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消防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小区消防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小区消防管理制度1
(一)全面开展防火巡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小区内消防通道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尤其是消防车通道,以及相关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消防车通道上若需设置石墩或其他障碍物,应设置可移动式,紧急情况下可迅速移除。
(二)严格落实法律责任。《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单位违法,可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有违法行为人承担。《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可依据《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罚。
(三)加强消防通道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小区业主要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学习消防常识,加强日常检查,共同维护小区消防通道的.正常秩序,确保消防通道,尤其是消防车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及小区公共消防安全,全力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四)积极开展宣传演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保安防火应急队伍,经常性开展消防常识及消防技能的培训和宣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所有业主要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成立义务防火巡查队伍,每个单元设置一名“楼道长”,每幢建筑设置一名“消防网格员”,定期联合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物业管理部门要联合小区业主积极开展日常消防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家庭防火水平以及小区整体防火自救能力。
小区消防管理制度2
一、岗位职责
1、消防主管岗位职责
直接上级:工程部经理
直接下级:消防控制室操作员
具体内容:
1.1 在经理领导下,负责小区物业消防日常工作,当好经理的参谋;
1.2 利用各种时机、各种场合宣传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人人重视消防工作,人人会使用消防器材;
1.3 认真贯彻执行和落实国家及小区内部制定的各项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和规定;
1.4 制定小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火灾紧急行动程序、灭火作战和疏散安全方案,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1.5 全面了解小区的结构,熟悉小区内的消防系统,了解各部位情况,熟悉疏散安全方案,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6 定期检查各部门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
1.7 确定小区的消防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和各种危险品监督管理,上述部位的消防工作落实到人;
1.8 保证小区内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商量整改,发现重大隐患或解决不了的问题,用书面形式向上级领导汇报,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9 负责对小区内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管理,按期更换灭火器,负责编制新购各类消防器材的预算;
1.10 建立动用明火管理制度,对小区内动火部位实行安全监督,并加强管理;
1.11 制定消防训练计划,组建小区内部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训练。做好保安员的防火常识教育和消防培训工作,组织对小区内部保安员的消防考核工作;
1.12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到消防局办理新建及改建工程中有关消防设施的呈报和审批手续;
1.13 如小区内发生火灾,立即赶赴现场,协助领导组织扑救和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火势;
1.14 负责小区内发生火患、火灾的调查处理;
1.15 每月向上级呈报小区内消防情况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
1.16 同消防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1.17 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2、消防监控员岗位职责
直接上级:消防主管
直接下级:
具体内容:
2.1 服从消防主管的指挥,负责消防监控中心的当班运作;
2.2 能熟练掌握消防主机、监控系统、消防广播的操作方法,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2.3 对办公楼内的各类灭火器材,能熟练掌握其功能,使用方法,对失效有损之消防设施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2.4 熟悉消防、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的操作,发现报警时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2.5 每班巡查消防设施,对违章施工、消防设施挪作他用,以及各种消防隐患均要记录在案,限期整改;
2.6 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按照火警处理程序去做,不得惊慌失措;
2.7 当发生火灾时,在办公楼内的非当班消防监控员接到通知,应在三分钟内赶赴火场,向消防主管报到;
2.8 消防员不但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以求人人达到“四会”(会操作使用、会排除一般故障、会维修保养、会报警灭火,持证上岗;
2.9 遵守单位领导安排的其它职责和上司的工作安排和指令。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1、消防、安全隐患处理及整改制度
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强抵御重大事故的能力
适用范围:适用于事故隐患整治的管理
具体内容:
3.1 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确定的火灾隐患或相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整改通知书,工程部应责令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整改完毕报告工程部核查.
3.2 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或需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的火灾隐患,由工程部具体制定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落实部门等,提交晨会集体讨论,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后,具体督促落实。整改期间由工程部采取临时性监护措施.
3.3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经工程部汇同有关部门确认后,填写隐患整改复函报告相关部门。
3.4 在公司组织开展的防火巡查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能当场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责令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当场给予整改。
3.5 对当场不能改正的火灾及生产安全隐患及由综合部下发《限期改正通知单》,由存在问题或隐患的相关部门责任人签收;并责令相关部门责任人负责限期改正。
3.6 各部门防火巡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及生产安全隐患应及时纠正或填写《工程维修申请单》通知工程部维修整改并向工程部反馈信息。
3.7 工程部应及时组织督察,并责成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应急措施,确保消防及生产安全。
3.8 隐患整改完毕,工程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签字并报基地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2、消防监控室值班制度
目的:为严格控制消防监控室人员的管理
适用范围:消防监控室的日常管理
具体内容:
3.1 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有关消防联动控制及操作等专业知识,应具备专业操作资格,经自治区社会消防培训中心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2 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人员应能熟练掌握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技能和常见故障处理方法,负责监视消防主机信号;
3.3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人员值班期间严禁脱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巡查记录;
3.4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3.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警信号后,必须立即通知楼巡楼保安(或其他就近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并填写《火警报警记录表》,存档备查;
3.7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3.8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9 填写《消防值班记录表》
3、消防巡逻制度
目的:为更好的的检查了解消防设施的在位情况,做到预防为主的原则。
适用范围:全体消防人员。
具体内容:
5.1 职责
5.1.1 消防员负责日常消防巡逻;
5.1.2 消防主管不定期进行巡查,并对各消防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2 处理程序
5.2.1 巡逻队员应带齐对讲机,巡逻登记进行检查;
5.2.2 检查施工单元,有无违章施工,擅自动火,及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
5.2.3 公共区域内的灭火器消火栓水袋是否摆放是否整齐,消火栓及内置器材有无缺少并记录;
5.2.4 烟感、喷淋有无缺损、生锈、变色,如有异常应做好记录并通知工程部维修;
5.2.5 消防广播及防排烟系统表面外形有无损坏,做好记录;
5.2.6 安全出口指示灯是否正常运作,如有损坏或灯管烧坏应做好记录并通知工程部维修;
5.2.7 疏散通道是否堵塞及防烟门是否保持常闭易开状态,如有异常做好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跟进;
5.2.8 检查消防设施有否挪作他用并记录,通知上级做出即时整改或罚款处理;
5.2.9 检查其他违反消防规定,事后做好巡逻记录。
4、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目的:为使防火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检查实效
适用范围:物业全体员工
具体内容:
6.1防火巡查
6.1.1 组织实施
6.1.1.1 实行工程部每日防火巡查和各部门内部巡查制度;
6.1.1.2 工程部防火巡查由工程部消防主管负责组织,消防员具体实施,消防主管实施抽查;
6.1.1.3 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岗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6.1.1.3.1保洁部防火巡查由楼层做保洁员工结合日常做保洁工作情况具体实施;
6.1.1.3. 2工程部的防火巡查工作由工程部各组员工结合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实施,巡查情况填写工程部工作日志,值班工程部领导对其进行监督,次日晨会前向工程部反馈。
7.2 巡查的内容
7.2.1 工程部消防人员对基地公共区域、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巡视,巡查内容包括:
7.2.1.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各办公区域下班结束后的断电、断气情况;
7.2.1.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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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指导、督促辖区内全体人员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月至少全面检查消防设施设备一次。
3、贯彻消防法规,落实消防措施,加强消防监督,宣传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习,管好消防设施(备),增强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4、熟悉辖区内的'防火建筑结构和人员工作、生活环境及人员疏散通道等基本情况,掌握各种消防设施(备)的基本功能、原理及正确使用方法、灭火应急措施等知识。
5、制定重大工作计划,开展大型活动,必须拟定相应的灭火应急方案。
6、定期检查辖区内的消防设施,组织讨论、修订、完善灭火应急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7、及时消除并处理火险隐患、火警投诉及有关事宜。
8、发生火灾时,在专业消防人员赶到现场之前,担任现场总指挥,协调灭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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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欠缺。居民群众做为占用、堵塞小区消防通道的主体,其消防安全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等是主要原因,并未从自身小利益和消防安全的大利益之间加以考虑。这些也反映出消防宣传的`广度、力度不强,强制手段、措施应用不到位。
(二)物业管理单位措施不足。做为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消防通道的管理工作担负主要职责。但很多物管单位为避免与居民发生冲突,物业管理费收缴便利等因素,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推诿扯皮,对居民违法行为约束力不够。
(三)岗位职责不清。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的消防通道管理通常都依靠保安来兼职,没有形成专人专管,也未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特别当发生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互相推卸职责,往往形成发现问题后“无人管、无人解决”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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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消防器材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器材性能完好,齐全好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辖区内各类消防器材的管理。
3.职责
3.1消防管理中心负责消防器材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3.2消防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
4.程序要点
4.1登记入库
4.1.1从采购领回的消防器材应先进行检验。检验器材的性能、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范围等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关标准,验证数量和用途是否和申购单上的数据相吻合,凡不符合标准的一了;律退回采购。
4.1.2对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进行入库登记。
4.2领用与归还
4.2.1临时领用的消防器材须经消防管理中心班组长登记确认后,方可领出,用完后及时归还。
4.2.2平时用的训练器材由消防管理中心班组长领出。训练完后统一送还仓库保管。
4.2.3配置在每个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器材必须经当值消防员签字确认,并进行班次登记移交。
4.2.4配置在各部门、公共娱乐场所、电房、小区楼宇、小区安全员亭的消防器材,由消防管理中心主观和配置场所的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并由配置场所的`负责人监督其部门员工保管,消防管理中心定时检查。
4.2.5机电维修部、园林绿化部或其他部门须借用消防器材时,须经主观经理同意,将破旧修复的器材借给对方使用,归还时应将器材洗净凉干,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长签收后入库保管,班长填写《消防器材借用登记表》。
4.3使用与维护
4.3.1战斗服、头盔、战斗靴:
a)战斗服、战斗靴和头盔只能用于训练和火场扑救;
b)战斗服应洗刷干净,凉干后折叠放置于货架上;
c)不能将头盔拽动或垫坐,帽壳损坏时应申购调换
d)战斗靴不能用作便靴;
e)应将战斗服、战斗靴、头盔、安全带按照着装训练时准备器材的要领统一放置,便于快速接警出动时使用。
4.3.2水带、水枪:
a)水带(含接口)和水枪应合理配置于小区楼宇楼层的消防栓(箱)内、小区各安全员亭里;
b)水带、水枪只用于火场供水和平时训练;
c)水带用后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洗凉干后卷放在货架上(岗亭或消防箱内);
d)水带接口相互连接时,应灵活、松紧适度,保证其密封性,并连接可靠,加压时不能自行脱开;
e)平时训练用水带(水枪)时,收卷水带应小心轻放,防止水带接口、水枪震动甩打破损;
f)注意防潮、防震、防腐蚀、防霉和腐烂、破损、生锈,水带、水枪应置于通风干燥的地方。
4.3.3安全绳、安全带、安全钩、高空缓将器:
a)使用时应先测试安全绳的静电负荷,检查其牢固性,确认无任何断裂现象,方可使用;
b)使用安全钩时应先检查各部件的动作是否灵活,定期用4500牛顿的工作拉力作负重测试,发现问题停止使用;
c)安全带要端正清洁,半圆环、大方扣等活动部件要转动灵活。当出现破损、灼伤、恶化、磨损及变形时,不能用于高空作业;
d)高空缓降器应定期作拉力测试。保持绳索光洁,无腐蚀及磨损;
e)平时应刷洗干净、凉干后统一放置在货架上。
4.3.4消防斧及消防腰斧:
a)消防斧和消防腰斧用于火场破折;
b)消防斧应注意保养,防止生锈、潮湿,存放于货架上;
c)消防腰斧有变形、裂缝或橡胶柄套损坏时,应停止使用。
4.3.5消防电话、对讲机、巡逻单车:
a)消防电话只能用作火警报警,不能用于私人用途。电话应经常擦拭,防积尘、防污垢、防线路破损。办公室电话一般应控制说话时间不超过5分钟;
b)对讲机按《安全员警用器械管理标准作业规程》相关要点执行;
c)工衣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长统一保管和发放;
d)巡逻单车应防雨淋和日晒,经常擦拭,保持干净光亮。单车只能在防火检查时专用,不能驶出小区和借给他人使用。
4.3.6登高二节拉梯(6米拉梯):
a)二节拉梯用于楼层登高、救援、铺设水带;
b)二节拉梯在使用时应检查:
--梯子的螺栓、滑轮、挂钩及各部位连接处是否松动;
--梯登、侧板等竹木部位是否折断或损坏;
--拉绳是否断裂、破损,发现问题及时更换零部件或修理。
c)二节拉梯应置于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梯身变形、弯曲。
4.3.7室外消防栓:
a)室外消防栓是连接市政供水的管网系统,应每月逐个出水实验;
b)消除阀塞启闭杆端部周围的杂物,将消防专用扳手套于杆头,检查是否合适,转动启闭杆,加注润滑油;
c)用油沙头擦洗出水口螺纹上的锈渍,检查闷盖内胶垫圈是否完好;
d)打开消防栓,检查供水情况,再放净锈水后关闭,并观察有无漏水现象;
e)外表油漆剥落及时修补;
f)消除消防栓附近的障碍物,3米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4.3.8灭火器(“1211”灭火器):
a)灭火器配置在小区安全员岗亭和楼层三、五、七的消防箱内,高层和超高层楼均配置有手提“1211”灭火器,电房、机房内均配备有推车式“1211”灭火器;
b)灭火器应置于通风、干燥、清洁的地点,不受烈日的暴晒,不接触热源或剧烈震动。悬挂地点环境适宜温度为10C--55C;
c)压力表指针是否早绿色区域(如在红色区要检查原因,发现重量减轻10%,检查后要及时灌装);
d)铅封是否完好(一经开放,须按规定再充装,并作密封试验,重新铅封);
e)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腐蚀损坏,钢性连接式喷筒是否绕其轴线回转,并可任意停留,推车式灭火器的行车结构是否灵活,有无检验标志;
f)喷筒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4.4器材保管
4.4.1消防管理中心班长应做好消防器材的统一保管,在其主管的领导下建立消防器材台账。
4.4.2保管要求:
a)消防器材必须整齐存放于货架上,铭牌朝外,标识清楚;
b)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
c)存放的器材必须在接警时能及时取用;
d)所有器材一律不准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主管经理同意;
e)各类器材应分类堆放,标识清楚,严格按器材说明书的内容放置;
f)存放的环境温度适宜;
g)配置在小区安全员亭的消防器材由当值安全员员保管,并进行登记移交,消防管理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4.5维修保养
4.5.1消防管理中心班组长和机动消防员每天巡检时,发现破损、漏气、霉烂、腐蚀的消防器材应立即送到消防管理中心进行登记、维修和日常保养。
4.5.2消防管理中心主管根据每月消防器材检查保养情况,对消防器材进行报废、充气和更换。
4.5.3一般维修由消防管理中心主管负责指导维修。
4.5.4需外委维修(或公安消防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送公安消防局或安装厂家进行维修。
4.6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监督填写各类维修保养记录,每次巡检、维修、保养均应有完整的记录,消防管理中心班长认真填写《消防器材保管记录表》和《消防器材配置统计表》,并将各类表格归档保管,保存期3年。
5.记录
5.1《消防应急器材检查登记表》
5.2《消防器材配置统计表》
5.3《消防器材保管记录表》
5.4《消防器材借用登记表》
6.相关支持文件
6.1《消防系统操作标准作业规程》
6.2《消防系统运行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6.3《消防演习标准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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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ft>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
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
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 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 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的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xx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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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物业消防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使物业管辖范围内的`住户人人都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保证一方防火安全,特制定消防管理制度。
一、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水做民用。
二、严禁占用、堵塞小区内的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或其它安全疏散口,严禁损坏任何消防设备及防火开关。
三、小区内严禁携入和储存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
四、各装修单位应严守防火规范,凡属危险作业应由管理处批准,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五、严禁将烟头及其它带火物品投向窗外。最后离开离间前,检查并保证所有火源已熄灭,并把全部还在开动的电器关闭。
六、尽量避免让儿童、老人单独在家。为保证安全,如有需要可与小区物业管理处联系。
七、各住户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制度,如有火灾发生应及时报警,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协助灭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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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这种现象在老旧小区、城中村、农村等地最为常见。居民私自搭建简易车棚、储物棚等临时搭建,且很多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极易引发火灾蔓延,且这些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导致消防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二)违停占用消防通道。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住宅小区的停车问题一直难以妥善解决,居民购买或租用停车位或车库要花费大量资金。由此导致很多住宅小区的`居民一方面图方便,一方面图省钱,经常将私家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长此以往,违停占道也成为小区消防安全通道管理上的最大积患。
(三)擅自堆放占用消防通道。在一些小区检查中经常可以发现,很多居民擅自将杂物堆放在楼梯间,有些居民家中装修甚至将大量装修材料和砖墙破瓦随意堆放,造成严重的消防通道堵塞。有些居民将电瓶车放置在共用楼道充电,不仅占用消防通道,还带来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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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托,依据物业管理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
(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财产不受损失。
(3)对二次供水水箱,应一个季度或在重节日前彻底清洗一次,日常派专人看管,确保水质安全使用。
7、小区绿化。小区绿化要与周围建筑风格浑然一体,既要注意根据不同的功效进行适宜的绿化和小品布置,重点美化部分应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业主或使用人特别是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来关心爱护绿化,并制定相应的绿化管理规定。
8、小区卫生管理。清洁卫生的工作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任务、定标准。每天清扫一遍,全日保洁,质量应达到“六不”、“六净”。既: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便。骆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皮箱净。
9、小区治安。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当地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接受指导,争取配合,做好小区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区消防、消防管理在物业管理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宣传力度,增强消防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应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车辆管理。小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应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二、业主、房屋使用人
1、业主、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有权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经营性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主动交纳各种费用。
3、业主,使用人不应高空抛物、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在外立面设置立架改动采暧、供水、排水设施,不准随意占用公共用地乱堆杂物;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小品、健身器材;不准在楼道内乱写乱画;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督促拒交应交费用的业主、房屋使用人交纳费用;也可以向提起诉讼。
5、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为政府和广居民排忧解难,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证社会的稳定。为开创我区物业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办法施行监督机关为×市××区建设环保行政执法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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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每个住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确保小区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全体成员员均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卫部部长为消防主要负责人。全体环卫绿化人员和物业管理中心职工均为兼职消防人员,全小区每个职工都有维护小区防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2、小区配有多个消防栓和消防器材,除治安保卫人员注意保护以外,小区每个职工都要共同保护和维护。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丢失,必须及时报告小区卫室或校公安处,以备完好,随时启用。
3、消防值班员要阶段性对消防加压泵进行试运行和维修维护,以便随时启用。
4、任何人员一但发现火情,必须与小区门卫、物业管理中心取得联系,说明火情所在楼号。火警电话:119,物业公司办公电话:1*******2。
5、大力宣传消防知识,提高每个住户和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进行防火演习,锻炼队员遇火应变能力。
6、及时检查督促占用消防通道人员清理障碍,确保人员及消防车辆通行。
7、经常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会同校公安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令期限期整改。
8、未尽事宜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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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9、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小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小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10、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11、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小区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12、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3、小区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14、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15、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16、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17、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18、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19、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20、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21、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22、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安保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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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公司的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停用期间的消防安全,制定以下运作步骤:
一、在装修、扩建、改建工程中,需要停止该工程区域消防设施运行的.,由用户填写《消防设施停用申请表》,经管理处审批后报保安部。
二、管理处根据施工量的大小,向施工方收取押金人民币300-1000元。
三、管理处消防负责人接到已审批同意和已交纳押金的《消防设施停用申请表》后,根据要求实施消防设施的停用与恢复,在消防设施停用时须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四、施工完后,管理处消防负责人须验收检查,在确认消防设施恢复完好后签署验收意见并注明施工耗水、电量等。
五、管理处根据验收意见,给施工方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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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报警设备运行规定
1、消防中心值班员负责消防中心内消防设备(报警系统、联动柜等)24小时运行操作、监控、记录。显示火警信号后,应立即派人前往观察。确认火情后,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2、如有设备故障,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时通知物管部进行维修处理。
3、当日值班人员要负责消防中心的清洁工作,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4、由物管部选定消防报警设备维保单位,对消防报警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物管部派人配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5、物管部和内保部每月定期对大楼消防系统进行模拟检测,确保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6、消防系统如因维护或其他原因要暂时改变消防系统的状态(如手动/自动等),应由物管部书面通知内保部,并提出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大楼消防安全。
二、紧急广播系统维修保养规程
1、按保养计划表做系统保养。
2、保养时先断开系统电源。
3、清洁录音座的磁头、压带轮、主导轴。
4、清洁录音机磁头和机械部分。
5、检查切换器背后的接线端子、插头和面板按钮。
6、清洁扩音机散热器上的灰尘。
7、保养结束后选择部分楼层作测试,并填写消防中心设备检查表。
三、消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机维修保养规程
1、按保养计划进行机器的保养。
2、手动盘动风机检查松紧度,发现异常马上检修。
3、检查风机的风叶,清除表面灰尘。
4、加注润滑油,检查紧固风机接线端子。
5、清除控制箱表面和内部的'灰尘,检查箱内器件。
6、检查风机与风管间的软接,发现破损立刻更换。
7、手动启动风机检查运行情况。
8、工作结束后,填写消防风机检查表。
四、防火卷闸维修保养规程
1、按保养计划进行系统保养,并记录在设备日常保养表。
2、清除卷闸电机及传动链条表面灰尘,并加润滑油。
3、检查控制箱内器件,紧固接线端子,清洁箱内及表面灰尘。
4、检查手动开关控制盒,清洁按钮上的污物。
5、检查卷闸上下行程开关,开关滑轨加润滑油。
6、检查电动刹车手动开关和手动起闸装置。
7、手动上升和下降防火闸,检查运行情况,并调整上下行程开关位置,令卷闸开启或关闭处于适当的位置。测试过程严防卷闸冲顶或冲底。
8、触发卷闸附近的烟/温感检查自动落闸功能,消防中心监控员在联动台上测试遥控落闸功能。
五、应急灯、疏散指示灯检查保养制度
1、各楼层应急灯、疏散指示灯不得私自拆除、移位和取用。
2、巡查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应急灯具,发现异常马上用《维修单》物管部维修。检查内容包括灯具是否正常发亮,表面玻璃有否破损,安装是否牢固,按下测试按钮是否仍然发亮。
3、应急灯具应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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