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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3-01-11 19:43:00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保不准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时常需要预先制定应急预案。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分享。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

  为提高我院预防和控制突发学院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学院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突发学校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发学院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具体措施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饮用水,做好每年两次水处理设备的检测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学院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院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组织管理

  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

  组长:周志进负责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工作。

  副组长:张强负责污染情况的报告工作。

  组员:张冲元负责污染情况的报告和饮用水的切换工作。

  蔡付豪负责污染情况的监测和检查饮用水的工作。

  1、报告制度

  院区水源一旦受到污染,由蔡付豪及时向后保处负责人张强或副院长周志进汇报。张强负责向教委和卫生防疫监督所报告。

  2、现场保护和水源处理

  保护好水源现场,请新区卫生防疫监督所及时提取水样。将污染水源彻底放尽,停止饮用。

  3、指挥协调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要各施其职,各负其责,指挥校区师生员工协调作好校区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突发事件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饮用水卫生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增加学校卫生设施投入,切实改善学院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4、加强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教育课,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的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饮用水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

  1、组织机构保障

  学校成立突发饮用水污染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学校卫生室,具体负责突发饮用水污染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2、人力资源保障

  学校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齐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组织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熟悉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3、财力和物资保障

  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为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

  为建立健全娄底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应对枯水期水量不足、水质恶化和地表水环境污染事件对流域水质的影响,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湘环函〔20xx〕169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函》(湘环函〔20xx〕30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根据娄底市域范围内地表水系主要河流水文特征、国家和省水质考核断面设置等情况,将市域内主要河流资水、涟水、孙水、侧水、球溪、升平河、温江河、四安埠河和双江水库共9条河流(水库)列入本应急预案的对象。

  二、枯水期时间段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湘环函〔20xx〕169号)明确:根据我省降雨和水量的时空分布特征,枯水期时间段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或辖区内主要江河湖库控制断面流量低于最小流量管理控制标准时。

  三、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各县市制定的相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科学调度水资源,加强枯水期巡查,强化枯水期各类水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水环境质量恶化,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水污染事件发生。

  (二)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枯水期应急指挥系统,按照流域管控分区,各级政府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科学预警,迅速响应。加强水环境质量、气象条件和主要水系流量日常监测,实行定期会商,及时准确把握水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做到提前预警和应急响应。

  (四)明确职责,强化落实。各责任单位按照分工落实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环环相扣、有序落实。

  (五)联防联控,公众参与。及时响应全省和上游流域城市联动指令,结合水污染实际情况,加强流域上下游协调联动。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共同改善水环境质量。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娄底市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娄底市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统一协调地表水体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工作。

  (一)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1. 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副市长向乾勇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谭任来及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吕余庚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和保障工作。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吕余庚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生态环境局:

  (1)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负责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估,会同水利、水文、气象部门及专家组加强国、省考核断面水流量与水环境质量预警会商和预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3)负责落实枯水期主要河流加密监测工作;

  (4)负责污染源排查工作,强化应急响应期间重点行业、企业等执法检查;

  (5)负责协调、配合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6)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水质监测工作;

  (7)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水利局:

  (1)按职责职能做好枯水期水生态流量调控;

  (2)负责水生态流量变化趋势、监测断面水流量预报;

  (3)负责管理取水单位取用水总量和水量调度;

  (4)负责对河道采砂、河道治理、清淤疏浚工程管理,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5)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对存在环境风险的监测断面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一定区域内的施工行为予以禁止;

  (6)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应急响应期间自来水厂执行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等应急工作的组织、调度;

  (2)负责监督各自来水厂应急物资的保障和调配工作;

  (3)确保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达标;

  (4)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用水、节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2)根据省工信厅统一安排和要求,制定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枯水期错峰生产方案,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流域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应对工作所需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制定落实流域枯水期主要河流危险品、化学品的装卸、过驳和船舶运输等水污染管控措施;

  (2)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指导流域范围内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尾水达标排放;

  (2)负责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

  (1)协助处置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市级应急物资的调配工作;

  (3)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水文局:

  (1)负责主要河流水流量监测、预报工作;

  (2)负责水流量变化趋势分析,配合市水利局开展水流量预警等会商,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3)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气象局:

  (1)负责娄底市流域降水量的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生态环境、水文部门开展水流量变化趋势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枯水期涉水矿山的强化监管;

  (2)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1)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及终止等相关信息,并回应相关舆情;

  (2)及时总结评估本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娄底经开区管委会: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物资储备;

  (2)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3)及时总结评估本辖区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 现场应急工作组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处置组、应急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应急监测组等。

  各工作组组成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

  六、监测监控及预防预警

  (一)监测监控

  各地各部门应密切关注辖区内枯水期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1. 市气象局应加强对枯水期气候、降雨等气象状况的预警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函告各相关部门。

  2. 市生态环境局应制定枯水期加密监测工作方案,完善水质预警机制。

  (1)对重点污染源、考核断面、重要入河(湖)排污(渍)口、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点的,要运用实时数据加强预警预报;对水质不稳定、尚未建设自动监测站的重要考核断面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不少于每半月一次的加密监测。

  (2)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对排放量大、排放情况不稳定的重点污染源,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3)对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水产养殖排放尾水,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抽样监测。

  (4)加强枯水期污染源以及断面水质变化趋势分析,及时向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推送预警和水质超标信息。

  3. 市水利局应加强水文监测和分析,根据各流域降雨、水位、水量等因素及时函告相关单位。

  (二)预警分级

  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和I级(红色)预警。

  1. Ⅲ级(黄色)预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与生态流量之和的2倍;或任何一项水质指标出现一次临近于相对应功能区标准值(占标率在80%及以上),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需要时,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 II级(橙色)预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与生态流量之和的1.5倍;或连续2天地表水部分水质指标临近于相对应功能区标准值(占标率在90%及以上),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需要时,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 I级(红色)预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与生态流量之和的1倍;或断面水质出现持续恶化并持续超出相对应功能区标准限值,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需要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七、预警预报与解除

  (一)预警会商

  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全体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分析研判枯水期主要河流水量、水质变化趋势,研究做出应急响应启动决定。

  (二)预警发布

  1. 发布流程

  市应急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启动决定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橙色、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

  2.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 发布渠道

  (1)通过已建立的应急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发布预警信息;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 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专家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三)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经应急处置得到有效控制、水质稳定达标后,可以解除预警。

  八、应急响应

  (一)Ⅲ级响应措施

  1. 对国控、省控监测断面的监测频次提高到每半个月一次。

  2. 重点排水单位加强管理外排废水的监测。

  3.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市水利局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4. 加大对涉及流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重点对废水排放重点行业和特征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访频次。

  5. 加强对通航水域船舶管控,禁止船舶向水体违规排放污染物和弃置废弃物。

  6. 采取合理调水措施。根据枯水期水量、水质等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局部水量微调利用。

  (二)II级响应措施

  1. 对国控、省控监测断面的监测频次提高到每周一次。

  2. 合理利用调水,各水库、电站原则上要保证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来水流量或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同时做好随时为下游开闸放水的准备。

  3. 流域范围内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出水的监测频次,对于尾水未进入工业园区废水处理系统的企业,根据应急需要实施减产减排。

  4. 限制辖区内河道外重点取水单位(自来水厂除外)取水。

  5. 河道实行每日专人巡查清理,健全垃圾及时打捞和河道保洁工作机制。

  6. 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考核断面上游一定区域严禁剧毒化学品装卸、过驳和运输等航运作业,依法限制或停止河道采砂、开挖、爆破等水上作业。

  7. 重要流域依法限制通航。

  (三)Ⅰ级响应措施

  1. 对国控、省控监测断面的监测频次提高到每日一次以上。

  2. 市生态环境局每3天对水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市水文局每3天对重要河流水位、流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联合开展预警预报,定期发布提醒信息,实时提出应对措施和要求。自来水供水单位加强取水原水和出水水质监测。

  3.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工业企业巡查执法,严格查处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

  4. 合理利用调水,各水库、电站原则上要保证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来水流量或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同时做好随时为下游开闸放水的准备,服从市应急指挥部应急调度指令。

  5. 流域范围内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出水的监测频次,对于尾水未进入工业园区废水处理系统的企业,根据应急需要实施减产减排;针对水质污染特征,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产。

  (四)响应调整与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预警变更或解除指令,应急响应自动调整或终止。

  九、总结评估

  应急预警或应急响应解除后,各有关市直单位和部门要将本单位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汇总形成全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响应情况综合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十、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对能力,确保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二)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工作。

  (三)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响应期间工作经费。

  (四)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要加强信息共享,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相关指标、数据变化过程趋势的专业技术分析,为市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提供基础技术保障。

  (五)通信保障

  构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枯水期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组织机构联络网络,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详见附件2)。

  十一、预案管理

  (一)预案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响应时迅速反应、监督执法到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二)预案管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本预案的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

  十二、附则

  编制《资江流域锑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本应急预案的子方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

  为了切实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学校生活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组织管理

  1、学校加强饮水安全卫生工作的管理,成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

  小组,校长为安全用水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完善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有效

  措施,责任到人。

  发生学校饮用水污染事故,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指挥领导

  组、宣传疏导组、后勤保障组、紧急救护组)为龙头,展开各项救护工作。

  2、规范师生饮用水供应工作,师生饮用水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定期体检,身体健康状况要符合卫生要求(办理健康合格证),饮用水存放环境整洁,并加强日常检查,一旦发现变质,立即停用;未进行水质净化和消蠹的学校自备水源水应标有“非饮用水”的明显标示;学校应配备茶炉,同时为班级、宿舍配备足够数量的暖水瓶,确保学生饮用开水;确实不能保证供应开水的学校要号召学生自带白开水或纯净饮用水。

  3、加强师生的饮水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讲座、板报、

  广播等,开展饮水卫生安全及水源性的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学生了解饮

  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及水源性的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我保

  护意识。

  4、学校使用的桶装净化水,要及时索取桶装水生产单位的有效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或饮水机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饮水机要定期消蠹,并由供水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消蠹。做好饮水机定期活洗消蠹书面记录,提醒饮水机活洗消蠹专业机构定期为学校的饮水机做好活洗消蠹工作等。

  二、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

  1、建立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报告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

  2、任何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任何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饮用水污染事故隐患。

  3、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饮用水封样,并送检疫部门检测。

  4、积极做好中蠹学生的就医陪护工作,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如实向学生家长阐述事故经过,并认真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配合、谅解。

  5、学校保健教师做好专项登记工作,包括:饮水污染情况、班级、人数;因饮水而得病的学生姓名、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处理情况等,并积极协助卫生

  监督、疾控中心等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在卫生监督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四、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学校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蠹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3、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

  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4、当出现饮用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性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0

  5、当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的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全校教工,及时解除控制。

  6、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

  7、对病人的处置:(1)停止饮用相关饮用水;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饮用水

  封样。(2)采集病人排泄物和已饮用过的水标本,并送检疫部门检测。(3)及时将病人第一时间送医院进行急救治疗,对症治疗和特殊治疗;同时通知家长,

  如实向学生家长阐述事故经过,并认真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配合。

  8、对可疑饮用水的紧急处置:(1)保护现场,封存有污染的饮用水;(2)追回已流出、储存、分发的饮用水;(3)在市疾控中心专家的指导下,对有蠹饮用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9、对中蠹现场紧急处置:对接触过污染饮用水的茶具、容器进行彻底活洗和有效消蠹。

  10、学校保健教师要做好专项登记工作,包括:饮水污染情况、班级、人数;因饮水而得病的学生姓名、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处理情况等,并积极协助卫生

  监督部门、疾控中心等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在卫生监督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辖区内或发生在县外但对我县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要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粮食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阜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阜南分公司、中国联通阜南分公司单位负责同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县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其他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一般级别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县指挥部报告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县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办理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4县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5县现场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建设等工作。

  3.1预案体系

  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风险控制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本单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应急队伍

  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物资装备

  县生态环境部门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实际设立实物储备库。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县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相邻县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监测预警

  4.1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性信息收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4。

  4.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

  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县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权限,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予以发布。

  4.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按预警信息发布级别相关要求,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信息报告与通报

  5.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县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③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须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须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且生态环境分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应对(县有关部门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请省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县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见6.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先期处置

  各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报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三级响应。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二级响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县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3)一级响应。对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县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6.4指挥协调

  6.4.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县指挥部纳入省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4.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报请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县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县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配合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4.3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6.5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各工作组、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并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针对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6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工作

  7.1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应报市人民政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应上报省人民政府。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备案。

  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阜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政办秘〔20xx〕30号)同时废止。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5

  一、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原则:

  1、幼儿园成立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由园长和后勤园长及名班班主任,指挥并调查分析及处理。

  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一旦发现水污染事件发生,各级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逐级上报到业务园长,业务园长调查分析后在30分钟内上报园长,园长调查核实后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

  职责分工:

  园长:负责全园师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领导,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副园长:负责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应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向园长及时汇报情况。

  后勤园长:一旦有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勤组要及时提供必须的备品、物资、经费及生活服务,同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考研组:组织各班班主任全力支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正确教育引导师生强化体能锻炼,提高免疫力。

  以上各组要协调相互之间联系,开通电话、收集、处理相关信息,对突发事件调查分析,及时上报。

  3、幼儿园提高对卫生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的.认识,在当地卫生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全园师生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4、幼儿园每学期安排各班老师和幼儿参加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

  二、当幼儿园发生水污染事件时:

  1、幼儿园立刻切断污染水源,禁止师生饮用,并及时供给清洁卫生水,以保证师生用水。

  2、园长负责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单位名称、地址、人数、水污染情况等。

  3、如有受害师生,要及时接受检查治疗,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再次受害。

  4、保健员负责协助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水污染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报告,并做好相关卫生工作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好师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其他

  1、幼儿园的厕所、卫生间必须达到卫生标准,每天清洗两次,每周清理消毒一次。

  2、幼儿园的休息室、活动室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消毒,学生的餐饮必须由学校和食堂管理员把关。

  3、幼儿园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通畅,各级负责人按到紧急情况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4、如果各级负责人管理不利,使突发事件生成不应有的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6

  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镇、村居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

  组长:苏华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副组长:罗亮富副镇长

  韦文勇文圩水利站站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协调供水水厂与上级各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二、预防措施

  1、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应急预案:根据县水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建设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单位一把手负责,供水水厂负责人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并逐一认真落实,达到实效。

  3、加强公司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组织供管水有关人员学习现行生活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卫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不断增强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及义务,保证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同时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知识专门培训和教育,增强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演练。

  4、加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消毒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做好卫生防护、水质定期监测、蓄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针对水污染事故多发季节和环节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发现存在水污染事故隐患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5、配备水污染事故救援物品。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报告

  1、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报告建设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任何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任何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隐。

  四、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居民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建设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时解除控制。

  6、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建设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全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全县居民饮用水环境安全,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1.3适用范国

  本预案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全县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县城及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4事件分级

  依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特别重大事件(I级):指因危险化学品贮运过程中发生泄漏或者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的污染事件;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县城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指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件。

  (3)较大事件(III级):指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使乡镇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一般事件(IV级):因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使村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把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警演练。

  (3)坚持科学处置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科学应急体系。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有关法律宣传,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坚持科技优先的原则。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调度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6)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县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计委、气象局、农业局、财政局、自来水公司、水投公司等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承担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事务,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

  (3)建立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区域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重要环境信息,向县应急指挥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4)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

  (5)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具体工作。

  (6)加强与周边市县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2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控制污染源对水质的影响,定期发布水质报告;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负责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负责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地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负责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处置调查、群众疏散,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河滩沿河沿岸电站、企业等用水调度,加强河道采洗砂管理,保障河流水环境安全。

  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贮存、经营等活动中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突发事故;协助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加强对全县各类工矿商贸、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安全生产。

  县市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用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地气象资料的监测,采集,及时提供天气实况;根据需要制作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要素预报服务产品;根据需要和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县卫计委: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县农业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县林业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县财政局:负责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相关饮用水源地的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要的电力供应。

  县电信局:负责保证应急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通信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县自来水公司、县水投公司:负责采用特殊的自来水处理措施,如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确保饮用水安全;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应急供水水量削减方案,保障区域供水达到水质标准;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机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必须的供水量和出厂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

  事件发生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启动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3预警

  3.1信息监测和报告

  (1)环保、气象、供水部门应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测网络,实施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各网络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可能对我县水环境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

  (2)环保、气象、供水部门监测机构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评估,并视情上报办公室。

  (3)办公室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手段,进行信息评估,根据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指挥部,由指挥部进行确认后,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等级的处置决定。

  3.2预防工作

  预防工作应当坚持着眼于应对当前、考虑长远的原则,通过强化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的有效控制和生态修复,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把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环保部门应着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规划研究,城建部门应组织开展饮用水供给保障研究,并加强基础工作和完善网络建设,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可能产生的危机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相关部门联合组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测网络,通过现代化的监测、监控手段开展相关水文、水质和气象等各类参数的日常监测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的表征手段切实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工作。

  (3)摸清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供给条件、水污染和环境状况以及管理保护措施等现状,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4)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加强饮用水水源上游河流沿河沿岸的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6)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活动,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内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

  (7)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规划,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实施地下水补充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3.3事件信息发布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安全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I级(特别重大,红色)、II级(重大,橙色)、III级(较大,黄色)和IV级(一般,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高、降低或解除。

  预警信息由指挥部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3)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4)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控制或关闭可能受污染的河道的水利涵闸、泵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通知自来水公司、水投公司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5)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4应急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的等级,针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4.1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工作人员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同时予以核实。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对较大级以上突发事件,由办公室向指挥部和上级机关报告,同时通知下游市县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于及时减小受害范围。县环保、供水等部门分别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

  4.2快速出击

  接到报告后,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4.3现场控制

  现场由公安和消防部门负责控制,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4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到达现场后,卫生部门应首先组织人员救治伤病员。

  (2)环保部门应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3)根据以下几种污染特点,确定污染种类:①化学性污染:工业为主的污染如造纸、化工企业等集中排污,冶炼废渣浸泡后突发排放;农业污染为主的如农田施农药后经暴雨冲洗入河道污染河流。化学性污染健康危害多为急性化学性中毒。②生物性污染:生活污染为主的污染和医院污水排污污染,其健康危害多为急性肠道传染病;③化学性与生物性混合污染:健康危害同时包括急性中毒和急性传染病等。

  (4)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健康危害特点及有关因素,如有病例,尤其要对首发病例进行详细调查;开展横断面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寻求因果关系;根据水源水系寻找、排查污染源,根据原料、生产工艺和排污成份寻找可疑污染物,并估算排污量;开展环境监察。现场监察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照相、摄像、录音,做好监督文书有关记录。

  (5)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采集水(包括污染水体和出厂水、末梢水等)、底质、土,必要时采集蔬菜样品等进行可疑污染物成份的检测,并根据毒物量、水流速度、河流段面、水深(截面积)计算可能污染的范围,在污染源下游和饮用水源附近设点,同时在上游设对照点进行监测;生物材料监测,对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发等进行有关可疑污染物监测;有关微生物和可疑致病菌的检测;必要的急性毒性试验。同时调查饮水、饮食情况,采集直接饮用的缸水、开水、食物等相关样品进行检测。

  (6)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应包括:该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等。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以减少污染。

  4.5情况上报

  现场调处人员将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指挥部,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指挥部负责报告上级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指挥部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4.6应急救援

  (1)及时救治病人,如有必要进行隔离。

  (2)采取控制措施。县供水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启用备用水源;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环保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如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打捞、吸附污染物等。

  (3)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加密监测频次,降低仪器检出限,提高检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

  (4)加强水源保护。

  (5)观察水生动植物和农作物死亡情况。

  4.7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提出现场划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的建议,向指挥部报告后发布警报决定。指挥部要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4.8污染跟踪

  相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4.9调查取证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10行政处罚

  环保、卫生、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对突发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5应急的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状况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集中式饮用本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措施和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水平。

  (3)本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5.2应急终止的程序

  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己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由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的公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终止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组织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组织专业队伍对事件发生地现场清理及污染物进行处理,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并组织实施。

  6.2后评估

  应急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指导相关部门及时查找事件原因,进行应急处置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处置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7应急保障

  7.1应急装备和物资贮备

  根据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

  (1)配置技术先进的预警监测、监控设备。通过自动监测系统、远距离视频监控系统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文、水质、气象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

  (2)建立快速反应的信息沟通和指挥平台,保证预警信息畅通。

  (3)贮备足够的应急处置所需物品,做好自来水深度处理的物质准备工作。

  7.2应急队伍建设

  组建一支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队伍。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

  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培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门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置的能力。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法律、法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行;应急处置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7.3通讯与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

  7.4资金保障

  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调度、处置,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7.5宣传与演练

  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能力。

  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习,以确保本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

  8预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

  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9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8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有效防止和应对我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恩阳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的编成及任务

  在市环保局和区政府的领导下,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恩阳区分局成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和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直属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进入应急状态时,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应急指挥部,指挥和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科室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城区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贯彻执行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及区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指示要求;

  (3)组织制定与修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与协调相关部门配合,统一指挥辖区内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理与处置;

  (5)部署辖区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应急工作信息。

  2、办公室职责

  (1)根据"12369"举报中心和局值班室提供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将重大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2)负责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做好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运工作。

  (3)负责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期间本局内部各科室间的'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3、环境监测站职责

  (1)加强对我区饮用水水源地和敏感河流的水质监测。

  (2)制定我区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测应急响应预案。

  (3)在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及时进行现场监测,为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提供准确详实的监测报告。

  (4)负责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评价工作,确定事件造成的水源地污染范围、程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措施和建议。

  4、污染控制科职责

  (1)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对重点和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排放总量。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控制措施。

  (2)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3)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会同生态科负责现场协调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情况提请应急领导小组,吊销责任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5、自然生态科职责

  (1)根据生态区建设目标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出全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2)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会同污染控制科负责现场协调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并将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6、法制宣传科职责

  负责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应急领导小组授权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发布事故处置情况,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四、应急工作程序

  (一)迅速报告

  "12369"举报中心和局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并核实后,迅速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二)快速出动

  各有关单位接到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后,要携带污染事故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三)现场控制

  应急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时,如果公安、消防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对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四)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处理工作比较复杂,需根据事件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病人。

  2、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的处理情况。

  3、形成初步判断、确定污染种类。

  4、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应急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寻找污染源,通过对事故现场的监察、监测、拍照、摄像、录音及个案分析,全面掌握事故现场的特点,根据各方面因素,寻找因果关系,做好现场调查记录。

  5、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

  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定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

  (五)情况上报

  应急现场指挥部将现场调查情况及应急处置措施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警戒区域的划定及消息发布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指挥部拟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发布警报决定;应急现场指挥部要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七)污染跟踪

  应急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八)调查取证

  应急现场指挥部要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五、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状况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措施和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水平。

  (3)本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请区应急指挥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由区应急指挥委员会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的公告。

  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专业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应急处置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处置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9

  为有效防范城市水环境污染事件,加强我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规范和强化我县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县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城市水污染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石泉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我县城市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以环境污染事故的救援及处置工作为重点,建立防范有力、指导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体系,提高水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建立城市水污染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和响应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加强对水污染事故源头的监测、监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水污染事故发生,消除或减轻饮用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城市饮用水供应,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

  2、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的原则。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污染事故处置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县的水污染应急反应与处置能力。

  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实际,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水污染事故引发的危害。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水污染事故实行县、乡(镇)、企业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级别,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4、坚持依靠科学、快速反应的原则。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与救援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与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6、《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7、《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安康市城市水环境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9、《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泉县辖区内因各种突发事故导致水体污染及上游地区发生水污染事故而导致污染水体入境的预警、处置及善后等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排放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

  3、油类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各种油品在生产、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故。

  5、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突发事故而造成水体污染事故。

  6、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而引发江河水体污染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应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及时成立石泉县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由以下部门(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领导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计划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经贸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广电局、县人武部、武警石泉县中队、石泉县消防大队、石泉县自来水公司、中国电信石泉分公司、中国移动石泉分公司、中国联通石泉分公司等。

  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各乡(镇)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

  (2)指挥我县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和事故责任认定。

  (3)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4)督促各职能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现场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生产和生活秩序恢复等工作,并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5)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水体污染和处置的权威信息,负责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6)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周边城市和部队的支援。

  (7)负责协调启动饮用水备用水源和组织应急饮用水的供应。

  (8)开展水环境污染事故防控及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水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设县水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工作组。水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在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1、水污染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县水污染应急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卫生局、公安局、水利局、安监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水污染事故应急与救援预案,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组织开展事故影响评价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恢复的意见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和处置信息;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污染事件调查处置组

  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内设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小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处置小组。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组长由县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组长由县交通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及污染现场监测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资料,对事故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处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减轻污染及损害。

  3、应急救援处置组

  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应急办、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民政局、卫生局、人武部、武警石泉县中队、石泉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救援、疏散城市水源地和水环境受污染事故伤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清理事故现场。

  4、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

  组长由县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水利局、药监局和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对自来水公司供水水质进行监测;负责污染区和疏散区疾病预防工作和污染区的消毒工作,对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组长由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交通局、交警大队和电信石泉分公司、移动石泉分公司、联通石泉分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在水污染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及通讯联络工作,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讯畅通,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6、后勤生活保障组

  组长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经贸局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妥善安排因水环境污染事故转移、疏散群众的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物资工作等。

  7、饮用水供应保障组

  组长由县水利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局、石泉县消防大队、石泉县自来水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给,对应急水源水质组织监测,保障市民生活饮用水的供应。

  8、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长由县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计划局、民政局、环保局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处置资金和救援资金保障,确保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

  9、专家咨询组

  组长由县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聘请环境监测、环境生态、卫生医学、环境医学、化学工程、市政工程、气象、水利等学科专家组成,向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提出建立专家信息库意见和建议。

  主要职责:协助应急指挥部进行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对应急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10、信息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应急办)、县环保局、广电局及县内各新闻媒体等部门组成,负责水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水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分级

  根据已发生的水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制性,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一般污染事故(Ⅳ级):是指发生一般水环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

  2、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发生3人以下死亡。

  (二)较大污染事故(Ⅲ级):是指发生较大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3、因发生水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三)重大污染事故(Ⅱ级):是指对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四)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是指发生特大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事故须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3、致使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4、因发生水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中心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四、水污染事件的报告

  (一)水污染事件的报告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规定进行报告。

  1、水污染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局、环保局及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水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在现场执行任务的环保专业人员;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2、水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水污染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水污染事件时,立刻向当地环保局报告。

  一般水污染事故:事发地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水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县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报市环保局或省环保厅报告。需要对污染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当水污染事故发生初期无法按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应报告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故的调查核实,可视情核定并报告水污染事故等。

  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污染事故,不论事故等级大小,必须及时、准确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值班室。

  (二)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水污染事故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故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水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水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水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水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五、水污染事件的评估

  成立由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化学化工专家、水利水文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水污染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水污染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一)评估内容

  明确水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涉及的污染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水污染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水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二)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三)决策咨询

  水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六、水污染事件的响应程序

  (一)预警预报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方针。县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测、检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对沿江、沿河及水库等重点流域和工业集中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有条件的应建设江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对重点污染企业的主要污染点加大监控力度,督促加快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提高科学化监控和预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按照水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二)启动应急预案

  当发布蓝色预警或确认发生一般级别水污染事故后,县政府应启动县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黄色以上级别预警或确认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水污染事故,以及船舶污染事故产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时,市政府应启动市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重大以上级别水污染事故以及较大水污染事故产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时,省政府应启动省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以及发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时,应启动国家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水环境污染事件救援与处置

  (一)指挥与协调

  县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接到水污染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地方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下,坚决、迅速的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各种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污染蔓延和二次污染等事故。

  (二)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中、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三)应急处置

  县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实际情况和监测调查获取的水质污染、水文等信息,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出以下处置决定:

  1、转移、疏散安全防护距离内的群众,宣传、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对污染水体投放中和、絮凝药剂,减轻污染物的危害。

  3、协调污染水域上、下游水电站,采取下游水电站开闸放水,加速污染水体下泄;上游水电站开闸放水,补充新鲜水量,尽快恢复水质。

  4、停止抽取江河水,启动《饮用水源水资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保障群众生活用水供给。

  5、组织污染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质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和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掌握水污染信息,综合分析水污染变化趋势,指导水污染处置和应急饮用水供应。

  6、宣布水污染应急终止,发布事故处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组织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8、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下游地区通报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四)水污染事故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水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由县委宣传部和县环保局联合发布水污染和应急处置的权威信息。

  2、县环保局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情况。

  3、当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到相邻县时,县政府或县环保局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县政府或市环保局。

  对于重、特大水污染事故,要做好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向上级调查组汇报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上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八、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专家咨询组调查论证,确认事故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由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三)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受污染群众的安置和思想稳定工作,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组织有关专家对受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对遭受污染的水或生态环境提出恢复的建议;救助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污染群众等。

  2、保险理赔

  有可能引发水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发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现场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相关程序作好理赔工作。

  3、事故损害调查评估。应急办公室负责组建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的事故损害调查队伍。

  事故发生后,调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损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损害程序、污染过程及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损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故等级从大到小,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天、20天、10天内完成,并向县政府做出事故损害评估报告。

  九、水污染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县环保局要设立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报告、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技术及人力资源保障

  1、水污染事故专家咨询库。建立县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库,确保在发生水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成立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组的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水污染事故,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总结评估。

  2、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由环境监察、环保监测、环保科研人员组成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分队,作为应对水污染事故的常备力量,随时处置水环境污染事故,参与和指导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

  (6)指导环境应急队伍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3、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部队、消防、民兵预备役等应急分队组成。主要职责:

  (1)组成抢险队伍,救援、疏散受到事故伤害、威胁的人员;采取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现场。

  (2)负责安排转移、疏散群众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群众生活物品。

  4、自来水水质监测队伍。由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供应水质组织监测,指导供水部门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

  5、培训与演练

  环保及相关参与应急处置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队伍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提高应对环境事故的素质和能力。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来水监测专业人员的日常业务和应急监测业务培训,提高应急监测水平,保证在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各乡(镇)要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进行水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三)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水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立水污染事故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技术平台,承担全县水污染事故及相关信息的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要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四)后勤保障

  1、装备和物质保障

  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指定部分重点单位建设应急救援物质储备仓库,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范和处置。

  2、经费保障

  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的组成部分,所需经费纳入环保和相关部门的预算安排,统筹解决。

  (五)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六)纪律保障

  当发生水污染事件后,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积极采取响应措施,确保及时、有效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如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正确应对水污染事故。

  十、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门应急预案)。

  十一、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本预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及应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巴中市辖区内跨省(市)界水污染突发事件(以下统称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对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水污染危害程度,确保巴河流域及辖区下游沿岸群众的饮用水和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保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环保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巴中市预防与处置跨省(市)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工作专项预案》(以下简称《专项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中市辖区内重金属选矿废水、有毒有害的生产性废水、危险化学品大量渗漏、倾倒或爆炸造成影响相邻市、县(区)河流水环境质量的特大、重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或巴河流域各支流上游地区发生的特大、重大、较大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我市辖区水环境质量的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要求查处的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跨省(市)界水污染纠纷的分级处理原则

  1、涉及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和污染纠纷的,协调省环保局派出现场工作组参与处理,并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2、涉及跨市界的污染纠纷由上下游市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相邻两市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环保局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共识的,按协调意见落实。经协调无法达成共识的,由省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并按省政府批准的意见执行。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组 长: 市政府分管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水产渔政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全市辖区内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控制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国务院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相邻市、县(区)有关单位通报水污染纠纷的有关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召开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助司法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水污染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按《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成员单位职责实施。

  (二)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巴中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主 任: 柏伦章  市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 田华贵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 晖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长林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成员:市环保局办公室、建设污控科、科技生态科、宣教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规划财务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职责:当好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参谋助手,联系有关部门的应急队伍;组织对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事件的危害范围、程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现场处置工作的监控;负责跨界水污染事件处置期间的会议记录、文件和指示的上传下达、有关处置工作的协调,收集汇总各类相关材料,按上级规定做好事件的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三)专家组成员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成员: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畜牧食品局、巴中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水产渔政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技术人员。

  专家组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或建议意见,对水污染突发事件开展险情风险评估。

  (四)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组成及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巴中市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通江县人民政府、平昌县人民政府、巴州区人民政府、南江县人民政府、旺苍县人民政府、苍溪县人民政府、仪陇县人民政府、南郑县人民政府、镇巴县人民政府、达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巴中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水产渔政局、巴中电业局;通江县环保局、平昌县环保局、巴州区环保局、南江县环保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汉中市环保局、南郑县环保局、镇巴县环保局;达州市环保局、达县环保局;广元市环保局、旺苍县环保局、苍溪县环保局;南充市环保局、仪陇县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职责:每年汛期前至少召开一次跨界流域的上下游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制度,通报流域上下游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和可能影响下游水质安全的水污染企业的监管情况及环境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确定环境监管联合执法方式,协调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五)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职责

  1、现场排查处置组的组成。

  通江境内的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通江县环境监察队和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陕西省汉中市环保局及南郑县环保局或镇巴县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平昌境内的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平昌县环境监察队和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达州市环保局及达县环保局有关人员,或南充市环保局及仪陇县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巴州区境内的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巴州区环境监察队工作人员、广元市环保局及苍溪县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南江县境内的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南江县环境监察队和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广元市环保局及旺苍县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处置组职责:与事发地环保部门或因水污染受影响的流域下游环保部门一道,迅速开展水污染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联合采样监测数据和污染危害情况,协同事发地政府,指导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污染事件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相关材料,按《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污染事件的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中有关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应作为本次水污染事件立案查处的证据之一);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调查组进行水污染事件原因的现场调查取证,对造成水污染事件的违法者依法补充完善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含各级环境监测站出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和其它法律文书,并提出拟处罚的建议意见。本辖区内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行政处罚,由市环保局按环保法律规定执行。本辖区外的水污染事件相关证据,由市环保局移交相邻市、县(区)环保部门作为处罚依据。

  2、水污染现场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科技生态科和相关科(室)、市环境监测站、事发地环境监察队和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陕西省汉中市环保局及南郑县环保局等毗邻市、县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

  科技生态科负责组织、协调受影响的相邻市、县(区)环境监测单位与市监测站一道指导、实施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迅速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将现场联合采样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上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审,分析结果作为“领导小组”决策的依据;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应迅速抄送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现场处置组,供进一步取证、调查处理参考。

  应急协调及后勤保障、应急宣传等工作由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

  市、县(区)环保局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利用多种信息渠道,加强辖区内流域水污染信息的采集、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事发地环保局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预警处置

  根据接报的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组要迅速对本次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预测、预警,并迅速启动《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进行增援。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特大事件及险情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做到预防在前、处置在先。

  (1)预测

  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接到应急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报告相关情况。

  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结合事发单位的上报信息,对事件做出如下判断:是否属于Ⅰ级事件;Ⅱ级事件;Ⅲ级事件;Ⅳ级事件。

  (2)预警

  专家组要结合上报信息和预警级别,判定预警警报。 警报级别确定后,应迅速向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建议意见。对可能影响相邻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的水污染事件要迅速按《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实施预警处置工作。进入预警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针对水污染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疏散可能受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的应急措施;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增援。I级、II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应急响应程序

  1、跨界的Ⅰ级、Ⅱ级、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位于巴河流域上游的陕西省南郑县或镇巴县及巴河流域各支流的广元市旺苍县或苍溪县、南充市仪陇县境内发生Ⅰ级、Ⅱ级、III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或我市平昌县境内发生可能影响下游达州市境内水环境质量的水污染突发事件时,环保部门接此事件报告后,应按应急处置有关规定,迅速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市环保局内部实施三级以上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组织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并赶赴事发地现场,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及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迅速进入预警状态,其在岗的全体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待命,如有需要,立即增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按上级指示,迅速指令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场的反馈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级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Ⅰ级、Ⅱ级),请求省环保局或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省环保局或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组织开展对不明原因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相邻市、县通报本次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Ⅰ级、Ⅱ级水污染事件时,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同时,应及时向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和省环保局应急办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Ⅲ级水污染事件时,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向省环保局应急办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或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提出请求。

  事发地县(区)环保局和各应急处置小组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2、Ⅳ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令事发单位和参与处置的下级有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如下级请求支援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同时,派出部分人员支援。

  (三)应急处置措施

  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现场工作人员在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措施,降低危害程度:

  通过采取停产、禁排、封堵、关闭等措施切断污染源;通过限产、限排等措施控制污染源;采用拦截、覆盖、稀释、冷却降温、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取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四)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流程

  1、市跨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件报告或领导指示后,应迅速确定本次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人员名单,安排其他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根据现场处置排查组和下级反馈的水污染突发事件情况报告,以及市环境监察支队调取的相关企业监测数据资料或监测报告,初步确定造成事故的污染源,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3、初步研判和确定可能受到污染事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应急现场处置排查组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调取事发地区域的水污染企业相关资料,由市环保局和专家组及相邻市、县有关人员进行紧急会商,对数据或资料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通知应急现场处置排查组。现场处置排查组在现场排查污染源后,由市监测站或事发地环境监测站按《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要求,迅速启动应急监测,联合确定应急监测项目,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并出据《环境监测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

  4、确定由市环保局和相邻市、县(区)环境监测部门提出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的实施时间和范围。

  5、确定控制污染及减轻危害程度的应急处理措施实施时间和范围。

  6、组织召开因本次水污染事件而受影响的相邻市、县(区)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7、按市政府《应急预案》规定,确定向省委、省政府或国务院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

  8、确定市政府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新闻发言人。

  (五)指挥协调

  1、跨省行政区域的Ⅰ级、Ⅱ级、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通江县境内发生跨省行政区域的Ⅰ级、Ⅱ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四川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巴中市、汉中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通江县人民政府与南郑县或镇巴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通江县境内发生跨省行政区域的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四川省巴中市、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由南郑县或镇巴县、通江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跨市行政区域的Ⅰ级、Ⅱ级、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

  平昌县境内发生Ⅰ级、Ⅱ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与达州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平昌县人民政府、达县人民政府或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平昌县境内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巴中市与达州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由平昌县人民政府和达县人民政府或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巴州区境内发生Ⅰ级、Ⅱ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与广元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巴州区人民政府与苍溪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巴州区境内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巴中市、广元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由巴州区人民政府和苍溪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南江县境内发生Ⅰ级、Ⅱ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与广元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南江县人民政府与旺苍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南江县境内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Ⅲ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在巴中市、广元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由南江县人民政府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和两地的市、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环保局立即按照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应急队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的建议意见;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有关单位报告或向相邻市、县通报情况等。

  (六)应急监测

  本辖区内的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总责。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市环境监测站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对可能影响到流域下游水环境质量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应与相邻市、县环境监测部门联合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报双方共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政府“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其现场监测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同一断面共同采样监测,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监测的以另一方监测数据为准;双方对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应保存水样,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

  市环保局和事发地环保局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相邻市、县(区)通报。

  (七)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的范围。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事发地环保部门负责落实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等情况,向政府现场指挥部提出群众疏散范围和方式的建议意见,由参与处置工作的公安部门实施。

  (八)应急终止

  1、终止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水污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终止的程序

  (1)环保部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终止时机或由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终止建议,报经政府现场指挥部批准;

  (2)政府现场指挥部向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环保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政府的有关指示要求和实际情况,继续开展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继续进行为止。

  五、善后处置

  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消除环境污染、生态恢复的善后处理建议意见,并监督、指导事发现场善后处理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其余各成员单位应按《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实施善后处理工作;涉及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纠纷的按总则中第四款“跨界污染纠纷的分级处理原则”处理;涉及经济损失赔偿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与通报、新闻发布、调查评估、责任追究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1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饮用水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对供水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民生和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国务员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永丰县区域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均适用本预案,具体包括:

  (1)化学性污染。以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铊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2)生物性污染。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3)其他突发事故。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1.4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级)、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级)、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级)和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V级)四个级别。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4.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主要水源地大范围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取水必须立即中止或在12小时内中止的,连续中止时间预计在5天(含)以上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Ⅰ级)。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失去饮用水源地水质功能;

  (4)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面积“水华”等情况,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造成5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饮用水源,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1.4.2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Ⅴ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或预计在12小时后需要停止取水的,且连续中止时间预计少于5天多于48小时的;

  (5)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5面积的“水华”等情况,影响饮用水源水质。

  1.4.3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恶化,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1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不经适当处置可能影响取水口正常运行的;造成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主要水质指标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镇1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1.4.4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异常,饮用水源地部分次要水质指标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2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造成经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水质指标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预防在先,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把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预警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管理体系。建立县、乡镇两级应急处置预案,分级响应,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管理,措施果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源日常管理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到反应快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

  (4)依靠科技,加强合作。重视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科技投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业科技人员作用。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二、组织体系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卫生、住建、应急管理、政法、水利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卫健委主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工信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2.1.2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专家和工作人员。

  (3)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4)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并进行指导监督。

  (6)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7)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9)指导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2.2.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日常事务由县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股、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办理。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集上报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决策,落实相关部署,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有关工作,有效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3)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4)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

  (5)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6)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7)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承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按总指挥指令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第一次调度指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县生态环境局:履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主任报告,接县政府办第一次调度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对污染事件进行等级评估,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组织对由于水质污染引起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排污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水质监测分析,对防止污染扩散提出对应措施;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控制污染,并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生态环境的恢复提出意见。

  (3)县应急管理局: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4)县公安局: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对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案件侦破;组织指挥消防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灭火、防爆等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及救援场所的治安,组织指挥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制确保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对生物病原菌污染饮用水源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突发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负责污染物毒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对策建议;组织抢救伤员和中毒病人,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检查,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传播蔓延。

  (6)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配应急车辆,确保应急工作人员及物质调配用车,组织提供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的生活物资。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调配应急抢险生活物质的调配,发放各种救灾物资。

  (8)县财政局:负责提供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系统建设运行经费的保障,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9)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对饮用水源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提供饮用水源污染预警和处置所需的水文资料和联系水质监测部门取得水质监测数据;开展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处置;提出启用备用水源和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的时机;参与饮用水源地善后处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10)县住建局:负责监管县供水公司做好水厂原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事件发生期间,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意见,督促县供水公司采取停水、减压供水、启用备用水源供水等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11)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公路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排除通往饮用水源地的沿途路障,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12)县工信局:负责协调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协同做好对企业的限水、停水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地气象情况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4)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2.4应急专业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处置需要,组成相应的应急专业工作组。主要包括:

  (1)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及有关河道;指导污染区域警戒工作,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提出调整应急处置措施或结束应急行动的建议;负责对外沟通协调、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该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

  (2)事故控制组:负责迅速控制污染源,排除险情,抢救伤员,消除或减少污染危害,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控制;及时将险情发展情况或救助进展情况报告现场指挥组,并提出下步处置建议。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

  (3)监测监察组:负责查明事件的发生原因、污染种类、危及范围、影响程度和人员受害等情况,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方案;严格控制污染点源排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防护措施;做好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监督指导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环境监测站、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县疾控中心、县供水公司等单位参与。

  (4)案件侦查组:负责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现场勘查、取证、侦控、缉捕、情报等任务。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

  (5)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紧急抢救伤员和中毒病人;检查、监测相应区域内饮用水、食物、农作物等受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人员中毒现象。该组由县卫健委牵头负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单位参与。

  (6)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器材及时到位,应急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电力、通讯设施安全畅通,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该组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局等单位参与。

  (7)善后处理组:负责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和理赔,对水源地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该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参与。

  (8)专家咨询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根据事件性质,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与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

  三、预防预警

  3.1预防

  3.1.1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与水质监测。水厂应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健委等部门应定期联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检查,发现污染隐患和水质感观指标突变,必须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并上报;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1.2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县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应摸清全县城乡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基本情况、分析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切实加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风险评价管理。注重收集饮用水源水质常规监测数据;采集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相关的信息资料,建立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数据信息库系统,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1.3加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做好事件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加强饮用水源污染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预警和处置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规划,必要时启用备用水源或地下水,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3.2预测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预警

  3.3.1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水质污染迹象,应立即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供水公司等部门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生态环境局电话:2219192水利局电话:2511898供水公司电话:2520302)

  3.3.2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3.3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3.4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县城内各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事件预警信息。

  3.3.5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及有关河道。

  (6)调集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防止污染蔓延,控制事态扩展,并向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本乡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1.2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污染源控制、救护、警戒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还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

  4.1.3县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送的基本情况,迅速做出综合分析,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实施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2.1发生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县生态环境局确认,启动县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需市有关部门援助的,报请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应预案给予支援。

  4.2.2发生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启动市级相应预案。

  4.2.3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启动省级相应预案。

  4.2.4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期启动。县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同时启动相应预案。

  4.3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领导、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派出领导和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6)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影响到下游县(市、区)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下游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4.4信息报送

  4.4.1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报告。

  4.4.2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刻派出人员赶往现场调查情况,控制事态,对事件级别作出初步判断,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以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

  4.4.3上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要快速、如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于初步判断属较大级别以上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三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水源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5指挥协调

  4.5.1指挥协调机制

  (1)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和事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出领导、专家到现场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行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保障力量,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调集应急处置物资器材,反馈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组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指挥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发生。

  (3)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4)事件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主动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行动相关的基础资料,供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参考。

  4.5.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参与应急处置的现场指导;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时间;

  (6)向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7)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4.6应急措施

  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级,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1)采用调水引流、人工增雨、设置围堰、水体增氧、藻类打捞等措施,改善局部水域的水质。

  (2)供水公司强化自来水的深度处理,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3)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从严从重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4)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启用战略备用水源地,采用地下水应急供水等措施保证正常供水和饮用水安全。

  (5)加强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4.7应急监测

  4.7.1监测组织

  建立由县环境监测站、县疾控中心、县供水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全县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网络,实行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相关监测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请求市环境监测站或省环境监测中心支援应急监测。

  4.7.1监测方式

  (1)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质、污染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危及范围,布设相应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监测能力和污染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数据的变化,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8扩大应急

  4.8.1因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县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8.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及驻县部队的支援。

  4.8.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下游县(市、区),县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及邻县应急指挥部增援。

  4.9安全防护

  4.9.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9.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10信息发布

  4.10.1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10.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管理,负责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4.10.3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10.4除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

  4.11应急终止

  4.11.1应急终止条件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4.11.2应急终止程序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指挥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组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专业工作组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五、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伤害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5.2事件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事件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步需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价报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3结案归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

  六、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应急成员单位应建立和调整充实专业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培训和实战演练,掌握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2医疗卫生

  县卫健委应建立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3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应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4交通运输

  县交通局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时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6.5装备物资

  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县工信局负责建立事件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

  6.6技术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数据库,组织相关专家对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由县生态环境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事件处置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七、监督管理

  7.1宣传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

  7.2培训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检验等专门人才。

  7.3演练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实战能力。

  7.4奖惩

  对参加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8.1预案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县生态环境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2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饮水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水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从源头上杜绝学校饮水卫生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具体,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1、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传染病的信息报告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饮水卫生突发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橱窗、版报、广播等宣传阵地,对学生进行饮水卫生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学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周围公共卫生水平,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消除不安全隐患,做好因病缺课登记,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学校饮水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校长王海任组长,负责及时处理、上报、协调与落实学校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4、人员配置

  所配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必须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个人健康证。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

  成立突发饮水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对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面协调、组织全校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王永良

  组员:各班主任

  2、工作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自履行工作职责。组长全面协调、组织全校饮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校内有关应急事件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做到信息准确、公开、透明。组员协助统筹和指挥工作及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校卫生室负责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报告疫情,负责饮水卫生、疾病预防工作的防治、医疗保障、宣传工作。工会全面负责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组织、疏散,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宣传防治工作。总务处负责饮水事故应急处理的各项后勤物质保障及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各部门及各教师员工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四、突发饮水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饮水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校委会报告,并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请求援助。学校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为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学校接到突发饮水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及时向教体办汇报,饮水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饮水事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1.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在场教师要立即把事件通知学校的饮水事故应急总指挥。

  2.校长及各班主任要立即赶到现场,统一指挥,具体联系急救中心,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在饮水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学校要积极协助卫生机构迅速抢救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中毒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

  4.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其它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指挥学生紧急集合按顺序疏散,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到安全地带。

  5.校卫生室负责饮水事故流行时加强对有发病症状的同学及时处理,立即将发病学生送往医院,协助医疗部门治疗,联系学生家长,安抚他们的情绪,取得家长的合作。

  6.总务处负责安排卫生消毒相关事宜及后勤保障。

  7.司机待命应急出车。

  8.教导处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9.学校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10.突发饮水事故得到控制后,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11.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水质和样品。

  12.对突发饮水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整改,防止事件再发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学校依据事故性质和学校应急预案,参照上述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正确、科学地进行教育、引导、疏散、处理,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强化自身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饮水卫生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引导学生多喝矿泉水,尽量少饮或不饮纯净水,不喝生水,定时、定人清扫水池,以免污垢杂质影响水的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督促供水单位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3

  一、总

  (一)目的 为确保城区供水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有序和城市供水安全地进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供水现状,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单位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职责明确、分工协作。

  2、依靠科学。充分利用一切先进技术、设备,采取科学方法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系统联动,科学应对。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预案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应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件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抢险队员的作用。

  (三)编制依据本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栾城县城区供水管理办法》制定。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城区供水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以及下列供水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抢修、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

  1、城区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破坏或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地震、洪灾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输配设施等严重损坏;

  3、城区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遭受大面积破坏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4、传染性区域疾病;

  5、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停电、供水区域减压等;

  6、供水水质出现问题造成人员病、亡。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栾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人王国欣,成员:邢增川、赵贤江。明确分工,分组落实责任。

  (二)组织机构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安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针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布预警等级。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展开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总体的调度和协调,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信息,随时关注应急突发抢险进度及最终处理结果,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

  保持整个应急预案过程中网络通信畅通,随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通报事故现场态势。

  三、预警级别

  本应急预案事故预警按一级至四级排序,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

  (一)一级预警

  1、供水设施及管网遭到破坏,造成全城区内停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致使饮用水各项微生物指标出现严重超标,造成人员病、亡。

  (二)二级预警

  1、供水设施及管网发生事故,造成对供水区域内大部分居民终止供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饮用水部分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较大影响。3、供电设施受到损害,造成城区供水压力严重不足。

  (三)三级预警

  1、制水设施及管网受到损坏,造成对供水区域内部分居民终止供水。

  2、水源受到污染,致使饮用水个别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一定影响。3、供水设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四)四级预警

  1、因制水设施出现故障,供水管网受到损坏,造成对供水区域内少部分居民终止供水。

  2、因制水设施和供水设施发生故障,致使用户的管网水质个别水质指标出现轻度超标。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可随时升级或降级。

  四、预警级别响应

  (一)各级预警响应

  1、一级预警:由上级主要领导任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并在现场亲自指挥。

  2、二级、三级预警:由单位总经理任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并在现场亲自指挥。

  3、四级预警:由单位分管经理任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并在现场亲自指挥。

  响应级别按照水污染事件发展趋势可随时升级或降级。

  (二)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1、为实时监测、控制水源地的水质水量安全状况、提高风险预警、预报能力,供水井全部配备变频及消毒设备,并对各供水井进行联网电子监控,随时掌握供水井运行情况。

  2、自设化验室,每周取水样检测,对城区供水水质进行检测,随时掌握供水井饮水安全情况。

  3、卫生监督部门定期抽取水样,对城区各供水井水质进行检测。随时掌握城区供水状况,并对城区供水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五、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本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88031652(供水服务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报告后,领导小组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应急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办公室须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供水突发重特大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到: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4、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三)因抢救人员、恢复生产以及疏散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发生供水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按上级要求时限将事件快速报送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核准后分别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六、主要供水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工作预案

  1、自然灾害发生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接到自然灾害报告时,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召集全体人员组织抢险工作。

  3、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抢险工作,确保人员、设备、设施安全。

  4、供电电源和供电设备被破坏时,采取的.措施是:

  (1)如能自己抢修的应积极进行抢修,争取及时供水。

  (2)如需供电部门抢修时,应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进行抢修。

  5、如发生水源井或供水设施损坏时,供水应急抢险队员应科学有序的积极配合机泵维修人员进行及时的抢修工作,以便快速恢复供水生产。

  6、如损坏严重时,较长时间无法恢复供水,由单位组织人员及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以保证居民供水。

  7、单位积极组织灾后设备修复工作,力争最短时间内恢复供水。

  (二)水源地防投毒预案

  1、落实对水源地的专人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制。

  2、明确水源地、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登记、验证手续,加强对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管理,组织防范检查,及时整改。

  3、加强泵房技防措施,安装24小时远程监控系统。

  4、一旦发生水源、供水系统受到有毒化学物品污染时的主要措施:

  (1)立即停止取、供水,控制污染扩散。

  (2)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派有关人员迅速检测水源地、制水、供水设施的污染情况。

  (3)由排险抢险队伍配合有关部门清除污染。

  (4)由抢险队伍紧急抢修、更换设施或采取其他方式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三)供水管道抢修预案

  1、24小时值班人员接到重特大事件电话后,立即报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调整供水调度方案,并组织人员、设备、物资迅速赶赴现场。

  2、应急抢险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

  3、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应急办公室通过各种形式发布相关区域停水信息,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水质事故处理预案

  1、值班人员发现水质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取供水,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2、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进行调配供水。

  3、水质监测中心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原因分析,确定具体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4、调动水务局、城管局及消防队蓄水车向故障供水区域送水。

  (五)防破坏工作预案

  1、迅速报110。

  2、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公安人员紧急救援疏散事发区内及周边人员,营救伤员。

  3、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七、监督与管理

  (一)应急处理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对在发生供水突发公共事件时迟报、谎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件中失职、渎职、不服从指挥、临阵脱逃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八、附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将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节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达州市达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州市达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达州市达川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节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节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镇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按照级别实行镇、村两级分级响应。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责任到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应对和处置。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及专业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组织机构

  指挥长: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镇政府分管联系生态环保副镇长

  成员:镇综合办、镇党建办、镇财政所、镇环保办、镇应急办、镇河长制办、大树派出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民政办、镇卫生院、镇电管站等负责人为镇突发水污染事件指挥部成员。

  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大树镇生态环境办公室),由分管生态环保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节职责分工

  一、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

  组织实施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决定全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水污染事件应急党建工作,统一发布突发水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区人民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镇综合办:协助镇政府领导做好事故处理,事故上报等工作。

  镇党建办: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媒体的采访工作。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镇环保办: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协调保障应急机制;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调查等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负责水质监测和水质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好水质变化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镇应急办: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件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镇河长制办:配合制订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措施,参与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度相应水资源。

  大树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员疏散;对触犯刑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

  镇财政所:保障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药、化肥等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水产品等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事件中对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农作物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引发畜禽养殖业的应急处理;对事件中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家畜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镇电管站: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中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镇民政办: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提供设置临时避难所的物资,保障受害群众的转移和处置及安置。

  镇卫生院:负责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节镇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

  一、镇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在水污染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救援组、评估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综合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各工作组组长由相关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对各工作组统一调度;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对应急行动下达指令;对应急处置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或请求援助;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

  二、镇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应急救援组:负责对事件现场按照处置规范及要求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根据水污染事件性质、程度和类型,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评估咨询组:对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镇应急指挥部联系区水污染事件专家库专家组进行评估。

  应急监测组:负责对事件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和提供技术支持;向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类型,由镇环保办、大树卫生院、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河长制办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安全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闲杂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疏散现场人员。由大树派出所负责。

  医疗救护组: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由镇卫健办、卫生院负责。

  新闻发布组: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党建、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由镇党建办负责。

  后勤综合组: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根据水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一节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镇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危险化学品储运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镇环保办负责各种环境污染造成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镇应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件引发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大树派出所负责交通事件、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产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三、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预警行动

  一、开展污染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全镇涉水企业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二、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接警:达川区大树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接警电话:(设在镇综合办),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发生和接受、行动指令的发出和接受做好相应的记录,无法及时记录的应事后追记。

  四、处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同时上报联系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上报区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区域,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第三节预警支持系统

  一、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各成员单位及区生态环境局的联系。

  二、建立全镇重点涉水企业污染源数据库、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系统,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准确、高效。

  三、镇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区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专家库各成员的密切联系。

  第四节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一节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等四级。

  一、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员中毒(重伤)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二、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影响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三、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四、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2.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供水的;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水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镇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业职能范围内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援。

  第二节应急响应行动

  一、Ⅳ级响应

  1.镇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2.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区环境应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报请提供技术支持。

  二、Ⅲ级响应

  1.镇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市环境应急机构、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2.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区环境应急机构和事发地水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派出相应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为镇水污染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请求市环境应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并为区、镇水污染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三、Ⅱ级响应

  1.区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省环境应急机构。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事发地县(市、区)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2.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派出相应应急处置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支援、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机构、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政府、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区水污染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Ⅰ级响应

  1.区及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市环境应急机构。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向事发地市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2.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报请市环境应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报请省环境应急机构派出相应应急处置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支援、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机构、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政府、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毗邻省(区)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节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水污

  染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水污染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后再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的方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三、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1.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通过达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应规定及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节指挥和协调

  一、指挥和协调机制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当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控制事件态势,并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对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指挥部参考。

  二、现场指挥部协调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第五节应急环境监测

  一、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的情况,现场指挥部指示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或市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准确地确定与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二、根据监测结果,组织综合分析突发水污染事件污染变化情况,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对现场监测技术上有困难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第六节应急处置

  一、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对中毒或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设立现场警戒区,疏散现场人员。

  二、在开展人员救助的同时,对现场泄露、排放的危险品、污染物立即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

  三、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分别由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第七节安全防护

  一、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水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二、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第八节事件通报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地区,并上报区人民政府。

  第九节信息发布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较大、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发布。

  第十节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级别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

  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总结,在应急终止后上报。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一节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当地政府负责撤离人员的安置和应急状态解除后组织撤离人员返回,督促事故企业做好事故死伤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和组织对水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置。

  第二节社会救助

  一、镇民政办根据灾区救济需要,负责组织开展赈灾募捐活动。

  二、各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三节分析评估

  一、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

  二、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检查和指导,对突发水污染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政府、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第二节物资设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政府按预案要求储备有关重要物资。

  第三节资金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镇财政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第四节技术保障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应急救援专家联络咨询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第五节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开展水污染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党建。

  二、定期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提高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三、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污染应急实战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第六节监督检查

  镇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应急办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党建教育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一节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对水污染事件的适用情况,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二节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谎报情况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综合办办公室印发,镇环保办负责解释。

  第四节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全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3.1固定环境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及周边的工业企业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3.2陆域流动环境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及周边的公路运输车辆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事件。

  1.3.3非点源环境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及周边的农业面源、居民生活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暴雨冲刷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Ι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水污染事件:

  ①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的;②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活动的;③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④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供水的;⑤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水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2) 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①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②因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③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④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或3类危险放射源失控造成的污染事故。

  (3) 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①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②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③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员中毒(重伤)的;②乡镇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先,坚持科学处置,坚持依法管理,坚持依靠科技优先,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县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县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国网新晃县供电公司、怀化银龙水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新晃分公司、中国移动新晃分公司、中国联通新晃分公司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职责主要有: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2)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研究处理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工作;

  (5)负责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面分成10个工作组,即专家咨询组、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治安维护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协调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负责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控制污染源对水质的影响,并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质报告;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治污染扩大;负责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做出处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负责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承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请示县人民政府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跟进了解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负责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中国电信新晃分公司、中国移动新晃分公司、中国联通新晃分公司: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组织协调通往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持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应急预案;参与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指导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县林业局:负责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协商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可能引发的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支援抢救、灾害控制等工作;负责对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场火灾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核定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协助做好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和牲畜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宣传部的领导下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

  国网新晃县供电公司:保障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怀化银龙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落实水污染后企业自身应急处置措施,保障群众饮用水的安全。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加强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由县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开展常规监测,并与卫生健康(疾控中心)、水利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共享。

  加强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实行分级防治;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业污染源实施最严格的整治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对种植业、养殖业、生活污水、固体废物等农业污染源进行合理整治;巩固过去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工作成效,严格执行和落实生活污水管网集中收集科学处置措施。

  加强信息监测与预警: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针对危化品运输泄露、金属矿渣入河、农业面源污染等各类情形,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信息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达到预警条件的,及时发布预警。

  3.2应急响应

  3.2.1信息报告

  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负责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向生态环境或应急部门报告,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上报。

  3.2.2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3.2.3现场应急指挥

  根据需要,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事发单位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指挥,指定有关同志担任具体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4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工作

  接到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并将事发时间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指挥部。

  发生事故或违法排污造成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①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启动企业内部或保护区内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露进一步扩散;

  ③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④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实施如下措施:

  ①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②当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受到污染时,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部门、怀化银龙水务有限公司立即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控措施,采取拦网围油、隔离污水、治理污染。怀化银龙水务有限公司采取增加投放絮凝剂或减压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③污染控制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露,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还要针对性的采取人工投中和剂、人工治理等方法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④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害人员,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⑤治安维护组负责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⑥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⑦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污染控制小组负责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处置,避免产生次生环境污染。

  3.2.5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综合协调小组通过咨询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确定个体防护级别,配备合理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毒面具、防尘面具、酸碱防化服等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紧急情况下正确辨识危险物质与合理选择防护措施的能力,以及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设备等。

  污染控制小组、应急监测组等应急救援人员,在收集到事发现场更多的信息后,迅速报告综合协调小组。综合协调小组始终保持与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通信联系,及时通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由治安维护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小组、后勤保障组配合,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根据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通知受影响区域居民停止取水,必要时向停水居民供应洁净水或桶装水。

  3.2.6应急监测和评估

  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大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应急监测评估: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负责人,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3.2.7信息发布

  宣传报道组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组织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引起群众恐慌,为事件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

  3.2.8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①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③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④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在限定的偏低水平。

  (2)应急终止程序

  ①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相应机构确认,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②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③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对事故及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无须采用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3.3后期处置

  县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对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群众因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同时针对不同环境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及持续时间等要素,分别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污染的县级饮用水源进行环境修复。

  4.应急保障

  4.1队伍及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证在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件处置决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4.2资金及物质保障

  根据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县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资金、物资、装备充足供应。

  4.3治安及交通运输保障

  注重治安维护,确保社会稳定。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

  4.4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

  4.5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

  5.善后处置与事故调查

  5.1善后处置

  环境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环境监测单位继续跟踪监测污染物的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

  如果环境污染造成了人员伤害,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救助、补偿、治疗、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对污染区域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措施。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应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应照价赔偿;对社会有偿服务机构,依据其承担的劳务、物资消耗及运输量等进行补偿。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责任,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5.2调查与评估

  5.2.1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即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污染损害评估,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作为肇事者承担责任的依据。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经济损失。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5.2.2调查处理

  (1)事件调查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生态环境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日常监管情况;其他事项。

  (2)应急响应调查评估

  开展应急响应调查,应当查明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的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按职责规定提出应急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5.3恢复与重建

  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并予以落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由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承担。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相关程序由市或县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城区、乡镇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修复遭损坏的基础设施,帮助相关单位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现场恢复遵循以下原则:迅速、彻底的清除现场设施、土壤、水体内残留的污染物,且不增加新的污染,不产生二次污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恢复生产前,应确认以下事项得以实施完成:

  (1)生产设备设施已经过检修和清理,确认可以正常使用。

  (2)应急设备、设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应对下次紧急状态。

  (3)被污染场地得到清理或修复。

  (4)采取了其他预防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

  6.监督管理

  6.1应急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计划地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6.2环境应急知识宣传

  宣传报道组广泛开展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意识。并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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