法自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要求市场主体能够在交易中保持独立自主,充分表达其意志。法律应为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尽可能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的要求,在合同中表现得最为彻底。
正如内田贵教授所指出的,契约关系不仅仅是由私法自治原则支配的世界。如私法中异常重要的信赖关系就是非经逐个合意,信赖对方而听凭对方处理,因此,有必要用协作关系来把握契约关系。[11]当然,协作关系不等于强制和外部干涉。现代法大量出现了任意法对强制法(zwingendes R?ht)的替代,就是契约精神和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12]因此,合同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例如,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但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按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确定合同的内容,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以确定合同条款。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形式。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在法经济学家看来,合同创设了一个私人支配的领域,而合同法正是通过强制履行承诺来帮助人们实现私人目标。如果把具体的合同比作是一部法律,那么对于这些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合同法就像一部统辖所有这些具体法律的宪法。”[13]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法可称为任意法。合同法的任意法性质和自治法特征,保证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性。基本的经济规律表明,自由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必然遵循市场规律而行动,这便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宽
公司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在于约束公司组织的成员及组织的内外部关系,适用范围较为特定,而合同法则调整所有的市场主体,其调整对象范围更广,其在组织经济方面的重要性也强于公司法。经济活动是由无数交易所组成的,这些交易连接所有的经济活动主体,涵盖了涉及物、服务以及各种混合交易等所有经济活动类型,包括了从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的所有经济活动环节。而所有这些交易原则上都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合同就是经济活动本身的具体化。而合同的安全性、可预期性直接决定了经济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社会财富能否顺利增加。
(四)合同法事关交易秩序的维持
公司法主要调整公司本身的运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调整公司的对外交易关系,如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问题,但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并不直接维护交易秩序。而合同法则具有维护交易秩序的功能,这也是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体现。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几乎从来不是单独出现的,某一合同之所以有成立的可能是由于其过去曾有上百个合同,即所谓上游合同。任何两个人都可以成立买卖铅笔的合同,但两个人单靠他们自己是不能生产一支铅笔的”。[14]由于各种合同关系形成了一个密切联系的交易锁链,因此,过多或不适当地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必然会造成许多交易的锁链中断,对其他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碍,给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也是合同法强调“契约严守(pactasunt survanda)”,视合同为当事人间法律(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原因。进一步讲,合同法不仅保护契约严守,还可以通过规范制度降低协商成本,尽量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公平,从根本上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提高交易的效率。
(五)合同法促进重复合作
合同法则具有维护当事人之间合作关系,促使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作用。合同法注重保障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这也是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体现。“允诺源于信用”,[15]遵守允诺才能维护信用经济和市场秩序。合同法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它通过规范和支持成千上万的协议,从而构建了市场体制的基础。[16]Grundmann等学者指出,“公司法和合同法模型可能会在完成合同所需的交易和监管成本上存在差异。在公司法模型中,代理的利益必须通过监管等成本的支出来获得平衡,以避免出现道德风险。而在合同网络中,因为没有代理环节,所以交易成本较高而监管成本较低”。
经济合同 篇2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蒂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 原则 效力 违约 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直接受到了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但它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我国合同法主要体现四大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中有具体的体现,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指令性计划经济的管理不断加强,对经济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经济的发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无法发挥出它的真实效应,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导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即便是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阴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可以说是为市场经济加入了一剂强心剂,同时,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也是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合同在订立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法律尊重当时所享有的自由,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尽量限制强制性的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当然,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主要体现在:
(1) 合同法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
(2)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约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
(3) 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4) 合同法对某些特殊合同的订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同时又保证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诚实信用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被赋予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原则”。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订立时,要做到忠实,诚信,不得欺诈他人,相互照顾并相互协助;履行时,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对于履行的标的、时间、地点、数量、方法、价格等方面也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终止后,尽管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某些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
义务等。总之,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守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能够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也是合同法原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合同之所以能够称为合同,首先,它必须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离开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将被视为废弃的合同,其次,合同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利益,这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强调,也是对合法原则的规范。当然,制定如此多的规范,最终目的还是在于鼓励市场交易,合同法的产生既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无形的限制,也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鼓励,虽说市场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国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市场也很难安稳地存续下去,因此,国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励交易这一原则,目的就是体现政府对交易的支持。鼓励交易原则,似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原则,人们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当它作为法律条款表述出来时,它便有了一股无形的威慑力和鼓动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四、关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应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当然,要生效,就必须先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成立问题单独作出规定,从而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区分。实际上并非如此,该法第6 条规定:“经济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区分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没有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能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最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对此三种合同的理解,存在诸多的问难和疑问,对于三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待定,即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其次,对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一个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全部的无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那么它就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对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确认为是有效的,同时,合同的无效也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的问题,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转化为有效的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时。无效合同产生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五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最后,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即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主要分为如下四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类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这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对于可撤销合同,我们所要明确的一点是,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则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单独对于此三种合同,我们可以简单的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将这三类合同做一个对比,那么就会有许多问题产生。
区分无效和可撤销。我们的民法通则和我国的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把欺诈、胁迫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在订立合同法时是不是把这个还是作为无效,或者是作为可撤销的,这个争论很大,因为民法通则不能改,而且欺诈、胁迫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认定无效就不足以体
现对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装店高价买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别真假皮,买回来结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杂七杂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此时,如果这份合同被确认为是无效的话,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那么比较好的方法是,认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认为是可撤销,让店里依据合同的要求继续提供一件符合质量标准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实现了你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权益。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而且你希望得到这个违约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时,正确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对于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为效力待定呢?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卖掉了,引起纠纷,诉到法院,法官问有没有经过授权?结果没有授权,按老的合同法就是无效的,不允许我自愿承受这个后果(因为卖的价钱比我自己能够卖的高)。再如一个未成年人请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没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无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确实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个机会,让真正的权利人去追认去,那么在追认前是处于效力待定。
我们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长时间以来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过份地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无效的范围,造成了无效合同的泛滥,这实际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交易,而且必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而且过份地强调无效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无效,而是希望通过合同能够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作出重大的改变。
五、关于合同的违约解除和违约责任问题
我国经济合同法过去规定只要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给非违约一方太大的权利,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规范。因为在履行期到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并不必然给对方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比如买货物,可能到时候我交不了货,没有生产,但这时货的价格却下跌了,所以对方并没有什么损失。这种情况下期限对于利益是没有多大影响的。所以新合同法规定了要根本违约才能解除,这样一种规定也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一旦出现违约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违约后的补偿,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虽然实际中,要求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还是可以实际履行的。对于损害赔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这里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应该的是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的,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经济合同 篇3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电视、电话、宽带、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5).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6).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经济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 部队干部,根据部队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购买位于三亚市荔枝沟(原师部农场军队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一套(以下简称房屋)。房屋户型为 ,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可附加房屋其他信息)。甲方拟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 元/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总价款为 元。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
三、房屋转让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 方承担,包括税金、维修资金、过户费用、水电气上户等费用。
四、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全部凭证(包括开发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选房凭证、购房合同、各种税费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的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五、在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名下。
六、房屋在具备入住条件时,甲方应将房屋立即交付乙方。且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接收、产权登记、过户变更等手续。
七、自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再对该房屋享有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自签订协议时起即转移到乙方名下。甲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处置、转让、设置抵押或者担保,不得就该房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八、甲方同意为乙方出具经公证的全权授权委托书。授权乙方对房屋进行自用或出租、出借、经营、转让等处置行为,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九、任何一方均必需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在协议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首先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必须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房屋,甲方应当退还乙方购房款(包括转让费、税费等)。并且违约一方还应当赔偿守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按损失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就损失的计算方法约定如下:
1、、在甲方违约的前提下,如遇房价上涨超过20%时(房价持平或涨幅不足20%时,以20%计算),损失为房屋在争议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再加上乙方支付的转让费、过户税费和乙方实现权利的'费用;
2、、在乙方违约的前提下,如遇房价下跌超过20%时时(房价持平或跌幅不足20%时,按20%计算),损失为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减去争议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加上甲方实现权利的费用,乙方因过户而支付的转让费、过户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本协议是经甲乙双方全体亲属和共有权人一致协商后签订的,任何一方不得以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等事项否定本协议的效力。若任何一方亲属以此为由否定协议效力的,一切责任应由该亲属所在方签字的人员承担。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经济合同 篇5
甲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购买位于周口市川汇区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__户房屋,需向乙方借款______(大写:_______)。
同时约定该房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所需条件时,将该房屋产权转让与乙方。甲、乙双方就该房屋转让、借款事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大写_______),月利息为__,借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借给甲方______(大写:_______)。
二、待该房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所需的条件后,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三、乙方支付给甲方现金______(大写_______),作为欲转让房屋产权的转让费。支付方式:本合同成立时,乙方支付现金______(大写_______);待该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时,支付剩余的现金______(大写_______)。
四、因甲方买房的.全款均有乙方所出借,甲方自拿到该房屋钥匙起,同意乙方无偿使用、占有、居住、管理该房屋。由乙方确定该期限。
五、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附条件成就时,即房屋(周口市川汇区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__户)已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要求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否则:1,逾期不办理,按日5‰支付滞纳金,同时仍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该产权变更登记,乙方无法实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目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房屋总价款(以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30%的违约金,同时归还借款______且按照约定借款利率支付______借款利息。该利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
六、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附条件成就前,乙方不得提前向甲方催要借款。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目的完成,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方基于借款______及利息的债权灭失。
七、该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法律约束力,其近亲属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双方有义务告知自己的近亲属。
上述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涉及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条款成立)。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济合同 篇6
每个女职工都有可能遇到自己生孩子需要进入哺乳期的情况。女职工和用人单位也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道理来说女职工在哺乳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是怎样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有差异)
经济合同 篇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 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 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 仟______佰 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 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合同 篇8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济合同 篇9
________市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国____________市____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____国______________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和价格
________外贸公司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 向________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 由____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________公司相应地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________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2由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第二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第三条 结算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 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 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 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第五条 商品的品质和保证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9个月。
第六条 索赔
购方可按________________(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1.货物的数量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2.货物的质量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降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出售方。出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购方。
1、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xx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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