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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长岗位职责

时间:2023-03-07 18:27:30 岗位职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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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长岗位职责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职责可以减少违章行为和违章事故的发生。那么什么样的岗位职责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掘进队长岗位职责,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掘进队长岗位职责

掘进队长岗位职责1

  1、掘进队长对本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掘进工程、运输、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2、负责本队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组织职工学习、提高本职业务水平,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确保完成计划。

  3、落实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开好每班下井前的班前会,安排好当班各个工作面探水和安全生产,找出上一班工程和进尺不足之处,为下班安全生产打下良好基础。

  4、按规程要求在各个工作面配备所需的`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和使用工作,教育工人按规程作业,严禁违章。

  5、安排队里日常工作,经常跟班下井,对本队各个工作面的各种设备,工程细致检查,对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要做到早发现,早排除,不排除不安全因素不离开现场的原则。

  6、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

  7、注重现场管理,治理安全隐患,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在调度会上讨论解决。

  8、搞好每半月一次安全工程质量标准化检查,认真落实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好辖区内的“一通三防”工作,杜绝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9、按时参加每天下午4点的调度会,每月下井次数不低于规定次数。

掘进队长岗位职责2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对本队防治水基础知识、防治水技术措施、突水预兆、突水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3、对掘进工作面地质防治水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4、负责掘进工作面地质防治水综合措施的现场落实。对因地质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隐患、事故负直接责任。

  5、对本队承担的地质防治水工程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掘进队长岗位职责3

  1、掘进队长对本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掘进工程、运输、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2、负责本队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组织职工学习、提高本职业务水平,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确保完成计划。

  3、落实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开好每班下井前的班前会,安排好当班各个工作面探水和安全生产,找出上一班工程和进尺不足之处,为下班安全生产打下良好基础。

  4、按规程要求在各个工作面配备所需的.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和使用工作,教育工人按规程作业,严禁违章。

  5、安排队里日常工作,经常跟班下井,对本队各个工作面的各种设备,工程细致检查,对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要做到早发现,早排除,不排除不安全因素不离开现场的原则。

  6、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

  7、注重现场管理,治理安全隐患,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在调度会上讨论解决。

  8、搞好每半月一次安全工程质量标准化检查,认真落实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好辖区内的“一通三防”工作,杜绝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9、按时参加每天下午4点的调度会,每月下井次数不低于规定次数。

掘进队长岗位职责4

  掘进队队长是本连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连队在巷道掘进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在本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未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掘进队长岗位职责5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5、掘进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6、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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