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24 09:47:0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结算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结算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结算管理制度

结算管理制度1

  一、工程预算

  1、工程项目的预算原则上由设计部门根据会审后的施工图进行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基建部审批。

  2、公司内部建立预算审批、复核制约机制。预算经业务人员审核后,由基建科科长复核报矿长批准。上报审批的预算,基建科建立台帐。

  3、结转工程预算。跨年度工程根据批准预算的工程量和材料用量核减上年度已完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余额进行编制,其中定额子目和取费必须和批准预算保持一致,由建设单位编制并在每年一季度审批。

  4、工程预算审批复核时间暂行规定:单位工程100万元以上,审批时间为7天,复核时间3天。单位工程50-100万元以上,审批时间为5天,复核时间2天。单位工程50万元以下,审批时间为2天,复核时间1天。

  二、工程结算

  1、工程结算实行按合同和核准进度结算的原则。原则上采用月度结算的办法,月度报量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报基建部门审批。竣工结算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进行编制,竣工结算原则上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完成。

  2、公司内部工程结算执行结算审批、复核和建立台帐机制。

  3、结算中单项材差、取费及定额套用执行集团公司现行规定及合同约定。

  4、煤矿审批的结算作为集团公司基建项目财务上帐和付款的依据。

  5、付款办法除执行合同外,未明确部分参照集团公司现行办法执行。

结算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增进资金运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原则

  3.1结算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3.2财务部负责公司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和应付款项等会计业务的核算和管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核对、催收等配合工作。

  3.3公司各级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正确、及时处理应收应付往来业务,做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反映清楚。记帐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理的债权债务帐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处理有误的业务凭据要进行帐务调整。

  4.应收帐款

  4.1应收帐款按交易发生时的债权金额入帐。并以购货单位为对象设置三级明细帐,以有关责任公司或个人为对象设置二级明细帐,及时登记帐簿,准确无误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

  4.2赊销业务应由商务部按公司规定签订赊销业务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此种方式适用于对信用较好业务经常往来的客户,并在铺底赊销限额之内办理。超过限额应停止发货。

  4.3月终由财务部结算出欠款单位明细与铺底指标相核对,检查是否超额发货,货款回笼是否正常等。每一季度末财务部向商务部提供所有单位的欠款情况,由其进行全面催收。对帐龄较长、购货单位有破产、重组迹象等不正常情况的要立即落实催收措施,落实有关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促使尽快收回。

  4.4年度终了财务部对应收帐款余额列出分户清单并作出询证函交商务部负责人。由商务部发出询证函,对债权进行询证,并在1个月内由商务部完整收回询证函回执交财务部核对,并装订归档。

  4.5年度终了财务部按年度末应收帐款余额进行帐龄分析,按公司规定标准清理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并于每年年终根据应收帐款清理情况,对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责任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损的书面报告,备齐有关单证并上报公司批准,列作坏帐损失。

  5.应收票据

  5.1应收票据指公司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以票据形式所拥有的债权。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考虑资金的安全性,一般情况下只能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

  5.2因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交财务部进行会计处理,应收票据按面值入帐。应收票据贴现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5.3应收票据由出纳员保管。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或提前贴现,背书转让等与此相关的会计业务由管理'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协助出纳及时办理。

  5.4负责'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还应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种类、票号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最后一个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承兑汇票移交人,承兑汇票的签收人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据后,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6.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6.1其他应收款指公司发生的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它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6.2公司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并按其项目的不同债权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月末结出各明细帐户余额,并与总分类帐核对,作到帐帐相符。

  6.3财务部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的人员,定期(一年不少于一次)与债务人核实债权情况,并发出询证函。敦促各债务人及时交回款项。非经营性如赔款、存储保证金、各种垫付款等,在'摘要栏'注明经办人(清算人)以便落实责任,追回款项。对市场借支每季度末向商务部提供欠款余额清单,年末结算市场经费时要清收扣回借支款。市场经费借支要敦促商务部及时清帐。

  6.4备用金的管理

  6.4.1请领备用金需填写请款单,注明用途、金额、预计报帐归还日期。经公司负责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借支;

  6.4.2因特殊原因,各职能公司所借的备用金,年底必须全额收回,次年,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支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不准长期占用公款;

  6.4.3财务部设置备用金明细帐,按公司借款人进行明细登记,及时催收。对已借备用金未作报销结帐,不予办理重新借支。财务部根据情况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借备用金的人员工作变动移交时,其所借备用金全额交回财务部结帐,新工作人员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一律不准私下移交备用金;

  6.4.4因公出差人员借支的差旅费,出差返回后三日内必须报销清帐。

  6.5年度终了,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的人员要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帐龄排队表,按公司规定清算坏帐准备。对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列出清单,提供相关证据和责任人的书面说明,报请公司批准后列作坏帐处理。

  7.应付票据的管理

  7.1应付票据指公司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因购货或接受劳务时开出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7.2应付票据的业务必须以具有真实的商品购销业务并签订经济合同为前提,不符合这一前提条件的业务不得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7.3公司办理应付票据的业务公司必须考察供货单位的履约能力,防止向无履约能力的皮包公司'签发商业汇票。

  7.4公司办理应付票据的业务公司必须考证供货单位不同付款方式的价格差异,以便确定是否采用票据结算方式或确定票据签发的时间长短。

  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8.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结算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下列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

  1、楼体基础工程;

  2、土建工程;

  3、水暖、电气、消防工程;

  4、装饰装修工程;

  5、大型设备、设施安装工程;

  6、公司认定的其他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预算是指:公司确定开发项目后,由其预算部门依据审定后的施工图、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现场条件等确定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文件。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公司对开发项目工程依据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或减少)施工合同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而确定开发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预算部负责工程预算、决算书的编制工作,由预算部长负责。

  成员由各专业预算员主成,其职责是:

  1、编制、审核单体工程预、结算书;

  2、编制、审核配套工程预、结算书;

  二、公司组成预、结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项目主管经理担任,其成员由总工办、工程、预算、开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负责拟开发项目的综合造价成本分析;

  2、审核确定工程招议标标底或投标书;

  3、审核预算、结算书;

  4、审核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价格;

  5、审核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

  6、负责开发项目工程建造过程中造价或分包工程费用的管理控制;

  7、负责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认证。

  三、公司成立结算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工作。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成员由公司账务部、行政部、监事会及外委造价审核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审核结算书;

  2、确定工程进度及工程量;

  3、确认隐蔽签证,技术联系单的有效性;

  4、确定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文书;

  5、确定竣工工程造价;

  第三章预算管理

  一、公司的招标、投标工程,承包、分包工程必须编制预算书;

  第九条预算书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时间;

  3、编制人员;

  4、建设工程项目内容;

  5、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标准;

  6、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7、编制预算遵循的定额。取费标准依据;

  8、编制预算说明;

  9、有关文件、资料、图纸等。

  二、编制预算书必需依据下列资料:

  1、建设依据;

  2、设计方案;

  3、施工图纸;

  4、预算定额、取费证书;

  5、市场价格或报价;

  6、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取费标准;

  7、其它有关资料。

  四、预算书由预算部编制,经预(结)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预(结)算审核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结算管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制结算书:

  1、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竣工;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

  3、其它情况;

  二、结算书是在预算的基础上,结合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等情况编制的,只在预算的基础上部分增减调整,形成结算书。

  三、编制结算书必须依据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图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

  3、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变更和工作联络单;

  4、甲供材料明细;

  5、所执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

  6、双方约定的材料限价表;

  7、施工单位使用的水、电费情况表;

  8、配合费、甲供材料保管费情况表;

  9、合同约定事项违约扣罚额;

  10其它有关资料及现场纪录资料。

  四、结算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申请;

  2、结算管理委员会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3、总工办、工程部、开发部会审竣工图、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并确认;

  4、工程部、预算部、监理单位共同会审现场签证;

  5、预算部审核结算书:

  a、各专业预算员审核结算书;

  b、预算部内部预算员互审;

  c、预算部长审核;

  6、结算委员会对预算部审核决算书进行会审后报公司结算审核委员审批;

  第五章审核管理

  一、结算审核委员会定期、定项对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审核:

  1、公司结算审核委员会每年年末对公司当年度已办理完结算的开发项目进行审核:

  2、公司结算审核委员会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对竣工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3、结算审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总经理安排随时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预算或结算审核。

  二、结算审核委员会在审核时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三、审核人员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当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1、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2、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3、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4、补充合同内容。

  5、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6、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第六章罚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罚当事人10—50%的月薪:

  1、未按公司要求和规定时间内完成预算。结算

  书而影响工作进行的;

  2、未能及时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认证的;

  3、经结算审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当事人予以解聘,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

  1、玩忽职守,并有事实证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2、受取贿赂,向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应商泄露底,编制虚假结算书的;

  4、结算审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五、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结算管理制度4

  一、签证办理规定

  1、属应签证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工程签证单,否则,视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监理不予以签证;签证单上须注明签证理由、工程量、签证内容发生的'起止时间,并附上签证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工程师当天签署的)。

  2、施工单位的工期签证必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二、结算办理规定

  施工单位按以下规定提交结算资料:

  1、主体结构:地下室结构工程结算资料在地下室顶板完成一个月内提交;主体结构工程结算资料在主体结构完成(全部混凝土框架结构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提交全部竣工结算资料。

  2、各专业分包工程:结算资料在该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

  3、提交工程结算申请表,同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详见附件三)。

结算管理制度5

  一、店面行为规范

  1、客户到店,接待人员必须马上起立,“欢迎光临”,主动迎接。前台靠近自来水桶的人员提供倒水等服务。

  2、严禁在店面大声喧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前台不允许放与项目无关的东西,如水杯、化妆包、镜子、报纸、杂志等。

  4、有领导朋友来访,由前台人员负责引见并提供倒水服务。茶几处只用于接待使用,不得在此聊天、睡觉等。

  5、业务、导购随时作好接待客户的准备,必须随时有人在前台,以免影响接待客户。

  6、工作时间内必须认真接待每一组到访客户(包括行业同行和参观产品客户)。

  7、前台电脑主要为日常办公使用,严禁播放视频音乐和上网。

  8、业务员在完成来电和来访客户的接待工作后,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9、尊老爱幼,不得以貌取人,不得耻笑他人。

  二、店面管理

  (一)培训管理

  1、根据店面新老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

  2、培训计划应充分考虑:公司企业文化、专业知识、产品知识、服务礼仪、销售技巧、顾客反对意见及疑议等。

  3、根据店内销售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培训,实际解决店内问题,从而提高店面业绩。

  4、建立公司内部微信群,实行网络在线的交流学习探讨。

  5. 当地政策法规的学习及了解。一般可根据当地对开办零售药店许可的相关标准和GSP条款的相关要求。学习的步骤一方面是根据当地政策文件,另一方面主动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老师进行沟通学习,再次可前往当地同等规模的药店现场沟通学习

  (二)商品管理

  1、符合GSP政策相关条款要求。经营管理角度需要配备ERP软件,对门店商品的进、销、存、退进行闭环管理,确保药品的体内循环可追溯。

  2、商品管理在符合GSP条款的基础上,需要加强对贵重物品(零售价100元以上)进行班次盘点交接,确保损失当班清理。

  3、每月盘存措施,工作人员定柜、定品种进行盘存数量和效期。健全效期药品管理制度,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贵重药品交接班制度,积压药品申报制度等。

  4、设置效期药品(在入库操作时即以录入效期)管理功能,对效期在6个月,3个月和1个月内的药品进行三级预警。先来的药先出。

  5、在商品管理方面建议分组管理,责任到人,销售时可串柜,即保证商品的安全亦不影响销售的连续性。

  (三)客户管理

  1、根据与客户的成交情况,督促员工做好顾客信息的录入工作,以备后期查询和汇总,有可持续发展的客户,要及时跟踪反馈。

  2、经常对顾客档案进行分析整理,将顾客进行等级区分,督促员工做好顾客的回访工作,了解客户的产品需求情况。

  3、定期作顾客消费记录查询及分析,了解客户的最终成交金额,分析客户的消费能力,喜欢的产品款式、最终的畅销品等,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做针对性的产品促销活动。

  4、建立产品微信交流群,与非同类各行业合作伙伴及潜在客户的网上交流探讨,巩固合作伙伴、培养潜在客户。

  (四)销售管理

  1、根据店面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月、季、年销售计划及制定销售目标。

  2、根据销售计划,制定适应当地消费情况的促销方案,报老板批准并执行。

  3、根据方案,实施销售计划及促销方案,对以上两种销售方案进行最终总结,吸取经验,不断提高店面的销售业绩!

  (五)财务管理

  1.主要涉及营业款、备用金、非现金支付方式对账(医保、银联、支付宝、微信以及其他联营卡等等)、相关税费的核算和及时缴纳。

  2. 对整个药店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录入系统,同时匹配维护责任人(比如打粉机、体重秤、免费血压计等等)。

  三、店员职责及要求

  1、严格遵守员工日常工作规范;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便调班或工休,需要调班或公休者须事前请示经理批准。

  2、热情待客、礼貌服务,主动介绍产品,做到精神饱满,面带微笑,有问必答。无顾客时要保持好良好的心态,整理样板或学习产品知识或互相交流销售技巧。

  3、每天对店面、店内地砖、样板间等需要清洁的地方按要求进行彻底清扫,做到任何地方均明亮无灰尘。

  4、所使用的卫生清扫工具,应统一放置在顾客眼光触及不到的地方,并做到清扫工具的清洁。

  5、全店人员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把各项工作做好。不准提前下班或提早关门停止营业。下班时,切断电源,锁好保险柜和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6、每月填制销售明细表,便于月底销售统计。查看库存表,了解现有的产品,对产品性能和优势有更多的学习,并针对库存的`产品进行针对性的销售。

  7、努力学习产品知识,全面提高专业技能及娴熟应用销售技巧;深入领会我们的服务理念,引导顾客参观展厅,详细热情介绍相关产品特点,要求专业、系统、自信、主动协助店长完成销售工作。

  8、强化个人数据分析能力,对重点经营指标结合对比区域兄弟门店综合水平进行比较,找出自身可提升的经营指标。并对目标提升指标列出改善方案并推行;强化员工学习能力:强化门店所有售卖商品的专业知识以及不同品类和品种的关联性学习。积极主动与上级资源部门进行沟通,争取有利促进销售和对抗竞争的资源,最大化提升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和毛利额(盈利基础)的基础上,合理控制费用支出。

  9、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努力完成下达的销售指标。

  四、工作流程

  (一)组织晨会的召开

  1、人员状况确认(出勤、休假、轮班、仪容仪表及精神状况)。

  2、传达老板重要文件及通知。

  3、昨日营业状况确认、分析。

  4、针对营业问题,指示有关人员改善。

  5、分配当日工作计划。

  (二)对店内状况的确认及工作安排

  1、店面、展柜、样板的卫生清洁情况。

  2、监督店员的工作情况,错误地方及时纠正。

  3、检查当天需送货的客户信息,与客服沟通好安排送货事宜。

  五、接单流程

  接待客户—分析客户—确认定单交款—接单下单(客服)—完成定单。

  1、每接待一位客户,由当事销售人员在客户来访登记上记录。

  2、客户、设计师和公司员工进入公司前台必须全体起立,以示尊重。

  3、销售人员接待完客户并完成应做工作后应立即回前台。

  4、老客户、电话预约客户到店面询问相关事宜,都算先前职员接待客户一次。

  5、只要客户询问有关事宜,即算接待客户一次,认真填写客户资料。

  六、绩效管理

  (一)销售计划制定

  1、应根据当季到店人数、店面成交率、店面单笔成交金额制定当月销售计划,再把计划分解到每一周、每一天。

  2、该计划必须包括总销售额、上月的实际销售额对比,分析差额。

  3、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畅销品、滞销品进行分析,并对促销活动提出建议。

  (二)销售计划执行

  根据销售计划认真执行,经理应对每天计划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分析各成员对进店的顾客的接待情况、顾客信息的收集情况,督促导购员、业务员进行电话回访或上门拜访,确保与进入店面留信息的顾客都能达成交易。

  (三)执行情况分析

  1、每周、每月每位员工要对经理就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述职报告,分析差异原因,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及有关店面的各种奖励。

  2、经理对整个店的销售负责,并要就每周、每月的执行情况作出述职报告,分析新老顾客的销售比例及和计划的差异原因,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店面及自身的考核及评选。

  (四)绩效考核及奖励、处罚

  1、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员工的销售能力进行分析,对完成销售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员工进行合理奖励;

  2、对于长时间销售不达标或者管理、服务水平执行较差的员工,将给予自动降薪或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人员档案、考勤制度、薪酬制度、员工奖惩制度、请休假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促销活动执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制度、退换货制度、培训制度等等。所有制度拟定后,必须完成培训,且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结算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会计结算中以下简称“中心档案管理,确保各统管单位会计档案完整、安全,更好地为统管单位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档案是指中心本身工作相关的档案以及与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相关的档案,即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账册、报表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中心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及档案管理达标升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确定档案管理的范围和档案质量鉴定。

  第四条中心设立综合档案室,对所有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事务部具体负责,各统管会计为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统管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章综合档案室领导职责

  第五条分管领导的职切实贯彻执行《档案法》,以法治档,依法把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计划加强对本中心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领导工作,并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综合档案室机构网络人员的组织领导,并帮助做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综合档案室主任职负责综合档案室的业务领导工作,定期召开档案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档案工作计划领导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档案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工作,不定期地对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配合专职档案员对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组织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决定档案存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提高本中心人员的档案意识。

  第三章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

  第七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级领导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努力提高本中心档案工作水平,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八条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档案室的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库房达到“八防”、“三无”要求。

  第九条做好日常的档案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利用工作,及时收集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写本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和其它可作参考的资料,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档案信息的'反馈工作和交办的其他档案资料工作。

  第四章专(兼)职档案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档案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坚持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努力完成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负责制定本中心档案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指导、监督、检查和负责本中心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集中统一管理本中心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高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七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本部室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九条负责对本中心档案材料的鉴定工作,按规定做好已过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的销毁工作。

  第五章档案接收与统计

  第二十条凡在中心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由各统管会计立卷,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文件承办人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事务部归档立卷。

  第二十一条中心档案室接收的档案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档案制成材料和书写材料应符合标准。档案要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排列正确科学,装订结实美观,便于保管利用。第二十二条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后,签名盖章,办妥交接手续(一式二份)。第二十三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鉴定、查阅、保管数量登记簿和统计簿,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定期核对。

  第二十四条日常工作中,根据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经领导审核签章和填报人盖章,方能上报。

  第六章档案保管和库房管理

  第二十五条库房内应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盗、防温、防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霉。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禁止在库房吸烟,并定期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不得存放食品和杂物,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库房整洁。

  第二十八条适时做好通风、除湿、密闭工作,温度尽量控制14℃—24℃相对湿度控制45%—60%范围内,每天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非本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如因工作需要在本中心档案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定期进行库房档案资料检查。对新收入库的档案事先均需严格检查,安放除虫剂,防止档案虫蛀和霉变,同时进行档案进出登记。

  第三十一条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库房门窗必须紧闭,下班前认真检查,管理好电源,做到人离灯熄、电源切断,确保库房安全。

  第三十二条库房内档案应分类存放,排列整齐,并编上号码。

  第三十三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清点档案,发现缺少或破损,立即进行查录或修复,确保保存的档案账实相符,无失少,无破损。

  第七章档案保密

  第三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确保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三十六条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三十七条加强有密级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移交、保存、利用、借阅、复制、销毁等制度。查阅秘密档案必须履行请示、审核、登记手续,并将复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复制件的密级。

  第三十八条销毁过期档案或材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档案调阅

  第三十九条查阅档案者,需说明利用目的,办理借阅手续,必须先登记后查阅或复制。第四十条中心工作人员、单位财务经办员查阅档案的,须按规定填写《档案调阅(复制)登记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登记后向档案室调阅(复制)档案。

  第四十一条审计、税务、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外部单位查阅档案的,须凭相应文件或介绍信,填写《档案调阅(复制)登记表》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调阅(复制)档案。第四十二条查阅秘密档案资料时,需由查阅者提出申请,报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第四十三条非中心工作人员查阅少量档案时,一般应在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并在档案调阅室内查阅。

  第四十四条单位需借阅会计档案并带离本中心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填写《会计档案借阅单》,执法部门借调其他单位档案的,应附有相关文件依据或介绍信。《会计档案借阅单》应加盖借阅单位公章,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借阅。

  第四十五条平时查借阅档案应于当日归还,遇同级审计,最多不得超30天,超期借阅应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催收,收回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有否缺损等情况。借阅者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更不得擅自外借给其他单位。

  第四十六条查(借)阅档案必须严守秘密,不得翻阅和抄录查(借)阅范围以外的档案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十七条查(借)阅档案必须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损毁档案,如有违反,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档案通过利用,不论其利用的方式和效果如何,均需及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工作人员应协助利用者办好利用登记手续,同时认真做好档案利用效益反馈信息的收集、积累分析、汇总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结算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保障我市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运行,适用于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合法经营,自愿为我市及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促进医药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政策,确定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组织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依职责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负责拟定经办服务规程、医保协议文本和相关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绩效考核及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等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保障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市医保基金中心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各项监督制度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市医保经办中心承担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总职能,原则上,由市医保经办中心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市医保经办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和确定准入后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指导、监督各区县的协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市参保人员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制定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促进本市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参保人员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第七条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具体包括: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八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含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自愿承担医疗保障服务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原则向所对应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医保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并接受申请资料。对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三)开展评估: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2.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3.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4.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7.核查医疗机构的信用报告;

  8.核查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医保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公示结果: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后,评估结果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协议签订:公示期满无意义的医疗机构,经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医保经办中心按月汇总全市签订协议的定点机构名单,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医保经办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类别和协议等级等,供参保人员选择。每年将更新的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及被其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不得将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和医保拒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或强行要求未达到出院指征的患者出院。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按时完成采购任务量,做到应采尽采,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国家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由各区县医保部门负责制作并发放,市级经办机构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经办机构制作发放。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协议管理经办机构申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协议管理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含受其委托的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应按有关规定为需要外购药品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方便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无法正常运转的,应及时在医保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医保经办中心报备,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损坏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规范,完成本机构信息系统改造,为异地就医参保患者提供所需服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人工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市医保经办中心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经办机构组织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

  第三十八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单独或联合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经办机构追回或者拒付医保基金数额较大的,以及解除医保协议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十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议管理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办机构确认变更信息后,向市级经办机构报备;逾期不办理的,经办机构可终止服务协议。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定点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发生注销、撤销的,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定点医疗机构不经协商,单方解约,不按协议为参保人员服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办机构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五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决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涉嫌违法违规,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五条 医保协议文本由市医疗保障局在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协议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医保协议文本,各级经办机构可根据各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协议。市经办机构负责在国家和省级经办规程的基础上,细化制定我市协议管理的经办流程,并组织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签订协议。

  第五十六条 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医保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结算管理制度8

  1、严格按照规定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具体要求,做好医保患者各项费用的结算工作。

  2、掌握各级各类医保政策,按照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的医疗项目及支付标准进行审核结算。

  3、切实做好医保住院患者各项费用的.审核工作。

  4、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不分解住院次数,不推诿危重病人,不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

  5、加强医保费用的结算及管理,及时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协调解决医保费用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6、按照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各项报表,定期与财务科进行回款核对,做好各项存档资料的归整、装订及保存工作。

结算管理制度9

  第一章 准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统计局对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督察反馈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医院统计工作的及时性、规范性、纪律性,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具有统计数据工作的单位、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 统计工作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统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工作。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及其他部门、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条 统计人员对各种统计工作数据依法严格保密,非本职工作所需禁止查阅。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统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归口管理”制度,压实责任,过错追究。医院统计管理部门为绩效办,负责制订全院统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全院内部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编制统计历史资料。

  第七条 各部门要明确数据来源及责任主体,规范统计数据台账,数据标准、技术规范,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第八条 医院统计报表分为内部统计报表和对外统计报表2种。各种报表必需经主管部门主任、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才能上报。

  第九条 各岗位工作职责。

  财务科:负责卫生健康财务年报,医疗费用统计月报表等财务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人事科:负责卫生人力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生人力实时报表)等人力资源管理统计上报工作。

  医务部:负责卫生统计数据网络直报及医疗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医保办:负责与医保有关的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药剂科:负责与药品管理有关的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公共卫生科:负责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统计要求的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医改办:负责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求统计上报的医改监测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信息科:配合各部门从信息系统中提取各项统计数据。规范数据采集标准,统一采集路径,保证数据采集的一致性。

  绩效办:负责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负责审核各单位、部门对外上报的'数据。

  上述未提到的部门,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数据,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统计上报。各单位、部门整理、归纳所管统计数据报表,按照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的形式报绩效办备案。各种报表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先报绩效办审核,再上报。

  绩效办统筹协调各部门统计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统计口径一致,同时加强各种数据的逻辑性和合理性审计,注重与历史数据的对比、分析和使用。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扎实做好卫生资源、医疗服务、卫生健康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人口监测等常规统计,以及卫生服务调查、医改监测等专项调查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数据质疑,及时纠正”工作机制,对相关数据进行逻辑性和合理性审核,质疑数据要及时查找原因,追根溯源,分析整改,确保上报的数据真实、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开发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完善数据质量评估体系,针对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和反馈机制,推动统计数据质量提升。

  第十三条 探索推进新兴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创新数据采集、开发、存储方式,提升统计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条 强化靠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的理念,运用科学方法,挖掘数据价值,创新展示方式,以科学、客观的统计数据反映医院发展现状与趋势,支撑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

  第十五条 各种统计调查的原始资料与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多重备份、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相关规定,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要求,保障统计业务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的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 强化对数据采集、管理、服务、开放、共享、使用全过程管理,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防惩问责制,加强防范和惩治卫生健康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医院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违法、违纪现象一旦查出,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绩效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结算管理制度10

  为保证校园一卡通管理结算中心机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国家金融机密数据和用户个人数据的泄漏,校园一卡通管理结算中心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一、值班人员负责机房及有关计算机设备电源的开、关,严禁他人替代。

  二、值班人员在每天业务处理完毕后,必须关闭有关计算机设备及电源,关好门窗,经检查无误后方可锁门离开。

  三、机房实行双人工作制,两人互相监督、协作。

  四、机房内严禁携入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强电磁、辐射性物品,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喝水、吃东西,确保设备的安全。

  五、机房重地,未经许可,严禁外部人员进入机房;严禁非机房操作人员上机操作。

  六、机房必须配备有效的防火设施,并要求人人都会使用。

  七、外单位人员参观机房,必须由有关领导或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接待、陪同进入机房,并在《机房日志》中登记。

  八、机房内各种数据备份介质,必须另室存放,确保数据的安全。

  九、机房内的各种信息资料未经负责人批准,严禁个人带出或销毁废弃;物品要经专人检查后方可销毁;机房所有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登记造册,调出、调入的所有设备必须进行登记。

  十、机房操作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爱护计算机等设备,严禁在机房专用计算机系统上运行外来软件和登录

  十一、机房内计算机系统用户必须定期修改登录密码,注意保密,严禁把密码告诉他人,使密码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十二、机房操作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和银行的保密规定,严禁为非业务人员查询相关数据,严防各类案件的发生。

  十三、机房操作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其用户密码必须进行交接、更新或注销,中心所有用户密码一律更新,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十四、机房操作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了解、掌握发生灾害时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法,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在遭遇灾害后能及时恢复运行。

  十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法令、法规,确保校园一卡通结算管理中心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对违反操作规定导致发生的生产事故、泄密等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损失的责任人,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结算管理制度11

  为加强对门诊量、住院量、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各项经营业务核算数据的管理,健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做到精确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院级(含医院对外报表)、科级核算数据的统计、报送与管理。

  二、职责

  2.1各部门(科室)负责根据要求向统计室(经营部)统计员报送各种统计数据。统计数据要保证准确,必须以原始数据为准。

  2.2统计员负责上报上级规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及时地收集汇总统计资料,包括门诊、病房及各医技科室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分析,发布《医院信息》;负责对医院工作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预报;负责协助临床科室建立健全各种原始登记,指导检查统计质量,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统计任务。

  2.3电脑管理员负责采集工作量数据,包括门诊工作量、住院工作量、医技工作量、分类分科收入以及对比、同比分析;满足科室提出的各类数据需求。

  三、统计分类与内容

  3.1人事行政统计

  3.1.1全院在职员工人数,各部门、各类别员工人数;

  3.1.2部门、科室负责人(含)以上重点岗位人员异动情况;

  3.1.3专家级、业务骨干级人员异动情况,党团员增减变动情况(根据需要);

  3.1.4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2医疗统计

  3.2.1全院医疗门诊、住院统计报表;

  3.2.2开展重大手术、新手术情况;

  3.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情况,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情况;

  3.2.4担任各种学术团体和各种学术杂志委员、编委人员情况;

  3.2.5进修人员数,外出会诊情况,重大社会抢救情况,外出医疗队情况;

  3.2.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3教学、培训、科研统计

  3.3.1各类实习(培训)人员实习情况;

  3.3.2教学大纲、实习(培训)教材编写情况;

  3.3.3各专业教学(培训)讲师情况;

  3.3.4承担科研课题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

  3.3.5申请专利项目,科技成果获奖情况;

  3.3.6论文、专著出版情况,成果转让,科技成果推广情况;

  3.3.7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4设备与物资统计

  3.3.1设备统计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一般设备及图书资料等的增减变动情况和使用情况、利用率及效益分析等。

  3.3.2物资统计包括主要物资原料、低值易耗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消耗、库存情况。

  3.3.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5基本建设统计

  3.4.1房产总面积及分类增减变动使用情况;

  3.4.2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计划执行进度、竣工交付时间、基建财务决算情况;

  3.4.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6财务统计

  3.6.1医院资金投资情况、经营收入情况;

  3.6.2年度预决算、月报表;

  3.6.3各项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成本核算情况;

  3.6.4预算外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3.6.5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3.6.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四、医疗登记和统计

  4.1医院必须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4.2临床科室应及时填写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患者流动日报》、门诊科室应准确填写《门诊登记》、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4.3医疗质量统记,一般包括出入院人数、治愈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患者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等。

  4.4统计员应每天到科室登记住院情况,在住院处将上一天的出院病历收集后,交给病案管理员保管,并对欠费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员每天应将业务发生情况登记在《医院业务公布栏》上。

  4.5报表时间规定:

  4.4.1统计日报表应于每日上午9:00报出(假日等特殊情况例外)。

  4.4.2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报出。

  4.4.3季报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

  4.4.4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出。

  4.4.5年报于下年1月20日前报出。

  4.4.6全年统计汇编于下年第一季度报出。

  4.4.7住院患者疾病分类年报于下年1月15日前报出。

  4.4.8《医院信息》由统计员每月12日前完成并发出。

  五、附则

  5.1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统计任务。

  5.2统计数字要保证全面、系统、精确、保密。

  5.3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5.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级要求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结算管理制度12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为对工程结算实施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由公司工程部负责。

  一、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通过。

  二、施工单位申报工程结算的资料(一式四份)内容:l、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竣工图;3、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4、工程变更通知单;5、材料认价单;6、工程施工合同;7、投标文件及工程结算书。

  三、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l、工程竣工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纪要等)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2、经审核无误的工程结算资料由监理单位报送工程部复核;

  3、工程部复核后的结算资料报送公司总工程师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报送总经理审定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需审计的,应履行有关审计程序。

  4、在工程竣工后至工程部复核前,应停止工程付款,以控制超付现象。

  5、公司工程部负责结算资料的收发登记工作。

结算管理制度13

  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运行方式,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xx﹞14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基金管理总体原则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项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计息、专款专用。

  (二)实行“管办分离”原则。各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统一由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局机关)统一管理,由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具体经办(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所有收支行为均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进行。

  (三)实行“集体研究”原则。基金大额资金拨(支)付(≧5万元以上)必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经办科室负责人复核,并经医保中心领导审核后,再由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支付。对于紧急情况下拨付的资金或常规业务拨付的资金,也必须经以上审批程序办理,但事后必须在党组会议上通报。

  (四)实行“专账(户)核算”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开设基金收支专户,用于核算参保人员缴费收入、区县医保(财政)部门上划参保人员资金收入等。医保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及时将收入专户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收入户原则上在月末、年末无余额;支出专户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设立,也可合并设立,按险种单独核算。每月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医保中心领导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拨款,财务部门根据资金划入支出户到账情况后按程序进行支付或划转。

  二、基金支付类型及审批程序

  (一)按基金支付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划分为预拨方式、直接

  支付方式和代理支付方式。

  1.预拨方式是指因工作需要提前拨付资金,待实际发生后进行结算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与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待遇支付结算、异地就医支付结算、与经办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算、市级两定医疗机构支付结算等;审批程序是: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经医保中心领导同意后上报局党组研究。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中心经办科室、财务部门、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同意后拨付资金。财务部门根据拨款文件通知、省局(中心)下达的上缴资金通知文件、异地结算汇总表、经办保险公司提供的发票、市级两定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单据等进行支付。

  2.直接支付方式是指直接对参保人员进行支付的结算方式。主要指与参保群众待遇直接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中心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资金计划,中心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中心经办科室、财务部门、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同意后后拨付资金。

  3.代理支付方式是指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在平台提交的相关资料,代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进行付款的方式。主要指与药品配送企业代付药款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中心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资金计划,中心财务部门进行复核,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中心经办科室、财务部门、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同意后拨付资金。

  (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业务按支付对象不同分为与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待遇支付结算、异地支付结算、与药品配送企业代支付药款结算、与经办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算、与市级两定医疗机构支付结算及与参保群众待遇直接支付结算等。

  1.与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待遇支付结算、与药品配送企业代支付药款结算、与经办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中心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资金计划,中心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中心经办科室、财务部门、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同意后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支付或划款手续。经上述程序共同审核签字后的相关单据作为账务列支或冲减往来款的账务处理依据;与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待遇支付结算,申报时间为每月5日前;与药品配送企业代支付药款结算,申报时间为每月15日前;与经办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算,申报时间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情况办理。

  2.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市级两定医疗机构产生费用后应及时提出拨款申请,实际发生支付时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核,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确认,财务部门进行复核后,由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支付。

  3.异地支付结算审批程序是:根据省局(中心)下达的上解资金通知文件,经中心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提出用款申请,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进行支付。支付依据须经办业务科室、财务部门、医保中心领导和局分管基金财务领导审核意见。

  4.与参保群众待遇直接结算方式审批程序是:由经办科室按月或季提出用款计划,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经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审核签字同意后,在计划支付额度内进行支付。

  三、代付药品结算

  全市各公立医院药款根据药采平台统一采购,统一代支付药款。全市各公立医院根据用药需要,每月在药采平台统一申报采购,市医保中心于次月对上月药品平台采购的金额汇总后按支出审批程序支付。经定点医疗机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医保中心三方签字盖章的单据作为财务部门支付药款的依据。各配送企业和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购销合同真实性的直接责任,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承担审核的.初始责任,市医保中心承担复核和审批付款责任。代付药品款统一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支出,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不够抵扣时,从其他医保险种进行抵扣。

  四、市级医疗费用结算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工作安排,部分市级医疗机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统一支付,各区县参保人员在市级医疗机构产生费用后,由市级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进行申报,市医保中心根据与市级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的相关单据作为付款的依据。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由市本级、各区县自行支付市本级、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费用。由经办科室按月或季提出用款计划,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经业务科室、财务科室、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在计划支付额度内按程序进行预拨或支付。

  五、待遇支付结算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保中心根据每月用款计划向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预拨参保人员待遇支出金额,待遇支出金额的拨付金额应扣除代付的药款费用等。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市、区(县)分级审核、基金预拨制度。业务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财务部门复核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预拨。预拨依据须经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

  (三)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

  大病保险及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由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筹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其他资金组成,市级医保部门统一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方式支付进行。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财务部门进行复核,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经业务科室、财务部门、医保中心领导和局机关基金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或划款手续。经上述程序共同审核签字后的相关单据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六、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结算管理制度14

  1、公司的结算管理主要针对公司与公司内部各门店或部门之间资金往来、物资采购以及因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与其它单位发生债权、债务往来结算;

  2、财务部门应本着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坏账、呆账的发生、充分利用商业信用获取资金、维护本单位信誉的原则进行结算管理;

  3、结算业务按往来性质记入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会计科目,各科目按业务发生单位设立明细账,并在备注中注明经办人姓名和往来内容;

  4、财务部门要定期编制往来对账单发送给对方单位,至少每季核对一次并妥善保存对账记录,供货商账务必须每月核对一次;

  5、各部门应取得并妥善保管好能证明往来账务客观存在的依据如:合同协议、提货凭证、对账函件、收货清单等,以备需要时作为原始单据查询。除了票据的.传递、汇总外,在业务信息手册中也应有对每一笔结算过程的记录;

  6、供应商与公司的结算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处理;

  7、应收账款管理,有签单协议的单位挂账,在每一个客户签单时,各人员结账买单时,应审核签单人员及笔迹是否符合协议规定。财务每月3日对上月签单客户消费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下发到收银台、营业台、营销部,对不符合挂账要求的单位及时通知停止该客户签单;

  8、有担保签单权的人员有,楼面及营销部转正的主管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9、担保、个人挂账以及借款金额权限,不超过该担保人当月工资总额,若遇大单特殊顾客要超权限担保的,一律通知总经理签字确认。各担保人员的担保挂账由担保人自行收回,若在发当月工资时仍未收回者,全额从工资扣除;

结算管理制度15

  1. 总则

  为规范工程结算,,依照谁施工、谁负责催收工程款的原则,特指定本制度。

  2. 工程结算的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结算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资料:

  (1) 工程和劳务承包合同。

  (2) 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工期。

  (3)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记录和有关费用签证。

  (4) 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5) 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表和各项费用取费标准。

  (6)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

  (7) 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3. 工程结算的内容

  根据工程结算对象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 工程价款结算,即对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项的经济行为,包括预收工程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的结算。

  (2) 设备、工(器)具购置结算。

  (3) 劳务供应结算,即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因提供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运输和加工等劳务而产生的货币支付行为。

  (4) 其他货币资金结算。

  4. 工程结算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施工工期和承包方式的不同,分别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

  (1) 定期结算,是指定期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的工程进度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想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可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进行。

  (2) 阶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对象,按施工进度划分为若干阶段,在每个阶段分别办理工程结算。

  (3) 年终结算,对于跨年度施工的建设项目,可在年终时盘点已完成的工程量并支付这部分工程价款。

  (4) 竣工后一次结算。

  5. 工程结算的核实

  工程竣工结算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技术经济验证等,使工程造价或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对原来的工程造价或合同价款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项目经理要安排专职人员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核对,检查各种设计变更签证、资料有无遗漏,依据竣工图和变更签证核实工程数量,要按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核算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价,还要特别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检查工程竣工演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和“三通一平”的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2) 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中含钢量是否按规定有无变化。

  (3) 加工订货的项目、规格、数量、单价与清单及实际安装的'规格、数量、单价是否相符。

  (4) 特殊工程中使用的特殊材料的单价有无变化。

  (5) 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与清单价或合同价的调整是否相符。

  (6) 分包工程费用支出与收入是否相符。

  (7) 图纸要求与实际施工有无不相符的项目。

  (8) 施工项目的工程量有无漏算、多算或计算失误等。

  (9) 检查各项费率、价格支书或换算系数正确与否,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要求。

  (10) 项目竣工结算书的项目多、篇目多,要认真核对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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