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岗位职责

时间:2023-02-16 17:31:16 岗位职责 我要投稿

专项岗位职责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岗位职责的场合不断增多,明确岗位职责能让员工知晓和掌握岗位职责,能够最大化的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科学的进行人力配置,做到人尽其才、人岗匹配。岗位职责到底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项岗位职责,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专项岗位职责

专项岗位职责1

  职责描述:

  1、 参与撰写项目方案和建议书;

  2、 参与问卷设计、数据统计分析和报告撰写等;

  3、 参与各种定性访谈,成功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任职资格:

  1、1年以上的市场研究行业工作经验;

  2、对定量统计分析有基本的.了解。

  3、在定性访谈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善于沟通。

  能力素质:

  1、 了解定性和定量研究的基本流程和方法;

  2、 具备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能力;

  3、 诚实守信、性格开朗、思维敏捷,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4、 工作认真细心有耐心,有良好的学习能力。

  学历要求:

  本科及以上,社会学、统计学、经济学、营销学、管理学、传媒学、广告学等专业优先。

专项岗位职责2

  职位要求:

  正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能够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

  有两年以上市场研究公司研究经验(汽车领域经验优先)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良好的逻辑思维及问题分析能力;

  简洁、流畅的中英文书面表达;

  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对市场研究行业有浓厚的兴趣和高度热情。

  工作职责:

  按照项目时间表有效控制项目进程,及时与研究经理沟通项目中的问题,并具体落实;

  协助研究经理完成研究项目,协调项目组成员之间的关系;

  协助研究经理完成项目前期及项目进行中所需的`二手资料搜集工作;

  参与项目研究及实施工作,包括项目计划书、访问提纲、定量问卷的设计,撰写研究报告的基础内容,座谈会资料整理、深访的实施及资料整理等工作;

  在研究经理的指导下,能够独立运作及管理一般难度的研究项目。

专项岗位职责3

  负责现金的收支及记录。

  管理、维护银行账户的开立、关闭及信息变更。

  处理网银付款单据制单。

  定期核对银行余额。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付款业务。

  根据公司政策,制定远期外汇合约计划。

  记录管理远期外汇合约。执行远期外汇合约交割。

  销售收款信息查询及通知。

  根据公司费用报销规定,审核费用报销单据。费用报销账务处理。

专项岗位职责4

  工作职责:

  1、业务主管以上层级非制式培训的课程研发与实施;

  2、配合产品推动需求的产品运作相关工作实施;

  3、绩优层级非制式培训的'课程研发与实施。

  任职资格: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管理等社会科学专业毕业;

  2、一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

  3、良好的中英文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4、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统计工具;

  5、积极开朗、亲和力强、乐于沟通和表达;

  6、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具备逻辑思维、教学能力强。

专项岗位职责5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技术路线及战略管控;

  2、对接集团规划科技部;

  3、策划本部与相关子公司在所在省市项目合作落地;

  4、推进公司三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准备及完善;

  5、其它公司领导交办的重大或者重点项目。

  职位要求:

  1、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5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智能制造相关工作经验;

  2、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专业敏感性,能够及时发现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3、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较强的工作执行、协调沟通及表达能力。

专项岗位职责6

  岗位职责:

  1.新人专项活动的制定与规划;

  2.新人专项活动的`落地与执行;

  3.新人专项活动的推动实施与评估总结;

  4.新人活动的持续创新与优化。

  任职资格:

  1.教育水平:本科以上学历,经济、管理、心理学等社会科学专业毕业

  2.工作经验:两年以上培训或相关岗位工作经验

  3.专业技能:良好的中文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4.个性特征:具较强的政策敏感性和沟通协调能力、较好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做事严谨,保密性强

  5.其他:无

专项岗位职责7

  1.负责编制每月资金预算,及时掌握流动资金使用和周转的.情况,定期向财务部经理汇报工作;

  2.负责银行年度融资、贷款资料的准备;

  3.负责跟进银行的各种业务,如:网银收付款、贴现、拆票、开银行承兑汇票、贷款等;

  4.银行开户、销户、网银、帐户年检等银行信息的变更事务;

  5.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专项岗位职责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专项岗位职责9

  职责描述:

  1、接听专项客户热线来电,受理客户下单、业务咨询、查询、客户投诉;

  2、协助客户进行信息登记和更新,建立新客户档案,关注客户业务动态,针对异常情况提供解决建议;

  3、不定期进行客户回访、收集客户需求,了解客户满意度,协助拟定改善措施;

  4、作为地区大客户内部沟通接口,协调,推动跨地区相关工作开展。

  任职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普通话标准,音色佳,熟悉客户服务沟通技巧;

  2、电脑操作熟练,打字速度快(不低于60字/分钟)

  3、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及语言组织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较强的团队协作意识

  4、吃苦耐劳,有较强的.抗压能力。

专项岗位职责10

  1.在首席法律顾问领导下,按专项分工及时完成聘请方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

  2.积极配合其他法律顾问完成法律事务。

  3.及时完成首席法律顾问交办的法律事项。

  4.对自己承办的一切法律事务的.完成情况,及时向首席法律顾问报告,并反馈给聘请方。

专项岗位职责11

  职责描述:

  职责:负责绿色建筑相关各专业技术的研发、实施、更新,带领本专业人员为绿色建筑项目做专业支撑;以公司二级部门副职职级参与绿建科技公司运营管理,是二级部门正职的`遴选人员;对公司分管科技研发副总负责。

  办公地点:宁波、上海及工厂所在地。

  要求:

  对绿色建筑行业有深入了解,对本专业涉及绿色建筑技术有丰富的应用经验和深刻的理解;

  高度认同中交集团和振华重工发展战略,具有较强的开创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熟悉中交集团和振华重工企业文化;

  建筑、结构、电气、环境工程、通讯信息等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持有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电气工程师、一级注册暖通工程师、一级注册给排水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

  8年以上工作经验,主持过两个以上超万平米建筑工程专项设计;

  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驻外或经常出差;

  有多项专利技术发明、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或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工作年限、执业资格可适当放宽;

  岗位要求:

  学历要求:本科

  语言要求:不限

  年龄要求:不限

  工作年限:89年经验

专项岗位职责12

  岗位职责:

  1、独立负责各类型定性项目的操作和质量控制(座谈会、深访、招募面访等)

  2、负责与客户沟通、项目预算、执行、现场管理、后期决算、总结

  3、定性类(座谈会,深访)项目的执行

  4、异地定性项目的监控

  5、联络员的招募与维护

  6、与项目小组成员紧密合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7、独立完成本地现场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工作

  8、能高效组建电话邀约员队伍,对电话邀约员进行在册管理。

  9、对电话邀约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控制。

  岗位要求:

  1、熟练word以及excle软件

  2、有定性项目执行经验,了解定性项目操作流程

  3、有广泛的人脉资源,善于与人沟通

  4、积极,乐观,有进取心

  5、了解调研行业者优先

  6、1年以上的市场调研公司定性类项目执行经验

  7、有一定的行业资源(有相应高端项目执行资源优先),熟练掌握定性项目的操作流程及方式,具备较高的'协调和沟通能力, 善于合作,亲和力强

  8、有电话销售经验的优先

  职位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

  2、良好的协调和沟通能力

专项岗位职责13

  岗位要求:

  1. 协助cro事业部bd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2. 全面负责研究工作的运行管理,确认研究实验专题的实施是否符合方案要求。执行sop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补充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议。

  3. 对参与研究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所承担的工作,并掌握相应的sop。

  4. 与技术部门协调,严格执行实验方案,分析研究结果,撰写总结报告。

  5.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检查各种实验记录,确保其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

  6.详细记录实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各环节符合要求。

  8.研究工作结束后,将实验方案、原始资料、应保存的标本和总结报告等归档保存。

  任职条件:

  1、硕士及以上学历,生物、医学、公卫、药学等相关专业;

  2、2年以上动物实验研究相关经验者优先;

专项岗位职责14

  工作职责:

  1、根据公司销售工作目标,发开及维护广告客户;

  2、拓展、维护销售渠道,建立和保持与各机构、客户的良好关系,做好客源储备工作;

  3、立足于客户的立场,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户外墙体广告及效果营销服务。

  任职资格:

  1、拥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客户资源。如:房地产、通讯、家电、快消、汽车、金融、电信、it、奢侈品、服装、医药、航空、旅游、家居建材等,中高端品牌广告产品服务经验;

  2、 有平面广告、户外媒体、互联网广告等行业工作经验;

  3、 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具备客户分析和市场分析的能力;

专项岗位职责15

  岗位职责:

  1、负责新产品、新方案战略制定阶段的市场拓展 、需求沟通;

  2、负责新产品、新方案的业务方案书、需求规格说明书的编写;

  3、负责跟进目标计划的实施,积极开拓新客户,取得新产品、新方案订单;

  4、负责制定相关产品及方案价格体系;

  5、负责新产品的市场信息收集和分析,为制定公司战略提供信息参考。

  岗位要求:

  1、具有5年以上的财政行业研发管理或需求分析经验,熟悉财政业务,且能流畅的与用户进行交流和沟通,具备良好的.演讲与口才能力;

  2、或具有8年以上政府行业研发管理或需求分析经验,了解政府业务,具有相关项目经历;

  3、了解信息安全相关知识,了解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了解商务沟通技巧,具备基础营销能力;

  4、性格乐观开朗、稳重,有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问题解决能力;

  5、能够适应出差;

  6、主持过大型财政项目、政府项目研发过程、实施过程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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