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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为预防、控制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矩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该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举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采取分类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普通、较重、严峻三类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普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状况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该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该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该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举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切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看法;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实;
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发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发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该对变更内容重新举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举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该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举行完美,并对其真切性、合法性和有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普通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该根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看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实;
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变更的内容,重新举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举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对其举行常常性的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准时举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举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光应该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别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状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举行监测,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举行试运行的`,应该在其完工后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该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举行评审。用人
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切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普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实;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看法;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看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状况报告;
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实;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看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实;
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实;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看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实;
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举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热源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职业健康安全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
三、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四、职责
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是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
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执行部门。
3、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与管理。五、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预防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一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其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的依据;
(2)建设项目概况;
(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4)职业病防护设置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5、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6、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建立责任。
9、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10、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1、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1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一件;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3、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六、记录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
2、《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台帐》
3、《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
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规矩和标准规定;从源头上实行措施,防止和削减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矩,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平安、消防监督管理。
3基本要求
3.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即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工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企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项目组成员中必需有负责平安管理的人员。
3.3项目组中的平安管理人员必需全过程地参加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并为总工程师提供平安、消防技术和管理支持。
3.4技术科负责建设项目平安、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资料汇总,安环科负责报批及相关联络。
4需报政府批准的'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4.1需报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4.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
为预防、控制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矩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该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举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采取分类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普通、较重、严峻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普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状况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该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该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该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举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切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看法;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实(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发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发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该对变更内容重新举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举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该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举行完美,并对其真切性、合法性和有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普通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该根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看法;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实(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3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4职责
4.1公司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4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工作程序
5.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5.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5.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5.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5.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5.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6记录
6.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
附加说明
本制度起草部门:xx
本制度起草人:xxx
本制度审核人:xxx
本制度批准人:xxx
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消防监督管理。
3基本要求
3.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企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项目组成员中必须有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3.3项目组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过程地参与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并为总工程师提供安全、消防技术和管理支持。
3.4技术科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资料汇总,安环科负责报批及相关联络。
4需报政府批准的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4.1需报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4.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4.1.2符合下列条件的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生产工艺、关键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有较大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发生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的(即超出原装置设计要求、范围、数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建筑物内部装修项目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查验收的技改项目;
安环科认为需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消防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技改项目。
4.2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审批验收内容及程序
4.2.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与验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安全审查
a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要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b《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前15日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预审。请安环科门参加审查会议。
c对职业安全卫生内容的审查意见要写入会议纪要,并在初步设计中落实。
d以上工作由本企业总工程师负责。
预评价及审查
a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对存在高毒、剧毒作业危害的项目必须进行职业中毒危害评价:
(a)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b)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性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c)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序分级》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d)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e)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f)其它由安环科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b需要做安全预评价、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的项目,由安环科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单位承担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
c下列项目必须选择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价工作:
(a)国务院、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或备案的;
(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的;
(c)中央企业投资的;
(d)剧毒危险化学品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
d预评价工作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并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e预评价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a)《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审查表》
(b)预评价大纲(由评价机构承担);
(c)预评价报告书。
f预评价审查内容及相关文件准备齐全后,由安监局向市安环科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预评价审查申请。
g对政府及安环科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安环科组织落实。
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a企业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前,应向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审批的申请。
b申请时向安环科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申请书
(b)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或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c)符合城市规划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d)可行性研究报告;
(e)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做燃点、闪点、爆炸极限、镀锌等理化性能指标;
(f)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g)安全评价报告;
(h)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c已经取得批准书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原审批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厂址、工艺、装置或全厂性重要设施总图位置以及工艺装置总平面布置有重大改变的;
(b)改变生产工艺、关键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的;
(c)工厂、仓库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d)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的。
d对政府及安环科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
初步设计及安全审查
a建设项目经过安全部门、卫生部门审批后,应选择取得设计业务范围内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
b项目组织要及时督促工程设计单位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设施、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消防设计专篇》,同时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提出的安全、消防、中毒防护措施,以及政府和安环科门、消防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审查时提出的意见或指令。
c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科向相应的安环科门提出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
(b)建设项目安全批准书(复印件);
(c)设计单位的确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d)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e)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d项目消耗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科向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建设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b)《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c)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
e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科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f安全、消防、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g对已审查合格的建设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之一的,应向原负责该项目设计审查的安环科门提出设计审查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a)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引起安全性能降低的;
(b)在施工期间发现原设计存在严重缺陷重新设计的。
a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合格后,项目组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与安装。
b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项目组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材料质量。
c在施工期间,发现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设计不合理或存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酿成事故的缺陷时,项目组应立即要求停工,组织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保存记录。
d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项目组牵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施、工业卫生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消防、工业卫生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e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组及相关部门要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度严密的试生产或使用方案,将安全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或使用。
f联合生产性项目试生产或使用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其他项目试生产不得超过3个月。
a需要进行安全评价、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项目,试生产或使用正常后,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安环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b其他项目,在试生产或使用正常后,投入生产或使用前,项目级应当写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
竣工验收审查
a项目在试生产或使用正常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安环科应向相应的安环科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b)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c)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d)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e)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f)安全评价报告;
(g)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b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安环科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a)建筑消防验收申报表;
(b)建设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c项目投入使用前,安环科要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危害防护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d建设项目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验收合格后,即可转入正常生产。
e有职业危害的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安环科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向卫生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f本企业收到合格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即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5、企业批准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5.1由企业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5.1.1在生产工艺、使用原料、设备管路材质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设备、管路的简单放大的技术改造项目;
5.1.2在生产工艺、生产原理不变的情况下,为提高生产装置的安全性,在生产系统中增加自控装置、连锁装置、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装置、报警装置等技术改造项目。
5.1.3在生产工艺、原理不变的情况下,在生产系统中增加节能节电等装置的技改项目。
5.1.4在生产工艺不变的情况下,为改善生产操作条件,在生产系统中增加除尘、除杂质等净化装置的技术改造。
5.1.5危险性较少(非压力容器、非剧毒高度、非易燃易爆)部位的设备、管道材质的更换;
5.1.6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审查审批以外的技改项目。
5.2安全消防审批验收内容及程序
5.2.1技术改造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论证和考察。
5.2.2提出技术改造项目的部门,要写出可行性报告和技改方案,安环科要对其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并提交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与审批。
5.2.3论证与审批要留有记录。
5.2.4技改项目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5.2.5设计、施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5.2.6设计完成后、施工前,项目组要将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安全消防技术措施等提交本企业高级管理层,召开项目评审会,进行施工前的确认。
5.2.7施工要严格按批准后的方案进行,若有改动,必须再次召开项目评审会或会签。
5.2.8施工完毕后,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吹扫、试漏。
5.2.9项目试运行前,项目级要拿出试车方案,经生产、安环、技术、机电、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车间讨论决定后,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5.2.10项目试运行前,项目组必须提供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并对操作者进行理论和现场培训。技术科应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供图纸、说明书等必要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经过生产、安环、技术、环保、消防等部门和车间讨论决定后,由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5.2.11试运行期间,项目级亲临现场指导、检查与监控;使用部门要严格按规程操作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项目组。
5.2.12项目竣工后运行三个月,若运行正常由项目组负责人负责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前的情况介绍、危险因素分析、所采取的措施内容、项目投资、各种安全检测、检验数据或报告、运行状况总结等。安全验收申请及专题报告交安环科门。
5.2.13使用部门应对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5.2.14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验收小组对技改项目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由生产办、技术科、安环科、工会、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和车间领导组成。
5.2.15对验收提出的问题,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整改。安环科负责整改后的检查。
5.2.16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小组应局面通知使用部门、生产办,纳入正常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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