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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时间:2023-04-07 14:18:55 起诉书 我要投稿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6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事务需要用到起诉书,起诉书俗称“状子”。它是司法公文中使用频率最大的一个文种。那么起诉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1

  原告:________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所:石家庄________区和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告:________(仲裁申请人),男,汉族,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区庞各庄镇早花西巷________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________劳仲字(20________________)第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予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

  引裁决书第四页:"本委认为:虽然(仲裁申请人)自________年6月11日起即在________________区庞各庄镇农业基地工作,但其主张与________________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这说明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公司)在经营农业基地的时候被告与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与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接手该农业基地后,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这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承担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1、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证据,裁决书仅仅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工资与考勤记录,就裁决原告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平。

  2、原告与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为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员工提供工资和福利支持。但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宝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是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员工。原告接手农业基地后,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应该承担被告加班工资的责任。

  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该裁决原告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有限责任公司

  20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2

  原告:刘____,男,汉,________年4月13日生,住江苏省____市____ ____区____路____ ____号

  被告:____,____市____ ____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____,住所:____市____ ____区____ ____路____ ____号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____市劳仲案字()第161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1月12日,原告被招聘到____ ____市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工种:电焊操作工;月工资2250元。双方年初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正副本均在被告处)。 ________年9月2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在上班时被安排去卸货,在卸货的过程中,梅____在场指挥,原告在接梅____香烟时,不慎脚下一滑,连人带物摔到车下,被从车上滚下的管材砸伤了腰,伤了脾脏,肋骨。被告随急将原告送往____ ____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脾破裂,左侧第6、7、9、10肋骨骨折。住院18天,用去医药费17387。6元。医院建议休息四个月。事故发生后除医疗费由被告支付外,对原告其它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赔偿,原告于________年四月五日向____ __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市仲裁委作出的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发生事故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伤被告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市仲裁委的裁决是错误的。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____

  ________年六月十六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3

  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组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苏州市_____________天隆_____________室,送达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州___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xx年)第__________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20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8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8%;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9%。

  20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20xx年元/月。

  20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20xx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

  20xx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20x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20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20xx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xxxxxxx》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苏州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苏州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_________________

  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苏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_________________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

  从《xxxxxx》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_________________“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_________________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4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组96号,身份证号X,电话180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天隆XXXX室,送达地址为: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xx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xx)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8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8%;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9%。20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20xx元/月。20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20xx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20xx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20x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20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20xx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xx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xx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xx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xx市xxxx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5

  原告:_________________S市Y物流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S市N区Q路0169号中建二局办公室602室,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G,男,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_________张ZZ,女,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三:_________________符JG,女,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吴小芳,系符佳垚的母亲。

  被告四:_________________符YZ,男,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吴小芳,系符元章的母亲。

  被告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此致

  N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S市Y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6

  民事起诉书

  (个人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住北京市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1月,原告与第一被告正式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期限为20xx年1月23日至20xx年1月23日,同年同月第一被告将原告派遣至第二被告处工作。 20xx年9月15日19时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伤重需治疗未再前往第二被告处上班。20xx年12月23日,第一被告向原告送达“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两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20xx年7月6日,原告向太仓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xx年8月23日,XXX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案字【20xx】第XXX号裁决书,裁决书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为2125元(850元/月*2.5月),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1.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因为原告在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交通事故治疗阶段(同时也处在误工期内),经XXX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在伤前、伤后误工期的'月均工资为4500元;2.20xx年12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记载,原告工作起止时间为20xx 年1月22日至20xx年1月30日,按规定至少应计算为3个月支付补偿金;3.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第二被告为实际用工单位,由其享受劳动成果,依法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江苏省XXX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2份

  具状人:XXX

  20xx年8月26日

  上面就是劳动者个人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而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起诉书中必须要有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同时被告要明确但不要求合格。要是你觉得自己写起诉书比较麻烦,或者觉得自己起草的起诉书不好的话,可以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你起草一份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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