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

时间:2023-04-27 14:54:23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必备】订立合同三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订立合同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必备】订立合同三篇

订立合同 篇1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息为 。并给予贷款方 股份;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每日。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三)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四)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 篇2

  一、聘用合同订立的原则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订立聘用合同的主体

  订立聘用合同的主体一般是受聘人员本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同时,按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中长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订立合同 篇3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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